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视角下的毛泽东制度思想
2017-02-24吴朝阳
吴朝阳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 广东 广州 510275)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视角下的毛泽东制度思想
吴朝阳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 广东 广州 510275)
毛泽东关于制度构建的思想极富价值,但对这一思想的认识也存在不少误区。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视角有助于加深对毛泽东制度思想的理解。人民主体构成了毛泽东制度思想的实质正义内容,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方向;群众路线则为实质正义的实现提供了程序正义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提升了制度运行的效能。人民主体的实质正义与群众路线的程序正义的统一,使毛泽东的制度思想产生了持久的生命力。
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毛泽东制度思想
近年来的毛泽东研究领域,有一种观点流传甚广,那就是认为毛泽东晚年的失误源自于毛泽东对制度问题的忽视。这一观点主要源自于邓小平同志的一段话。在评价毛泽东晚年的问题时,邓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1]这段话深入人心,几乎成为理解毛泽东晚年问题的定论。邓小平的这段话当然没有问题,但这段话的确让一些人产生了一种误解,误认为毛泽东一生在制度建设方面严重缺失,甚至毫无建树。但当我们深入研读毛泽东著作时,则发现了恰恰相反的事实,毛泽东一生不仅进行了丰富的制度建设,同时也提出了大量的极富价值的制度思想。
一、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理解毛泽东制度思想的一种可能视角
与毛泽东的制度思想相关,还有一种观点传播广远,这种观点和毛泽东自己说过的一段话有关。1958年8月24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发表谈话时说:“公安、法院也在整风,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成。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有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4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2]这段流传广泛的话,意思清晰明白,几乎坐实了毛泽东讲人治不讲法治的形象,再加上之后新中国出现的政治动荡和混乱,更有越来越多的人坚信,这段话就是毛泽东追求个人权威、不尊重法律和制度权威的明证。然而,熟知往往非真知。事实上,只要认真体会,便不难理解,毛泽东这里的讲话主要是从政治的高度来讨论法律制度问题,批判的主要矛头并不是指向法律的实际操作和具体实施,而是针对繁琐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毛泽东讲这番话,同时也是为了强调包括司法工作在内的各项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更要注重调查研究,要像马青天那样在深入基层的现实工作中解决人民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这恐怕才是毛泽东这段讲话所蕴涵的个中真义。
由此可见,对于毛泽东关于制度的思想,我们不能仅仅从表面的只言片语进行理解,必须从整体上把握毛泽东制度思想的实质。在对毛泽东制度思想的研究中,借鉴西方关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理论视角,也许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毛泽东关于制度思考的本质。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是西方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尽管二者关系极为复杂,但总体上,对于程序正义的强调在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占据主导性地位。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在西方广泛流传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甚至认为:“程序的公正、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有可能的话,人们宁肯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3]
当代程序正义理论研究最具代表性的学者是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重点讨论了纯粹的程序正义问题。罗尔斯认为:“在纯粹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4]86罗尔斯进而认为:“纯粹的程序正义的巨大实践优点就是,在满足正义的要求时,它不再需要追溯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我们避免了将由这类细节引起的非常复杂的原则问题。”[4]88罗尔斯对正义问题的讨论,使正义问题越出了纯粹的法律领域,涵盖了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经济问题。不论他的理论引发多少争论,其所提出的程序正义问题已经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应该说,这种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有其合理性,在一定的限度内,程序正义的确有利于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但如一味地强调程序正义也会在实践中带来严重的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程序正义的实现往往离不开各种资源的保障,某种意义上拥有资源更多的人也更有机会利用程序实现正义。在越来越精致繁琐的程序正义演进中,程序运行的成本也在日益抬升,程序正义在现代西方社会越来越成为一种价格高昂的奢侈品,也逐渐成为强势集团压制弱势群体追求实质正义的工具,这就导致程序正义走向异化。在法律领域,表现为日益升高的诉讼成本,使中下阶层越来越难以承受。在政治领域,对民主政治程序化的过度追求,消耗了越来越多的政治经济资源,而政治发展的结果却距离实质正义越来越远。这已经成为西方政治发展的一大隐忧。
尽管毛泽东没有直接受到西方正义理论的影响,但他对于中国制度建构的思考中,同样反映出对于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深刻理解。毛泽东关于制度的诸多思考中,一方面既体现出鲜明的通过制度构建追求实质正义的特点,同时这种实质正义又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独特特质,另一方面毛泽东对过于繁琐的程序正义往往深恶痛绝,强调用更能体现实质正义的方式来实现党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
二、人民主体:毛泽东制度思想中的实质正义追求
如果说在中国社会的制度建构中,有一种核心的价值理念支配着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的制度创建,那就是以人民为主体,因此,人民主体就构成了毛泽东制度思想中的实质正义追求。
1.人民主体构成实质正义的价值内核
毛泽东曾经有一个广为人知的论断:“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5]1031这句话即是毛泽东人民主体论的鲜明表达,更体现在毛泽东一生的制度思想和实践之中。毛泽东认为人民在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都处于主体地位,各种制度的创立都要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这种主体性。
首先,人民大众是制度的创建主体。制度要由人民群众作为主体来推动建立。早在1920年参与“湖南自治运动”的时候,毛泽东就强调了人民在制度创建过程中的主体性。他说:“我又觉得湖南自治运动是应该由“民”来发起的。假如这一回湖南自治真个办成了,而成的原因不在于“民”,乃在于“民”以外,我敢断言这种自治是不能长久的。”[6]517-518针对有人认为只有法律专业人士才可以拟出自治方案,因而试图用专业性剥夺人民的创制立法的主体地位,毛泽东用英国的未成文法予以反驳,他同时强调:“这自治法也是大多数人能够制能够议的,并且要这么大多数人制出来议出来的才好。若专委托少数无职业的游离政客去制去议,一定不好。”[6]520这段话体现了毛泽东作为“实践者、行动者从整体的主场看待法律的特点。[7]这表明毛泽东看重的不是法律的形式,而是法律的人民性和实践性本质。
其次,人民大众是制度建构的利益主体。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一切革命斗争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因此,制度的创建本质上都是为了更好地巩固人民的利益。在毛泽东看来,“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5]1096在1942年12月毛泽东更直接的指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并且强调“这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根本政策”[8]。
再次,人民的需要是制度变革的内在动力。毛泽东不仅注重制度建构的重要性,也极为重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强调制度改革一定要从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出发,考虑到群众的实际认识水平和思想觉悟,党员干部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越俎代庖。他说:“要联系群众,就要按照群众的需要和自愿。一切为群众的工作都要从群众的需要出发,而不是从任何良好的个人愿望出发。……这里是两条原则:一条是群众的实际上的需要,而不是我们脑子里头幻想出来的需要;一条是群众的自愿,由群众自己下决心,而不是由我们代替群众下决心。”[5]1012
2.制度存在的价值在于实现人民的实质正义
毛泽东一生追求实事求是,反对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在制度问题上,他尤其强调制度不能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规定,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使每一项规章制度都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利益。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不顾广大人民和其他民主党派的要求,召开由国民党一手包办的所谓“国民大会”,通过了一个所谓的“宪法”。毛泽东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国民大会及其所制定的“宪法”是“由几十个国民党人私自委任的、完全没有民意基础的、强安在人民头上的、不合法的所谓国民政府,披上合法的外衣,装模作样地‘还政于民’,实际上,依然是‘还政’于国民党内的反人民集团。”[5]1060毛泽东还进一步指出:“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民选的政府。难道还不清楚吗?”[5]1070
毛泽东反对制度上的形式主义,追求实质正义的思想也表现在对共产党自己的制度建设中。在井冈山时期,根据地普遍建立了县、区、乡各级民众政权组织。但在毛泽东看来,这些政权组织大多名不副实。“许多地方无所谓工农兵代表会。乡、区两级乃至县一级,政府的执行委员会,都是用一种群众会选举的。一哄而集的群众会,不能讨论问题,不能使群众得到政治训练,又最便于知识分子或投机分子的操纵。”[9]72从这段话里,可以看出毛泽东所追求的不是某种制度的外在形式,也不是制度的表面程序,他看重的是这种政权制度能否带来实现工农兵利益的实质效果。
建国后,毛泽东对制度的实质正义追求有了更充分的体现。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毛泽东关于教育和医疗问题的制度思考。新中国建立初期,医疗教育资源极其短缺,医疗教育人才也极为有限。为了解决人民尤其是条件更艰苦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医疗教育需求,毛泽东多次强调要建立适应农村需要的医疗卫生体制。要面向农村地区增加医疗教育资源供给,同时尽快培养适应农民需要的医疗卫生人才。1965年6月26日,毛泽东对当时的卫生部提出严厉的批评,并讽刺地说:“卫生部不是人民的卫生部,应该改成城市卫生部或老爷卫生部”[10]505。毛泽东还提出,应该“把医疗卫生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与此同时,毛泽东还批评了当时的医疗教育体制,他说:“医学教育要改革,根本用不着读那么多书。华陀读的是几年制?明朝李时珍读的是几年制,医学教育用不着收什么高中生、初中生,高小毕业生学三年就够了。主要在实践中学习提高,这样的医生放到农村去,就算本事不大,总比骗人的医生与巫医要好,而且农村也养得起。”[10]505
除了医疗卫生领域,在教育领域毛泽东也投入了很多的精力。建国后,为了尽快提高农民的教育文化水平,党和政府兴办了各级各类学校。毛泽东还号召利用各种手段全面扫除文盲。1953年在讨论小学整顿的问题时,毛泽东指出:应该容许私塾式、改良式、不正规的小学存在。只要不是现行反革命分子,只要不进行反革命宣传,就可以给他一本教科书去教。甚至和尚、尼姑,只要不宣传迷信,也可以让他们教书*参见:钢二司武汉大学总部编《毛泽东思想历岁》,内部资料,1968年第32页。。1955年,毛泽东在给《一个受欢迎的农业技术夜校》所写的批语中说:“这样的技术夜校,每个乡,在目前至少是大多数的乡,都应当办起来,青年团的各级组织应当管这件事。农民的学习技术,应当同消灭文盲相结合,由青年团负责一同管起来。技术夜校的教员可以就地选拔,并且要提倡边教边学。”[11]正是这些看起来好像极其平凡简单的教育制度和措施,使新中国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基础教育体系。
毛泽东关于医疗制度和教育制度的这些思想,如果脱离当时中国的国情看,就很难正确理解毛泽东的良苦用心。正是这种不局限于僵化的医疗和教育体制,大胆采用各种灵活的医疗和教育形式,在新中国极端困难的条件下,使民众的医疗和教育的实际水平得到全面的实质性提升,为中国现代化事业提供了最基本的保证。当代美国著名学者裴宜理认为:“假如说毛泽东时代中国有很不利的经验,同时它也建立了普及的教育系统,提高了人民的卫生状况,所有经济学家都认为这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12]同时,她还引用著名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的观点佐证说:“我同事阿玛蒂亚·森,论述中国和印度的发展区别时,经常强调印度不如中国的地方,一个是没有很好的基础教育系统,另一个是没有基层医疗卫生系统——而中国这两大基础是在毛泽东时代打下的,否则这30年中国经济不可能有这么大的飞跃。”[12]
三、群众路线:毛泽东制度构建的程序正义保障
毛泽东的制度构想中有丰富的实质正义内涵,同时毛泽东也非常重视这种实质正义的实现程序。只是毛泽东所强调的程序正义不同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那种严格清晰的程序化和形式化的法律规程。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实质正义目标,毛泽东发展了一种更具现实性和灵活性的程序,这就是他所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
首先,群众路线保障了制度构建过程的创造性。群众路线的实施过程,表现在制度中,往往也是制度的酝酿和准备的过程,在与人民群众的频繁互动中,制度的理念和精神也早已渗透到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这有利于增强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制度的死板和僵化,使制度得到群众更好的理解和执行。
毛泽东强调要遵守制度和法律,他说:“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13]但他又非常警惕制度的死板僵化会造成党政机关的官僚主义作风,进而会对人民的积极性造成消极影响。在谈到《党章》的修改问题时,毛泽东说:党章应当充分体现纪律和创造性,体现群众路线,没有纪律是不行的,但纪律太死了也不行,会妨碍创造性的发挥[14]。从这里可以看出,对于如何才能保证规章制度的创造性,毛泽东的方法就是上下结合,走群众路线,向群众学习,及时汲取群众的新鲜经验。毛泽东说:“要在人民群众那里学得知识,制定政策,然后再去教育人民群众。”[15]
其次,群众路线还为制度变革提供了新鲜的经验。为了防止制度形成后走向僵化,毛泽东还特别强调制度的变革,当然这种变革也同样离不开群众路线的推动。1958年,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毛泽东肯定了建国以来积累起来的很多规章制度是适用的,但同时也认为有很多规章制度已经成为进一步提高群众积极性和发展生产力的障碍,必须加以修改,或者废除。毛泽东就此指出:“在修改或者废除这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方面,最近一个时期,在群众中间,已经创造了许多先进经验。”[16]可以说, 群众路线使党的各项制度始终在鲜活的群众实践中接受检验,从而保障了制度的变革弹性和实施的灵活性。
再次,通过群众路线实现对群众的再教育。通过群众路线建立或者变革规章制度的过程,既是党员干部的学习和接受群众教育的过程,同时也是对群众进行再教育的过程。一方面,毛泽东强调干部要虚心向群众学习,善于倾听下面的意见,先做学生再做先生。另一方面,毛泽东也特别重视通过群众路线来教育群众。毛泽东有非常浓厚的人民情怀,相信“群众有伟大的创造力”,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同时,毛泽东从青年时代起就深刻认识到民众中存在的各种愚昧落后。在毛泽东看来,民众的这些弱点也是中国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为此,毛泽东特别提醒党员干部:“封建时代独裁专断的恶习惯深中于群众乃至一般党员的头脑中,一时扫除不净,遇事贪图便利,不喜欢麻烦的民主制度。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一定要在革命斗争中显出了它的效力,使群众了解它是最能发动群众力量和最利于斗争的,方能普遍地真实地应用于群众组织。”[9]72马克思主义把人的自由和解放作为人类最终的发展目标,因此对人民的教育理所当然也是中国共产党追求实质正义的核心目标。因此毛泽东强调,一定要在群众路线中使人民得到锻炼和教育。
四、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毛泽东制度思想的生命力保障
毛泽东制度思想中的正义追求,首先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的要求;其次也适应了中国落后社会的现实发展需要。通过这种追求,降低了实现实质正义的政治、经济成本,也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在极为困难的条件制约下,较好地解决了中国发展的普遍性、平等性和均衡性问题,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最基本的人力资本储备、基础设施条件、工业发展能力和国家安全保障。
从另一个角度看,毛泽东对制度的实质正义的强调,使中国把发展的重心转向对实质性问题的关注,从而使当代中国避免了发展中国家普遍陷入的一大陷阱,即由所谓竞争性的大众民主所导致的程序性内耗。新加坡著名学者郑永年认为:“在后发展中国家,近代国家制度并不存在,过早引入了民主政治,尤其是大众民主政治,就有效地阻碍着这些国家的基本国家制度建设。不难发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很难成为这些国家政治精英的议程,他们的议程始终就是政治斗争,即各派政治力量争抢国家有限的经济资源。结果经常使得国家要不陷入个人专制之苦,要不陷入无政府之苦。”[17]毛泽东通过群众路线实现的程序正义,使中国共产党的制度选择始终不脱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群众路线所蕴含的程序弹性使其具有强大的制度包容性,使制度的产生、运行和变革始终保持在富有活力的状态。
毛泽东通过群众路线教育人民的思想,又成为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一个共生点。某种意义上说,人的改造和教育一直是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和通过群众路线教育人民并不矛盾,恰恰相反,这二者的辩证统一过程,正是制度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生动体现。这种统一在保障人民主体权利的同时,也把这一过程转化为一个引导人民认识自己的权利以及正确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使群众认识自己的利益,并且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18]这才是人民主体地位的真正内涵。缺少了这一环节,要么导致人民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要么过度放纵民众的非理性力量,从而导致民粹化的发展倾向。
纵观毛泽东的制度思想,可以说人民主体构成了毛泽东制度思想的实质正义内容,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方向;群众路线则为实质正义的实现提供了程序正义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提升了制度运行的效能。人民主体的实质正义与群众路线的程序正义的统一,使毛泽东的制度思想具有了持久的生命力。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3.
[2] 丛进.曲折发展的岁月[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65.
[3]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1.
[4]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 毛泽东.毛泽东早期文稿[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0.
[7] 喻中.毛泽东的法家观[J].理论探索,2017(1):10.
[8]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67.
[9]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0] 逄先知,冯惠.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五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
[11] 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65.
[12] 李宗陶,沈从乐.裴宜理破解“造反的密码”[J].南方人物周刊,2010(26):73.
[13] 逄先知,冯惠.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三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71.
[14] 逄先知,冯惠.毛泽东年谱(1949—1976):第二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570.
[15]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24 .
[16] 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53.
[17] 郑永年.毛泽东与中国模式的兴起[EB/OL].[2014-07-29].http:∥business.sohu.com/20140729/n402855049.shtml.
[18]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18.
[责任编辑:张文光]
启示与理性主持人导语(14)
On Mao Zedong’s System Thou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WU Chao-yang
(Institute of Marxist Philosophy and Chinese Modernization,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Mao Zedong’s thought of system construction is of great value,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misunderstandings about the idea. It is helpful to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Mao Zedong’s system thou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procedural justice. People as the main body constitute the content of substantive justice in Mao Zedong’s system thought, which provides the direction for the system development, while the mass line provides effective guarantee of procedural justice for the realization of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also enhances the efficiency of system operation. The unity of substantive justice with the people as the main body and procedural justice with the mass line makes Mao Zedong’s system thought maintain its everlasting vitality.
substantive justice; procedural justice; Mao Zedong’s system thought
2017-02-15
海南省社科基金项目(HNSK (GJ)12-37)
吴朝阳(1974-),男,河南平舆人,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2010级博士生,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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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4-1710(2017)03-0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