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的舆论风潮
——以《申报》、《时报》为中心的研究
2017-02-26刘远铮
刘远铮
(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民国初年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的舆论风潮
——以《申报》、《时报》为中心的研究
刘远铮
(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民国初年盛宣怀以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为条件向日本借款,酿成了耸动中外视听的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申报》、《时报》等媒体对事件进展及社会各界的舆论进行了报道,掀起了一场规模不小的舆论风潮。辛亥革命后各界对汉冶萍公司利益的争夺将汉冶萍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随着中日合办的出台,社会各界对此事纷纷发表意见,媒体的报道频率和数量也在短期内达到了顶峰,不同舆论主体纷纷登场各说各话,但是反对合办的声音贯穿始终,并且力量强大。舆论风潮最终影响了事件的进展,主张合办的孙中山和盛宣怀萌生退意,开股东大会公决成为舆论共识。股东大会决议废除合办草约后,历时近五个月的舆论风潮也宣告结束。这场舆论风潮体现了当时民众的觉醒以及舆论力量的成熟,舆论话语背后的利益纠葛与纷争也可见民初社会的纷扰乱象。
中日合办汉冶萍案;舆论风潮;盛宣怀
民国初年“中日合办汉冶萍案”向为学界关注,已有数篇专论考察了此案发生的原因及事件的影响①如左世元多篇:《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案新探》,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民初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新论》,载《湖北理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盛宣怀与民初中日合办汉冶萍案再探讨》,载《兰台世界》2013年第3期。另有孙波《盛宣怀与“中日合办汉冶萍”事件考》,载《怀化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杨华山《论南京临时政府期间汉冶萍“合办”风波》,载《学术月刊》1998年第11期;代鲁《南京临时政府所谓汉冶萍借款的历史真相》,载《近代中国(第7辑)》等。。但对于事件前后社会舆论的激烈反应与争锋较量的情况却尚无专文详述,对报刊史料的利用也相对缺乏。实际上,在当时舆论环境下,“中日合办汉冶萍案”在社会上酿成了激烈的舆论风潮,舆论对事件的发展也影响深远。仅仅以《申报》、《时报》这两个当时社会最主流的媒体而论,从1911年11月起至1912年3月止,在5个月的时间内,两家媒体围绕此案,共刊载报道、评论等各类文章60余篇。笔者即以这些材料为中心,对此案所引起的舆论风潮进行详细梳理与研究。
一、风口浪尖:各方利益争夺,舆论风潮乍起(1911年11月—1911年12月)
(一)清末民初的舆论环境与汉冶萍公司举借日债的历史包袱
舆论环境是指包括若干相互刺激的因素,使许多人形成共同意见的时空环境。一个舆论环境的形成需要两个方面要素:同一时空人们的交往程度和该时空环境下的开放程度。鸦片战争以前,中国社会是一个长期沉闷压抑的舆论环境。一方面文化专制政策的推行让社会成员丧失了言论和舆论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舆论承载工具的缺乏让社会成员缺乏交流和表达信息的平台。鸦片战争之后,西方文明的渗入使清政府在文化领域的控制力减弱,同时也催生了中国近代报刊的兴起,社会公众由此获得了新的表达空间和交流平台,舆论环境由此产生变化。1908年,清政府于预备立宪时期彻底开放报禁,这是近代中国报刊史和舆论史的重大突破。此后,国内各种报刊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迅速成为社会成员表达诉求的阵地,社会舆论变得空前的自由和活跃。与以往禁忌较多的舆论环境不同,清末民初的舆论表达方式更为自由、舆论关注范围更为广阔、舆论争论程度更为激烈,社会影响也更大。在清末民初舆论环境的影响下,关注度较高的社会问题一旦有新的动向,一些主流媒体就会率先对事件进行报道评说,进而在舆论界掀起一阵舆论风潮。
汉冶萍公司是近代中国举足轻重的煤铁联合企业,是当时中国乃至亚洲钢铁工业的代表,它的建立是晚清备受列强欺凌的中国求富、求强,艰难迈向现代化道路的象征。从张之洞创办汉阳铁厂,到后来盛宣怀接办,合汉阳、大冶、萍乡三厂矿为一体的汉冶萍公司,逐步走向商办,它的一举一动无不牵动着国内外的舆论视线。由于资金短缺,1899年4月湖北汉阳铁政局与日本八幡制铁所签订《煤铁互售合同》,揭开了汉阳铁厂向日本举债的序幕。此后1903年、1904年、1906年、1907年三大厂矿先后向日本借款多次,直到1908年三大厂矿正式组建为汉冶萍公司,日本已成为公司最大债主。一笔笔债务背后是日本势力的逐渐渗透,包藏着日本掠夺中国厂矿资源乃至将汉冶萍公司变为经济附庸的野心。随着债务的加重,公司的发展也始终与日资、日企乃至日本政府纠缠不清,进而酿成一系列影响企业命运的历史事件。
(二)风雨飘摇中的利益纠葛将汉冶萍公司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起义接踵而至,10月28日因“铁路国有”政策被清政府革职的盛宣怀东逃日本,革命的发生和总经理的出逃让汉冶萍公司陷入前所未有的危局。而企图侵占汉冶萍公司财产和利益的国内外各派势力也蠢蠢欲动,趁乱渔利。汉冶萍公司的命运很快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关注,自1911年11月至1911年12月合办草约签订前这段时期内,《申报》开始出现关于汉冶萍公司、日本政府以及湘赣鄂沪四省军政府之间纠葛的报道,舆论背后隐现出各方对汉冶萍公司利益的争夺。
早在辛亥革命爆发前夕,上海《国风报》刊载了日本生计学者、同文会会员根岸佶的署名文章《日人论中国整理财政策》。文中对中国的财政和经济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认为中国“凡百事业,皆萎靡不振”,矿业中“属于中国人所经营,其规模稍稍可观者,惟大冶铁矿、萍乡煤矿而已”[1]。这一评论,透露出当时日本对汉冶萍所有矿产资源的关注。辛亥革命爆发后,日本立刻派军舰驶往大冶,企图以维护利权为由,干涉革命军对大冶铁矿的占领,同时也将汉阳铁厂和萍乡煤矿一并纳入其监视范围内。与之相应,日本媒体也立即鼓吹日本拥有汉冶萍公司的相关利益,这一利益应得到当时革命浪潮中军政府的承认和保护。在传闻武昌军政府将以汉阳铁厂为担保物筹借国债后,日本国内的《朝日新闻》即对此发表了评论。1911年11月13日《申报》翻译刊载该评论,评论称:“汉阳铁厂之财产已押于日本某公司抵借巨债,若民军不承认此项巨债,日政府与民军必起交涉。”[2]11月22日的《申报》又刊载了题为《汉口日本总领事照会民军统领》的译电:“汉阳铁厂及水电厂,日本人俱有绝大资本在内,应归日人保护。”[3]从中可见,日本以保护本国在汉阳铁厂资本为由,并以可能引起的“交涉”威胁,实际希望军政府承认日方利益,获得汉阳铁厂的控制权。由《申报》翻译并揭橥报端的这一则评论、一则电文,将日本对汉阳铁厂的野心公布于国内,这引起了国内各方对此事的警觉和关注。
面对可能带来的利益侵占,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不得不出面宣示公司利权。自1911年12月11日起,《申报》上连续一周刊登了董事会给当时公司资产所在地军政府的公开信《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上湘赣鄂沪都督书》,信中说道:
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系完全商股组织,而成为我国机器制造之根本,惟局外人不知底蕴,误为汉厂创始于官,至今含有官办性质,不知当成立公司时,官商早已交割清楚,并于四年前查照商律注册,故厂矿纯属商家特产,因此海内信从投资踊跃,历年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分派查账,悉按商律办理,刊在报章,军兴以后,凡萍冶汉三处以及沿江各埠船栈货物,悉承军政府一律保护,至深感佩,相应肃函鸣谢,并请备案,敬请勋安。[4]
从信的内容来看,董事会一再强调的是汉冶萍公司属于“完全商股组织”,“官商早已交割清楚”,“厂矿纯属商家特产”,董事会以此来向社会说明汉冶萍公司此时已不具有任何官办性质。这种论调背后的指向恐怕并不是日本的“交涉”和“保护”,而是所谓军政府的“筹借国债”,防内甚于防外。因此董事会面对“军兴”的局面,不得不在信中一方面说“悉承军政府一律保护,至深感佩”,另一方面又“并请备案”。《申报》连续一周的连载刊登,更可见董事会急切希望社会各界对汉冶萍性质的认识和对各军政府可能侵占公司资产的提防。
从《申报》上这几则舆论信息来看,辛亥军兴后,围绕汉冶萍公司的利益争夺,涉及日本、四省军政府和公司自身。这种利益的争夺和彼此围绕利益的攻守,一经《申报》公布,很容易便引发社会的关注,一时之间汉冶萍公司的去向和命运被推向风口浪尖,一场声势浩大的舆论风潮也逐渐酝酿而出。
二、风吹潮涌:各方纷纷登场,舆论走向高潮(1912年1月—2月)
在汉冶萍公司股东努力应对来自国内外的威胁之际,身处日本的盛宣怀却暗中同孙中山达成了一个秘密协议:以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为条件,由他出面向日本借款,借款的一部分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的经费开支,作为回报,临时政府答应保护盛宣怀的国内私产。这一合办借款方案出台后,盛宣怀就开始同日本交涉,商讨签订合办草约事宜。然而经过前一阶段的媒体报道,汉冶萍公司的命运和利益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警惕,盛宣怀与日本商订合办草约的消息也很快就被国内媒体披露出来。1912年1月22日,《申报》的“紧要告白”版发布从南京获取的专电称:“盛宣怀议以汉阳铁厂、萍冶两矿向某国抵借银二千万,以三百万提充厂务经费,余悉借与民国政府应用,己派代表呈请大总统主持,并请通饬各省保护私产。”[5]该消息一出,社会公众一片哗然。自1912年1月开始至1912年3月公司特别股东大会召开的这段期间内,国内报刊开始频繁刊登国内外的报道和评论文章,其中《申报》和《时报》的报道详细及时,评论广泛客观,成为了这场舆论风潮的主要媒介。从当时的舆论动向看,一时风吹潮涌,各利益方纷纷登场,借当时的媒体各自表白立场观点。概言之,各方观点大致如下:
(一)抨击盛宣怀卖国,主张迅速取消合办,严惩盛氏
持此论者主要是爱国公众及汉冶萍公司部分股东。
1.揭露盛宣怀为保护一己私产、出卖国家矿权的合办真相。1912年2月4日《申报》刊登《汉冶萍大借款续闻》一文,文中转述日本某媒体的消息称:“盛宣怀现与日本著名财政公司商借日洋二千万圆,以其在华之产业汉冶萍煤铁矿厂为抵押物,盖盛氏深恐民军抄没其在华之产业,故欲借成此款,提出若干万借与民国政府,以冀民军保护其一切财产。”[6]紧接着《申报》于2月11日又转载了《大陆报》刊登的文章《汉冶萍借款始末记》,该文开篇即直斥盛宣怀“此债虽名为民国政府之借款,实由盛宣怀发起,盖欲借此以仗外人保护其财产也”。接着又详细揭露了事件的真相,说到:
盛在青岛时,日人尝思与盛磋商谋得汉阳产业之管理权,及民军获胜后,盛氏在苏杭各处之产业悉被抄没,盛乃大恐,而有与日人协商之举。……盛氏既与日人议定此事,复以银三百万两借与民国政府,以杜其干涉,故民军之借用该款,闻将担保不抄没盛氏此项产业,且须加以保护,使之即能开工。[7]
面对这一侵害公司利益乃至国家权益的借款,公司大股东之一、前汉冶萍公司经理叶景葵,在与友人论及此事时也发表了严厉警告和批评:“世但知萍煤、冶铁为惟一宝藏,不知自李一琴(引者注:李维格)任汉厂总办后,凡鄂赣等省铁类矿山调查甚详,圈购甚多,今以汉冶萍引日资合办,是不啻举全国钢铁业拱手授诸外人,危险何堪设想?”[8]叶氏的这番言论也经由《申报》1912年2月28日刊载的《汉冶萍拒款问题》一文公之于众。
2.阐明盛宣怀擅借外款操弄合办系违法背理,应立即取消合办。《时报》分别在1912年2月23日、26日两天连载了一篇名为《汉冶萍合资公揭》的长文,针对中日合办问题,指出汉冶萍公司“于外交、军政、实业重大之关系具见《民立报》、《大共和日报》、参议院提案、及各团体电报所载,全国人民无不痛心疾首,自应迅速取消前议,为一定不易之理”[9]。文章从法理上阐述合办的违法背理,认为应立即取消。
首先,指出“汉冶萍公司非纯粹完全之商办,盛宣怀不能以公司名义有与外人合股之权”。具体原因有三:第一,1896年公司改归商办时,商股筹集困难,故张之洞提出“息借华洋各款”,“以铁厂作保,商借商还”的办法,但“该公司承办时国家只允其息借华洋各款,并无准令与外人合资之明文”[9]。第二,公司改归商办之初,户部曾严令“现招华商集股承办,自不准暗搅洋股,致与抵制洋铁之议相背”。“该公司屡次奏请均为前清国家批饬,不准搅入洋股,可为铁案不移之证”[9]。第三,1908年“盛宣怀奏请发官款拨归公股一折内有‘汉冶萍厂矿关系军政路政,尤非寻常商业可比,请援照各国酌入公股以期上下相维,益形巩固’。又同年附片称‘现众股商拟援照各省商办铁路总理名称,撤消督办字样,仍准臣为总理……并请饬部另铸铜质总理汉冶萍煤铁厂矿公司事务关防’等语……系钦派总理不能纯属商办性质,今清室灭亡,盛宣怀又已革职,钦派总理即应取销,安能再以总理之名义权□干涉公司事宜”[10]。
其次,“汉冶萍厂矿业经注册属于股份公司,盛宣怀不能以个人名义有擅借外款及合外股之权”[10]。理由有两点:第一,1908年公司注册呈文中有“优待老商”,如需加股,“老商新商会议后再行核定”的规定,“该公司既名为股分公司,凡属变更章程,添加华股,尚应按照商律提交股东会公同议决,方为有效,何况外债外股盛宣怀岂能以个人之见而专断签字,置各股本之权于不问也”[10]。第二,“照盛宣怀原奏商股不过四百九十二万余两,而官本则五百数十万两,又加邮部预支款二百万两,两相比较,应以多数为有议决权,此犹曰官本也。若光绪三十四年之奏拨公款一百十六万两纯属农工商部之股分……亦应在大股东之列,安能一概抹煞,竟由盛宣怀一人为主体而置国家之权于不闻不议也”[10]。作为一份公揭,其论言之凿凿,掷地有声,从公司的沿革历史、股份企业制度以及官私资本占有等方面一一驳斥了中日合办汉冶萍。
此外,1912年2月25日,《申报》和《时报》还同时刊载了由汉冶萍公司部分股东署名发给盛宣怀的公电:
屡见报载阁下拟以汉冶萍厂矿与日人合办,殊深骇异。查公司向章不准搀入洋股,阁下既未先商各股东开会议决,辄以私人资格擅与外人订约,不独国权所系,及我等血本所关,断难承认,而全国舆论哗然,鄂湘赣三省人民起而反抗,将恐激成变端,我等同受其累,决不甘心,望即迅速取销,勿稍迟延,致贻后悔。[11]
公电反映出当时汉冶萍公司的股东们指责盛宣怀私自处置公司,要求立刻取消与日本订约的呼声。
(二)揭露日本野心,反对日本独占中国矿权
持此论者主要是西方媒体。中日合办汉冶萍案一出,除了中国民众分外关注以外,西方列强对此事也尤为关心,其出发点是对日本独占中国矿权的一种担忧。当时西方媒体或外国在华媒体对此事也是议论纷纷,《申报》对有关西方媒体的报道进行了转译刊登,主要是借西人之口揭露日本之野心,提醒国人之注意。1912年2月12日,《申报》刊载的《西报论中国新借款事》一文中“外人评论”指出:
新政府对于此举实出不得已者,盖借款而成新政府可得三百万两,否则如此巨资无从得也……新政府如坚拒此约,则有收复该产业之机会,如贪得三百万两,则永无收回之日矣。……盛宣怀所执之契券是否有效,尤属可疑,如能详为调查,当知盛宣怀实无可以租押该产业之权力也。……有数方面声称,南京政府如果豫闻此项借款,则外人必受影响,将不承认中国之共和,盖他国不认日本独在中国享有权利也。[12]
其中“外人必受影响,将不承认中国之共和”可以反映出当时西方媒体的主导意向。前一天,《申报》转载了美国人所办的《大陆报》之《汉冶萍借款始末记》一文,其中评论到:
此铁矿为中国最富之产业,数百万吨之铁块不难唾手而得,……且中国工值极廉,如管理得法,则汉阳产业必可战胜他厂,独得厚利耳。……此事虽名为借款,按照条款不啻实以此绝大产业之管理权畀与日本,日人由此可以坐得太平洋一方面钢铁实业之权利矣。[7]
这篇外媒的评论揭露了日本侵吞中国矿产,独得厚权的野心。
(三)表明中立立场,为借款合办一事进行辩护
持此论者主要是日本媒体。《字林西报》于1912年1月14日刊载了来自日本东京的一份电文,《申报》对其进行了翻译并转载,电文称:“孙总统、黄兴等,近代表民军向日本借债,以大冶铁矿作抵押物,惟日本财政家未必应允此事,盖日政府因大局未定,不能担保此项合同也。”[13]同日来自伦敦电文称据东京电称:“日政府不肯借债与中国民军,因与中立政策不合之故。”[13]然而,日本商人在媒体上的态度与政府恰恰相反,很多家银行均表示:“愿出资借与该公司(引者注:汉冶萍公司)以玉成此事。”[6]
1912年1月26日盛宣怀正式同日本签订了《汉冶萍与日本合办草约》,但是草约内容并没有马上被披露出来。在此期间据日本媒体称一旦合办成立,日本“将提出股份若干,以供他国之人购买。合同之中曾经特别声明,惟该公司仍当纯由华人管理,并仍以中国公司注册而设总行于上海云”[14]。但实际上这样的内容在合办草约中并没有体现,大约两个月后《时报》上刊布了合办草约的全文内容,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管理者十一人,但中国人六名,日本人五名;社长以中国人充之,副社长以日本人充之,专务干事二人由中国及日本各选一人,监察员四人,由中日各选二人,会计课长亦由中日各选任一名。”[15]可知当时“纯由华人管理”之说要么是谣传,要么就是日本媒体放出的烟雾弹,目的是故意歪曲以减少舆论阻力。
(四)批评政府无视国权,敦促孙中山终止合办案
持此论者主要是鄂赣地方议会、团体和临时政府官员。
1.省地方议会、团体反对合办。1912年2月28日《申报》在《汉冶萍拒款问题》一文中,刊录了多篇电文,其中有湖北省共和促进会发给中央政府的电文,电文称:“汉冶萍煤铁矿厂虽系盛氏投资,究属鄂赣公产,民国命脉,杜渐防微,讵可用国际合办名义吸引外资,辱国丧权莫此为甚,他国从而生心,后患何堪设想?无论已否签押,倘用以抵押借款,鄂人誓不承认。”[16]这篇电文在将汉冶萍公司视为鄂赣两省公共财产的前提下,向中央政府表明了坚决反对合办的立场。
2.临时政府内部质疑政府插手。在《申报》与《时报》参与报道讨论中日合办案的过程中,两家媒体都通过相应的形式将临时政府内部关于中日合办案的不同意见揭露出来。比如1912年2月28日《申报》载文中公布了副总统黎元洪反对孙中山以官方身份插手汉冶萍借款的电文:
汉冶萍系公司性质,不可认为国家私物,万不得已而听外人入股,只可作商人合资办法,言明汉冶萍公司与日商合资改立新公司,庶于国际全无关涉,若两方均以国家代表,是直以该公司为两国所共立,将来各国援为口实,邀求开办各种实业,国家将何以对付?[16]
黎元洪在这封电文中劝告孙中山,不应以政府、国家的身份插手汉冶萍公司借款,以防日后他国效仿日本提出类似要求,而引起国际争端。相比副总统的提醒劝告,《时报》中刊载的张謇的通电更体现了政府内部坚决反对汉冶萍以任何形式借款合办的声音。张謇以通电辞职的方式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同时也给临时政府施加了压力,电文称:“汉冶萍事曾一再渎陈,未蒙采纳,在大总统或自有为难,惟謇身任实业部长,事前不能参预,事后不能补救,实属尸位溺职,大负委任。”[17]张謇在几次向孙中山提出废除合办草约未得答复的情况下发布此电文,表面是自认失职,实则是坚持反对,以辞职这一姿态以示抵抗合办。
在这短短的两个月内,从《申报》、《时报》两家主流媒体上丰富的报道和评论可以看出,当事各方及社会公众已经完全参与到此案的讨论中来。参与讨论者站在各自的角度和立场,就应否借款合办的问题发表看法,掀起了舆论高潮。具体而言,首先,《申报》和《时报》时刻跟进此案,将事件动态实况播报,同时将社会各界的反应和态度及时汇聚公开,并为有关方面提供发布声音的平台。这导致这一时期两家媒体围绕此事件的报道数量多而且集中,一共刊载了报道和评论文章39篇,占整个合办案期间媒体报道的三分之二,平均不到两天就有一篇报道见诸报纸。当舆论风潮最盛时,还会有一日刊登数篇、多日连载以及两报同时刊载的情况出现。其次,从报道中体现的舆情状况而言,舆论主体多元广泛,中日西三方舆论各说各话,个人评议和集体发言交错进行。日本政府、日本财团、爱国公众、公司股东、鄂赣地方团体和议会以及临时政府官员等各方对此事发表的观点都被揭橥报端。再次,舆论立场复杂多样。从两家媒体体现的舆情来看,反对合办的声音居多,但是反对各方所代表的立场和反对的具体理由却并不一致。报章中评论性的文章占大多数,从内容上看大多言辞激烈,据理力争,极具煽动性,体现了各方势力间的利益纷争的紧张态势。
三、风高浪急:反对合办声浪占据上风,舆情渐趋明朗(1912年2月末—3月22日)
随着舆论反对合办的声浪持续高涨,以日本政府、孙中山和盛宣怀为代表的主张合办一方在话语上完全处在下风,舆论也逐渐影响了中日合办汉冶萍的进展与最终结局。首先作为合办发起人的孙中山萌生退意,反复申明政府赞成取消合办草约的立场以求脱身。而处在舆论风口浪尖上的公司经理盛宣怀深知此时任何公开的声辩都无济于事,于是对外选择了缄默不言。剩下日本政府独木难支,做着最后挽回的挣扎。这三方的态度变化也及时被媒体捕捉发布。
(一)主张合办一方慑于压力,试图澄清开脱
1.孙中山三次澄清,声明取消合约。1912年2月21日,《时报》发布简短消息,称“闻孙总统及陆军总长黄均愿将汉冶萍借款合同取消以服舆论”[18]。1912年2月25日,《申报》刊载《孙总统答复违法借款之质问》,文中孙中山首次就借款合办一事进行解释,试图开脱并表示已取消“合股之议”:
政府据院议通过之国债一万万元,因仓猝零星征集颇难应急,遂向汉冶萍及招商局管产之人商请,将私产押借巨款,由彼等得款后,以国民名义转借于政府,作为一万万元国债内之一部分,嗣又因政府批准以汉冶萍由私人与外人合股得钱,难保无意外枝节,旋令取销五百万元合股之议,仍用私人押借之法,借到二百万元,转借于政府。[19]
1912年2月27日《时报》刊载《孙大总统第二次咨复参议院文》,这是孙中山第二次就借款合办一事进行澄清,文中强调借款与政府无关,而是私人商业行为,再次表示已“取消前令”:
汉冶萍之款,系该公司以私人资格与日本商订合办,其股份系各千五百万元,尚未通过合同于股东会,先由该公司借日本五百万元,转借与临时政府,而求批准。其事先交二百万至三百万,俟合办合同成立,交清五百万,该款已陆续收到二百万元,本总统以与外人合股,保无流弊,而其交款又极濡滞,不能践期,是以取消前令,惟已收支之二百万元照原约须为担保之借款。[20]
1912年3月7日《时报》刊载《汉冶萍合办约之取销》,孙中山就借款合办一事进行了第三次澄清,文中又一次强调要废除“合办之约”:
所谓取销,即取销合办草约拾条之批许也,此草约须通过股东会而后成立。股东会抗议即无效,不问前曾批许其可以立约否,况政府以后令取销之耶?两次电王转盛,皆令取销合办之约,昨得王复电云盛来电本嘱早开股东会,而董事会则以代表股东名义到东,取销如必须全体股东公决,俟复到即约齐董事登报开股东会公决。[21]
孙中山三次声明,先是说明已经取消合股,再澄清借款系私人商业行为与政府无关,最终解释取消合办草约权限在股东大会,为自己和政府开脱干系。这三次声明虽然是孙中山委婉表示妥协,但从内容的深入和递进亦可见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孙中山及临时政府的窘迫之态。
2.日本仍试图挽回合办。1912年3月之后,孙中山已经表态要废除草约,盛宣怀也同意要开会公决,唯有日本仍然在为通过合办草约做着最后的努力。《申报》在3月15日刊登了《汉冶萍仍须合办耶》一文,文中转译了一篇来自日本东京的函稿,该函稿称:“中日合办汉冶萍之草约已于一月廿九日由盛宣怀与日本资本家签押,其运动最力之日人某氏,将与汉阳铁厂李总理离神户而往上海,以求各股东之同意赞成此约。”[22]从这一函稿中透露出日方仍希望通过努力在股东会上通过此合办案的信息。
另一方面,日本国内的舆论也试图为盛宣怀开脱,有安抚盛氏之意。1912年3月曾任日本三井洋行的岛田久米太郎发文指出:中日合办汉冶萍案起于“某君等(引者注:暗指孙中山、黄兴)向某某沪行(引者注:三井洋行)商借款项以应大局急需,所商借款不一而中,有以汉冶萍抵押一项”[23],经过反复磋商,最终双方谈妥,将中日合办汉冶萍作为借款条件。“此等筹商均系某君与敝国某君(引者注:指小田切万寿之助)之责,并未先谋于盛宣怀氏,实非盛氏情愿合办而假手,外人以为趋避推诿之计。盛氏屡经风潮,惊弓之鸟,于此合办一事本坚执不可,实因接连接急电,旧历年前必须付款以维大局逼迫出此……外间不知原委,攻击盛氏,余不忍见盛氏无辜受累,特将此事来由布告公众,以免冤屈”[23]。
(二)反对合办一方乘胜追击,开会公决成为舆论共识
1.严词抨击盛、孙二人。1912年2月26日,《申报》“清谈”栏目发表署名为“我”的文章,就合办案一事猛烈抨击盛宣怀和孙中山为首的临时政府:“盛宣怀一生考语曰:滥借外债、丧失国权,此虽三尺童子无不知者。今汉冶萍借款又成立矣。……则吾国辛苦经营之汉冶萍己轻轻从盛宣怀之手拱授于外人之掌握。狡哉盛贼,饵我政府;愚哉当轴,累我国民。语曰:解铃即是系铃人,挽回取销应责盛氏。”[24]1912年2月29日,“我”又在《申报》发表文章抨击盛宣怀:“盛宣怀尔误矣,尔岂忘尔主张铁道国有格杀勿论时乎?此日虽作噬脐之悔,谁人怜尔摇尾之态?况今日汉冶萍借款,国人方将食尔肉,寝尔皮,驱尔奸奴于中华民国之外,‘一份子’三字,同胞决不愿尔为我国民羞,尔休矣,尔还为尔清朝之宫保。”[25]
《申报》3月2日的报道中刊载《鄂议会抗争借款》一文,文中强调:“汉冶萍矿产公司为鄂赣两省固有利权,盛宣怀投有股本,亦应援苏省例,没收充作鄂赣两省公产。”鄂省临时议会讨论认为:“共和国家,凡关地方利权存废之事,必经国民认可,始为有效。此次借款损失甚巨,鄂省既未预闻,鄂人决不承认,当用全体名义电请南京孙大总统,参议院电复以释群疑。”鄂省议会还举定张祥麟、董崑两人为代表,“赴宁力争,务达废约目的而后止”[26]。1912年3月12日,《申报》上刊载了《抵制汉冶萍公司合办传单》,作者通篇号召湘鄂赣三省人民奋起反抗,以激烈手段抵制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传单首先痛陈中日合办公司对三省乃至全国实业的危害:“汉冶萍公司关系全国军政实业,我四万万同胞所共知也,若与外人合办,不啻引狼入室,倒戈向我,……失一汉冶萍公司,不啻将我全国之军用原料及三省之其他煤铁矿产概行操于外人之手,我三省同胞将因生计困难而为外人奴隶之日不远矣。”[27]继而表示“经大众公决,如盛宣怀及各股东苟能取消前约,公司股东权利自应准其照旧。倘其不能取消,我等即以最后之激烈手段对待。与其留该公司为亡国之导火线,不如用炸药将该公司三处厂矿概行轰毁,使盛氏及各股东之股分利益付之泡光幻影,以为卖国奴之炯戒”[27]。
面对中日合办汉冶萍案,当时的爱国学生也并没有沉默,1912年《时报》上刊载的《留东学生徐光炜等为汉冶萍事上大总统禀》一文向当时舆论界抛出了爱国学生的反对声音。在禀文中,留学生们直陈借款合办的三大危害:第一,有损国家主权。“汉冶萍华日合办,丧权失利,隐贻后患”,“借款可也,抵当借债亦可也,……所谓中外合办不可也。夫抵当借款,具物权犹在我也;……合办则一土地上所有两主权矣,将来必消去其一,以日本之野心勃勃,岂有甘心让步哉?”[28]第二,不利实业发展。日本“与我合办,则彼必多方抑价销售于彼,而我之需要转乞供给,将来虽欲发展事业,亦将陷于沉滞之境,而无可如何。若待别采他矿以应急需,实无把握,此又不可不虑者也”[29]。第三,降低政府声望。如果合办事成,在当时民国刚刚成立,根基未巩固之时“其他利民之事尚一无所表见,而首先演此丧国权失民心之悲剧,其何以自解于满清政府乎?又何以对我改观耸听之友邦乎?”[30]“满清政府卖路矿权失民心矣,而我假政府何又蹈其故辙也?”[29]
在举国声讨声中,参议院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也被媒体刊布出来,《时报》在1912年3月28日刊载了《参议院反对汉冶萍合资案》一文,该文反映了参议院对汉冶萍合资案的意见,认为此案事先未提交参议院议决同意,程序上已属违法,应立即废除已订草约,文中说道:“汉冶萍合资一案……,已得全体议员同意认为不法行为,并请政府即行废约,……汉冶萍与日人合办契约,丧权违法,……此事既未先交本院议决,无论股东会能否通过,本院绝不承认,且盛宣怀何等资格,敢与日人擅定条件,而政府亦漫然承认,尤为不法行为,应由政府自负责任,即行废约,免贻后患。”[31]《时报》的这则消息将参议院的在合办问题上不为政府背书,坚决反对的态度和姿态公之于众,更澄清了政府出面主导合办的违法。
2.开会公决成为舆论共识。经过为期几个月的持续性的新闻追踪和舆情播报,反对合办的舆论呈现出了压倒性的优势,最终彻底占据上风。在这场舆论风潮中,各方反对的立场、理由、方式等等各有所异,但随着事态的演变和舆情的发展,通过股东大会公投来决定合办案的最终去向成为了一种舆论共识。又因舆论风潮中强大的反对声浪的动员和影响,公投的结果也变的几乎毫无悬念,公投逐渐演化成为社会各界假借股东之手实现废除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的合法途径。
汉冶萍公司作为商办股份公司,股东有权力对公司的大事进行公决。加之合办草约中亦规定:“汉冶萍煤铁厂矿有限公司立将此办法通知股东,倘有过半数股东赞成,即告知日商,日商亦将情愿照办之意告之公司,签订正合同。”[32]306因此,是否有过半数的公司股东赞成与日合办是决定公司命运的关键。1912年3月7日,汉冶萍公司董事会正式向各股东发布公启,启文称:“汉治萍因借款议与日人合资事,全国舆论极端反对,各股东纷纷来函诘责。经董事会电嘱总理取销,据复称:照例须开股东会议决,兹定旧历二月初四日(引者注:公历3月22日)午后准二点钟,在四川路青年会会堂开临时股东大会议决。”[33]对这一公启《申报》、《时报》均在第一时间以头版头条登载。
四、风平浪静:特别股东大会召开,公决废除合办草约,舆潮平息(1912年3月23-24日)
1912年3月22日汉冶萍公司特别股东大会按时召开,国内媒体对大会做了全程报道,包括公布了会议记录以及演说稿,这样信息公开的程度在当时亦属罕见,足见当时社会舆论对此事的高度重视。此次股东会议共四百四十名股东列席,由董事代表王子展主持,他在布告中称:
今日开会请各股东公决汉冶萍与日本合办合同一事,查公司向章不准掺入洋股,且全国舆论极端反对,我等董事暨股东会两次专电力争,援草约第十条请即取销,日商以第十条载明须开股东会公决,此今日所以邀请各位股东来此议决投票也。[34]
公投前湖南代表熊希龄、四川代表黄云鹏先后演说,痛陈合办危害,号召股东“提起脑筋,注重投票,能无一人赞成,方见我同胞爱国热诚,不为外人所轻视”。最终临时股东大会列席的股东“全体反对,共计四百四十票次”[34]。24日,股东大会将公投结果分别电告身在日本神户的盛宣怀、北京袁世凯、南京孙中山以及湘鄂赣三省都督。其中给“北京袁南京孙大总统”及“湖南湖北江西都督”的电文被《申报》和《时报》刊布,电文报告了“股东会全场一致反对合办”的结果,且参与公投人数“已逾公司全股十分之八,照章有议决之权,草合同自无效,请速取消”[35]。至此,喧闹一时的舆论风潮渐渐平息,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终于宣告风平浪尽。
五、对中日合办汉冶萍案舆论风潮的几点思考
民初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牵涉到多方利益纠葛,国内外舆论对此案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通过《申报》、《时报》上的报道,可以对这场舆论风潮窥见一斑,同时也可以得出如下几点有关近代社会舆论和汉冶萍公司的认识。
第一,这场风潮体现了民国初年民众的觉醒和舆论力量的成熟。清末民初,旧王朝灭亡而新政权未稳,随着政治控制放松,民主思潮涌入、近代报刊勃兴相继发生,民众对公共事件及国家民族命运的关注度超出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同时相对成熟、宽松的舆论环境也为民众和媒体发声创造了可能。首先,在中日合办汉冶萍案中,民众的密切关注、积极参与、勇于发声最终影响了舆论的走势。尽管当事各方的观点在舆潮中都有体现,但民众反对的声音从始至终都反映在舆潮之中,民众的持续关注让舆潮得以爆发,民众严词抨击盛、孙,建议废约,是舆论场上最强势的力量,始终压过主张合办一方的观点,左右了舆论走势,引领了这场舆论风潮的方向。其次,舆论的反对是推动该案最终废除的一个重要力量。中日合办草约废除的原因很多,诸如日本银行推迟支付款项,临时政府再觅他途借款,革命期间他国奉行中立政策等等,这些因素在各个阶段和方面对事件发生影响,但舆论的反对是从始至终都在推动合办案走向废除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舆论风潮的爆发一方面让各种观点得到了发声的机会,另一方面在舆潮持续发酵中也进一步凝聚了社会力量,将分散的、薄弱的舆论势力结合成为一种强大的、主流的舆论共识,并最终影响事态。这显示出民初社会舆论已经走向成熟,能够形成一种不可小觑的社会力量。
第二,这场舆论风潮体现出在备受列强欺凌后,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思潮在近代中国社会的影响力。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是影响近代中国社会的两大思潮,由于近代中国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因此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虽然各有区别,但更多的是互相交织,一起作用于当时国人的观念和行为。具体言之,在面临“救亡图存”的共同命运时,爱国主义的通达和理性往往被民族主义偏执和武断所掩盖。自晚清以来,中国民众在应对涉外问题的态度上深受这两种主义的影响,特别是非理性的民族主义体现的更为明显。一旦涉及国权问题,民众情绪极易敏感,民族主义的话语力量便凸显出来,当时社会舆论便认为“国内国权论者极有势力,虽政府亦不能不受其驱迫也”[36]。
就矿务钢铁业而言,国权论者受到非理性的民族主义的影响,认为外国普遍在打着民间商业合作的幌子摄取占用中国的矿产资源,而国内如盛宣怀等办矿者没有认清这一现实,他们的主张只会让中国矿权不断丧失,是彻头彻尾的卖国行为。以“爱国”对垒“卖国”,极易激发民众爱国情绪,凝聚民众力量,获取民众支持。在这种非理性的“民族主义”的主导下,社会普遍忽略了以汉冶萍公司为代表的中国煤铁矿企业所面临的诸如资金短缺、技术匮乏等一系列问题,更忽略了近代中国自身动荡不安、党派军阀各种势力内耗的现状,舆论更突显的是对汉冶萍公司同日本的接触极为反感,特别是合办案之前公司向日本所借得一笔笔巨额借款,更是让这些反对声音甚嚣尘上。在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的舆论风潮中民族主义思潮的作用便有充分的表达。例如,几乎所有反对合办案的国人均以“维护国权”为口号,报章中动辄可见“国权”、“外人”、“丧权”、“辱国”、“亡国”、“失利”等字眼。从抨击盛氏、劝说总统、呼吁民众、痛骂日本等各个角度的文章内容来看,无不以“维护国权”作为最正义、最有力的说辞和依据,一方风起而各方响应。而为了宣泄民族情绪,部分舆论甚至脱离了事件本身,成为了对当事人的谩骂、诋毁,甚至是威胁。这种种特点,让整个舆论风潮披上了鲜明的民族主义外衣。
第三,围绕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的舆论风潮隐现出舆论话语竞争背后的利益纷争,呈现出近代中国社会的缩影。在这场前后持续5个月的舆论风潮中,充斥着代表各种观点的语言表达,这些舆论话语争论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的是当时“整个社会势力和社会关系的力量对比和权力竞争”[37]。各方话语背后的权力较量也意味着利益的争夺。如前所述,日本主张通过合办来侵夺汉冶萍公司,但言语间却显得谨慎,实际是顾忌在中立政策下,其他列强的干涉;列国揭露日本阴谋并非真心声援汉冶萍公司,而是不希望日本独占在华矿权利益;孙中山希望利用汉冶萍公司借款为临时政府的运作筹集经费;盛宣怀为了保护自己在华资产才同意合办;鄂湘赣三省民众也并非完全揣着一腔爱国热情,主要是汉冶萍公司关乎三省的实际利益;参议院和政府官员表面与公司无直接利益关系,但顺应公众整体的话语倾向,对提高自身形象总是有益无害;就是在公众反对合办的话语里也难免存在一些对新政府心存不满者的滥竽充数。可见,在民初这场围绕中日合办汉冶萍案进行的舆论风潮中,社会公众及当事各方在舆论环境下如何表达,表达了什么,在什么时候表达,以什么形式表达,体现的是对现实权力及利益的角逐,而这种喧嚣纷扰恰是近代中国社会的一个缩影。
[1] 根岸佶.日人论中国整理财政策[J].国风报,1911,(3).
[2] 武昌军政府近欲筹借国债以汉阳铁厂为担保物[N].申报,1911-11-13(4).
[3] 汉口日本总领事照会民军统领[N].申报,1911-11-22(3).
[4] 汉冶萍煤铁公司董事会上湘赣鄂沪都督书[N].申报,1911-12-11(1).
[5] 专电[N].申报,1912-01-22(2).
[6] 汉冶萍大借款续闻[N].申报,1912-02-04(3).
[7] 汉冶萍借款始末记[N].申报,1912-02-11(3).
[8] 汉冶萍拒款问题[N].申报,1912-02-28(2).
[9] 汉冶萍合资公揭[N].时报,1912-02-23(6).
[10] 汉冶萍合资公揭(续)[N].时报,1912-02-26(6).
[11] 公电[N].申报,1912-02-25(1).
[12] 西报论中国新借款事[N].申报,1912-02-12(3).
[13] 民军政府之借债谭[N].申报,1912-01-14(7).
[14] 汉冶萍大借款确已成立[N].申报,1912-02-02(3).
[15] 汉冶萍与日本合办草约[N].时报,1912-03-08(5).
[16] 汉冶萍拒款问题[N].申报,1912-02-28(2).
[17] 张季直致南京电[N].时报,1912-02-13(3).
[18] 专电[N].时报,1912-02-21(2).
[19] 孙总统答复违法借款之质问[N].申报,1912-02-25(2).
[20] 孙大总统第二次咨覆参议院文[N].时报,1912-02-27(2).
[21] 汉冶萍合办约之取销[N].时报,1912-03-07(5).
[22] 汉冶萍仍须合办耶[N].申报,1912-03-15(2).
[23] 光复后汉冶萍经过事实:汉冶萍华日合办草合同缘起[J].中华实业丛报,1913,(1).
[24] 清谈[N].申报,1912-02-26(3).
[25] 清谈[N].申报,1912-02-29(3).
[26] 鄂议会抗争借款[N].申报,1912-03-02(6).
[27] 抵制汉冶萍公司合办传单[N].申报,1912-03-12(7).
[28] 留东学生徐光炜等为汉冶萍事上大总统禀[N].时报,1912-03-17(2).
[29] 留东学生徐光炜等为汉冶萍事上大总统禀(续)[N].时报,1912-03-18(2).
[30] 留东学生徐光炜等为汉冶萍事上大总统禀(续)[N].时报,1912-03-19(2).
[31] 参议院反对汉冶萍合资案[N].时报,1912-03-28(3).
[32] 武汉大学经济学系编.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33] 汉冶萍公司股东公鉴[N].申报,1912-03-07(1).
[34] 汉冶萍股东开会记[N].申报,1912-03-23(7).
[35] 汉冶萍股东之公电[N].申报,1912-03-24(7).
[36] 张之洞卖矿[J].民报,1906,(2).
[37] 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F429;K25
A
1001-4799(2017)06-0083-09
2017-04-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资助项目:14ZDB044
刘远铮(1987-),男,吉林白城人,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5级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马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