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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话语言据性策略选择中的交际目的及权势关系

2017-03-01邓彦

关键词:审判长公诉人法庭

邓彦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51)

法庭话语言据性策略选择中的交际目的及权势关系

邓彦

(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51)

法庭话语言据性是法庭话语参与者对话语信息来源及可靠性态度的语言表征。基于信息来源主体、方式和途径三个维度,法庭话语言据性的语义模式包括自述型、转述型、感官型、推断型、个体认知型和普遍认知型。法庭话语中言据性策略的选择体现了话语主体间不同的交际目的:目的一致、目的冲突和目的中性。法庭话语参与者对言据性策略的选择也反映了他们之间的权势关系,而权势关系又反作用于他们对言据性语言策略的选择。因此,对法庭话语言据性进行探讨,能明确法庭话语的特点,促使话语主体准确、有效地选择言据性策略达成其交际目的。

法庭话语;言据性策略;交际目的;权势

一、引言

言据性(evidentiality)是“用于预示说话人设想某事物有理由是真实的,但不能以自己直接观察的经验保证的语言范畴”[1]14。它是指说话者在提供某一信息时,表明信息的来源及其对此信息真实性的态度。以Chafe为代表的学者对言据性作广义理解,认为言据性包括信息的来源以及说话人对信息真实性的态度[2]262。而狭义上的言据性主要指信息的来源。言据性意义在词汇、句法等方面的具体表征称为据素(evidential)。据素是表明信息信度的话语标记,可分为形态据素和词汇据素[3]274~275。言据性能让说话人更好地利用据素表达其对信息来源真实性的态度,从而有利于说话人交际目的的实现。

1986年出版的《言据性:认知的语言编码》是国外最早关于言据性研究的论文集。2001年《语用学学刊》(Journal of Pragmatics)将第六届世界语用学大会有关言据性的研究成果汇编成专辑出版[4]。此后,关于言据性的研究迅速展开,其范围日益广泛,涉及到语言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交叉学科。胡壮麟是国内最早介绍国外言据性研究的,他把言据性称为“传信”,并对当时国外学者有关言据性的界定进行了梳理。他还指出,汉语言据性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可以从知识来源和认知两方面进行讨论[5]。近年来,国内关于言据性的研究从对国外成果的介绍转向对汉语中言据性现象的自觉考察,注意到言据性涉及到交际主体的交际观,言据性信息来源的构建与说话人的交际目的相关联,言据性使用策略与话语主体间的不同目的以及话语主体间权势关系密切相关。

法庭话语是一种典型的表达人际意义的交际互动话语。在庭审过程中,诉讼主体各方就相关问题的立场观点进行交互式的立论、驳论和问答,形成由“辩护”、“辩论”以及“答辩”等形式交互出现的言语行为的类聚,具有多重性、嵌套性和更迭性的特征[6]。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庭话语参与者为了实现各自的目的,运用各种语言策略对他方言论进行辩论、反驳,并使己方语言做到“言而有信、言之有据”,这正是言据性理论探究的核心内容。法庭话语中使用言据性来说明证据的来源,表明对证据来源可靠性的态度是最常见的现象。然而,关于法庭话语言据性的研究成果很少。本文拟以2014年和2015年《庭审现场》的30场有关言据性话语转写以及16篇法庭庭审记录为语料,探讨以下问题:第一,分析法庭话语言据性的语义模式;第二,分析法庭话语言据性使用的交际目的;第三,探讨法庭话语权势主体的言据性策略选择。

二、法庭话语言据性的语义模式

法庭话语中,言据性语义模式主要包括感官型、转述型、引证型和推断型[7]。感官型、推断型基于信息来源方式,转述型基于信息来源主体,这是两种不同的分类视角。信息来源方式表明信息是如何传递或接受的,信息来源主体则表明信息从何而知。另外,由于信息来源途径的不同,也可将法庭话语言据性分为个体认知型和普遍认知型,引证型即属于普遍认知型。因此,法庭话语言据性的语义模式可以从信息来源主体、信息来源方式以及信息来源途径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信息来源主体类语义模式

信息来源主体是指信息来源于自己(第一手)或他人(第三手),是自己亲身经历的还是他人告知的,从这一层面上可以把法庭话语言据性的语义模式分为自述型模式和转述型模式。自述型模式常见的据素有“我说”等;转述型模式常见的据素有“某人说(告诉我)”、“根据某人说”、“我从某人那得知”等。不同的来源主体之间形成两个相对对立的范畴,从而产生等级特征,即自述型据素等级较转述型据素等级更可靠。例如①本文语料转写标记:“公”代表公诉人,“被”代表被告人,“辩”代表辩护人,“证”代表证人,“审”代表审判长,“原”代表原告人。:

(1)公:你和李交实施抢金店的时候,是否有预谋?

被:有。我在大庆跟李交提的,我说那个阿荣旗有个金店,瞅着人好像比较少,挺好抢。问他敢不敢,完了,他说敢。

(2)公:一个普通朋友,他会帮你这种忙吗?

被:我就只是说你帮帮我,我说我也没别的办法了。

(3)被:聊天的……就是说,靳女士就是提起来,她的家庭上面的事情,就是说家庭有不幸……

(4)辩:所以,你不能确认这把枪是哪来的?

证:是别人告我的。

例(1)中“我说那个阿荣旗有个金店”和例(2)的信息来源是答话者本人,属于自述型。而例(1)中的“敢”、例(3)中的“家庭上面的事情,就是说家庭有不幸”和例(4)中的“别人告我的”这几条信息都是听他人转述的,信息来源主体分别是“他”、“靳女士”和“别人”。他人转述的信息来源等级在法庭上弱于自述型据素等级,如例(4)中证人的回答会明显减弱其作证效力。

(二)信息来源方式类语义模式

信息来源方式指信息是如何通过信息发布者,使之成为自己认识的一部分,通常主要由感觉和推理获得。由此,法庭话语言据性的语义模式可分为感官型和推断型。感官型据素包括“看到、感觉、听说、闻到”。推断型据素包括归纳、演绎、假设、信念,如“肯定、当然、会”等属于归纳型据素,“应该、可能、也许、大概”等属于演绎型据素,“想、认为、觉得、假如”等属于假设型据素,“相信、坚持、知道、申明”等属于信念型据素。

(5)辩:事发现场,路边有无停车?

被:看见左边停的QQ车。

(6)公:来的时候有没有带什么工具?

被:我没有看到带啥子工具。就是从屋里,他拿了根绳子出来。

(7)公:你平时的生活来源是什么?

被:平时打工,家庭条件不好,就想弄点钱,没别的。

(8)公:那被害人最后逃脱之后,你为什么要用汽油把这个汽车给烧了?

被:因为我感觉自己在上面留下的指纹太多了嘛。只是想毁灭自己犯罪的证据而已。

(9)公:这个毒品还没有流向社会就被查获了,对吧?

被:在我的意识里应该是这样吧,大概。

例(5)和例(6)属于感官型据素,是被告亲眼所见。但有时,亲身经历未必就绝对可靠,要放在言语交际中考量。现实生活中基于不同的立场目的,语言使用有时很隐晦,如例(7)、例(8)和例(9)中,当事人在解释事件的原因时会用推测、想象等推断型据素,来隐藏其真实动机,交际对象需要使用试探式的推测问句去探求对方的真正目的。

(三)信息来源途径类语义模式

信息来源途径是指信息来源于说话者个人的内心独白或普遍为大众所知的知识,据此法庭话语言据性的语义模式可分为个人认知型和普遍认知型两种。在“个体认识”和“大众认识”之间,存在着信息来源途径为交际者共有的情况,这时,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依赖于交际者知识的共享度。

(10)被:对于离婚,我也不想离,我希望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对男人来讲,我想找,找不到。但是女人,想嫁还可以再嫁。

(11)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安镇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12)辩:你捆绑你女儿的目的是什么?

被:那时候她不肯读书,我就想的,要说捆绑的目的,就是让她读书。答应读书了,将来日子好过。

(13)原:尊敬的法官,这个案子过去了也快一年了,我的孩子遭这么大的不幸,本来说人死不能复生,我们也没办法,但是对方整出来的这个精神病鉴定说是由精神病导致的杀人,这是让我们最不能接受的一个地方。当然我们也相信法庭和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地还原事实真相,如果她真的有精神病,能够拿出依据的精神病鉴定,有说服力的,我愿意谅解她。

例(10)中的被告人是农村人,在其观念中离婚意味着男人很难再找到老婆,这种观念反映了被告人的主观世界和知识体系,可看作个人认知型据素。此类信息一般在拥有相似经历和身份的人中可以共享,但作为信息来源,其信度较低。例(11)是引证法律条文,法律条文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也为交际者所共同认可,可视为普遍认知型据素。所以,其信息来源具有绝对可靠性,其目的是为了显示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例(12)中,被告人从个体认识出发,认为“只要好好读书,将来有好日子过”,而女儿不好好读书将来就没有好日子,所以出于对女儿将来幸福角度考虑而捆绑女儿,以此“善意”动机上诉法庭“故意杀人罪”不成立。这显然是被告人的个体认识,其信息共享度极低。例(13)中“人死不能复生”是普遍认知型据素,“我们也相信法庭和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地还原事实真相”为个人认知型据素,二者的结合,很好地表达了说话者引起法官同情和表示对法庭、司法机关信任的意图。

三、法庭话语言据性策略选择中的交际目的

法庭话语属于机构话语,说话人往往会根据自己的交际需要而不是事实来选择言据项目,会将言据表达作为达到自己交际目的的语用策略来使用,从而超越了言据范畴的基本语义使用,达到我们所说的言据表达的语用层次[8]。法庭话语是体现交际目的的,言据性策略的选择体现了交际者的主观目的。廖美珍教授从人际关系的视角出发,将目的原则归纳为目的一致、目的冲突和目的中性[9]。目的不同,言据性策略的选择不同。法庭话语使用者会通过带有最合适据素的信息表达,将意图性极强的个人观点通过话语传达给听话人。以下通过实例分析法庭话语言据性策略选择中的不同交际目的。

(一)目的一致

在法庭上,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被告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和其所代表的当事人通常是目的一致关系。

(14)辩:这是一份谅解书,确定是有,他们是一种朋友关系。确定在出来游玩过程中,有过,发生了口角。

(15)辩:到现在,你对你失手将儿子杨高松打死这个事情,有什么想法?

被:到现在,我非常非常的后悔,非常非常的痛苦,我不想打死他。

辩:你现在非常痛苦、后悔,你不想打死他。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常采用普遍认知型据素来为被代理人、被告人辩护,此类据素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不可反驳性。同时,采用“不应该”、“不想”、“确定”等推断型据素来表达强烈的主观态度,使推理过程真实可信,增强信息信度。例(14)中,辩护人设法利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说服法庭接受其所述观点。例(15)中,辩护人以诱导的方式提问,引出被告人当时打死人是出于失手,想通过减轻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来使被告人减轻处罚。这都体现了双方目的一致的关系。

(二)目的冲突

法庭中,目的冲突关系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原告人委托代理人与被告人、被告人委托代理人之间;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庭审审判中最重要的冲突体现在刑事审判中的公诉人和被告人之间以及民事审判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之间。

(16)公:为什么要将靳晓琳勒死?勒死她的目的是什么?

被:我不知道。

(17)公:你那个勒死人的绳子是什么时候带到作案现场的?

被:绳子哟,反正是我在那里面找到的,我也不知道。

公:是不是你带去教室的呢?

被:我不知道。

(18)公:信息发布的内容是什么?

被:就是当时上那个收养网,就是,这个环节我也记不太清楚了,具体内容记不清楚了。

例(16)中,被告人使用“不知道”是对公诉人问题的消极逃避。事实上,被告人杀人肯定是存在动机的,只是他企图遮盖罪行而不予正面回答。例(17)中两个“不知道”,例(18)中两个“不清楚”都是被告人消极回答的表现。“不知道”、“不清楚”属于个体认知型据素,表达了说话人对此问题的主观认识度,大大降低了信息信度。公诉人用直接提问的方式要求被告人说出杀人动机和携带作案工具的主观意图显然对被告人极为不利,被告人采取模糊、不确定态度的据素体现了双方的冲突关系。

(19)原:我打工挣的钱,养病都不够。

被:凭我想象,能够维持她的生活。

例(19)中原告人想要被告人支付看病所需的医药费,被告人则认为其能够维持自己生活,不想支付。“凭我想象”属于推断型据素,可信度不高,但在此隐含着另一层含义,即请求法庭调查原告人收入的目的。法庭的介入会更有利于被告接下来的辩论。

可见,降低信息信度的据素可以使说话人逃避或减轻责任,也可以实现其隐藏的交际目的,体现了话语使用者的冲突关系。在法庭话语中,将直接信息变为推测,对信息态度由明确到模糊,话语使用者的言据性表达策略体现了其目的冲突的交际关系。

(三)目的中性

审判长要维护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通常与其他庭审成员的关系属于目的中性关系。

(20)审: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本庭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双方争议的四层楼房是由谁出资修建的?

(21)审:你是怎么知道王红的事情的?

被:我听我老婆说的。

例(20)中审判长提出民事诉讼的争议焦点,法庭庭审的主要中心将围绕此焦点展开;例(21)中被告人向审判长说明信息的来源。这里言据性策略的使用通常不会增加或减少据素的信度,体现了双方的目的中性关系。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查明事实真相,审判长有时会主动向被告人发问。他们间的目的中性关系有时可能转化为对立。

(22)审:当时你签名的这个协议上,你们怎么商量的?你们怎么分家的啊?你实事求是地说一下。

被:我说不上。

审:说不上?你忘了吗?还是……

被:说不清楚。

审:你大儿子签名了没有?直接说,签名了没有?

被:强小红签名没签名我没见。

被告人对审判长的提问一直采用模糊型回答。审判长想查明事实,但被告人却竭力掩盖,坚持说自己记不清楚了,也没见别人是否签名,对审判长的问话一直消极逃避,不正面回应。此时,言据性策略的使用表明审判长与被告的目的关系并非是中性的。审判长需要得到被告人对问题的直接回应,故而层层追问,而被告的回答表达出其意在把话语说得含蓄婉转。言据性表达常起到缓和语气,保全对方面子的作用[10]。可见,法庭话语中交际者的角色、地位制约着言据性信度。法庭话语参与者间的目的关系也并非一成不变,在特定的语境中,双方的目的关系会发生变化。

四、法庭话语权势主体的言据性策略选择

“权势”指的是某人对其他人有意施加的可预见性影响的能力[11]326。法庭话语主体间的权势关系是建立在法庭话语使用者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距离上的,即法庭话语一方为强势者,另一方为弱势者。由于法庭话语交际双方的身份和地位存在差异,处于话语强势者的审判长、公诉人拥有话语支配权,而弱势者特别是当事人,则无权选择或转移话题,且必须进行被动回答。整个庭审过程都必须在审判长的控制下进行。这种话语主体间身份、地位的不对等通过审判活动反映到言语交际中就形成权势关系对话。法庭话语主体权势不同,言据性使用策略必然不同。以下通过实例分析法庭话语强势、弱势主体在庭审活动中的不同言据性策略选择。

(一)法庭话语强势者的言据性策略选择

审判长在法庭审判中是庭审话语的主导者和支配者,属于庭审强势者。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公诉权,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和证人,也是强势者。审判长通常会宣读、解释法律规定或告知当事人法律赋予的权利等来指出具体确切的信息来源,多选择普遍认知型据素,表明其信息来源是准确、可靠和权威的。这些话语虽然程式化,但是关乎程序正义和法律效力,也与审判长的权势地位相符。

(23)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及第169条第二款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巡回开庭审理赵文等四人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四案,现在宣布开庭。

(24)审:今天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云奎、代祥燕、罗素妹、代吉富故意杀人及附带民诉原告人施忠湘、施辉丽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在法庭话语转述中,审判长对实体性调查的询问机率很小,且大多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言据性据素使用频率极少。

(25)审:你有没有在这个卡里支取过钱?

被:没有。

审:从来没有过,是吧?

(26)审:你有家庭,你也知道代祥燕也有家庭,那你参与杀人的目的是什么?

被:出于同情,帮助她。

(27)审:你曾经供述,你参与了被害人的行为,有没有?

被:有。

例句中,审判长使用了推断型据素“从来没有过”、“知道”和转述型据素“曾经供述”。虽然使用了这些据素,但都是经过被告人供认的,且内容具有确定性。审判长在引述他人话语时,通常会指出确切的被引述人。可见,审判长的权势地位要求其选择可信度极高的信息来源来维护其权威性。审判长的强势地位要求其语言具有可信性和确定性。审判长的言据性策略选择主要是以使用普遍认知型据素即法律规定来维护法律程序正义,通过尽可能使用此类据素,保持消极立场来实现法律实体正义。

作为权力的支配方,公诉人的法庭权势仅次于审判长,公诉人在法庭上是国家形象的代表,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在公诉人的话语中,选择普遍认知型据素(引用法律条文)是最常见的策略之一,表明了公诉人作为机构代表的强势地位与掌控话语资源的强烈意识。

(28)公:不可否认的是,邱某作案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9)公:根据《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合议庭综合吴丽清当庭的悔罪、认罪态度,综合建议量刑被告人吴丽清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

(30)公:你刚才回答公诉人说到,你带了包到美术馆,包里面有两把刀,是吧?

被:我,刀,我有的时候想自杀,我经常包里有刀的。

(31)公:近几年,外省或者海南,因掉入下水道被淹死或被窒息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新闻媒体报道层出不穷,下水道不适合人类生存,掉入会致人死亡,相信是大家都能熟知的判断的常识。郭女士最终能得救是幸运的,但她的幸运并不能影响郭志红杀人罪名的成立。

公诉人的言据性策略选择相对于审判长较为丰富。例(30)使用了表信息来源主体的转述型据素,目的是提醒被告曾交待过的重要事件,为接下来的辩论作有力辩护。例(31)使用了表信息来源途径的普遍认知型据素和表信息来源方式的推断型据素。普遍认知型据素的使用,表明了大众对“掉入下水道”这一事件的普遍认知,对被告人犯罪罪名的成立有很强的说服力。推断型据素的使用表明了观点,此观点并非主观意志的推断,而是建立在公认常识的判断基础之上,所得结论有理有据。公诉人言据性策略的使用最频繁,涉及类型最广泛,这与公诉人的法庭权势及其在法庭话语中行使追诉权权利和法律监督义务的目的是紧密相关的。

(二)法庭话语弱势者的言据性策略选择

法庭话语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存在不平衡,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和当事人相对于审判长、公诉人是弱势者。他们对于权力强势者发出的指示,提出的问题被期望提供更多的回答。

(32)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抚养人抚养义务较多的,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因此,原告是王银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同样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33)辩:鉴于侦查机关都没有证据证实,而被告人又多次当庭地否认这个撕毁(借条)行为,那么起诉书公诉人凭什么又指控呢?没这个事实。家人邻居朋友,对他的评价是比较高的。因为,比较豪爽,纷纷跟我们讲,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最终目的是“说服”,他们善于利用法律、法理说服对方。例(32)中,委托代理人基于《继承法》这一普遍认知型据素(法律条文)提出原告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以法说服对方。在法庭辩论中,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还可以以具有严密逻辑思维的语言进行说服。例(33)中,辩护人使用推断型据素(“鉴于”、“因为”)、转述型据素(家人邻居朋友的评价)表达了认为公诉人指控不当和被告人应被从轻处罚的意图。辩护人逻辑思维严密,在法庭辩论中很好地实现了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通过法庭话语转写,发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言据性策略选择与公诉人一样具有多样性,但推断型据素的使用较公诉人更多。这与公诉人代表国家,权势较高,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代表个人,权势较低的角色立场分不开。

当事人在法庭话语中是权势最弱者,通常是答话人,其法庭话语受到法庭话语强势者问话的制约和支配。当事人经常需要回答审判长、公诉人的提问,以提供信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绝大多数由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话语很少。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很少出庭,或者已被杀害,其话语权几乎为零。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享有为自己辩护、参加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34)公:谁告诉你,你小妹受人欺负了?

被:具体的环节,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两个人说的,但是具体哪一个,是哪一个说的,我记得不是很清楚了。

(35)公:其他两名被告人有什么行为?

被:当时我没看见,后来我听到小胡踹两脚。

(36)被:我说您涨多少钱,想涨多少钱,我们跟买家商量。但是这个要求,那个,董老师当时沉默了一会,可能想了想吧。然后,后来拒绝了,说不卖了,挺麻烦的。

(37)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有异议没有?

被:我只觉得我在这个事故中,我,我负次要责任,我觉得我有点重。

(38)被:你讲我打我承认错,拍出血来我承认错。

原:你明打,你就打那一回。你暗打,你暗打杀人不用刀。

例(34)中,被告人以“两个人说的”这一是真非真的转述型据素表明信息来源,并没有指出这“两个人”是谁,也不确定是哪一个人所说。这显然会影响说话人所说内容的信度。推断型据素在被告人的答话中出现频率很高,其目的是把答话信息的来源、真实性等归因于他人,避免正面回答,逃避责任。当事人还会选择减弱对答话信息认可和负责任程度的言据性手段来保留回答。例(37)中,被告用推断型据素来表达自己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的不认可,希望得到法官的同情。综上可知,由于当事人处于权力弱势地位,法庭话语中当事人选择自述型、转述型据素较多,其次为推断型据素,最后为个体认知型和普遍认知型据素。

五、结语

通过对法庭话语中言据性语义模式的梳理,可以发现在法庭话语中言据性的语义模式可以从信息来源主体、信息来源方式和信息来源途径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法庭话语参与者言据性策略的选择体现了交际主体间不同的交际目的,也反映了交际主体间权势关系的不同,而权势不同又会导致他们言据性策略选择的不同。

法庭话语言据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当前庭审实质化改革成为庭审改革的重要呼声,要求通过改善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方式,使庭审成为审判长审判的主要渠道。只有实现庭审实质化,才能真正实现程序正义,也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庭审实质化从主体角度来看要求高水平的法庭话语参与者。研究法庭话语参与者的言据性策略可以在法庭中表明说话者的信息来源,从而帮助审判长从法庭话语参与者的权势和目的角度判断说话者愿意为自己提供的信息承担多大责任,进而有利于实现法庭审判的公平、公正。言据性的研究还可以在其他交际话语中进行,如访谈类话语、销售类话语、医患类话语、教学类话语、解说类话语等。对不同交际话语言据性表达的研究可以帮助语言使用者有效选择言据性语用策略来实现其交际目的,期待着更多学者对此类研究的关注。

[附注]本文还受到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研究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7033)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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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文红]

H03

A

1001-4799(2017)05-0151-07

2016-02-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6BYY068

邓彦(1979-),女,山西中阳人,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认知语言学、法律语言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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