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纳税筹划的影响
2017-02-23姬智霞范丽波
姬智霞 范丽波
摘要:“营改增”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核心环节,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完成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这种财税制度变革必然对科研单位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文章结合科研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着重探讨了科研单位在“营改增”背景下纳税筹划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科研单位 营改增 纳税筹划
一、全面“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的影响
科研单位是专门从事知识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承担着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是现代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特点,课题制是在对我国传统科研活动组织管理模式进行一系列改革中探索出的科研单位项目的经费管理模式。一般来说,科研单位按其经费来源可以分为纵向科研课题和横向科研课题。纵向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科技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资助;横向课题经费来源于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有偿技术服务。同时,从事科研生产工作必然要发生一些费用,例如野外地质考察、提升专业能力等发生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从事科研生产必要的办公用品、试剂、设备、软件、员工薪酬等。科研单位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围绕着科研项目预算、执行中成本费用列支到科研課题结题验收开展着财务管理。在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对科研单位而言,自2002年起部分现代技术服务业开始试点“营改增”到全面“营改增”工作的每一个推进环节,均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科研课题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诸多环节。归纳起来,与2002年营改增试点前相比,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对科研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点影响。
(一)对科研单位税负水平的影响。由于科研单位基本不涉及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因而“营改增”之前,除了购进设备、材料、软件、试剂、加工测试、维护修理等外,其他科研生产活动项目均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同时,获得科研经费资助时,一般开具营业税发票或收据。因而“营改增”之前,科研单位需要根据营业额的5%缴纳营业税,且营业税金在课题经费里列支。而全面“营改增”之后,所有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般纳税人当期缴纳的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值。在销项税额方面,科研单位的销售额一般由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提供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税率为6%)等构成;而进项方面一般由因运输样品等产生的运输费(税率为11%)、因野外地质考察、培训、参加会议而产生的住宿费(税率为6%)、合作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外协费(税率为6%)、维修科研生产所需的仪器设备而产生的维护修理费(税率为17%)等构成。那么营业税改征收增值税后,科研单位各项收入占的比重、能够抵扣多少进项税额,这与科研单位从事的具体科研生产活动内容以及各项收入来源有关,需综合判断才能分析具体每个科研单位的税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过从长远来看,科研单位的整体税负应呈减轻趋势。
(二)对科研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营业税和增值税虽同属于流转税,但两者差异较大。营业税是价内税,使用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范围;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范围。“营改增”不仅仅是变更两个税种,更改变了科研单位会计核算的计税依据。在核算税金时,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的,其税金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会在利润表中体现出来,影响科研单位当期利润;而增值税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得出的,其税金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确定营业收入时需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额具有代收代付的性质。在会计核算方面,计税基础发生变化,成本费用和营业收入减少,影响着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和信息,并且会引起资产负债表内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应交税费、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产生影响,从而影响科研单位的财务分析数据。
(三)对科研单位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营改增”后,科研业务改为开具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与营业税发票管理不同,增值税是按照“票控税”管理,税控系统更为完善和严格。在增值税发票的获得、开具、保管、传递和作废等方面的手续都有别于普通发票;从发票种类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印刷要求、使用主体、票面项目、票面金额、发票联次、遗失管理等都不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工作量会增加。由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科研单位日常采购设备等商品、接受服务环节的进项税额,进而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因而税务部门稽查和管理更加严格,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行政及刑事风险和税务风险需高度重视。
(四)对科研单位财务人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要求提高。“营改增”之后,在影响科研单位税负和发票使用管理时,对科研单位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5月,“营改增”实施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和行业已经开具国税监制的相关发票,但仍有少量部分省市和单位由于过渡期开票机器未安装到位等原因,仍在使用营业税发票;此外,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有关增值税的法规和条文,我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典型权威教材暂未按照全面“营改增”内容编写教材内容,这使得我国全面“营改增”之后,缺乏对新增值税知识内容深层次系统详细解释,需要对碎片化知识进行自我加工消化。另外,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其往往成为纳税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因而科研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这对科研单位的税务专员和会计核算人员要求越来越高。科研单位的财务人员需及时更新补充改革后的新税制下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业务知识。
二、全面“营改增”实施后科研单位纳税筹划应对策略
科研单位实行课题制,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考虑科研课题性质。针对“营改增”后科研单位的税负负担,科研单位在对科研课题进行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制定合理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增强进项税额抵扣效应。在评价和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还应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税收收益与风险的关系,不能一味地追求税收收益。在税收筹划时,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处理紧急事务应变能力,直接影响筹划着筹划空间和手段。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权衡外包范围。根据全面“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元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在现行税制体系中,随着增值税发票的普及,各企业无疑尽量寻找规范的供货商获得更多的增值税发票进而抵扣更多的金额,虽然小规模纳税人可通过税务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仅能开具3%税率的专用发票,相比之下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货商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因而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充分结合企业的资产、收入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不能为了实现某种筹划目的,使企业偏离正常发展轨迹。
此外,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一些需要分析测试化验加工和技术服务上,科研单位可以选择内部的其他院所做试剂的化验、磨具的加工,也可以外包给其他单位,但两者的区别在于:同一家科研单位下属的非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没有开具发票的权利,而外包业务不论合作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票。因而科研单位可以测算两者税负差异,细化分工,保留核心和有竞争力的科研服務,在遵循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将部分分析测试化验加工、技术服务等部分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这样不仅能保证科研人员将精力放到核心技术上提高核心竞争力,还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票从而抵扣税金。
(二)优选上下游合作企业,完善合同条款。对于科研单位来讲,由于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的专业性和高科技性,常常需要选择诸如大学、专业公司、其他科研院所等合作单位就该科研项目的某个部分签订外协计划合同、分析测试加工合同;同时,为维持科研生产的正常运转,需要采购试剂等材料;科研单位的创新性特点,对办公设备等专业化的要求极高,经常从国内外采购大型设备、软件,通常金额巨大。因而,科研单位应甄别采购方,提高合作门槛,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合作,避免因采购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税收成本过高,这样不仅可以促进行业规范和自律,有利于行业上下游链条的完整性,实现深度的产业结合。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含税和不含税金额,以及所开具发票的类型,合理安排对外支付现金流进度并约定付款进度,在180日内的认证期内选择恰当的认证时点,完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配比,从而避免因预缴纳增值税带来的损失。
(三)更新知识结构体系,提升财务人员专业技能。首先,科研单位应鼓励财务人员学习新增值税有关条例,学习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及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宣传了解和掌握新知识对财务人员工作的重要性,在科研单位内部营造一种积极学习新知识的氛围。其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邀请专家开办讲座或者培训课程,结合本单位科研生产内容因地制宜,对财务人员加强培训和指导,使财务人员严格遵守增值税征收相关规定,做好发票的领取、开具、获取和抵扣等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服务科研生产。同时,科研单位应主动加强同税务机关的联系,及时获取有关财政和业务新动向,向科研技术人员普及财务基础知识以及专用增值税发票常识,以便更好地配合财务人员完成有关税金的抵扣工作。Z
参考文献:
吴东秀.“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探讨[J].当代经济,20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