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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2017-02-25孙响林

关键词:审计工作领导部门

孙响林

(河南理工大学 审计处,河南 焦作 454000)



完善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

孙响林

(河南理工大学 审计处,河南 焦作 454000)

高校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既不同于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又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审计,如何做好高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使其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是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所面临的新问题。通过对高校内部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高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若干对策。

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

随着高等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形成,高校的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其经济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对财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而且还包括对非财政资金和附属产业等二级单位的管理上。高校所属学院、处级机关及独立核算单位等二级单位要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其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权、经费使用权、资产处置、预算执行等方面的权力也更大,内部审计、特别是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进一步加强。高校内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既不同于政府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又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审计,如何做好高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是当前高校内部审计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一、高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及作用

高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处或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学院、处室等二级单位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者因调动、交流、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在任职的岗位,对其任期内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其有关经济活动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一种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审计监督引入干部管理,既是维护单位经济利益的需要,又是发挥审计的增值效应和“免疫功能”的需要,同时又能促进领导干部个人及单位遵守财经法纪,达到反腐倡廉的效果。

审计界普遍认为,受托代理及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是审计产生的前提,受托经济责任内容的不断丰富又是审计功能拓展的源泉。对于一个组织来说,由于接受委托人的授权而管理资产和财富,就产生了组织整体的受托经济责任目标。随着组织规模的扩大和管理层级的增加,组织为了实现其整体受托经济责任目标,必然将这些责任层层分解,形成内部分层受托的经济责任关系,这就需要组织建立这种受托责任有效履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因此,高校作为事业单位,由于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规模不断地扩大,既需要实行两级甚至三级管理体制,即分层次管理,又需要通过内部审计来检查和控制其实现整体受托经济责任的有效履行及组织的整体目标。当内部审计具体指向组织内部各层级受托责任领导时,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就成为必然。高校作为重要的事业单位,随着内部审计各项业务的开展,也必然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开展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监督领导干部非常重要的形式,既拓宽了领导干部监督的渠道(通过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经济活动管理中的业绩或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下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干部本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又增强了领导干部依法理财、依法管理、廉洁从政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开展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方面是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审计及其所在单位经济管理情况的检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能够实事求是地指出他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管理建议,从而促使处级领导干部加强学习,自觉贯彻有关财经法规,提高领导干部在新常态下的经济决策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从而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观念,逐步形成比业绩、比廉政、求真务实的正常干部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行为的规范,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促进。同时,也为高校的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真实客观的各项经济信息,提高了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误区

由于我国高校主要任务是教学、科研,不是企业、经营性的公司,因此对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一些片面性的看法,主要有:一是有些人认为经济决策权和支配权在校级领导,处级干部只是执行学校的决策,认为对处级干部审计是多余的,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查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职责上存在哪些问题,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用审计的结论处理干部,这种认识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片面化,忽略了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政绩的肯定作用,误解了经济责任审计,从而产生消极、不配合甚至是抵触的情绪。二是部分教职员工对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或者是片面夸大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或者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不屑一顾。有些人认为被审计部门的领导已经担任了其他职务,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没有起什么作用,只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也有的人认为,领导干部有了经济方面的问题,学校才让内部审计部门去审查,进而产生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不信任;还有的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期望过高,认为审计是万能的,只要经过了经济责任审计,就能解决干部监督和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抓住了审计工作就抓住了干部监督管理的全部。三是部分内部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由于被审计的是中层处级领导干部,是管理一个部门或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位高权重,不敢得罪,也不能得罪,不敢坚持原则,甚至认为即使审计出来问题,学校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积极主动地处理,按目前学校的治理结构,审计部门也没法处理,从而在思想上产生消极应付的情绪,表现在工作中就是不积极、不主动,势必造成相关的审计质量不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于形式。

(二)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不合理,审计评价存在一定的风险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审计方面的法规,教育主管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但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随意性。由于审计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不同的审计人员面对同样的经济问题,可能会得出不同的审计评价结论,影响了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如原国家教委1997年发布的《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责任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虽然对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处级领导干部评价什么、怎样评价、怎样下结论,没有明确的要求,也没有具体的格式规定。特别是对单位负责人责任的划分,没有体现高校的经济活动特点,如对党政(机关)部门、教学(学院)部门和后勤服务等不同的部门,没有制定分类的经济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文件,虽然比较详细地制定了高等学校中层(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也针对高校的特点制定了部分量化指标,但是没有形成便于操作、科学统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审计评价标准体系。由于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以满足财政部门管理的需要为主,但针对高校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不完整、甚至不够规范,直接导致提供的财务数据不能满足审计评价的需要;高校一般只注重制定领导干部任期教学、科研业绩考核指标,而不制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考核指标或制定的经济考核指标不具体。由于没有相应完整的审计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增加,难度加大,审计评价结果不够全面、准确。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导致各单位评价指标五花八门、脱离实际。比如有些单位对财务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还采用在经费相对短缺时期的标准,主要看筹集的办学经费是否在逐年增加,也就是办学经费的多少是作为重要的衡量标准,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经费收入负主要经济责任。实际上,公办高校是非营利性单位,主要收入是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这两项收入是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收费政策密切相关,并且和在校生人数是密切相关的,而在校生人数和国家的招生政策是相关联的,在国家相关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公办高校的办学经费几乎不可能增加。而对财务负责人任期内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等重要的因素缺乏相应的评价。

(三)审计评价内容不够全面

高校的经济行为比较单一,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学费、住宿费,支出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日常运转。实际工作中,经济责任审计依然是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通常只涉及单位财务管理方面问题,和财务收支审计相似,涉及经济决策、经济效果方面的问题比较少,有时只反映单位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不能构成对被审计对象评价的重要依据,而涉及影响评价的内容或者没有涉及,或者没有客观公正的表述。审计评价泛泛而论,避重就轻,就事论事,对涉及的重大经济责任问题也只是蜻蜓点水,简单提一提。

(四)先离后审,存在审计风险,审计结果权威性不强

干部任免或调动是由单位组织部门进行的,具有一定保密性,不可能提前介入进行审计。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是先离任后审计,由于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有限,在大规模调整的时候,离任审计出现了审计严重滞后的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离后审”“批量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已到新的岗位履职、调离或者退休,新上任领导对以前的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普遍存在着“新官不理旧账”的思想,他们会抱着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对待审计工作,对前面发生的一些经济事项,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不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关资料,在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不主动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造成审计人员在收集相关审计资料、查证审计相关情况时非常被动,对审计查出的有关违法、违纪、违规等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困难,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更难(比如审计查出的应上缴财务的收入或应退还的违规收入,违规支出款项处理等需要新任的负责人落实和配合)。新任的负责人认为这是前任负责人的责任,可能对审计处理意见不积极执行,甚至拒绝执行。而前任领导由于不在岗,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无法落实和配合,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极大地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在没有取得充分、可靠、确凿的证据情况下就盲目肯定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的工作成绩,致使审计评价结果有失谨慎和公允,甚至有奉承的感觉。所有这些都会增加审计评价的风险,影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客观评价。

(五)审计结果公开力度不够

经济责任审计经过规定的审计流程后,须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按审计报批程序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分别报送学校有关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被审计负责人原所在单位及其被审计的领导本人,审计程序结束。整个过程是封闭的,并且是保密的。由于审计报告没有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除了上述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之外,其他单位和其他人员无法知道审计情况、处理意见等,既不利于广大教职员工及社会相关利益群体、政府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又不利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更起不到举一反三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经济责任审计的增值功能、“免疫功能”等作用就无法体现出来。

(六)审计的技术、方法落后

目前,高校基本实现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电算化,财务软件的管理和核算功能也比较完善,但高校审计部门利用审计软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较少,利用大数据技术、云技术进行审计的更少。经济责任审计需要查阅、分析大量的资料,但由于各种会计核算软件不同,数据结构不统一,给数据分析软件的开发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文档、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如何将这些资料作为数据进行快速分析是摆在我们审计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大多数高校对经济责任审计主要还是运用查看会计账目、翻阅会计凭证等传统的审计方式,进行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审计信息。有些违法违纪问题在会计资料中没有直接反映,需要查阅有关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签订的经济合同,通过调查走访、谈话等多种方式来获取相关的审计线索和审计证据。由于审计技术和手段的落后使得审计效率低下,审计质量也难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无法全面准确了解经济责任人的真实经济责任情况,也就无法对领导干部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七)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机制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新工作,尽管高校都普遍建立了由纪检、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还是审计部门在做,没有真正形成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互动机制,在审计工作中缺乏协调与配合。审计部门在制定工作计划和审计方案时没有征求人事等部门的意见,人事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只要结果,不管过程,没有当成分内的工作来做,只是被动地参与。财务部门认为自己是管事中监督,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是审计部门的事情,因此提供财务相关资料的积极性不高,更不可能积极主动地配合。由于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不够,审计无法形成信息共享和合力,影响审计的效果。

三、完善高校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强化审计意识

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重视是搞好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保证。学校应该把审计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列入学校的章程和学校工作计划,行政一把手应直接分管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审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

审计部门及广大审计人员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专业知识、政策和规定等,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责任审计氛围。通过宣传,使广大教职员工及时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内容、意义,充分认识审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消除一些人的抵触情绪,使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达成共识,从而理解审计行为,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

高校主管部门应根据高校的特点制定《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体系》,根据不同院系和职能部门的特点、设计不同的评价、考核等指标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对掌握大量资金,有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和管理权等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应作为审计的重点监督对象,实行任期中审计和离任后审计相结合。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在合理分类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的领导干部评价标准,如对党务系统、行政系统、后勤系统、基建系统、学院等分别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只有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审计评价才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学校审计工作计划中,做到常规化

由于审计部门审计事项多、时间紧、任务重,审计工作必须有计划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减少突击式审计、临时性审计和成批量审计的做法,做到审计工作制度化、常规化。审计部门应和组织人事部门积极协调,在领导干部换届前,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有比较充足的时间进行方案制定,进行审前调查,搜集相关资料和审计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要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相结合,将审计关口前移,通过检查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完成和执行情况,便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把损失降到最低的限度。通过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先离后审或先任后审的被动局面。破解审计配合难,审计执行难,审计结果运用难等问题,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制定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审计结果公开,既是对审计部门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又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有单位存在问题的曝光。除审计结果中确实有不适合公开的内容、涉及需要保密的一些事项外,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结果公开:以召开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形式在被审计者所在单位中公开;在校园网内网相关的栏目上予以公示;以学校红头文件形式下发。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不仅让广大教职员工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过程和审计结果,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公开透明度,而且还是发挥群众监督,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五)改进审计方法和手段

高校审计部门要在传统查账审计、单纯依靠财务资料等方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下审计的新方法、新途径。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审计软件等先进技术,通过接口与本单位的财务软件连接,共享数据,进行计算机网络审计、在线审计等,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要的数据资料,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采取调查问卷、查阅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方式,多方面、全方位收集审计资料,对经济活动程序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计,并综合分析,以保证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全面性、客观性。

(六)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涉及面广、敏感性强、内容复杂的工作,应成立由校(院)长亲自挂帅的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通过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法律事务和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才能取得成效。为此,学校不仅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程序,形成整体合力,而且还要交流和通报审计情况,及时研究并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优势互补,协同运作的机制。

(七)提高审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要保证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高,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就必须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审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敢于碰硬,切实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要有计划地安排审计人员进行后续业务培训,不断拓宽其知识面,最终使审计人员成为既精通财务、审计业务,又具备管理、工程、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八)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审计,目的都是加强对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规范,只有高度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才能发挥增值效应和“免疫功能”,《审计法》以及各种审计制度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组织人事等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

(1)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组织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干部的监管。根据审计情况及结果,对发现的有苗头、一般性违纪问题,应对有关领导干部给予谈话教育,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对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做到举一反三,对所有干部进行相关的警示教育,从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查找原因,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和落实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对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好,工作实绩突出,认真执行“八项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表扬、奖励。

(2)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纪检监察部门应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具有严重违法乱纪或存在重大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要及时做出处理。

(3)加强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部门对决策失误或内部管理混乱、渎职,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师生意见大、不能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能给予处理、处罚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建议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列出整改时间表、责任人,并将审计整改结果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认为需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认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手段,确保审计结果的运用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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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晓雪]

Reflection on the improvement of internal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in universities

SUN Xianglin

(AuditDepartment,HenanPolytechnicUniversity,Jiaozuo454000,Henan,China)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s different from the government audit authority and the social auditing agency, at present, how to audit Chu rank leaders’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nd to better play the “immune system” role of audit is the new challenge for the work of department audit in universiti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of Chu rank leaders, this paper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of Chu rank leaders.

universities; internal economic responsibility audit; countermeasure

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9779.2017.02.005

2016-11-02

孙响林(1966—),男,湖北黄冈人,高级会计师,主要从事财务管理、审计方面的研究。

E-mail:sunxl@hpu.edu.cn

F

A

1673-9779(2017)02-0025-06

孙响林.完善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2):02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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