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圣与世俗之间的平衡
——儒家婚姻观研究
2017-02-25孙长虹
□孙长虹
神圣与世俗之间的平衡
——儒家婚姻观研究
□孙长虹
儒家婚姻观认为婚姻具有神圣性,伴随神圣性而来的是婚姻的命定性、道德性、稳定性和持久性;婚姻也具有世俗性,主要表现为功能上的功利性和对人的自然情感的尊重。传统儒家婚姻思想力图通过道德实现神圣与世俗之间的平衡,体现出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双重肯定,对人的自然需要、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尊重。但是,其往往打着“神圣”或“道德”的名义压抑人性,其实现平衡的手段也不符合当代的道德标准。
神圣性;世俗性;道德;婚姻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关系,历来为儒家所注重,在其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国近代以来曾经出现过对儒家婚姻观的否定,认为其不是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之上,是对人性的压抑。毋庸置疑,儒家婚姻观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也有内在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其既强调婚姻的神圣性,也关注世俗性的要求,力图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重新审视传统儒家婚姻观留给我们的精神、文化遗产,继承发展其合理内涵,摒弃其糟粕,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婚姻观提供理论来源和借鉴,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儒家婚姻观的神圣性
儒家思想中,婚姻具有神圣性。神圣性一般与宗教相关联,儒家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但它具有宗教性,这种宗教性也体现在其婚姻观中。儒家婚姻的神圣性是指婚姻与“天”相关联而具有了神圣的意义。神圣性来源于“天人合一”的本体论思想。“天人合一”是儒家文化中最重要的内容,它深刻影响甚至决定了整个传统文化的面貌和特质。“天命之谓性”(《中庸》),人性与天性相通,人性来自于“天”。根据“天人合一”观念,与“天”合一的“人”的独特地位决定了人也分享了“天”的神圣性,人际关系以及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都具有神圣性,因而婚姻也必然是神圣的。人必须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致良知的行为去实现自己的人性,达到与“天”合一,即实现神圣性。即使按照现代观点来看,这种神圣性绝不是迷信,而是对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精神性的深刻把握,反映出对人性的深刻认识。
在传统文化中,伦理关系是神圣的,夫妇关系在伦理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男性是阳,女性是阴,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上天注定的,带有先天的神圣性。《周易·序卦》中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在传统观念中,男女、夫妇、父子、君臣等关系与天地一样具有神圣性。传统婚姻思想是在关系中看待婚姻、看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反映出对人的社会性本质的把握。夫妇关系的神圣性在民间观念中历来沿袭,人们用“天作之合”来形容完美的婚姻,用“月老的红绳”来形容冥冥之中两个人夫妻关系的命中注定性。
婚姻的神圣性决定了婚姻必然具有命定性、道德性、严肃性、稳定性和持久性等特征。在儒家思想中,婚姻有命定的成分,通过一套神圣性的礼仪来确定,因而它是严肃的、稳定的、持久的,不能轻易解除、随意亵渎。婚姻的确立和解除都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和程序。
儒家还通过婚姻必需的仪式来确保婚姻的神圣性。《礼记·曲礼上》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故日月以告君,斋戒以告鬼神,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以厚其别也。”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也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是在鬼神、君主、乡亲朋友证见下的契约。仪式不仅仅是订立契约的程序,也是婚姻宗教意义的表达方式,它通过一系列具有象征意义的程序来确保婚姻的神圣性,使其不仅具有神圣性的内涵,也具有神圣的外在。
正是因为婚姻的神圣性,决定了其稳固性、持久性。“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儒家婚姻观的理想,这不仅出自于人的朴素愿望,更是由上天所注定的夫妇关系的神圣性和命中注定性所决定的。《周易·恒》中说:“日月得天而能久照,四时变化而能久成,圣人久于道而天下化成,观其所恒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它从天地属性推出夫妇关系必须是长久而稳定的,才符合万物化生之规律和人伦秩序。《周易·序卦》也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与宗教相关联的婚姻往往都具有恒久性。基督教学者认为,“婚姻是神圣的盟约。婚姻不是随随便便的关系,可以轻易解约。婚姻创建了一种牢固的合二为一的新关系,要不是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不能轻易打破。”[1]86儒家也是如此,它同样强调婚姻神圣基础上的长期性和稳固性。
“天人合一”最重要的方面是“天人合德”,婚姻关系要合乎道德的要求,维持婚姻的稳固性和长久性也需要依靠道德。在儒家看来,“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古曰,昏礼者,礼之本也。”(《礼记·昏义》)婚姻关系是人口再生产的主要途径,是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的基础,因而儒家强调婚姻仪式在礼仪体系中的本始意义,把夫妇之道置于伦理体系的基础地位,主张夫妇关系要符合道德的要求,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道德规范的确立和遵守。
二、儒家婚姻观的世俗性
儒家婚姻观并不主张不食人间烟火的禁欲主义,它在注重神圣性的同时,也注重世俗性。其世俗性主要表现在功能的功利性以及对人的自然情感、意愿的尊重,即门当户对、传宗接代和情投意合。
功能的功利性是指传统婚姻对家庭(家族)利益的注重,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家族)的事情。“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礼记·昏义》)传统婚姻观的这个特点可以表述为“门当户对”“传宗接代”。只有门当户对的婚姻才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不仅是名誉上的,而且是实质意义上的。婚姻的传宗接代功能历来被置于首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这个功能不仅是世俗性的,也被认为是神圣性的。因为增添人口对家庭而言具有功利性功能,在更广大的宇宙意义上,生命传承本来就具有神圣性。在空间上,婚姻是两个家庭(家族)利益的联合;在时间上,既是对祖先的祭祀及继承,又是对后世的开启。在内容上,婚姻不仅包括两个家庭(家族)利益最大化的现实考量,而且也具有祭祀祖先的宗教性功能。宗教性功能不仅具有神圣性的一面,也有世俗性的功用。在传统文化中,人们往往认为人鬼虽然两隔,却可以相互影响,祭祀祖先与祈求祖先的庇护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甚至后者更重要,因而宗教性功能兼具满足精神性需要和物质性需要的双重功能。这也体现了传统文化的特质,即神圣与世俗绝不截然二分,而是相互影响。
对世俗性功能的注重难免会导致出于利益的考量而走向极端功利主义,主要表现在为了两个家庭(家族)的利益而忽视婚姻当事人的情感,并且,婚姻仪式中聘礼带有买卖婚姻的遗迹。事实上,很多婚姻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在传统社会中,有钱者三妻四妾,无钱者无妻、无妾的不平等现象大量存在。民间算命中把丈夫作为官鬼,妻子作为妻财,这正是传统夫妇关系中的金钱关系以及不平等地位的一种深刻反映。在民间,极端的说法甚至有“兄弟如手足,老婆如衣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男女地位的巨大差异和婚姻的金钱实质。这也是传统婚姻在五四时期饱受抨击的一个重要原因,父母包办婚姻是对人性的巨大压抑和不尊重,认为其是没有爱情的婚姻,铸成了无数的人间悲剧。
不过,儒家婚姻观并没有完全忽视人的情感,它同样也尊重人的自然情感和意愿,提倡才貌相当、情投意合的婚姻。特别是在早期原始儒家思想中,对男女之间的自发情感持有尊重的态度。《诗经》中有大量的诗歌描写和歌颂青年男女的自然相爱之情,如“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之类,而这些都为孔子所认可和赞许,《论语·为政》中说:“《诗》三百篇,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传统婚姻观除了主张门当户对以外,也提倡年龄、容貌各方面的匹配性。“郎才女貌”是传统婚姻观的一个重要匹配标准和理想婚姻的评价标准之一。
这是当头棒喝,我懂。村委会正为砖瓦厂头疼呢。本来,要是顺顺当当,办厂当年就能挣点活钱支持办学,可惜近来连续两窑烧出来的大多是废品,这让所有村委心里都不踏实了,向银行和镇属企业五金工艺厂各借了十万块钱呢。李打油让烧窑师傅分析原因,看看是泥是火还是窑的原因,或者装窑技术问题,三个师傅都说自己是望湖县的第一好佬。问题只可能出在点火时、开窑时村委没有全体到场,对窑神不敬,人家当然不高兴。
但是,儒家的婚姻情感更多的是指道义之情,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爱情。由于“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事实上,在传统社会中特别是宋朝以来随着礼教的发展,男女之间的婚前接触受到严格的控制,甚至成为禁忌,因而,儒家提倡的情感主要是婚后的情感,而不是现代社会人们的婚前恋爱之情,就如唐君毅指出的:“中国人言恋爱,尤重婚后之爱。”[2]248这样,实质上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共同遵守夫妇之道,情感与道德、理性不可避免地联系在一起。杜维明认为传统婚姻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分工,即丈夫负责家庭之外的事,妻子照管家庭内的事,他指出:“夫妻关系的定义并不是由浪漫主义的爱情来决定,而是由相互尊重和社会作用来决定的。”[3]85传统婚姻体现的是道德对欲望、理性对情感的约束。“婚后之爱”的婚姻虽然有道德的约束,仍然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一个问题,即人不仅具有理性,也具有感性和欲望,仅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婚姻,事实上导致婚姻幸福与否带有很大的运气成分。
三、神圣性与世俗性的平衡
合情合理的婚姻观应该是神圣性与世俗性的结合,如若偏执于一端,则会造成恶果。只有神圣性的婚姻显得太过严肃、冰冷,往往走向反自然、反人性的禁欲主义;只有世俗性的婚姻则太过功利,难免走向低俗的纵欲主义。传统儒家婚姻观实质上是力求神圣性与世俗性的平衡,它认为没有神圣性的婚姻抹杀了人的神圣性,把人等同于动物,是低俗的;缺乏世俗性的婚姻则忽视了人的自然属性,也是可悲的。弗洛伊德把偏执于真情或肉欲两个极点的情感称为“天国之爱”或“尘世之爱”,认为其是情欲生活的分裂。儒家婚姻观则力图抹平这种分裂,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儒家婚姻观主要依靠道德维持神圣性与世俗性的平衡。之所以用道德作为平衡的依据,主要基于婚姻的属性及道德的特质。在传统文化中,婚姻兼具神圣性与世俗性的属性,对其进行调节平衡的也必须具有这两种属性,才能沟通神圣与世俗。道德恰恰具有双重属性,它不仅具有本体上的神圣性,也具有世俗的社会功能。无论是在神圣的本体层面,还是世俗的功用层面,婚姻都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而且是重要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正是道德的任务,因而,道德就充当了平衡的依据和最主要的评判标准。以道德作为标准实质上体现出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双重肯定,因而传统婚姻观游走在神圣与世俗、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希冀通过道德实现二者的兼顾。
道德作为标准和依据首先表现在择妻的标准上。一般认为“妇德、妇容、妇言、妇功”(《周礼·天官·九嫔》)是评判女性的标准,也是评判妻子的标准。其中,“德”是第一位的,而“容”,即外表也是重要的,这个标准实际上是推崇内在美与外在美的结合,把“德”放在第一位,说明对“德”的重视。春秋时期丑女无盐氏以其才干被选为王后的典故说明妇德、妇言、妇功的重要性,即使没有美貌,也可以依靠修养来弥补。这样看来,传统婚姻关注道德、情感、理性和欲望的结合,这种观点也符合人类理性和文明发展的趋势。在任何一种文明中,都很难实现以一必贯之的禁欲主义,也不可能是彻头彻尾的纵欲主义,这两种极端都不利于文明的发展。弗洛依德把对人的性冲动的适当抑制看做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最主要动力,虽然在这个问题上他往往忽略了其他因素的影响,不过他正确地指出了适当禁欲的重要性,认为如果人们限于欲望而无法自拔,文明的发展就无从谈起,“也恰恰是在文化的要求下无法得到彻底满足的性冲动,成全了我们最伟大的文化成就”[4]166。
道德作为依据和标准还体现在离婚上。“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汉书·匡张孔马传》)《大戴礼记·本命》中有规定婚姻关系解除与否的条件,即“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从中可以看出,离婚与否的重要依据是道德。虽然婚姻具有神圣性、稳定性和持久性,但是婚姻并不必然是终身制,也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解除关系,这两者都有悖于人情。传统婚姻观把婚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之上,强调婚姻的合乎情理。虽然“七去”“三不去”中也有一些在今天看来有不合理的地方,但从总体上看主要是基于道德标准。所以,传统社会中一方面存在着男方单方面的休妻现象,反映了女性的地位低下和不自主状态;另一方面也有对男性的道义和法律约束,如《铡美案》中陈世美贪慕权贵、抛弃妻子的形象遗臭万年。在传统婚姻思想中,仅仅建立在外表、金钱等外在东西基础上的婚姻是不稳固的,因为肉体之爱、功利之爱会随着所依赖的外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就好比沙滩上的城堡,随时会被海浪摧毁,甚至自己倒塌,毕竟外表、金钱都不可能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必须要以道义作为标准。
在儒家婚姻观中,以道德为评判标准决定了当神圣性与世俗性、世俗性内部发生冲突时,是以牺牲个人欲望、情感、利益为代价作为解决路径。因为在传统文化中社群利益超过了个人利益,如果个人欲望与契约责任之间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必然是以对个人的压抑来解决,这意味着在人的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的冲突中,是把社会属性放在优先位置,绝不允许陷入纵欲主义的窠臼。“正是生存的需要以及由性爱所衍生出的家庭感,促使每个个体做出了牺牲。在文明发展的过程中,这种牺牲具有进步意义,也得到了宗教的认可”[4]198。对欲望的必要压抑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因为纵欲主义,无论对人的社会属性还是对人的自然属性而言都是巨大的灾难,它既是文明倒退的表现,又是文明倒退的原因,具有多重的破坏性。儒家反对纵欲主义,也不提倡禁欲主义,而是主张在符合道德标准的前提下的情欲的满足,如“张敞画眉”之类也是千古佳话。
在儒家婚姻观念中,对冲突的处理带有灵活性。只要对家庭利益、伦理纲常没有实质性的伤害,比如私定终身之类,哪怕逃婚,只要没有大的丑闻和其他有损家族利益的结果,就一床锦被遮盖了。其实,这体现了一种“倒果为因”的思维方式,即通过结果来反推过程是否合理。如果结局是皆大欢喜,则即使存在违反纲常的行为,只要无伤大雅,就是上天注定或允许的;反之,则要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鞭挞。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归根到底是以功利主义为依据的,反映出理性与情感的兼顾。
在儒家文化中,人的自然属性已经同社会属性紧密结合起来,打上了社会的烙印。“无论是人的欲望,还是人对现实的改变,都不再是他自己的了,因为它们现在被人所处的那个社会组织起来了。”[5]6在传统婚姻观中,两性间的感官快乐为幸福提供了一个源泉,但不是唯一源泉,因为真正的幸福具有超感官性;过度沉溺于感官欲望是肤浅的而非深刻的,暂时的而非永恒的,是对文明的反动。当感官欲望和更高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个人的压抑为代价,这其实体现了儒家对感性、情感、欲望与理性复杂关系的权衡,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因为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无论情感还是欲望上的任性而为都不是自由的应有之义,也不是人类的理想和追求;只有控制不合理的欲望和情感,才是对规律和必然性的认识,才能找到通往幸福和自由的道路。
儒家婚姻思想建立在对人的社会性的深刻洞察基础上,它主张理性、情感、欲望、道德的兼顾,这实质上反映出对人的社会性的深刻把握,即人不是独自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而是以有机共同体的形式共同生活,因而,人与人的婚姻关系必然具有社会性,应该符合道德的要求。就如弗洛姆所言:“爱情是对人类生存问题的回答”[6]9,在儒家看来,婚姻是人类生存方式的反映。《白虎通·号》曰:“伏羲仰观象于天,俯察法于地,因夫妇,正五行,始定人道。”它认为婚姻男女关系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物种的一个方面,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这与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有相通之处。马克思指出:“人对人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人对妇女的关系。因此,从这种关系就可以判断人的整个文化教养程度。从这种关系的性质就可以看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自己来说成为并把自身理解为类存在物、人。这种关系还表明,人具有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为人的需要,就是说,别人作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需要,他作为个人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7]296-297这两种婚姻观都自觉地把爱情婚姻建立在人的社会本质上,强调人的生理需要、物质需要、社会需要、精神需要的结合。马克思主义主张情欲与理性的结合,认为不能把爱情降低到仅仅是外在的关系,把爱情婚姻与人的存在方式联系在一起。与马克思主义的婚姻观相比,传统婚姻观在男女平等、对个人自由的尊重等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不足,因而,造成了其往往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实现神圣性与世俗性的平衡。
四、平衡中的问题
在儒家婚姻中,神圣性与世俗性之间、世俗性内部之间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如若解决不好,平衡就无法实现。纵观传统社会历史,平衡问题解决得并不如人意,反而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了失衡。
在传统社会,神圣性与世俗性难免会发生冲突,所谓“命中注定”的婚姻并不一定是当事人所乐于接受的,并且神圣性主要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来决定,这不仅与世俗功利性难以划清界限,而且必然带有包办婚姻的味道,这也是传统婚姻观直到今天依然被诟病的主要原因。即使是世俗性功能内部也经常处于矛盾的状态,出于“门当户对”的家庭(家族)的利益联合,并不一定是当事人双方你情我愿的情感,因而难免出现“有情人难成眷属”的一幕。如西方有著名的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故事,我国有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故事。不过,梁祝悲剧在文艺作品中有了一个浪漫的、神话般的结局,这反映了人们对男女自由之恋、忠贞之爱的羡慕与向往,同时也说明了传统社会中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距离。
传统婚姻观的失衡主要表现在打着“神圣性”或“道德”的名义达到世俗功利性的目的。儒家虽然具有宗教性,却与严格意义上的宗教如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不同,因而其婚姻观的神圣性也不彻底,当世俗性与神圣性发生冲突时,往往是神圣性屈从于世俗性。“金钱是深刻无比的东西,它背后的故事,多于爱情。”①引自台湾女作家三毛的散文《钱钱钱》。婚姻从来是以家庭(家族)的利益和传宗接代为主旨,父母意志对婚姻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难免使得传统婚姻陷入情感与“父母之命”相冲突的困境。事实上,传统文化中的伦理本有双向互动的意思,但实际上却往往成为子女单方面的顺从,酿成了无数的爱情悲剧。
传统婚姻观还通过一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并不符合道德的手段来实现平衡。陈顾远认为我国传统社会是多妾制中的一夫一妻制,“其中自周以来,无论礼也、法也,于原则上皆系采取一夫一妻制,虽有媵妾,非即为妻,故愚向称其为多妾制中之一夫一妻制。”[8]31传统社会通过妻妾制来确保妻子之外的妾担当生儿育女、取悦丈夫的角色,妾往往比妻子年幼,满足男性永远喜欢年少女子的自然生物性及情感需要。一夫一妻制维护了正统的阴阳匹配、合二姓之好的传统观念,而妾的存在则满足了男性的其他要求和欲望。除此之外,娼妓在传统社会历来是合法的,并形成了特有的娼妓文化,男性还可以与娼妓进行金钱交易,来满足自己对异性的肉体和情感的需求。因而,在传统婚姻观中,男女处于不平等地位,忠贞主要是针对女性单方面的约束,对男性则无任何约束。通过对女性的忠贞要求来体现神圣性,特别是发展到后来,“贞节观念更宗教化”[8]91。这其实是把肉体与精神完全等同起来,通过对女性的欲望束缚来维持婚姻家庭稳定,也是一种禁欲主义,无疑是不合理的。特别是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以来,取消了感性欲望的合理性,来维护婚姻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这些平衡手段并不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这也是我们当代的婚姻建设需要解决的课题。
传统婚姻失衡还在于没能很好地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传统婚姻观在早期本来是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孟子·离娄上》提到舜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结婚的事情,孟子认为:“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他认为为了家庭传宗接代这个更重要的目标,可以忽视一些礼仪。即使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程颐,处理起现实问题来也没有想象中的呆板。“程颐的甥女婿死后,程怕胞姐过于悲伤,便把甥女接来家中居住,然后帮她再嫁他人。”[9]139传统婚姻观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僵化,失去了生动性和灵活性,走向教条,没能很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
传统婚姻存在的失衡现象的根源在等级制度。传统社会中存在的森严的等级制度,“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礼纬·含文嘉》)的人身依附关系决定了人与人事实上的权利不平等,子女、妻子处在依附从属的地位,这种地位决定了他们面对父母、丈夫时处于弱势地位,没有发言权。制度与文化观念之间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关系,等级制度决定了婚姻观的不平等、无人权,婚姻观又反过来进一步巩固等级制度。
现实的复杂性远远超过理论的抽象性,传统儒家婚姻观在应对现实问题的过程中,既有合情、合理的一面,又有粗暴、冷酷的一面。在传统社会,既有《孔雀东南飞》、陆游与唐婉之类的身不由己的爱情悲剧,也有文君夜奔、《西厢记》、《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之类的追求、赞成自由爱情的千古佳话和喜剧;一方面存在着父母对婚姻的横加干涉,另一方面人们又歌颂自由爱情,这种多元性正是传统婚姻观的真实写照。无论悲剧还是喜剧,其背后反映的都是人们对幸福婚姻的向往和追求。文学艺术作品的价值倾向一目了然,之所以能够世代流传,表明它不仅得到百姓的欢迎,而且也得到统治者的认可或默许。儒家婚姻观在早期本来是生动活泼、内涵丰富的,在上升为意识形态后它通过制度化、礼仪化来维护其权威,很可惜,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僵化、程式化,因而,生搬硬套地按照礼制来对待现实生活的婚姻,难免酿成恶果。
五、结语
传统儒家婚姻观存在着很多问题,诸如夫妻地位的不平等,要求女性处于服从的地位;男女交往的隔阂甚至禁忌使得婚姻大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忽视了对人的尊重;对女性提出了严格甚至苛刻的贞洁观,而男性通过一妻多妾、娼妓来满足自己的情感需要和肉体欲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儒家婚姻观的合理内涵。它游走在神圣与世俗之间,提倡婚姻的神圣性、道德性、稳固性和持久性,以道德作为最重要的评判标准,既尊重人的自然属性,又注重人的社会责任,力求实现感性与理性、欲望与道德、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之间的平衡,反映出在本体层面上对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深刻认识。当然,它的平衡非常不稳固,往往倚赖于父母意志,缺乏严密的理论依据和制度基础。
未来总是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之上,我国当代婚姻家庭现状存在着很多问题,诸如结婚、离婚的随意,两性关系的随便,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包括经济、社会化、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于婚姻神圣性的消失殆尽,视婚姻为纯粹个人的事情,缺乏婚姻道德观念,问题的实质乃是欲望、情感与道德、理性间的冲突。传统体系婚姻思想在欲望与道德、情感与理性、神圣与世俗之间的平衡所做的努力虽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但是仍然能够为当代我国婚姻观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1](美)提摩太·凯勒、凯西·凯勒:《婚姻的意义》,杨基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版。
[2]唐君毅:《中国文化之精神价值》,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美)杜维明:《新加坡的挑战:新儒家伦理与企业精神》,高专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
[4](奥)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性学三论》,徐胤译,杭州:浙江文艺出版社2015年版。
[5](美)赫伯特·马尔库塞:《爱欲与文明》,黄勇、薛民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
[6](美)艾·弗洛姆:《爱的艺术》,李建鸣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8]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
[9]顾鉴塘、顾鸣塘:《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Sanctity and the Secularity——A Research on Confucian View of Marriage
SUN Chang-hong,Minjiang University
Confucian view of marriage is that marriage is both sacred and secular.The sanctity of marriage brings the destiny, morality, stability and the permanence of marriage.The secularity of marriage mainly refers to the utilitarian function of marriage and the respect for human natural feelings.Confucian view of marriage attempts to achieve the balance between sacredness and secularity through morality,that not only reflecting the double affirmation of natural and social attributes, but also respecting for human’s natural needs, material needs and spiritual needs.However,Confucian view of marriage usually represses human nature in the name of“sanctity” or“morality”, and its means to achieve balance do not meet today’s moral standards.
sanctity;secularity;morality;marriage
B82
A
1671-7023(2017)05-0014-06
孙长虹,闽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道德信仰的传统善恶报应思想研究”(16BZX089)
2017-03-04
责任编辑 吴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