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
2017-02-27
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
一、任务分工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共同承担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请河北、辽宁、黑龙江、内蒙古、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四川、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样品采集工作。风险监测任务分工见附件1。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样品采集省份以省为单位选择风险监测屠宰企业,兼顾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每个省份要监测2个以上地(市),每个省原则上不少于6家屠宰企业。其中,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四川、贵州10省各监测6家生猪屠宰企业(规模以上、小型屠宰企业各3家);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自治区)各监测3家牛屠宰企业、3家羊屠宰企业(规模以上牛、羊屠宰企业各2家,小型牛、羊屠宰企业各1家)。
(二)样品种类。风险监测样品为猪、牛、羊的肝脏和尿液。每个样品采集省份采集样品120份,肝脏、尿液样品各60份。
(三)采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执行。采样要求和抽样单见《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附件2、附件3。
三、监测项目
(一)肝脏样品。每份肝脏样品均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马特罗、特布他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等9种“瘦肉精”类物质,地塞米松、倍他米松等2种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和抗胆碱类药物阿托品。
(二)尿液样品。每份尿液样品检测肾上腺素类药物异丙肾上腺素。
四、检测方法
(一)“瘦肉精”类物质。采用《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8-2008)进行检测。9种“瘦肉精”类物质在肝脏样品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kg。
(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用《动物源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31号-2-2008)进行检测。地塞米松、倍他米松在肝脏样品中的判定值均为≤2μg/kg。
(三)抗胆碱类药物。参照河南省兽药监察所制定的《动物源性食品中阿托品残留检测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四)肾上腺素类药物。参照相关科研方法进行检测。
五、时间要求
(一)风险监测时间要求。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应在2017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1次风险监测,并于6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完成样品检测工作。
(二)结果汇总时间要求。请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在7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下半年风险监测报告和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2)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于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风险监测总结报告报我部兽医局。
六、工作要求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和检测方法。要严格按规定实施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各样品采集省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所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工作。
(三)未经我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风险监测结果。风险监测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