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期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
2017-02-23许敏
许敏
一起医疗期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
许敏
栏目合作: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第2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基本案情:王某于2016年5月28日进入某酒业公司从事酿酒工作。9月21日,他因病住院治疗,10月3日出院后,当日又在另一家医院住院,10月4日出院。10月6日,王某再度入院,10月22日出院。10月28日,王某又一次入院,并于11月10日出院。10月28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病假30天,11月28日又出具证明病假30天。用人单位多次要求王某提供住院病历和请假条,但王某拒不提供。
2016年11月23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王某,以王某连续无故旷工超过7日为由,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王某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医疗期待遇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争议焦点:王某属不属于在医疗期内。
仲裁结果:经查公司制定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请病假有详细的规定,员工须提交相应的病情证明、就诊记录及病假申请,履行相应请假手续,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本案庭审中,仲裁员多次询问劳动者王某,而王某均没有就未及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和假条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虽然王某在事后向仲裁庭出具了诊断书,但仲裁还需向医疗诊断机构求证再作裁决。
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公司考虑到王某现实生活情况和病情现状,愿意给予王某3000元作为补偿,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
评析意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休息、休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长短。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就必须享受医疗期,而是应当根据病情需要并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诊断证明、病假条等材料。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个别医生基于人情等因素出具虚假证明的情况,用人单位有复查的权利,可在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要求职工提交入院出院证明、病历本、病假证明、医药费单据等有效材料,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当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情有合理怀疑时,可以到开具病假证明的医疗机构进行核实,也可以要求员工到其它同类级别或更高级的医院进行复查。同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还可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出现有虚假病情、伪造证明等休病假的,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泸州市龙马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