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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时期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2017-02-28武林

商情 2016年50期
关键词:医闹法理医患

武林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医闹”事件在各地仍层出不穷,暴力恶性事件不断。医患纠纷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谋求良性医患关系的建立,构建和谐稳定的民生社会已经成为了医学界与法律界所关注的一个焦点。

[关键词]:社会转型时期 医患关系

一、法理视野下我国医患关系矛盾的原因

(一)医患矛盾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

德国的社会学家裴迪南德.腾尼斯把社会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礼俗社会又称乡土社会、传统的社会,它的特征是:规模小,分工与角色分化较少,家庭为社会核心单元,占统治地位的是个人的或具有情感色彩的初级关系,人的行为主要受习俗、传统的约束,社会具有很强的同质性。传统的中国社会就是典型的伦理社会,费孝通在他的《乡土中国》一书中将传统社会的中国描述为“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因“熟悉得到信任”。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各种社会关系是以儒家精神为价值取向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具有封建等级性等特点。中国传统社会是以道德、习以为常的规矩维持,而非依靠法律作为处理社会事务的手段。

法理社会形成于近代,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理社会实质为法治社会,它是指国家权力和社会关系按照明确的法律秩序运行,并且按照严格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

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变的转型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卫生部等国家机构相继颁布了一整套法律法规,涉及医疗卫生行业的方方面面。2012年4月,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较为严格的界定了“医闹”的范围,对在医院设灵堂、摆花圈、烧纸钱、停放尸体、聚众闹事等行为将给予严厉打击;对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然而,通过法律途径并没有成为解决医患矛盾的主要通道,除了法律在处理医患关系上遭遇到了其本身难以克服的固有局限性外,从大局来说是社会转型的阵痛--从礼俗社会到法理社会的必然产物。

(二)医患关系中的信任危机和沟通问题

在哈尔滨发生医生被患者砍伤事件之后,有网友曾在网络上做过一次调查,结果让人唏嘘不已:有六成网友竟然对此次流血事件表示高兴。这样一种普遍性的态度,反映出人们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极端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造成极端暴力事件的重要原因。“中国医患关系紧张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沟通而导致的不信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一点构成了中国绝大多数医患纠纷的根源。”

(三)信息不对称和高昂医药费的消极作用

由于医疗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患者及家属对相关医疗知识、信息了解十分有限,他们在大多情况下对于医疗决策与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失、医生是否最大程度地考虑到了病人的福利之类的问题并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一旦在医疗过程中发生一些不在患者预期范围的情况时就很容易引起他们及其家属极大的误解。

“脱贫致富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这是一句流行于网络的顺口溜,反映出我国现实中看病难、看病贵的残酷事实。虽然我国已基本建立一整套覆盖全国城乡各人群的医疗保障体制,但还不够完善,大病报销额度依然有限。尤其治疗大病所需的高额医疗费明显超过一般及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患者对于自身承受的高昂医疗费用和对医院的高期望值是成正比的,一旦疗效不如人意容易使患者产生巨大心理落差,势必造成患者对医生的偏见,影响医患关系。

(四)医疗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

医疗行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医患矛盾加剧的原因之一。首先是医疗行业亟待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为医院管理松散,规章制度不健全;医务人员的过度医疗或对有些病症未认组织会诊,草率得出结论;医疗费用不透明等状况。发生在四川绵阳的“走廊医生”事件也发映出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些许潜规则。其次是医疗行业作风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医生接待患者态度生、硬、冷现象严重;吃喝招待、手术宴请现象频发;接受馈赠、以医牟利现象不在少数。

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路径选择

(一)充分发挥传统文化在处理医患矛盾中的调适作用

中国传统文化向来崇尚以和为贵,“医”和“患”分别代表着各自的群体利益,医患关系本质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因此解决医患矛盾的最佳途径就是双方尽早取得谅解,避免矛盾升级。很多进入法律程序的医患纠纷之所以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良好的道德素养、宽容礼让的心态,彼此取得谅解的结果。

(二)坚持依法行医,完善医院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做违法违规事情;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医务人员整体的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在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时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医院也要学习和利用法律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提供真实的法律证据。

(三)转换视角,运用多元化机制解决医疗纠纷

当前我们处理医患纠纷仅局限于“医—患”双方的二维视角,我们要转为“国—医—患—社”的四维视角处理医患纠纷。第一,国家要承担起提供保障公民健康权所需的基本医疗设施、物品、人员、制度安排等责任。这样就不会把保证公民基本医疗的义务推给医院,让医院不堪重负从而走向市场化的趋利道路,引发医患矛盾。第二,在发生纠纷之后的责任承担上,要充分考虑到医事行业自身的特点,引入医疗风险社会责任险制度,适度分担由于医疗行业的风险性所导致的合理风险,改变由医方或患方独自承担风险的境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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