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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信任的心理逻辑与建设机制

2017-02-27臧运洪

关键词:人际信任个体

伍 麟 臧运洪

(1.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2.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

制度信任的心理逻辑与建设机制

伍 麟1,2臧运洪1

(1.吉林大学 哲学社会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2.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2)

制度以诸多激励手段和强制措施为载体,努力向全体社会成员展示实体化组织机构所具有的合法地位、专业能力、执行效度以及公共意识,确保所有社会成员及组织机构在开放平等、公正高效的条件下,以实现社会基本利益和相应各方合法利益为原则,完成各项社会互动与合作。制度信任的心理逻辑体现在“以制度换时间”、“借观念替过程”及“用文化育习惯”等三个方面。加强制度监管,构建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自由平等是保障制度信任的重要手段,努力培育公民积极开展社会合作和广泛社会参与的心理习惯,倡导公民有序、理性关注社会政治及民生事务,进而在公共生活世界最大程度发展社会普遍的制度信任。

制度信任; 心理逻辑; 社会治理; 建设机制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当代社会愈发显示出“原子化”的时代特征。活跃的社会思想氛围鼓励和激发个体充分地自我发展,点燃和释放创新热情,追求和实现人生价值。禁锢个体的思想观念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束缚个体的落后规则日趋消失,开放自由的生活空间陡然增多,旧有的身份权威分裂化解,强加的规范屈从松动迸裂,传统单一样式的生活状况不复存在。现代社会发展迅速,社会分层在固化和新生的对抗中不断撕裂和流动,享乐主义和消费至上的利己观念广泛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技术快速升级和普遍渗透等等,推动着人们迫切地要求在社会行为和社会互动中营造普遍信任的氛围,实现高效合作。当今社会这种要求比其他任何历史年代都更为鲜明和突出。从整个社会层面上讲,可以感受到一种悖论现象:虽然人们认识到信任构成人类合作行为的核心要素,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人们又对赋予信任十分审慎,对组织机构以及陌生他人非常警惕,常常“先入为主”地以不信任的心理倾向怀疑交往对象,对可能的信任欺骗采取“宁信其有、莫信其无”的防御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制度信任或公共信任被看作优于人际信任或私人信任,制度信任是判断社会现代化的一个标准。”①制度信任同时也是支撑现代社会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构成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我们认为,制度信任具有“以制度换时间”、“借观念替过程”及“用文化育习惯”的心理逻辑特征,合乎心理逻辑的制度信任建设机制将显著提升社会整体的信任氛围及水平。中国社会正在进行一场深刻变革,建设高水平的信任社会有利于促进社会开放与多元包容,化解社会对立与冲突,消释社会排斥与冷漠,降低活动运行成本与资源损耗,推动经济稳定与增长发展,增加未来机会与长期繁荣;有利于建立高层次的社会质量,培育普遍的生活幸福感,推进整个社会的全面文明进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一、以制度换时间

制度信任的心理逻辑之一是“以制度换时间”。人际信任一般建立在较长时间的交往基础之上,信任双方彼此具备一定程度的人格了解,有些还具有较强的情感关系。“地位相对平等”和“时间需要”是人际信任较为明显的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之下,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组织机构之间往往难以花费长时间的等待和考察过程,去验证对方的可靠性与诚信度。并且个体与组织机构之间常常是天然的“非对称”关系,组织机构处于强势的地位,个体处于弱势的地位。个体通常以单独的“个人力量”面对“非人格化”的实体单位。同时,社会互动、经济交易、利益交换等越来越在更为广泛的区域空间展开,数量及规模都急剧增加,加之密集的虚拟网络沟通,使得个体无法仅仅依赖人际信任完成诸多社会活动。虽然也需要考虑到不同场合及个体情况,但制度信任较为明显地存在时间“省略”的环节,可以越过需要较长时间、不断培育互动经验的过程。社会运行的快速节奏、专业分工的过度精细、互动关系的广泛渗透客观上难以允许个体付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像培育人际信任那样去萌生和巩固制度信任以及制度信任中针对组织机构代言人的个体信用信任。反之,如果一味坚持以形成人际信任那样的方式去孕育制度信任的话,需要付出的社会成本巨大,难以在合理效率的范围内完成社会互动,达成预期的目标结果,也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推而广之,如果社会所有成员都依据上述思维习惯进行社会互动,那么于个体而言,社会认知远超负荷;于社会而言,互动效率必然低下,各项发展停滞不前。

在各种社会因素的多元化、复杂性、高强度、未知性、不可控性和难以预测等实际状况下,制度信任是保障个体完成社会活动的重要心理支持之一。在心理支持方面,相比以人格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制度信任逐步成为社会信任重要的主导形式,成为完成社会交换和交易活动的替代性保证。“经济活动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一个人的声誉的替代性保证,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经纪人和独立的会计师)成为连接遥远交换伙伴的桥梁;政府规章和法律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包括一般期望和具体规则交易的交换框架。”②现代社会的生产、消费、信息等特征使得人们经常需要与不熟悉甚至完全陌生的人进行交往。制度信任体现的“抽象原则”“匿名他人”等特点使其与人际信任有所差异。“所有的脱域机制(包括象征标志和专家系统两方面)都依赖于信任。因此信任在本质上与现代性制度相连。信任在这里被赋予的,不是个人,而是抽象能力。”③无论是文本式的法律规定、行业规章、职业准则,还是实体型的组织机构、行业部门、工作单位都不直接体现,或至少是不主要体现类似人际间的感情色彩。制度信任中个体与制度代表人之间的情感成分大大减少。由于制度信任不具备直接的、直观的人格化属性,与人际信任相比,建立起来更加困难。而且制度信任中发生信任背叛事件和行为时,个体更可能将由此产生的负面情绪及判断迁移、蔓延至与制度相关的普遍情境。

从信任产生的时间维度和社会生物学属性来看,个体最早具有的初始信任或者说基本信任,本质上是出于满足心理安全感和形成完整人格的需要。相对狭小的亲属、血缘及熟人成员圈给予个体许多较长时间的重复互动和厚重的情感投注。基于人类生存价值和进化利益的角度出发,基本信任是个体获得自我存在的归属感、安全感以及人格健全一致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基本信任的前提下,才能够较为顺利地实现亲缘情感的依恋,家庭身份的认同以及内群体的团结。随着个体社会化的不断成熟和生活空间的逐步拓展,在基本信任范围半径较小的同时,个体需要扩张后续的社会信任的范围半径。这种个体的信任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的推进变迁显得越发迫切。在传统社会中,个体受到物理空间移动和时间利用的限制,社会交往互动数量上较少,性质上较简单。孕育和发展基本信任的时间充足,机会充分,资源充裕。扩张信任半径,达到从基本信任延展至社会信任的需要有限,且缺少相应的生成机制。基本信任就能够大体上满足个体主要集中于内群体里面的社会交往互动,制度信任的价值作用于个体而言的必要性及重要性不是非常显著。现代社会极大消除了个体物理空间移动和时间利用的限制,社会成员需要经常同陌生他人及组织机构进行频繁的接触互动,通过建立低成本的合作关系,获得利益结果。不过,在上述整个过程中个体往往不得不承受高强度的沟通频率,面对快节奏的信息传递和处理变动性的关系内容。相比传统社会,现代社会中的个体扩张信任半径的需求强烈,需要具有更强的意识和更多的机会去争取和获得社会信任。“对于外群体的人,虽然可能存在起点上的不信任,但也可能通过交往产生信任。因此,人际信任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人之间的实质关系的好坏,而非两人关系中先天的联结(如血亲关系)或形式上的归属(如同属一个群体)。”④制度是能够更有效实现信任半径增加的重要机制和因素之一。

特定类型的交往互动能够创造信任。然而,受到时间、机会和场合等条件的限制,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组织机构之间常常缺乏直接的“面对面”式交往互动,或者说缺乏能够创造信任的特定类型的交往互动。当社会互动的渠道不足以提供产生信任的动力和养分时,人们会更加凭借制度的因素去判断是否能够信任那些没有先前交往经历,彼此缺乏人格了解的陌生他人,以及是否能够对那些事先鲜有接触经验,作为非人格化实体存在的组织机构抱有信心。在有效制度的基础上,即使个体可能缺乏同他人或组织机构的重复互动和完全熟悉,也可以出于信任的前提而进行合作行为。在制度的保障下,人们能够有信心创造和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机遇。在实现个体合理目标的同时,制度本身所蕴含的效率和活力也可以得到释放,进一步提升制度信任的整体水平。由此,在宏观社会层面上制度的权威性、可靠性与普遍性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同。“只要有技术能力的行为是以一般知识或专门知识为基础的,它就可以得到控制。但是,当一个社会关系中的某些人或者一个社会体制中的某些成员无法了解那种专门知识时,就得靠信任来控制行为。这个社会体制中的其他成员就要把信用义务寄托在具有专门知识或使用专门知识的人身上。”⑤制度以诸多激励手段和强制措施为载体,努力向全体社会成员展示实体化组织机构所具有的合法地位、专业能力、执行效度以及公共意识,确保所有社会成员及组织机构在开放平等、公正高效的条件下,以满足社会底线利益和相应各方合法利益为原则,完成各项社会交换和交易。

加强监管是维护制度信任的重要途径。信任的核心本质和属性要求是,信任关系双方能够从彼此的基本利益出发,具备促进和实现这些利益的愿望和动机,采取同利益指向一致的行为策略和行为选择。制度具有促进和保障的功能,体现出来的无差别、普遍化和公正性的约束力量对于相关主体和当事人的行为活动起着调解、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制度信任显著蕴涵着公开化、公共性和信托式的信任关系。维护上述信任关系的前提是,个体有信心认为受托的实体组织机构能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可以信赖,无须担忧它们可能滥用特权,践踏规则。然而,在现实当中,由于知识、能力和信息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一般个体力量微小,通常处于弱势的信托人地位,而组织机构力量殷实,处于强势的受托方地位。个体和代表制度方的组织机构之间的信托式信任关系往往表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程度越强烈,就越需要更多道德及法律的制度化约束来保障信托式信任关系的可靠稳固。基于一些条件的限制,作为信托方的个体时常难以监管或约束受托方的组织机构。单凭受托方组织机构的自律,往往很容易发生渎职和失职行为。原因在于,组织机构在实际运行当中较为容易表现出自我利益或目标偏好取向,忽视考虑信托人利益需要及互动感受,不能达到信托人的积极期望。“处在有利位置的利益集团就会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制度选择,从而形成有利于本利益集团的制度安排。”⑥基于上述考虑,极有必要监管部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针对组织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职业行为的外部审查。

公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就具有典型的信托式信任关系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公众不可能完全熟悉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的所有公务活动,也不是那么轻易就能够监督政府的行为。服务于人民的利益是政府权力的最终本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消除和杜绝渎职和失职行为。现代政治文明普遍认识到“政务公开”和“接受监督”的重要性。推行“政务公开”和“接受监督”就是努力消除公众对政府信任的“不对称性”,使公众自觉、充分信任政府。国家受到人民的信赖,一定伴随着成熟、和谐的社会秩序,高度的民主自由,广泛的公民参与以及高效公正的运行部门。相反,一个社会如果不通过制度建立普遍的信任,或者说制度信任岌岌可危,那么整个社会极有可能盛行不受监督的权力,无孔不入的腐败以及恣意妄为的“人治”。它们恰恰抑制甚至扼杀信任的积极功能,成为“信任的功能性替代”。腐败现象会导致制度信任的衰退和社会失望心态的泛化,使得社会公众不仅怀疑公职人员,而且也会怀疑一般的社会个体。当前国家强力打击腐败,无疑深得民心。“社会信任可能会随着时间改变。形成对国家制度信任的经验在社会信任的变化上起着重要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它证明了社会信任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通过打击腐败和其他机构渎职来建立社会信任。”⑦个体会从政府及其履职人员的行为是否是从人民利益出发,是否符合人民利益诉求来判断政府的可信度。建设制度信任除了加强外部监管,还需要强化机构部门的内部制度设计。作为人民的“勤务员”、“公仆”不只是具备专业技能,还需要心中装有正义、公平、仁爱等道德规范,并在公务行为中表现出来。机构部门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技能,积极且富有责任心的社会履职有利于提升信任。机构部门应当敢于自我展现,勇于自我批评,接纳善意的外界批评,以开放式的姿态主动参与具有权威性、示范性的行业评议、评估,力戒“利己”性标签和责任推诿。在有力的制度绩效面前,个体必然会对组织机构越来越充满信心,营造出制度信任发展的良性空间和饱含生机的土壤。

二、借观念替过程

制度信任的心理逻辑之二是“借观念替过程”。抽象的、条文化的、实体性的制度形式和内容提供给个体进行各类社会互动、利益交换和经济交易活动的相关信息,同时也蕴含着需要个体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共识型社会事实及观念。这些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的事实及观念是个体产生制度信任的重要基础。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会利用习俗、道德和法律等手段保障个体同制度合法互动,个体和制度方分享事前约定的共同利益或惯例的利益分配,阻止和惩罚任何一方恶意窃取机会获得不当利益。社会各项制度有机统一运行的直接结果就是能够顺利开展和维护个体同制度方利益明确、方向一致、行为连贯的沟通互动,进而从整体层面上减少、避免失信风险带来的代价后果,采纳被各方普遍认可的救济措施。在外部世界的迅速变化,众多风险的广泛渗透和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等因素面前,单独个体的理性力量、资源精力、认知能力和决策计算等无法保证总是能够有效应对外界现实提出的种种挑战。在纷繁复杂、瞬息多变的事件过程中,个体极有可能体验到“力不从心”的无奈感和“微不足道”的渺小感。同时在依赖理性力量,运用时间、资源和精力进行信息认知加工和权衡利益得失之外,个体自发的心理习惯以及客观现实的特性也将促使个体执行简化策略,纳入和启动情感的、道德的、态度的及规范的观念作为决策线索和依靠。信任关系当中对于结果的积极期望,自身承受力的脆弱性思量以及背叛风险的疑虑,本质上都将以概率大小判断的方式呈现在个体对于制度认知的主观过程里面。“制度环境是制度信任形成的最终影响因素,而制度环境又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制度信任也不是稳定不变的,它处于随制度环境变化而变化的过程中。”⑧个体对于制度的认知过程同制度的科学设计、民主决策、平等执行、普惠效果及优化提升息息相关,而制度信任的孕育恰恰契合于上述每一种环节中个体同制度的互动。个体将通过这些环节所构成的针对制度的设计、决策、执行及社会化互动过程的抽象理念转变为直观的、直接的经验认同。当这些经验认同数量上足够充分时,则较为容易形成一种自动化、无意识的心理习惯,以“观念”替代“过程”,尽可能省略个体反复理性判断和选择的阶段,体现节约时间及精力的倾向,能够帮助个体在同制度的互动关系中,较为及时地缓解对于自身脆弱承受力的担忧和信任背叛风险的顾虑,从而决定是否采取怀有积极期望的选择行为。

信任关系及其程度同信任主体的判断能力与选择结果息息相关。如果在能力、机会、时间及资源充足的条件下,出于追求和保护自身利益的目标,个体应该会通过理性计算的形式,对合作关系所蕴含的不确定性和可能的收益进行认真的评估,围绕信任对象的相关因素展开细致计算和反复权衡。当这些过程推演出制度能够保障信任关系,可以获得积极期待的概率足够高,能够满足达成预设利益的愿望,收益与损失的风险后果也在个体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那么制度信任自然表现出较高的水平状态。不过,很多时候个体的制度信任过程经常被信任的观念所替代。按照美国著名学者祖克尔(Zucker)的观点,自19世纪以来大规模的国家移民和内部人口迁徙打破了传统相对封闭和孤立的社区生活。以往在这些社区中生活的个体相互较为熟悉,信任的主导形式是建立在人格认识基础上的“熟人社会”的人际信任。随着社会人口流动和社会互动的增多,相对封闭和孤立的社区边界逐步消失。与此同时,信任的主导形式也发生根本的变化,“熟人社会”的人际信任越来越难以适应“陌生人社会”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互动和利益交换,制度信任的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制度信任的生成有两种主要来源。第一种来源是组织本身及组织成员或代言人。他们在社会活动过程中通过行为表现影响社会个体形成亚文化意义上的组织认同,这些认同既包括社会个体对于组织义务期望和法定约束的认识,也包括对于组织的合法利益和社会责任的认识。组织及相关人员通过公正高效的履职来展现优秀的专业能力,合乎道德的职业精神,显示出可靠的信用信任,从而社会个体在社会交换和交易活动过程中有信心,主动自觉赋予组织及相关人员信托信任。自上而下地,国家管理部门以及组织自身都会通过公开、正式的行业制度化规章,以普遍一致、明确清晰的方式向全社会表明组织的目标,以及组织成员有效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教育背景、知识能力、资格标准、道德要求以及职业操守等。行业制度化规章所传递的信号除了向外界表明组织具备胜任目标的专业能力之外,还表明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以行业准则及规范约束自身行为,以符合社会期待的方式进行各项生产和交换活动。第二种来源是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保障、保险等以条文式语言形式展现出的抽象及一般性观念。这些观念以国家意志或力量为后盾,它们虽然不具备实体性组织的直接指向,却以更重要的、强制性的中介形式产生出制度信任。祖克尔以非常形象的语言解释到,“如果你房子着火之后,你不信任邻居会参加“谷仓”聚会(barn-raising),你不得不购买保险;如果你不信任移民会根据共识而进行行为,你不得不通过正式人事程序改革市政府,要求给移民更少的权力。如果你不信任企业会公正和道德地行为,你不得不通过颁布反垄断规则来形成正式组织间的关系。”⑨国家意志的抽象及具体观念化保障了通过道德或法律力量,以信用的名义约束、调解和监督非人际间、非人格化的客观属性关系,在清晰化的委托、代理及分层方式下进行和治理社会事务,实现制度信任在现代社会越来越普遍盛行。

日常社区生活中所伴随的负面经验如贫穷、暴力、毒品、酗酒、冲突等使得个体觉得保持对他人的不信任是必要的防御手段。引发这些负面经验的社会现象所折射出的是社会秩序的失范,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对他人基本尊严的践踏和生活困境的漠视。在恶劣生活环境中,个体对他人充满怀疑。生活环境中的混乱秩序破坏了一些核心的价值观。极性化的社会环境相对于常规的社会环境,前者中的个体更为容易出现不满社会控制的束缚以及挑战社会控制的行为。一方面,社会资源稀缺的弱势群体处于生存的窘境当中,生活质量显著低于一般社会状况。恶劣的生活条件、短缺的生活资料、有限的社会移动机会、混乱的居住环境等使得弱势群体中的成员容易去破坏人们直观就能够感受到的公共秩序。弱势群体的生活境遇如果长期得不到改善,这些群体容易产生反社会情绪,更有可能出现社会失范、暴力犯罪等现象,滋生出双向的不信任,即社会中心群体对这些边缘群体不信任、排斥、污名与歧视,而这些边缘群体同样对社会中心群体不信任、怀疑、反感与仇视。生活在弱势“孤岛”的个体,在得不到社会关注,长期不能实现社会上行,无法改善生活状况目标的情况下,久而久之最容易形成“警惕”、“怀疑”、“封闭”与“偏执”等心理保护机制。他们认为对自己而言,警惕每一个人的动机,怀疑每个人的行为,隔绝同外群体的交往,才是最安全、最有利的选择。因而他们不会轻易相信任何人,显示出偏执性人格特征。个体通过社会比较感知到自己长期处于社会不利地位,会出现一种控制无力感,即认为外界因素的强大力量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能力,自己仿佛处于外在力量的“囚禁”当中。这些对自我的无控制感、偏执性思想观念以及不信任态度造成人际间关系的隔离与疏远,社会活动的断裂与异化。

另一方面,社会资源丰富的强势群体处于生存的顺境当中,生活质量显著高于一般社会状况。优良的生活条件、充足的生活资料、饱和的社会移动机会、有序的居住环境等使得强势群体中的成员容易出现心理上的“优越感”,愿意维持现有的直观层面上的公共秩序。但由于这些群体成员具有资金、信息、机会等方面明显的“不对称”优势,为了保有和扩大既得利益,他们也更有可能隐蔽性地挑战与冲击社会规则。从占有社会资源的角度看,社会总体的财富、权力、机会或荣誉总是有限的。无论何时,种种这些社会资源无法做到无差异均分,必然存在一个人的“得”,另一个人的“失”。围绕如何占有以及占有多少资源和利益,个体以多种方式参与或进行社会移动和社会抗争。在利益面前,掌握稀少资源的个体要争夺外部的资源,而占据财富、权力、机会等个体为维护既得利益,不会轻易让渡或放弃资源,甚至继续计划利用已有的不对称优势手段扩张利益范围。虽然人类社会不乏道德情操高尚的个体,通过社会慈善、捐助、救助的方式主动自觉贡献出自己的资源,平衡社会利益。但社会总体层面上的普遍共识是,个体和社会意义上的幸福生活需要通过劳动去创造。在此过程中,尽管任何社会都会有法律和道德等机制力量约束及控制人的行为,但仍然无法避免和消除在有限资源的争夺中,有些个体为了实现一己之私,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突破道德界限,践踏法律底线。制度认同感低下直接导致制度合法性遭受质疑,而人们一旦对制度合法性产生怀疑,在行动上则体现为不信任、不合作,进而加大制度执行的难度,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在相同量级上,消极能量所起到的破坏效应无论从引发启动、持续时间,还是心理冲击、程度效果等方面讲都往往大大超过积极能量的影响。这种“负性偏差”在诸多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当组织机构或组织机构人员漠视关系对象的需求,损害关系对象的个体利益时,容易诱发当事人滋生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戾气心理,社会尊严受到打击,可能萌发社会对抗及破坏行为,势必降低已有的制度认同水平,牵连、波及对陌生人及不熟悉人的顾虑,加深、加重对他们怀疑,笼罩着不信任的社会“乌云”。从心理学角度讲,人具有认知推理能力,个体在世俗生活中既会积累自己的直接经验,也会参考来自他人的间接经验,伴随着情感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把相应结果扩展到应用于社会系统中陌生他人和组织机构的交往看法上。在世俗生活中如果个体感受或经历到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有差别对待社会成员,并且这种有差别对待的后果程度足够严重,就完全有可能激发出个体萌生不平等、不公正的心理体验,这些消极心理体验在带来困扰个体愤懑的情绪同时,也极有可能造成个体减弱甚至丧失对于制度、制度执行以及对于代表和执行这些制度力量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信任。在此情况下,民众更加希望政府能够有所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促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只有通过制度层面上的公平正义和社会平等才能够有效地消除个体因在诸多属性方面的社会差异所导致的社会排斥心理习惯。否则,最具调整力量的制度因素在校正社会分化方面缺场或者表现出失效,那么必然使得重要的信任建设表现出软弱无力,社会风气也将背离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

班主任不能再当传统班级管理中“说一不二”的“司令员”了,而是要帮助学生摆脱被动接受命令的习惯,给学生充分的自主权,有效地组织学生在自主管理中发现自我价值。比如,我每年都会开展“我的光明我的梦”主题班会,该活动完全由学生策划、组织、参与。学生演讲、互评,对自己的未来作自我规划设计,学生和老师互动辩论,制作播放专题视频,还邀请其他老师和家长代表点评……

基于制度信任“借观念替过程”的心理逻辑,建立和完善制度信任需要社会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利用教育灌输、媒介宣传、道德养成、文化渲染、利益回报、法律惩戒等途径,在全体社会成员当中树立普遍认同、自觉遵守的、适用于公共生活领域的核心价值规范,如公平、平等、正义、廉洁、透明、公开等,并将这些核心价值规范广泛渗透进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达到弘扬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自由平等的理想。制度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要求社会成员有义务遵守普遍性的核心价值规范。制度应当要有能力阻止社会成员在社会交换和交易过程中违背核心价值规范的行为,并且通过合法、理性程序制裁违背规范的个体,使制度在全社会获得高程度的认同。社会成员始终认识到制度将无差异惩罚违背规范的人,相信制度所建立起的保障和救济机制,能够强有力地引导和强化对于陌生他人和组织机构的信心。一旦制度建立起稳定可靠的社会信任环境,确保每一个体正常利益交换得到保护,就能够有效消除信任被“利用”的机会和空间。如果整个社会具有高水平的制度认同,社会成员普遍认为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是公正平等、廉洁清明的,制度能够无差别惩罚社会失范行为,能够保障和救济诚实守信个体的正当利益,那么制度实际上就发挥着鼓励对陌生他人和组织机构普遍信任的作用。如果整个社会的制度认同水平较低,甚至出现局部或者全局性的危机,社会成员普遍认为制度及制度的执行存在选择性偏差或歧视,制度惩戒存在偏向特定利益群体的事实,特别是如果社会成员感受到国家法治的弱化腐败,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受到侵蚀,执法、审判、司法等国家强力公权机构及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法律执行倾向于有利特权群体和成员,不能平等保障社会成员无差别的利益安全契约,那么制度实际上就是有缺陷的、不合理的、非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陌生他人和组织机构的普遍信任是难以想象的。

个体过去的生活经验显著影响其当前的信任倾向及行为。在以往生活中,如果个体感受到社会及他人公平地对待自己,那么个体更容易信任社会及他人。制度信任尤其如此。个体同制度之间存在多方面的“不对称性”。相比于制度存在及其力量,个体始终处于下位和“弱”势的角色。制度性因素如果能够有效唤起和持续维持个体较高水平的信任状态,那么个体心理上可以较为自然地形成制度认同和互惠义务,自觉完成制度规定的社会责任。制度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个体,还有群体。当由主要属性相似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遭受到制度性因素的不公正对待和“制度歧视”时,该群体的成员容易产生社会愤懑和社会怀疑的心态,极易引发社会不满,甚至社会对抗,从而破坏社会团结,导致社会分化。由制度不信任所衍生的社会冷漠增加社会运行成本,抑制正常的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从心理学角度讲,信任的生成天然遵从于“相似性”优势效应,即人们心理上更容易接受、认同和信任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收入、地缘位置、教育程度、语言习俗、宗教信仰和政治观念等方面与自己接近或类似的他人。而更容易排斥、怀疑和不信任在上述等方面与自己有区别或差异的他人。需要保持清醒认识的是,尽管我们应当承认社会因素异质性容易造成局部相似群体内在的团结,在促进内群体信任的同时,却抑制与阻塞外群体信任,在社会层面的意义上,增加制度信任流行于社会的难度,但是并不是说,社会因素的多元化必然简单直接对应于低水平的社会信任。而更加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坚守和维持好公平正义和社会平等这一重要前提,在社会因素多元化的趋势下,制度信任以及人际信任难免日趋衰退和弱化,因而在社会因素存在多元异质性的现实面前,建设制度信任显得尤其重要。

三、用文化育习惯

制度信任的心理逻辑之三是“用文化育习惯”。按照信任的文化理论观点,个体经由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获得的经验能够决定个体较为稳固的信任倾向,以及在社会互动中愿意完成合作行为的习惯与程度。“信任既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事实,又有鲜明的文化特征,不同的文化会因自身的自然环境与社会构成的差异而发生对人性、关系以及人群的不同假设,进而产生不同的信任内涵与外延。”⑩当代社会人们的交往和互动环境、内容、方式及数量都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组织之间发生交往和互动的机会及场合不断增多,过程的不确定性、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均显著增加。个体能够接触和利用到的信息呈现“井喷”式增长,对于信息的需求依赖也同步增长。个体的“个性化”标识逐步成为社会接受的价值标准,个体的独立精神进一步得到张扬,个体也更可能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本。但是应当注意到,个体以及社会对于交往和互动的可靠性却存在较多怀疑与警惕,表现出对外界的信心状况并没有显示出如上述一些现象同等性质的积极变化趋向。相反,不信任、冷漠等社会消极态度却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现实问题。无论是人们直观的实际感受还是一些学术研究成果,都得出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水平具有降低的趋势。

传统社会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之间主要依靠基于血缘、宗族及地域的关系联结,以内群体的组织形式凝聚构成成员,“民俗”“乡约”等集体性文化规范就能够发挥出较强的约束与控制作用。实际效果上,个体低水平的“个性化”意识,有限的生活时空边界基本上也能够适应传统社会的运行机制。然而在当代社会,狭隘的内群体组织形式已经无法再充当社会交往和互动的主导单元。在社会要素和制度系统渐进式或颠覆性演进的时代面前,数量众多、多元异质的外群体组织形式逐步承担起社会交往和互动主导单元的角色,这也是适应“个体化”时代的必然趋势。因为个体的“个性化”意识需要挣脱对旧有权威的屈从式服从,需要突破固化时空边界对心灵的桎梏,需要化解僵硬规范对精神的束缚。在满足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责任感的前提之下,追求个人的幸福、发展、自由、独立和权利已然成为社会的潮流。个人目标的自我实现取代预先设定的群体期待,已经成为新的社会时尚和崇拜形式。越来越复杂多元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个体与组织之间交往和互动,使得个体的自我意识必须增强,个性化的社会表达再也不是外力强压之下的妥协隐忍。不过另一方面,精神与心灵得到解放的个体在自由的边界不断拓展的同时,社会依赖性的场域和新的内容也显著拓宽。由于新的社会团结形式尚未充分成熟和成型,因此还无法完全适应转型时期分散式社会结构和制度提出的要求,也难以完全弥合在社会各单元及个体保持独立性的同时,又完全填补彼此相互依赖之时所存在的裂缝。从社会整体全局上看,已经不再普遍存在盲目屈从或迷信某一或少数权威的景象,社会凝聚力也不再仅仅围绕单一人物来塑造。新的社会团结力量和道德价值始终在孕育、探索和发挥作用之中,助推着社会开展正常运转。

自愿性社团是当代社会中的重要组织之一,能够极为有力地促进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获得经验,有助于推动实现特定的社会目标。个体在社会趋势的引领和感召之下,积极参加自愿性社团和社区活动,主动参与志愿者公益服务,培养出合作型文化导向的行为习惯,通过个体间的互惠共享,生活情境和经验的共帮互助,营造出自发的团结意识,提升社会信任与合作的良好氛围。客观上讲,当代社会中利益差异化、成员异质化的自愿性社团和社会组织实现互惠合作,利益共享以及彼此目标尊重是难度极大的。但是,社会又非常需要把不同类型的社会成员凝聚在一起,完成普遍认同的社会目标。在政府支持和推动自愿性社团和社区活动的有利条件下,“可以通过建立各行各业的职业规范、发展积极向上的志愿性团体或组织,培育公民意识、营造基于制度认同的公民信任文化,以此促进社会力量的不断成长,努力在国家——社会‘双强’格局下,突出中国市场经济的特色,保持平稳和谐的社会发展。”在与种种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中,个体受到文化观念的渲染,通过社会学习和认知稳固信任、合作和互惠的亲社会意识,表现出对于制度及他人的信任。在文化观念累积的过程中,人际交往、社团活动、社会参与都是培育制度信任的优秀资源和途径,能够发挥灌输和教育社会成员遵守民主规范,敬畏民主规则,践行民主生活的重要作用。

从具体形式上讲,制度信任的对象是实体型的行业部门、组织机构、工作单位等;从核心内容上讲,制度信任的本质表现在抽象性的法律体系、行业规章以及职业精神所蕴涵的保障力量、救济措施及约束机制所给予个体的信心。制度信任更多是人格化个体与非人格化客体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人际信任是人格化个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尽管非人格化客体也需要具有人格特征的代言人或代理人,但同人际信任相比较起来,制度信任的“非人格化”色彩更为明显。按照吉登斯的观点,制度信任的一个特点是“抽象体系中的信任根本就不假定它要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同对其‘负责’的个人和团体的相遇。”在长期社会互动的大量经验下,人们的心理习惯往往从较为明显的情感联系和对称互惠的角度去理解人际信任,用某种人格属性上的熟悉和确认去保证人际信任的可靠,由此开展随后的合作互动。在传统社会中,这种心理习惯具有优势意义,适合旧有的社会形态。然而,现代社会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体进行社会活动时既会面对数量诸多、彼此相互陌生的他人,又要同不少专业化的组织机构打交道,这些社会互动依托制度化规则为基础完成目标过程,所表现出来的制度信任常常不具备人际信任那种较为明显的情感联系和对称互惠。制度信任更为突出地展示出与对象人格特征关联甚微、与普遍性契约观念关联密切的特点。在制度信任关系维系的整个过程当中,个体总体上同信任对象保持“弱联系”,并不过多动用人格吸引、情感投射等资源。抽象性、公约性和普适性的制度以文化“软力量”蕴含信心的方式规范、约束和简化社会交换、交易及交往。“弱联系”应当成为当代社会更为主导的一种社会关系。在社会活动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信息获取越来越重要、决策时间越来越压缩的现实状况下,个体需要利用“弱联系”提供的信息、机会和资源,去弥补“强联系”的“短板”,扩展“强联系”的有限边界,发挥“弱联系”赋有的工具属性,增加实现社会目标的成功概率。

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线性对应关系。高水平制度信任环境通常伴随着高水平人际信任,但低水平制度信任环境并非一定导致低水平人际信任,仍然可以存在局部、小范围的高水平人际信任,并往往通过此种信任形式应对制度信任缺失所导致的诸多困境。反之,如果没有人际信任作为基础,实现高水平制度信任则将困难重重。因此,极有必要通过成熟的人际信任来建设制度信任。公民有序参与社会事务公共决策和民主管理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积极参加合法社团组织能够促进广泛的社会交往,焕发持续的社会活力,为孕育普遍的制度信任创造机会与氛围。“与代表广泛而非狭窄社会样本的个体密切社会交往的情境增加信任向‘外围’世界个体转移的可能性。”当代社会各种交往互动日益频繁,个体权益诉求显著,经济利益冲突愈发复杂,责任担当意识有所弱化。由于个体越来越少只在某些环境下与熟悉人交流互动,越来越多在更普遍的情境中与陌生人交流互动,势必引发以“私人生活”领域中的人际信任为主导,转向以“公共生活”领域中的制度信任为主导。现代生活的“公共性”使得人们需要减少过度依靠人际信任的心理习惯和行为取向,而养成通过制度信任完成社会交流互动的公共意识与精神。为了实现最广泛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目标,社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的原则,为个体创造和提供自由发展的机会和资源,保障个体在充分有效利用发展机会和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大化。社会发展的现代性机制充分尊重个体差异化的精神特质和行为风格,能够允许个体多样性的活动方式在社会秩序中得以存在和运行。

注释

①Khodyakov, D. “Trust as a Process a Three-dimensional Approach.”Sociology40,no.1(2007).

②Thomas, C. W. “Maintaining and Restoring Public Trust in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Their Employees.”Administrationamp;Society30,no.2(1998).

④彭泗清:《信任的建立机制:关系运作与法制手段》,《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

⑤伯纳德·巴伯:《信任的逻辑与局限》,牟斌等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

⑥赵泉民:《论转型社会中政府信任的重建——基于制度信任建立的视角》,《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⑦Sønderskov, K. M., and P. T. Dinesen. “Trusting the State, Trusting Each Other? The Effect of Institutional Trust on Social Trust.”PoliticalBehavior38,no.1(2016).

⑧房莉杰:《制度信任的形成过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例》,《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2期。

⑨Zucker, L. G. “Production of Trust: Institutional Sources of Economic Structure, 1840-1920.”ResearchinOrganizationalBehavior8,no.2(1986).

⑩翟学伟:《信任的本质及其文化》,《社会》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曾新

TheMentalLogicandDevelopmentPathofInstitutionalTrust

Wu Lin1,2Zang Yunhong1

(1.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ology,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32;2.Department of Sociology,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Institution treats lots of incentive means and coercive measures as carriers, and strives to demonstrate the legal status,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execution intensity, and public awareness of the substantive organization to all members of society. In the open, fair and efficient condition, institution ensures the principle that all members of society and organizations meet the basic interests of society an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nd completes the social interaction and cooperation. The psychological logic of institutional trust is embodied in three aspects: “with institution in exchange for time”, “with concept in place of process” and “ with culture training habits”. It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protect the system of trust to strengthen the system supervision, to construct 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to achieve social freedom and equality. We should strive to foster the psychological habits of citizens to actively engage in social cooperation and broad social participation, advocate citizens to pay orderly rational attention to social politics and people’s livelihood affairs and thus promote citizens to maximiz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unity’s general institutional trust in the public life world.

institutional trust; mental logic; social governance; construction mechanism

2017-04-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基于信任的心理学研究”(13CSH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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