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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调解问题研究

2017-02-27马婧

经济师 2017年1期
关键词:完善途径

马婧

摘 要:社会转型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深远的影响意义,在现代行政调解问题的过程中有必要根据社会转型提出新的挑战进行重点研究和分析,这样能够更有效的进行行政调解,并且为更多专业化的行政调解机构树立一个良好的调节程序,并且作为:“东方经验”的代表更应该针对东方的调节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分析和处理。

关键词:多元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调解问题 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1-045-02

引言

当今中国社会纠纷不断增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容易被激化,所以社会转型和多元化纠纷解决必须要早日找出复杂之势并进行相关的处理,这样才能够保障司法诉讼能够承担好社会日益复杂之势的纠纷控制的重任。本文将根据现代社会中多元纠纷的问题和常见的行政调解方式进行分析,研究能动司法的不确定性,和调解制度性,以求能够更好的帮助人民调解有名无实的多元纠纷等复杂问题,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民众,建立一个充满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等多重有效机制。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意义

在研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需要先对行政调解的概念进行一些分析总结。首先,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组织出面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活动。根据国家发布的正式文件来看,行政调解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根据相关规律依法进行,其调解结果受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导。从行政调解的特征看,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意义也是为民众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的问题,这种行政纠纷的解决也是一种诉讼形式,能够有效保障中国国民的相关权益。

由此来看,行政调解构成了我国政府机关一项工作内容,它的存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为我国国民带来一定的便利,帮助民众解决发生在他们身边的多元纠纷。这就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起到的指挥、监督等重要职能作用。这种机制不仅仅是中国所特有的,在日本、美国也能看到许多立法都适用于行政赔偿纠纷,这也说明了多元纠纷解决的多样化适用应变效果和存在的重要影响意义。我国也根据中国所有的多种法律文件形式进行了多次的设定和修改,建立了较完整的行政调解法律文件。

二、现代社会中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虽然经过了多年的行政调解机制的运行,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也经历了多次的调整和重订修改。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多元化的纠纷频繁发生,而分散在如此众多的文件中的调节机制法律规定也不能够全部被人掌握熟练,且内部相互冲突难以避免,这就造成了现代社会中行政调解的实际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问题,并且受到无法形成有机统一的行政调解规范体系等种种缺陷所限制,因此如果想要完善现行的行政调解问题,就需要根据实践中各种行政调解的形式进行分析,并结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性。接下来将根据现有的多元纠纷解决特性进行分析,研究和整理社会中行政调解存在的典型性问题。

(一)行政调解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

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国家的多种行政纠纷机制和调解机制都开始走向了衰落,这也是因为各种法律文件繁多,并且朝着更多的趋势发展,使得各项行政性纠纷都面临着严重的困境,这就是行政调解的多种法律条文都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造成这样多重问题和缺陷的原因也是有法律地位和职责不明的主要因素,正是因为如此才让现代社会中行政调解存在了漏洞,并且衍生出的一些复杂问题附带性调解饱受诟病,没办法更好的为国民效力,乃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践中遇到重重障碍和阻力,影响了正常的行政调解的办公行动,也不能够给遇到问题需要解决的国民解决好多元复杂的民事纠纷问题。在这种复杂而困扰的情形下往往是最难调节和修改完善的。

(二)行政调解的价值取向不明

谐和契约精神是目前行政调解最难明确的,根据目前的调差研究结果来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得不采用行政协调等含糊用语或撤诉等技术加以变通,这都是因为行政调解的价值取向不明,不能给社会带来肯定的价值改善和结果。这样的行政调解无法带来肯定的价值取向和线索。是否和谐的判断标准并非是看是否有纠纷存在,这样才能够为社会中整理典型性刑事问题。社会转型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深远的影响意义,在现代行政调解问题的过程中,有必要根据社会转型提出新的挑战进行重点研究和分析,这样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行政调解而在于能否借用特定的制度,这也就要求现有的行政调解的价值取向必须明确。可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恰好就是行政调解的价值取向不明,这就给解决现实的纠纷或途径预防的过程中带来了巨大的困惑和障碍。

(三)行政调解的时代背景存在纠纷

潜在的纠纷和解决现实的纠纷都存在于现有的行政调解中,这也代表着现有社会的行政调解的时代背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当今中国社会纠纷不断增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容易被激化,行政调解的时代背景存在的纠纷总是越来越复杂,如果不能趁着现有的社会转型和多元化纠纷形式及早的解决,肯定不能很好的作用于现行的行政调查和解决实际中。如果想要发展行政调解机制必须要早日找出复杂之势并进行相关的处理,这样才能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完善的存在,这样才能够保障司法诉讼能够承担好社会日益复杂之势的纠纷控制的重任。行政調解的制度性优势在于其具有契合于和谐社会的多元价值取向。具体而言,更需要表现在让行政调解的时代背景完善。

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调解完善途径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行政调解依据现代法治理论,是目前社会纠纷主要的解决途径,我国国民在遇到复杂而难以解决的困难问题时都会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然而根据目前的调查分析来看,我国的行政调解还存在许多障碍和缺陷。那么在研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和行政调解现存问题之后,接下来将根据法院审判和解决案例等进行分析研究行政调解完善的有效途径。希望这些建议和意见可以帮助由于对法治的强调而不加分析的人们改变对法律司法的迷信,完成真正有意义的行政调解法律完善。

(一)整合多重行政调解法律,结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当今中国社会纠纷不断增多,并呈日益复杂之势。行政调解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的难题需要结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国家的多种行政纠纷机制和调解机制都开始走向了衰落,从行政调解的特征看,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意义也是为民众解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的问题,这也是因为各种法律文件繁多,并且朝着更多的趋势发展,使得各项行政性纠纷都面临着严重的困境,根据国家发布的正式文件来看,基于司法诉讼、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固有的制度性缺陷都是由于多元纠纷复杂多变,而现有设定的法律条例没办法人性化调解所导致的,但是由于行政调解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根据相关规律依法进行,其调解结果受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导。所以,只要在调节的过程中注意遵循现有法律的条文,并且及时补充和提出完善意见,就应该可以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

(二)利用多元纠纷调解现有价值取向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已渐入体制变革的深水区,行政调解的价值取向不明的问题依然存在,这也是目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现有政治和社会结构的攻坚期最为关键的考察问题来看,谐和契约精神应该是目前行政调解最需要的,只要利用明确的如何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如何建设与之相匹配的政府治理模式,建设明确价值取向的报告问题,运用熟练的法律规定就能够调解分散在如此众多文件中的调节机制。根据目前的调差研究结果来看,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特性结合现有价值取向进行发展和运行,总能调解和重订修改好有价值取向的改革办法。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不得不采用行政协调等含糊用语或撤诉等技术加以变通,这都是因为行政调解的价值取向不明,不能给社会带来肯定的价值改善和结果。在经过了多年的行政调解机制的运行,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也经历了多次的调整和重订修改。有了明确价值取向和契约精神之后,现代社会中多元化的纠纷就可以更好地契合于调节机制法律规定。从行政调解的原则、主体、范围及效力等方面着手,重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

(三)建构服务型政府——行政调解的时代背景

日本著名法学家棚獭孝雄认为在行政調解的时代背景中有排它性的诉讼机制。从行政法的视角看,这种观点确实有一定的道理。然而在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必须要有明确的服务型时代背景,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其服务型政府的功能定位时,应当注意建构服务的重点原则,这是建构政府行政职能最主要的原则。行政调解的时代背景存在纠纷,想要解决好这些纠纷的潜在问题就需要注意当其他的行政理念如秩序价值与服务理念相冲突时,应以后者为先。潜在的纠纷和解决现实的纠纷都存在于现有的行政调解中,这也代表着现有社会的行政调解的时代背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当今中国社会纠纷不断增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容易被激化,指导公权力行使的法律的一般原则,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调解问题研究中,我们能够看到有许多学术研究的视野都存有相关的看法,足以说明行政调解的时代背景是立法的滞后性使得目前对行政调解的规范尚处在较低层级,想要解决这类似案例的前提就是了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且建立良好的服务型政府机构,这样才能让法律属性模式化,更方便的为国民服务。在建立服务型政府机构的时候刚好可以借鉴西方ADR中调解的经验。

四、结语

本文根据现代社会中多元纠纷的问题和常见的行政调解方式进行分析研究能动司法的不确定性,和调解制度性,以求能够更好的帮助人民调解有名无实的多元纠纷等复杂问题,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民众,建立一个充满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等多重有效机制。希望能够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有一定帮助和研究意义。

参考文献:

[1] 岳逸飞,王慰.论行政处罚法设定公民权利的宪法依据[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1)

[2] 张善喜,刘永红.论和谐社会视角下的行政权力制约[J].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

[3] 杨晓玲,凌建.透视“连环行政诉讼”的背后——以拆迁纠纷为样本的实证分析[A].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2011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387)

(责编:赵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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