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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的必然性探源

2017-02-24杨巧蓉

山东社会科学 2017年10期
关键词:价值观法治法律

杨巧蓉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101)

·政治学研究·

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的必然性探源

杨巧蓉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101)

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不是简单地变化,而是从理念到实践、从治国者到社会民众的立体式的、全方位的大变革。它不是权宜之计,其必然性深深植根于中国的现代化实践。概括起来,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的价值必然性;二是现代社会突破人治思维与方式以及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理论自觉之必然选择;三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于破解改革难题的迫切需要;四是在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入趋向高度复杂的时代,中国谋求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

社会治理方式;人治 ;法治价值观;法治;必然性

全面性、有机性、持续性是社会治理方式转向的三个基本特质,这些特质决定了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不是简单地变化,而是从理念到实践、从治国者到社会民众的立体式的、全方位的大变革。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解决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社会中的奠基问题,才能葆有源头活水,才能水到渠成。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提升至国家战略的高度,有四个层次的深刻涵义:一是彰显了法治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核心地位,法治价值观是其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与实践的基础与保障;二是表明了治国者突破传统文化禁锢的魄力与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理论自觉;三是奠定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破解改革难题上的基础地位;四是回应了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与全球化发展及全球治理间的关系。此四层涵义,从主体选择、客观规律、现实吁求、全球化发展等内容上系统地辨析了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的必然性,进一步证明了法治是手段与目的统一体。

一、法治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核心”的必然性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价值体系中最本质、最具决定作用的部分,它支撑和影响着所有价值判断,①参见王泽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本质规定性及路径选择》,《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5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现实的,也是理想的,指引着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方向。因而,如果一个国家在其现代化进程中不重视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实践,不论其治理程序设计得多么精巧,其治理目标多么宏大,终将因缺乏感召力和聚合力,而成为一朵彼岸花。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以“三个倡导”②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32页。的形式,发布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十二个范畴“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③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日报》2014年5月5日第2版。。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作用的高度概括,更是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为我国政治经济活动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基本价值遵循。基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上的全面分析,我们发现,“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十分特殊的。它涵摄与反映了其他11个核心价值观念的最基本要求,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其他核心价值观念发挥着保障与促进作用。”*袁久红:《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科学阐释》,《唯实》2014年第12期。

(一)从国家层面来看

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法治水平和法治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性标志。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一个国家的综合性指标,既包括经济发展力、政治净化力、军事战斗力、民众致富力、矛盾化解力、生态循环力等“硬实力”,也包括文化影响力、政府公信力、环境吸引力、民众修养力等“软实力”。两种实力都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必备力量,但这两种力量若缺少了法治基础与保障,都不会获得长久的保存与发展,而只会陷入一种“无力状态”。

国家的强弱、民主与否、文明兴衰、治与乱,都处在变动中,变动是自然的,但进步与发展却并非自然发生的。因此,在变动中寻求发展与秩序,就必须凭借规则。法治就是规则之治、规范之治,将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之核心内容,为国家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稳定性提供了保障。把法治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能够树立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性。法律权威与威权主义有着本质区别,迄今为止,法律权威始终是扼制威权主义滋生的最有效方式。“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何毅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在限制权力扩张与滥用的同时,也赋予了权力行使的合法性空间,并且保障了权力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权力与保障权益兼顾,正是法治的独特之处,也是现代社会需求之因。

(二)从社会层面来看

关于自由,有两种基本的观点: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毫无制约的自由,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这种自由是恣意的、破坏性的,是一种事实上的不自由,只会导致一种人对人是狼的混乱状态*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8-131页。,也因此被称为极端的消极自由。在现代社会,极端的消极自由观是被彻底放弃的。现代化国家是法治国家,自由是做法律不加限制的事,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是人们言行的底线,在底线范围内是自由的。法律的底线约束具有普遍性,因此,这种有边界的积极自由观被现代社会所认同。换言之,法治是自由的保障,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

关于平等,它不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而是一个规范性概念。人们目之所及,很容易发现人和人之间从生理差异上就决定了“生而不平等”的事实,而且,随着家庭环境、教育程度、就业平台、人际关系等后天因素的不断参与进来,人之生而不平等往往被无限放大。然而,法治社会中,在法律面前,人以“公民”的身份实现了平等,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拥有同样的法定权利与义务,无论是谁,都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触犯法律也终将难逃法网的制裁。所以,法治是实现平等、保障平等权益的最切近方式。

关于公正,它也是一个规范性概念,与平等有关联,但又有不同。公正以平等地对待每个人为基础,承认法律赋予每个人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同时又承认人们事实上的不平等,即法律面前平等的每一个人并不同等具备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而且也并不能同等程度地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正也因此打破了那种用结果平等否定机会平等而形成的“伪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对公正这层含义的诠释与实践。当然,在贫富两极分化日益严重的情况下,采用累进税、遗产税、房产税等法律限制性措施,通过二次分配的制度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进行适度补偿或救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发展,这是一种被普遍认可的公正。不难看出,这其中涉及到的理念或者具体的措施、政策,离开法律的作用,都难以付诸实践。

(三)从公民层面来看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属于个人道德层面的要求。自古至今,诚信都是被我们社会所推崇的基本价值观,“无信不立”是对于诚信价值及地位的最好概括。但是,“老实人吃亏”在一定程度上是当下人们的一种普遍认识,一味追逐个人经济利益,使得现实社会中的诚信危机令人担忧。说到底,诚信基于道德,道德维系于自我约束,而没有监管的自我约束力极为有限,尤其现代社会正在从“熟人社会”进入“生人社会”,这无疑加速了道德他律作用的式微甚至失效。当下,诚信危机给社会治理带来多方面的、严重的负面影响:其一,失信行为反而获利,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破窗效应”;其二,诚信危机链条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会“互害”倾向,出现了一系列的发展困境;其三,政府公信力降低,社会矛盾与冲突时有发生,导致社会治理成本不断攀升;其四,诚信危机对整个社会诚信红利的侵蚀,对青少年教育产生了极其不利的代际影响。从这几个主要方面来看,诚信危机已经到了必须加以清算的关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就是要以法律的方式对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加以明确,并依法治理一切失信行为。

我们认为,不管人性恶与人性善的争论有多激烈,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性中有恶的存在,当恶念超越善念之时,人必将成为他人的限制、灾难。如果此时再强调以道德进行“软约束”,不仅徒劳无效,还会因错误示范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心理。因此,“必须竭尽全力使法接近人民,巩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人民能够理解、了解和评价自己的法律,能够自愿遵守自己的义务和禁令,忠实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应该成为生活的因素、实际行为的尺度、人民心灵的力量。”*[俄]伊林·亚·伊林:《法律意识的实质》,徐晓晴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在法治不到位、法律法规简单划一、大家都不在意法律规则和程序,一切全凭个人良心和智慧、甚至凭个人‘关系’办事的社会环境中,‘人’就越显得复杂、曲折、机心过重,相互攀比和防范越多,而社会的道德风气越难以掌握。”*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现实表明,完全靠道德或者主要靠道德治理社会存在很多现实难题。“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使人服从,也在帮助他们成为有道德的人。”*[意]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等译,新星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先有对违法处罚的“怕”而选择守法,再到把约束转为习惯,从而成为一个道德自律的人。可以说,现代社会,一个道德的人,往往首先是一个守法的人、一个敬畏法律的人,而不是相反。

基于以上三个层面的分析,我们看到,法律就是要使一个健全社会所应有的道德规范加以法制化,从外力上给它以硬性保护,使更具操作性,让不道德的人或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对有道德的人进行必要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与道德的目的是一致的,都在于使人的生活更加有序,不至于使自己成为他人的枷锁,进而使社会表现出秩序性、稳定性与持续性。但是在法律与道德问题上,仍然需要强调,法律在现代社会必须挺在道德的前面,唯有如此,道德才是可以谈论或培育的。可以说,“法律几乎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每一个部分穿过。”*[美]詹姆斯·J·赫克曼等编:《全球视野下的法治》,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法治不只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独立构件,同时也是渗透于其中的贯穿性机制,*参见刘风景:《核心价值观建设的法治之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5年第4期。法治价值观也因此必然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核心。

二、突破人治思维方式的禁锢与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理论自觉选择

每一种社会治理理论、治理方式都是自发性与自觉性合力作用的统一过程。自发性指的是它并非圣人或天才的发明与设计,而是源自社会的实践;与此同时它又表现出强烈的自觉性,即它是有目的的选择,是多重目的在相互碰撞与磨合中,彼此抵消、融合而达成的某种共识。把法治作为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就是自发性与自觉性合力形成的理论共识:法治是突破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治思维”的武器与不二选择,法治是实现中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之选,法治是中国共产党跳出执政历史周期率理论自觉的战略抉择,法治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题中之义,更是其必由之路。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可供今天社会治理所借鉴的法律思想。比如,“法者,治之端也”*[战国]《荀子·君道篇第十二》。、“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战国]《韩非子·有度第六》。等等,这些思想肯定并强调了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并将之与国家的强弱兴衰连接起来。这一点对于我们今天中国社会治理仍然具有重大的启示和实践价值。但就本质而言,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律思想决定于同一社会的经济基础。我国传统文化中关于法与法制的观点与理念,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封建统治,这决定了它必然要在人治的框架中加以设计与实施。人治模式下,一切法权在统治者,法律成为统治者控制人、维护统治权的工具与手段。历史明鉴,政权更替易,推翻封建王朝易,但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思想及其烙印下的思维方式的转变却不易。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在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增强。然而,在具体的执行中、生活实践中,人治思维方式依然显见。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社会治理主体的一极化格局没有明显改观,权力运行中的权比法大、以言代法现象时有发生,以致权钱交易等贪腐现象的滋生与蔓延;由于民众权益保障的法治通道滞塞,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度不高,人们求人而不诉诸法的情况较为常见。这些现象正是传统人治思维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具体体现,显然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已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严重阻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相对应的实际行动。因此,要实现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必须突破传统文化中人治思维方式的藩篱。

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既是一场社会革命,也是一场深刻的思想革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治理方式上的认识,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一样,是层层推进,从自发到自觉地不断探索、逐步深化的过程。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尽管二者只是一字之差,但这不是文字上的替换游戏。“管”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思维的具体运用,具有很强的控制意味,在管控之下,社会中的丰富性和差异性被人为的力量所轻视、所消除,权力边界模糊,容易出现权力独大、滥用现象。“治”则承认并强调主体多元性对于社会治理的必然性,这种认识上的转变是社会治理实践中打破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局面的前提条件。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在权力分解的同时明确了权力对应的责任,从而不仅能防止权力被滥用,还能有效整合各主体力量,形成社会主体参与治理的动态长效机制,对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大有裨益,因为现代政府承担的责任越多,它在本质上就变得越脆弱*参见[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二是把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对法治手段与目的合一性的全新认识,也是对既往把法律仅仅作为管理手段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的遏制。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进一步说,只有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综上可见,中国共产党对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的认识不是一步到位的,期间经历过波折;而且,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在理论战略上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旧思想、旧观念能够戛然而止,相反,在新观念的确立初期,旧观念在一定范围内还会“负隅顽抗”——或者正面冲击,或者重新包装,或者挖空心思寻找新论据,企图依然活跃在历史舞台。尤其需要警醒的是,这种新旧思想抗争的阶段并不会太短,或许很长,在某些节点上,旧观念还有可能兴风作浪。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97页。始终秉持法治价值观,使自身在实践中始终具备一种强烈的理论自觉能力,是始终保持先进性的必然抉择,是实现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的必然抉择,也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必然抉择。

三、破解改革难题对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现实吁求

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从未间断,且在不断加码,也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它与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相比、与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的法律支撑相比、与人民切身利益需要的法律保障机制相比,仍然存在力度不够、相对陈旧、执行不到位、程序不合理、法治价值观不健全等问题。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的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寻求制度化的保障。所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2页。

(一)破解“资本附权、权力寻租”的现实困境,吁求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改革开放近40年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中国的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城镇化也加快了步伐*2011年,我国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2014上升到54.77%。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到2020年中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参见李佐军:《城镇主导社会翩然而至》,《北京日报》2016年1月18日第14版。。因为曾经落后太多,所以快马加鞭地赶,“赶快”已经成为时下一种社会氛围,然而,在政治体制上、社会法治上、社会心理上没有与之同速度的改革加以匹配。现实中出现了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治体制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错位局面,出现了有新问题新矛盾却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法规解释与规约的困境,出现了人人唾弃贪官、憎恶腐败却又期盼自己上位的悖反现象。显然,这些问题已经超越了道德领域,不是靠个人或某个集体的自觉自省所能解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特性,即资本增殖的本性,但当市场资源多数还掌握在政府这只手中时,资本为了实现自身价值必然委身权力;与此同时,政府权力由于过于集中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寻求滋养的本性也必将暴露无遗。“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 。”*[英]约翰·埃默里克·爱德华·达尔伯格-阿尔顿:《自由与权力》,侯健、范亚峰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42页。这一论断被人类历史一遍遍地证实。

我们说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其中有两层意蕴。其一就是我们通常将之作为一个判断句式陈述时所表达的:现代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是其“应然”的层面。其二则表明了法治特质之于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并不是理所当然的,而是它们得以自存自立的内在深层需求:市场经济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分工细化、合作深度化、全球化带来了市场全球性、危机链条性,市场经济的这些特点吁求更高水平的法治,同时,现代社会对政府权力提出了限度、效度、快速、透明等方面的新要求。换言之,没有法治的社会就不是现代社会,没有法治的经济形态就不是市场经济,这是其“实然”的层面。所以说,“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后,一些变革不到位、策略偏差、矛盾淤积、以及时代发展新形势所带来的法治建设问题、局限与挑战也逐渐凸显出来”*马长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重建法治价值观》,《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之时,必须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使市场经济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在法治社会获得发展,促进“权力作用方式向法治型的变革”*陈义平、黄方:《政府的权力作用方式变革与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为政府的社会治理行为提供行为预期与矫正机制,从而走出非法治思维下的资本附权、权力寻租困境。

(二)破解我国信访困境,吁求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我国的信访制度是由最初的专事专办的临时性机构逐渐演变形成的。全国信访系统的设置,本意是为了疏解民意、解决民情民事、扩大人民群众参与政务的渠道。但由于信访量的增多、信访问题的五花八门,当地方信访局无力接访、更无力解决上访问题时,出现了群众越级上访与地方从上到下的各级各路截访的现象,有的甚至因此形成了群体性事件。从中我们看到,一些很棘手的问题的产生,根本原因不在于基层的不作为,而在于问题的源头与爆发的属地不在同一层级上。换言之,基层往往是发生具体问题的场域,而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权又极为有限,它们因此只能依赖上级部门的交办、指办。这一特点产生三重后果:为了自身问题得到关注,上访者多采取越级上访或其他非正常的手段;基层信访部门因为被“告状”后自然受到批评甚至处罚,因此拆借力量堵访、截访;上级部门不胜访扰,把上访数量与地方稳定绩效挂钩。

对接到现实中,领导包案责任制的出现,直接导致了群众在利益受损时信访不信法,并寄望于越级上访、暴力抗争等非正常手段来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引起更高层领导的重视而获得诉求的满足。当公众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利益满足后,又会激发具有相似利益诉求的群体寻求同样的途径,造成群体性社会冲突的恶性循环。*参见蒋俊杰:《我国地方政府转变社会治理方式:挑战、问题与对策》,《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这种“信访困境”源于人治思维,又不断地强化着人治思维,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会结构紧张”,“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强化了群体间互不信任的社会心理,其中孕育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如干群关系恶化,仇富心态蔓延,无直接利益的社会泄愤事件不断发生等”*蒋俊杰:《我国地方政府转变社会治理方式:挑战、问题与对策》,《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因此,明确上访群众的合法性利益及其所属领域,理清领域权责及其相应行政程序,从根本上消除我国信访困境的成因,必须树立一种法治思维与方式。

(三)破解生态环境恶化难题,吁求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在物质利益诱惑面前,只要付出的代价不足够大或者代价不在眼前,人们都会因心存侥幸而选择铤而走险,且前赴后继,而人类决策的“诸种错误造就的结果最终由环境来承担”*[法]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然而,发展实践史证明,人类每一次所谓对自然界的胜利,都受到了自然界的报复,因果关系律在人类与生态之间得到了最深刻、最惨痛的印证。综观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呈现出了一种“结构型、压缩型、复合型的特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5页。,问题新老交错,纷至沓来。这一现状时刻都在警示我们,这种警示的威慑力取决于一整套跟进的严厉惩处措施,而这些措施必须以人人遵守为前提条件,唯有法律有此效力;否则,长此以往,警示就变成了“熟视无睹”的常态,其后果就是有利可图的“无所不为”、环境补偿的“遥遥无期”以及环境治理的“无所作为”,面对生态环境污染出现一种五十步笑百步的讽刺画面。*参见杨巧蓉:《全球化视野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之困境与应对》,《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

破坏生态环境的可能是少数人的、一时的行为,但是生态恶化是扩散性的、持久性的、传递性的,因此从结果来看,每一个人都会成为生态环境恶化的受害人。“我们在生态环境方面欠账太多了,如果不从现在起就把这项工作紧紧抓起来,将来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4页。显然,面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政府的一己之力鞭长莫及。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完善与否是生态文明建设好坏的关节点,也就是说,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完备可行、权责明确、赏罚分明,就能最大限度地制止生态环境领域的破坏行为。否则,生态环境建设就会沦为一次次的修修补补,永远只能是对于结果的治理,而难以从源头上加以把控。法治方式就是从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后果两头加以把控,因为法治方式的主要载体——法律的功能,“除了惩戒犯罪以外,还有震慑和教育作用,而这种作用会使那些企图触犯法律的人,都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都会知道他们犯罪以后的后果。法律的精神就是严格和公平,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也都受到法律的制约”*谢永亮:《智慧大师李光耀》,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252页。。因此,破解生态恶化这一发展难题,必须诉诸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环境的看护人、报告人、责任人,久而久之在全社会普遍树立起法治价值观,进而使人们对自然法则产生敬畏,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

(四)破解社会法治文化不彰问题,吁求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表明了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的必然性和坚定决心。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许多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实施。然而现实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比如,权力寻租、资本附权、信访困境、生态环境治理难题等等错综复杂,成为中国社会治理中的重大风险因素。就其根本原因,还在于非法治思维、非法治方式。非法治思维下的人治社会,建立起来的是熟人之间的特殊信任,特殊信任成本小,但是进路狭窄,也更容易造成交往焦虑,因此难以出现社会范围内的大繁荣;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下的法治社会,产生的是普遍信任,普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交往焦虑,使人们更愿意参与社会事务。一言蔽之,法治与人治是两种截然对立的社会治理方式,同时也固化着两种文化:法治文化和人治文化。当前中国社会治理中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可归因于法治文化的缺失,或者说法治文化的微弱。

换一个维度看,法律法规是“鱼”,法治文化则是“渔”,从鱼到渔的转换,就是使人们有能力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手段使自身的权益受到保护,就是在产生纠纷、遇到问题之时,首先想到的是诉诸相关法律法规,而不是求人、找人、整人,也不是明知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对走法律程序深深恐惧。“法治和人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需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9-100页。若法治文化是这个社会文化的显性特征,那么社会治理的法治方式必然战胜人治而居于主导地位。“事实上,法律的规则是在人们共同的意愿基础上制定的。它是实施疏导的‘建筑’;它是积极有力的力量,正如规范运河流向的航道;它将规定了堤岸内河水的流向,指挥着洪流在堤岸里流动。”*[美]约翰·杜威:《公民及其问题》,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我们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社会的秩序、社会的现代化离开了法律、法治,是万万不能实现的。一个以法治文化为底色的社会,一定不是法律法规密集复杂的社会,而是法治文化熏陶了人的法律素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已经成人们的习惯的社会。“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只是需要很少的法律的,而在有必要颁布新的法律时,这种必要性早已普遍为人们看出来了。”*[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16页。

四、在全球化中谋求持续发展的时代之需

全球化是世界文明发展的大趋势,中国是全球化的参与者、推动者。中国的现代化离不开全球化,中国的发展受惠于全球化发展;同时全球化的发展秩序也离不开中国,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担负着全球化赋予的历史责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与要求,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转向是中国融入全球化的时代之需。它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社会治理摈弃人治思维、人治方式的决心;它向世界传递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法治化、理性化的讯息;它向世界表明了中国用法治思维和方式争取和护卫国家利益与人民权益的坚定立场。

首先,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彰显了中国摈弃传统人治思维与方式的决心,向世界表达了中国参与世界、融入世界的一份诚意,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其他国家与地区对中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信心。一般说来,人类社会治理方式就是人治和法治两种,就本质而言,二者非此即彼。中国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就是要彻底摈弃人治思维与人治方式,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法治价值观,进而以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进行决策和一切实践活动。法治治理方式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更强,这显然优越于人治方式下的随意性、短期性,因此无论是走出去还是迎进来,都能显示出中国参与世界、融入世界的真诚。这不仅能够减少彼此间的误解,提高交往效率,节约交往成本,而且随着中国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社会的稳定性、抗风险能力的逐步增强,世界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信心也会随之增强。

其次,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是中国承担世界大国责任的需要。中华文明是世界文明的一部分,中华文明为世界文明的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近代以来,中国的发展明显地落后了,中华文明不再是世界文明的引领者。现代社会,“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何毅亭:《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们确立了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但是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的影响依然存在,中国社会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始终没有真正地全面地确立起来,以致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治理困境。在前进道路上,我们有基于国情的探索与创新,也有他国经验教训的启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速法治中国建设,正是中国兼顾二者所做出的重大战略选择,因此,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是历史发展与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宪法宣誓制度、普法责任制、落实司法责任的员额制、解决诉讼客场问题而进行的巡回法庭布局、完备国际关系法等等,这些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举措与阶段性成就,也是中国积极提升法治能力进而为参与全球治理秩序化提升话语权所做出的努力,是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作为一个拥有世界第二经济体量的发展中大国的历史担当。

最后,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是在国际事务中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概览世界范围内一切主权国家的决策,不管是以何种方式表现出来,其背后的指挥棒始终是其国家利益,进退选择,其根本目的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争取本国利益。换句话说,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行动和立场表达都是本国人民意志的反映。从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出发,既有友好协商的会晤、高规格的国际会议、区域会谈、主题论坛等和平的往来方式,也有相互制裁、相互震慑甚至局部武装冲突等激烈的往来方式。由于毁灭性武器的诞生和高科技的武装,现代国家对于冲突都相对克制,但是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导致矛盾与冲突是国际社会一种常态化的存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摩擦,反应速度的快慢决定了涉事方站位的优劣。我们看到,一个法律体系构架完备、国际问题专门法类齐全的国家,能够在问题发生的第一时间,按照相应的程序与行动机制做出应对方案。这是法治社会规则性对人治社会的不确定性的优势。

历史发展证明,人治方式下的“武断”是处置国际问题的大忌,因为“不论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化问题所需的那部分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与能力应用所有工具”*[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现代社会,不能寄望于英雄个人力挽狂澜的或然性上,不然,就是置一个国家、民族于危险之境。随着全球化推动下国家间深层次交融的扩展,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利益摩擦、领土争端的问题不可避免。因此,中国社会治理法治转向是中国在全球化中谋求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这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加以理解:一是中国社会治理方式法治转向,把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化解交给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梳理并践行法治价值观,从而营造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部环境;二是在内部树立了法治价值观、培育了丰厚的法治文化的基础上,在面对国际纷争时,国人具有高度的法治理性,能够依据主权法以及国际上相关的规则,快速地做出判断,从而赢得外交主导权。

(责任编辑:张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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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7]10-0181-07

2017-09-11

杨巧蓉,女,四川南充人,哲学博士,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在站博士后。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社会组织在我国社会治理进程中的作用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6M600062)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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