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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工作的主体选择:社区居委会与民办社工机构的定位及关系分析

2017-02-25张国平2

关键词:社工民办居民

周 艳 张国平2

社区社会工作的主体选择:社区居委会与民办社工机构的定位及关系分析

周 艳1,2张国平2

(1.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2.常熟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苏常熟 215500)

社区社会工作是一种较宏观的社会工作方法,关注的是整个社区的发展和社区问题的解决。本文所要分析和回答的问题是社区社会工作由什么样的主体来承担更加合适?社区居委会与民办社工机构的定位与关系应该是怎样的?从目前来看,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各存利弊。正是社区居委会劣势的存在,使得此时以社区社会工作为定位、以专业化为导向的社工机构进入社区有其必要性。但社区居委会也有常驻社区、根植于社区等优势;而民办社工机构虽然在专业化等方面更具有优势,但也存在着外来者身份以及自身尚不成熟等劣势。从长期来看,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可能都将面临着转型与重新定位。政府则应在积极推动各因素有利变化的基础上,做好居委会能力评估,并相应采取不同的政策支持。

社区社会工作 社区居委会 民办社工机构 枢纽型组织

一、相关概念界定与问题的提出

(一)相关概念界定

1.社会工作

现代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职业性的助人服务活动。①王思斌主编:《社会工作导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一个更加详细的定义是,社会工作是在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指导下,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和预防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一项专业性工作。①朱眉华、文军主编:《社会工作实务手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2.社区社会工作

社区社会工作视整个社区为服务对象,关注社区内所有居民的集体需要,以及他们面对的共同问题和所关心的社区事务。②甘炳光:《社区工作:意义重塑与展望》,《香港社会工作学报》,2015年。社区工作是社会工作三大介入方法之一,是一种较宏观的介入手法,包含了诸多社会工作的服务领域,使社工所服务的对象由个人、家庭、小群体、直至延伸到社区及整个社会。相对于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社区工作所运用的策略也较为复杂和广阔,除了融合个案和小组工作外,还包括社会教育、动员群众和集体参与等。社区工作通过专业人士、政府部门、民间组织的介入,动员区内居民参与,整合社区内外资源,以解决社区问题,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③香港社会服务发展研究中心:《社区社会工作实务手册》,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23页。民政部也在2016年发布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在这份推荐性的行业标准中,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界定为“秉持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以社区为平台,以统筹社区照顾、扩大社区参与、促进社区融合与社区发展、参与社区矫正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为主要任务的专业活动。”④民政部:《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2016年。

3.民办社工机构

民办社工机构,又称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社会工作专业类的社会组织。⑤民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2014年。

(二)问题的提出

2003年,中国第一家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乐群社工”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立。2009年,民政部出台《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鼓励各地在政策、场地、资金等方面为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提供宽松的环境,促进了民办社工机构的快速发展。2014年,民政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进一步部署了政府购买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服务的系列重要环节和依据。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短短几年的时间内,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之下(社会工作教育和培训、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政府购买服务等),各地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起来,其中很多民办社工机构以社区社会工作作为自己的业务定位,并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入社区、广泛介入到社区建设事务当中。

从理论上讲,民办社工机构进入社区,对社区建设事务的介入,能够有效调动各类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急需的专业服务,可以跨越当前的社区单位化和行政化的陷阱,实现政社分工与合作。⑥徐永祥:《政社分工与合作:社区建设体制改革与创新研究》,《东南学术》2006年第6期,第51-57页。但是我们在实地调研的过程中却发现,具体到现实操作的环节,仍然存在着不少的困惑。例如,社区居民常常会问,这些进入社区的社工机构和居委会的工作有什么区别?机构中的社工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又有什么区别?再如,政府人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也常常会认为,社工机构所做的发动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活动、关照社区弱势群体、发起社区议事、孵化社区社会组织等等事情,实际上居委会也在做、也能做,尤其是目前很多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已经考取了社工资格证,而且在熟悉社区情况方面外来的社工机构也没有在地的居委会有优势,那么为什么还要在政府已经负担了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和活动经费的基础之上,还要再额外负担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的成本呢?也有一些做得不错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则会说,“现在居委会待遇太低,倒不如把购买民办社工机构服务的经费给我们,我们做得不比他们差。”甚至有些人把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看作是竞争者的关系,认为“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提供服务,民办社工机构也提供社区服务,这说明两者存在着竞争,是不相容的状态。”一些学者的实证性研究也揭示了这一问题,例如朱建刚和陈安娜通过对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揭示了专业社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嵌入原有的行政社会工作之后,引发了街区治理结构中的“排异现象”而陷入困局。①朱健刚、陈安娜:《嵌入中的专业社会工作与街区权力关系——对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43-64页。

上述所有困惑、疑问甚至冲突的存在,实际上反映出在社区的特定场域内,民办社工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双方的职能定位和边界划分的问题,进而又涉及到双方如何开展合作的问题,亦即困惑的焦点恰恰就在于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的定位和关系之上。因此,简单而言,本文所要分析和回答的问题是社区社会工作由什么样的主体来承担更加合适?是社区居委会,还是民办社工机构?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合理的解答,需要从居委会和社工机构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而且还要注重它们随时间和政策而演变的内在逻辑。

二、居委会的变迁历程及目前所处的状态

居委会,是我国社区场域内最为重要的主体之一。要理解和分析当前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嵌入社区场域的民办社工机构与原有的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合理的定位和边界,必须从居委会的变迁历程出发,把居委会的历史、现状和目前存在的问题作为逻辑分析的起点。

(一)居委会的变迁历程

20世纪90年代之前,居委会一直是作为单位制的补充而存在的,由于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上完全依附于单位,因此居委会只是负责对游离于单位制之外的极少数“无单位人”的管理,居委会工作人员主要由在本社区居住的退休人员(开始是义务的,后来有了少量的补贴)构成,工作内容主要是居民矛盾的调解、信息的上传下达、协助上级政府维持公共秩序、清洁社区卫生等等。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单位制逐渐解体,越来越多的人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为承接经济体制改革后从单位转移出来的大量社会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居委会组织也就越来越被“委以重任”。“社区”,这个社会学意义上的“地域性社会生活共同体”的概念,事实上被塑造成与单位类似的组织,成为城市基层社会新的代理人,而社区居委会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这个类似于单位的组织的管理者,承接起上级政府部门(或其派出机关)各个条线转移和下沉下来的工作任务,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责任重大,应接不暇。而且2000年之后重新调整的居委会辖区范围也大为扩展,无疑增加了居委会的工作量。新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如计算机的使用、信息系统的维护等)也使得原来以退休人员为主的居委会无力承担,因此各地均逐渐实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年轻化和专职化。

(二)社区居委会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运动的不断推进,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条件、活动设施、办公经费等均有了相当的改观,甚至可以说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同时也造成了社区居委会的行政化以及不堪重负。行政化的主要表现为职能行政化、成员公职化、工作方式机关化、运行机制行政化、权力行使集中化、社区建设成为“政绩工程”等。②潘小娟:《社区行政化问题探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33-36页。社区居委会负担问题也成为突出性问题,具体表现是行政事务多、检查评比多、台账簿册多、不合理证明多。③唐忠新:《社会治理视角下的社区减负问题探析》,《中国民政》2015年第23期,第10-13页。坐在办公室里在计算机前应付各条线上布置下来的行政工作成为了绝大多数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常态。

总之,从上述对居委会发展历程的分析来看,在既有的自上而下的社区建设路径之下,社区居委会事实上成为了行政系统的延伸,是政府的“腿”,而不是居民的“头”,这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定位是有不小的距离的。为使社区居委会回归自治组织的社会属性,为居委会去行政化和减负,各地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探索和创新,如“议行分设”、“三驾马车”、“居站分离”、“社区公共事务分类治理”等等,但这些改革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反而使得社区居委会要么被边缘化,要么借由“合署办公”而再度被行政化。①张雪霖、王德福:《社区居委会去行政化改革的悖论及其原因探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01期,第32-38页;姚华、王亚南:《社区自治:自主性空间的缺失与居民参与的困境——以上海市J居委会“议行分设”的实践过程为个案》,《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8期,第187-193页。而且从各地实践来看,再度被行政化的情况居多。如此之下,居委会与居民之间必然存在一条天然的鸿沟,绝大多数居民视居委会为政府的代表,除非必要(开证明、办理居民社保手续等),很少走进居委会的办公场所,居民(除少数积极分子之外)对社区活动和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低,这一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虽然有些社区已经开始注重发动志愿者并对社区内自发的团队给予一定的支持,也组织了一些社区活动,但整体上来看,仍然无法逃脱自上而下的“居委会——积极分子——普通群众”的传统工作路径,无法摆脱参与人数少、参与者以老年人居多、参与内容以文体娱乐类为主等问题,而且不论是活动内容的确定、活动资金的来源、活动参与人员的动员、活动过程的记录等等,都主要依靠于居委会,社区居民的自主能力相当有限。自治难题仍然无法得到破解。

三、社区居委会与民办社工机构的优劣势对比分析

相较于社区居委会,民办社工机构在我国是近十年来才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4689家民办社工机构,而十年前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只有几十家。②《“数”说社会工作十年》,《光明日报》2016年3月21日第11版。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在这些民办社工机构中,以社区社会工作为主要业务定位的机构又占了相当的比例。定位于社区社会工作的民办社工机构进入社区之后,发动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活动、关照社区弱势群体、发起社区议事、孵化社区社会组织等等。这些专业方法的使用,给社区带来了新鲜的气息,带动了社区居民的参与,丰富了社区的社会资本。但正如文章开篇所述,各种困惑仍然萦绕在实践的过程中,而困惑的焦点恰恰就在于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的定位和关系之上。那么,在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方面,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究竟孰优孰劣呢?

(一)社区居委会的优劣势分析

1.居委会劣势分析

前面已经分析了社区居委会目前存在的问题,那么,社区居委会目前的这种状况能否改变呢?换句话来说,目前的社区居委会能否按照专业社区社会工作的要求来承担起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重任呢?似乎难度很大,原因在于在现有体制安排之下,居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着精力不够、能力不够、信任危机等方面的劣势:

(1)精力不够。如前所述,现有体制下,居委会承担了上级政府(或派出机构)各条线下沉的各项工作任务,企业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居民医保、低保、特殊人群管理、劳动就业、环境卫生、维稳等等,还要应付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考核、评比、创建,已经疲于应付,很难再有精力走访民情,动员居民参与,为居民服务。而且,不排除很多人应聘社区工作者的职位,只是想把它作为一个暂时的跳板,为考取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积蓄能量,因而不会把主要的精力放在社区工作之上。

(2)能力不够。社区工作也需要专业的方法、手段、理论、理念,虽然居委会工作人员基本实现了职业化、年轻化,但绝大多数缺乏社会学、社会工作或者相关专业的专业背景,由于在他们既有的知识结构里根本没有社区、社会工作等概念,因此,在从事社区工作时也就缺乏基本的理论素养和实践操作手法,即使有些人凭借努力通过了民政部组织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拿到了助理社工师或社工师的证书,但笔试的通过并不代表实践应用的能力的掌握,离真正的专业社工还有相当的距离。

(3)信任危机。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原来的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城市社区中存在信任危机是一个普遍现象,不论是社区居民之间,还是社区居民和居委会之间都存在信任危机。在一些特殊的社区,如在政府主导下拆迁之后集中居住的社区,信任危机可能更加严重,由于在拆迁和集中居住的过程中居民和基层政府产生了不少的矛盾,而居民又把社区居委会当成政府的代言人,因此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之间很难进行很好的合作。

2.居委会优势分析

尽管如此,社区居委会也不是没有优势。从历史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后,居委会这一组织就产生了,它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具有权威性的组织资源。有学者总结了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社区社会组织的区别:首先,社区居委会是一个法定的组织,依据宪法,它必须成立;而其他社区社会组织依据公民自愿结社而成立,它们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成员还有加入退出的自由选择。其次,社区居委会是一个公共组织,它要履行一定的公共责任,充当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具有半行政、半民间的双重属性。最后,社区居委会历史深远,按照法律规定,它应该是居住区范围内全体居民授权,通过民主程序选举而产生,因此更具有基层性、群众性、自治性、代表性,而且它的功能不单一,组织目标多元,是一个复合型组织。①孔娜娜:《“共同体”到“联合体”:社区居委会面临的组织化风险与功能转型》,《社会主义研究》2013年第3期,第 105-110页。其实,社区居委会的这些特点,不仅是任何社区社会组织所不具备的,而且也是在城乡社区中开展服务的任何法人社会组织(包括民办社工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二)民办社工机构的优劣势分析

1.民办社工机构优势分析

前面已经对居委会的劣势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这也正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对优势,以及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民办社工机构引入社区的根本出发点。

相对而言,在当前阶段,民办社工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是有着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的法律主体,与政府的关系也更加对等,可以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化对机构社工从事社区工作时的影响,因此,民办社工机构的存在则可以弥补居委会精力不够的问题;第二,民办社工机构的成员在年龄、学历、专业背景等方面都优越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他们通常较为年轻,甚至还有很多刚刚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他们是社会工作专业科班出身、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操作能力;专业的训练使他们更加具有社工价值观和情怀等等,这些可以弥补社区居委会能力不够的问题;第三,由于民办社工机构的外来组织身份,与居民之间不存在历史积怨、偏见及信任危机,且机构社工秉持“助人自助”的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开展工作,对居民而言更具有亲和力,可以弥补某些社区中居民对居委会存在的信任危机。可见,正是由于目前的社区居委会存在种种不足,而民办社工机构又恰恰能在某些方面弥补这些不足,因此现阶段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在社区中引入以社区社会工作为定位的专业社会工作机构,有其必要性。

2.民办社工机构劣势分析

虽然具有如上的诸多优势,但是相较于社区居委会悠久的历史和长期根植于一个社区之中等优势而言,民办社工机构毕竟是外来组织,不可能在某个社区中长期驻扎,伴随着项目周期的结束,终将会退出;同时,作为法人社会组织的民办社工机构为了生存就必须实现规模化,为了满足自身规模化的效应也不可能只专注服务于一个社区,而必须在多个社区中同时开展服务。此外,由于中国的社工机构发展时间还相当短,发展速度又相当快,因此也会存在专业化不足、服务能力不够、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民办社工机构的成长和成熟也是需要面对的问题。因此,那种一味抛开社区居委会,而将社区社会工作的任务交给民办社工机构的做法并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实。

(三)小结

综合前述分析,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需要专业人员以及专业理论和方法的指引。而在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方面,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各存利弊。从目前来看,社区居委会由于其特有的历史发展历程,存在着不少劣势,但也有常驻社区、根植于社区等优势;比较而言,民办社工机构虽然在专业化等方面更具有优势,但也存在着外来者身份以及自身尚不成熟等劣势。

四、未来展望——加入时间变量的分析

前面的分析,重点在“着眼于目前”,由于社区居委会有着特殊的发展演变路径,导致目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使其很难运用专业社区社会工作的方法从事社区工作,因而此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以专业化为导向的社工机构引入社区并直接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有其必要性。但实际上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各存利弊,将分析仅仅停留在静态的层面还是不够的,随着时间的发展,有些因素可能会随着一些变量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因此,从长期来看,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可能都将面临着转型与重新定位,下面的分析即是对未来变化的一种展望。

(一)社区居委会的定位——发挥常驻社区并链接多方资源的枢纽性作用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建设中绕不过的重要主体,作为常驻社区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其一直在不断地修正自身的定位。当然,这种修正源于多个主体的共同作用,尤其是政府的努力和居委会自身能力的提升。

1.减负。居委会行政化和负担过重的问题已经被认识到,从民政部到各地也都出台了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综合前期的经验,2015年7月,民政部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提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水平”的目标及八个方面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规范社区考核评比活动”、“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等,期望这些措施能够落实到位,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能够真正减轻。

2.增能。所谓增能,是指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能力提升。对于广大的基层社区工作人员来讲,社会工作是一种全新的知识和专业,在其既有的知识结构中是欠缺的,需要通过培训来补课。从全国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到各地组织的各种社会工作者能力培训,几年下来效果逐渐显现,有不少人已经开始在社区工作中自觉使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

3.体制机制上的探索改进。体制机制上的探索改进是社区居委会减负和增能背后的关键因素,决定着居委会的定位以及减负增能的效果。具体又涉及到社区居委会与上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与外来组织之间的关系,与社区内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通过政社互动,开列职能清单等方式,厘清上级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边界和关系,上级政府尽可能将权力之手回缩,可以赋予社区自治更多的时间和空间;通过“三社联动”,可以更好地发挥专业社工的作用,实现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之间的合理分工与合作。

由此预见,在一系列变化的基础之上,社区居委会的定位将可能从原来的对上负责、以行政工作为主转变为常驻社区并链接多方资源的枢纽型组织,居委会工作人员长期立足本社区,并利用专业的社区社会工作的方法进行社区治理和社区建设。具体而言,其所做的工作应该包括:在社区需求调查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挖掘社区资源,分析社区问题和需要,链接外部资源,孵化和培育能够满足本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问题解决的社区社会组织,促进社区参与,激发社区活力,将社区建设成真正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使其成为所有居民的温馨家园。也只有实现如此的转型,社区居委会才能逃脱要么被行政化,要么被边缘化的命运,才能充分利用自身的组织历史优势、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二)民办社工机构的定位——发挥外来机构的支持性作用或业务转向

如果上述围绕居委会的一系列改革发生作用,居委会的行政职能被相对剥离、工作负担减轻,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能力逐渐提升,那么目前民办社工机构所直接从事的社区社会工作,居委会是否也能够承担呢?答案也许是肯定的。

可以预见,当社区居委会不断转型,开始掌握社区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之后,通过减负和体制机制调整而有精力从事社区社会工作,那么与目前民办社工机构所能够提供的服务就存在了相当大的重合,其工作的对象都是社区全体居民,工作的目标都是运用专业社区社会工作的方法来进行社区建设和促进社区发展。因而,作为外来组织的民办社工机构也要相应地进行转型与重新定位,其定位可以从直接的社区社会工作的提供者转变为咨询型、支持型的组织,通过与各个社区居委会合作,对居委会提供持续的培力支持并引入资源,推动社区居委会组织发动社区居民进行自组织,不断激发社区发展的内生动力;或者也可以转型成为为某个(些)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贫困家庭等)提供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机构。

(三)社区内居民参与及居民自组织的发展——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基础性作用

归根结底,社区是居民自己的,社区内的居民参与以及居民自组织的发展才是社区自治的根本和基础。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的重要载体,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是专业社区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各社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能力弱,作用非常有限。由于社区缺乏有效的组织化资源,因此不仅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程度非常低,而且居民的多元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社区的凝聚力也弱。

转型之后,作为枢纽型组织的社区居委会应当重视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和多方资源的链接。此外,只要是进入社区、以社区为平台而在各自的领域内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他们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都蕴含着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的价值观和具体行动。这些外部的社会组织进入社区开展活动,有利于本社区居民的参与,而且还能够与社区社会组织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帮助社区社会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化水平。有学者将外来的组织对社区内自我组织的帮助称作“U+B”结构。其中“U”代表外来组织(upper),“B”代表本地自我组织(basic)。通过“U+B”结构,即通过外来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最终实现社会的自我治理 。①陶传进、马玉洁:《社会建设:中国社会组织新坐标》,《中国社会组织》2013年第1期,第 44-45页;赵小平、孔祥利、卢玮静:《精英组织参与城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模式特征与策略选择》,《新视野》2014年第3期,第100-104页。甚至,各种大学和研究机构也可以参与到社区营造实践中来,发挥智力支持和资源链接的作用。总之,在共同目标的指引之下,各个主体的合作就有了良好的基础。当然,在各个主体介入社区的过程中,处理好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都是必修的功课。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简要的结论

针对本文提出的问题:社区社会工作由什么样的主体来承担更为合适?社区居委会,还是民办社工机构?本文分析的结论如下:

首先,应动态看待社区居委会与民办社工机构之间的关系。

其次,从目前来看,社区居委会和民办社工机构各有利弊。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社区居委会在时间、精力、专业化等方面劣于民办社工机构,民办社工机构的社工普遍具备专业化水平,因此引入民办社工机构到社区中从事社区社会工作有其必要性。

再次,从长远来看,在政府职能转型的前提下,社区居委会与以社区工作为定位的民办社工机构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是一致的,两者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年轻化、专职化的居委会干部将会通过多种方式在知识和能力方面逐渐达到专业社工的水平。此时,社区居委会将能够承担起社区社会工作的重任,成为常驻某社区并链接多方资源的枢纽性组织,而民办社工机构则应从直接的社区社会工作的服务提供者转而发挥外来机构的支持性作用或者转型成为为某个特定人群服务的社工服务机构。最终,社区自治的根本和基础在于社区内的居民参与以及居民自组织的发展。

(二)政策建议

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政府都是推动一系列变化的一个重要的主体和关键的变量。对于政府而言,除了通过减负、增能、体制机制的调整来处理好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之外,还应积极帮助社区居委会尽快转型,使其真正承担起社区社会工作的任务。

建议政府针对各个社区居委会的能力做相应的评估,并根据不同社区居委会所处的不同状态来分别采取对策,不能一刀切。例如,对于能力较弱或者面对的矛盾比较突出的社区居委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引进民办社工机构,让其介入社区直接从事社区社会工作,这样做虽然会增加政府支出的社区管理成本,但是却可以给居委会以直接的学习样板,并充分发挥外来机构的优势;而对于已经有初步社会工作基础且群众基础较好的社区居委会,民办社工机构的介入目标就主要是为居委会培力赋能,促使居委会工作人员快速成长为合格的社区社工,让居委会自己承担起专业社区社会工作的任务,他们视整个社区为服务对象,从宏观视角去分析问题,既能够掌握社区问题与需求,也能够充分发掘社区内部资源,还能够有效链接外部各种资源,最终促进社区的和谐永续发展。

最后,还需提醒的是,社会是复杂的,要科学分析各种可能的影响要素并灵活采取应对策略。而且,社会的变化是缓慢的,变化来自于政府、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民办社工机构等几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相互作用,相关各方(尤其是政府)都要有足够的耐心,允许多种实验甚至失败,从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也不失为是一种进步。

Executor of Community Social Works:Analysis on the Orientation and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unity Neighborhood Committees and Private Social Institutions

ZHOU Yan1,2, ZHANG Guoping2
(1.Institute of Sociology,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 100732,China;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Changsh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Changshu 215500,China)

The question to be answered in this paper is who can be the more appropriate executor of community social works:community Committees,or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 institutions?For now,community committees and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 institutions kept the pros and cons.It is just because of the presence of community committee’s disadvantage,so at this time there is necessity for the community social work institutions to enter into the community.But community committees also have permanent community,rooted in the community,and other advantages;and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 institutions although have more advantages in specialization,but there are also many disadvantages,such as outsider status,immaturity,and so on.

community social work;community neighborhood committees;private social work institutions;hub social organizations

本文为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政社互动与苏州基层社区治理模式再造研究”(周艳主持,编号为14SHB002)、“江苏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机制优化研究”(张国平主持,编号为15SHA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周艳(1979-),女,山东文登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常熟理工学院公共管理系教师,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社区治理、社会建设;张国平(1964-),男,江苏苏州人,常熟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保障、非营利组织。

C916

A

1008-7672(2017)05-0040-08

(责任编辑:徐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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