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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撑起一片天

2017-02-23雷露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1期
关键词:总队分包劳务

文/图 雷露

为农民工撑起一片天

文/图 雷露

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责无旁贷的事情,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保障。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多年来都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5月以来,先后多次深入各市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和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规模以上央属省属重点企业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诸如劳动用工备案不完善、推进工作的责任不明、执法监管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傅文涛表示。种种问题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实施。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总队对症下药,精准实施破题良策,为农民工撑起了一片天。

【破题策之一】

落实属地化管理

据了解,此次检查涉及到的大部分企业并未在用工当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导致该问题的原因是,一方面是施工企业特别是外地企业没有在用工所在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意识;另一方面是因为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无法备案。

不在用工当地报备,造成了当地监管部门不能对项目施工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据介绍,由于这类施工项目多为甘孜、阿坝、凉山等地的铁路、公路、水电建设等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大多无须在当地相关部门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往往具有地处偏远、点多线长、用工量大、人员流动性大、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所用农民工均不属于施工所在地等特点,加之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直接由业主单位扣取掌握,所以属地监管难以落地。若这些建设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施工属地的人社或监管部门缺乏执行手段,也难以与外地行业主管单位管理部门或大业主、大总包单位进行情况通报和处置交流,客观上加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难度,也为相互推诿监管责任留下了空间。

“加强沟通是解决困难的有效途径。”为有效解决劳动用工备案与工程项目不在同一地区而造成的农民工权益损害,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进一步明确了落实属地化的管理措施。要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一方面积极与同级政府发改委联系,主动了解掌握本地区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信息;一方面积极与当地公安部门协调,共享施工项目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并以此促进建设项目在当地人社部门的用工备案工作;同时积极向上级反映情况,由省、市(州)相关监管部门组织项目沿线跨地区工作协调,以期建立与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大业主、大总包单位的直接联系,依法落实用工备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等措施的属地化管理。

【破题策之二】

规范用工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各类建筑领域用工单位在相关政策落实时存在敷衍应付的情况,部分工程项目部存在未按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和劳动用工备案执行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记者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了解到,施工企业普遍在公司层面配备了劳资专管员,但具体到项目就未进行专门配备,一般由其他人员兼职管理。

“配备劳资专管员是解决劳资纠纷的有效措施。”据悉,项目劳资专管员主要负责按时检查、核实现场施工队伍的劳务人员情况,收集、整理、公示各农民工的出勤记录;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勒令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监管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协助解决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纠纷等。

▲ 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工作人员检查相关数据材料

此外,目前绝大部分工程实行的是劳务分包,总承包单位很少直接代发工资,但劳务分包企业仍普遍存在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有的劳务分包企业甚至仅提供资质,实际上是总承包单位直接与小包工头分包劳务,造成了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和小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不明确,将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混为一谈,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

“无论是配备劳资员,还是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办理社会保险,其目的都是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起到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用。”为了妥善解决检查中凸显的问题,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积极督促建筑企业为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

【破题策之三】

规范工资发放

建立用工关系,工资问题就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弯。在检查中发现,分包转包现象在各类工程建设行业十分普遍,发生劳资纠纷时,往往出现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的情况。为了规范工资发放,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从多个方面入手,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在工资保证金方面,存在制度执行不规范的情况。部分施工企业未按相关法规要求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也有部分施工企业是将工资保证金交给了业主方,未按规定将工资保证金交纳到项目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针对工资保证金问题,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要求,在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用于应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监督不得随意提取,毕竟“事先预防”远比“事后追薪”要管用得多。

在开设银行专用账户方面,情况也不容乐观。大部分受检项目都没有在项目当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主要采取现金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另外有少数企业存在工资卡上支付一部分、现金单独再支付一部分的情况,没有严格执行工资足额支付的规定,且对工资数额的约定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易出现工资数额标的不清楚的问题。为此,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督促要求施工项目单位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工人工资需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如果受客观条件限制,总承包企业可由劳务分包企业委托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避免农民工工资层层分包并沦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博弈的工具。另外,在发放工资的过程中,总承包单位还应加强对施工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改善劳动用工关系、保障农民工切身利益,不仅需要用人单位的努力,还需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缺位,积极作为,为农民工朋友撑起一片蓝天。

▲ 检查组对每个受检单位按此检查登记表逐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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