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络社会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探索
2017-02-23熊光清
熊光清
中国网络社会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探索
熊光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029)
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提供了一种可操作性的实践方案。由于网络社会的去中心化以及网络社会参与主体之间的强互动性,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可以有效运用到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中国网络社会的环境非常复杂,治理难度很大,单一主体治理模式难以有效应对这一复杂状况。要加强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建设,就必须在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推进多中心协同治理,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治理作用,并注重发挥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彼此协同作用。
网络社会;多中心协同治理;治理能力建设
随着网络社会的兴起,中国网络社会领域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网络舆论出现明显的对立情绪,网络空间出现了不少违法犯罪行为,国际恐怖主义、极端宗教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也利用网络开展活动,等等。如何进行网络社会治理已成为一个重要议题。近年来,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初步构建起了政党领导、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网络社会治理体系。这一治理体系具有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的特征。但是,如何进一步完善中国网络社会治理体系,仍然有待深入研究和探索。
一、多中心协同治理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生的公共管理危机推动了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理论研究的范式变革,治理理论应运而生,推动了公共管理领域的变革。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夫妇共同创立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以强烈的现实关怀精神展示了其对现实问题的非凡解释力,以大规模的实证研究显示了其独到的理论魅力。
对于公共事物的治理,传统理论观点有市场派和政府派。市场派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人们会通过市场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派认为,政府能够进入公共事物治理的诸多领域,并发挥有效作用。但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都有可能出现。这正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质疑的出发点,她对经常用来为政府或市场提供解决方案的三个模型(公地悲剧、囚犯困境博弈、集体行动的逻辑)进行了讨论,对这三个模型提出了一些理论上和经验上的替代选择,以具体论证在国家和市场之外存在的各种解决方案。她认为:“现有制度要么是私有的要么是公共的——或者不是‘市场的’就是‘国家的’。许多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冲破了僵化的分类,成为‘有私有特征’的制度和‘有公有特征’的制度的各种混合。”[1]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都有可能出现。如果出现垄断、公共物品、外在性或不完全信息等问题时,市场机制就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这时会出现市场失灵。而政府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所采取的立法、治理行为以及各种公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事与愿违的问题,从而导致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效率低下和社会福利损失,这就出现了政府失灵。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力图找到其他的路径来解决公共事物的治理问题。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人在全世界搜集了大量案例(特别是在灌溉系统、渔业系统、森林系统等领域),通过研究发现,自主管理的灌溉系统,其整体绩效好于政府管理的灌溉系统;很多渔民组织通过自主管理来分配捕鱼空间和时间,也避免了过度捕捞。因而,不通过政府与市场的自主治理是可能的,并能获得成功。
奥斯特罗姆夫妇认为,公共事物的治理应该摆脱市场或政府“单中心”的治理方式,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在他们看来,“‘多中心’意味着决策中心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然而,他们之间是否真是独立运作还是组成相互依赖的系统,则需要学者在特定的实例中进行实证检验。在一定程度上,他们需要考虑处于竞争关系中的其他参与者,需要各式各样的契约与合作,需要诉诸中央机制来解决冲突”[2]。这种多中心治理,就是允许多层次、多个权利中心和服务中心并存的,通过竞争和协作给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和更好的公共服务。多中心治理强调制度的自发的秩序、复合的层级、单元的交叉,多中心体制是复杂的适应性系统,是与复杂人类社会相互适应的制度安排[3]。多中心治理理论将多种社会行为主体纳入治理主体范围之列,特别是强调社会的自主治理与合作治理,克服了单一社会治理主体造成的困境。
同时,多中心治理理论也关注了多元治理主体的协作关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认为个人会解决所有问题,因而无须任何干预的宽泛性政策设计,同样也是有问题的。只要人们认识到在实地场景中获得有关公共池塘资源结构与流量的信息有多么困难,就会理解设立专门的机构(例如,美国地质勘察局与加利福尼亚自然资源部)来对当地公共池塘资源提供可靠信息有多么重要。”[4]362“而且,我们应当认识到,虽然人们能在社群拥有较高共识度的条件下自行发展出内部的制裁系统,但这些系统可能需要外部权威的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4]362她还提出:“多中心系统存在于多个层级,每一个层级都有一些自治权。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区域,存在着对其负责的政府机构,但是也有许多地方自治组织用来管理那个区域的地方资源。”[5]
但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多中心治理理论并没有深入探索。协同治理理论对此问题进行了探索,并提出较好的解决方案。
20世纪70年代,联邦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创立了协同学,即研究由大量子系统组成的系统在一定条件下由无序转变为有序,或者从低级有序转化为高级有序的过程。在自然科学、社会学、经济学中都能体现出协同学所阐释的系统自组织赖以进行的自然规律,因此协同学是一门在普遍规律支配下的集体行为的科学。如果我们可以认识到这种系统内在的自动机制,在经济、社会或者政治领域中加以辨认这些普适规律,那么可以解决很多困扰人们的难题。
哈肯提出了序参数、涨落和自组织的概念。人们从中可以认识到,单个组元好像由一只无形之手促成那样自行安排起来,但相反是这些单个组元通过它们的协作才转而创建出这只无形之手,称这只使一切事物有条不紊地组织起来的无形之手为序参数[6]。序参数由单个部分的协作而产生,反过来,序参数又支配各部分的行为。序参数的变化体现了系统的信息作用,此时又会通过信息反馈来控制子系统的行为。系统有序性和复杂性发生变化最突出的标志就是序参数,正是序参数支配的协同作用形成了系统的有序结构,这是系统相变过程中的普遍规律。
协同治理理论就是要从系统的角度去看待社会发展,并强调系统中各子系统(或要素)之间的协同与配合。系统是指将零散的东西进行有序的整理、编排形成的具有整体性的系统。协同是指协调系统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地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能力。如果系统中各子系统(或要素)能很好地配合、协同,多种力量就能集聚成一个总力量,形成大大超越原各自功能总和的新功能。
协同治理理论是协同学与治理理论的有机结合。协同治理理论强调要在系统中不同行为体之间寻找分化与整合的途径,从而不断实现治理效果的优化。系统中不同的行为体拥有不同的资源,具有不同的利益需求,这导致各个子系统目标的多样化。协同治理理论在尊重多样性的基础上,寻求实现各个子系统之间目标与手段的协同,在相互博弈过程中构建起系统中不同行为体均能接受的共同规则,从而实现各不同行为体的共赢。
我们将多中心治理与协同治理统合起来,可以建立一种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就是指,面对国家或区域内的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多元治理主体通过对话、沟通、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协同,进而采取一致行动,从而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多中心协同治理,对政府部门而言,就是从统治到掌舵的变化;对非政府部门而言,就是从被动参与到主动参与的变化。这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多中心合作过程,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但不一定是支配性的作用。
二、中国网络社会的复杂性与单一主体治理模式的困境
互联网技术的发明与使用,可以说是20世纪后半期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也是当今时代对人类社会贡献最大、影响最强的一项创新性技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不断改变着人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活动方式,并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互联网对中国社会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并促使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发生着重大变化,而同时中国网络社会中也出现了各种矛盾和问题,而且这些矛盾和问题非常突出和尖锐。这样,网络社会治理开始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并成为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网络社会的环境非常复杂,治理难度很大,单一主体治理模式难以有效应对这一复杂状况。
第一,中国网络社会存在较强的对立性。网络社会是整合了人类的虚拟数字存在与现实存在,以网络为核心生产、交易、生活的人类社会现实与虚拟存在的连续统一体[7]。因而,现实社会的许多问题会映射到网络社会。中国网络社会存在高度分化性,特别是网络舆论场中存在较强的对立性,这正是当前中国在转型时期社会高度分化在网络中的反映。这种对立性的根源与中国网络社会出现的独特时代背景相关,即与中国社会的双重转型有密切关系。在传统的工业化社会中,工业化所产生的稳定的社会结构和较为一致的主流价值观念和社会运行规则得以形成,在网络社会出现后,自然而然地有利于网络社会形成较为稳定和一致的结构。但是,中国的网络社会是伴随着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农业社会向工业乃至后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开始形成的,这样,原本的价值体系没有完全消失,新的价值体系开始形成,从而导致中国社会价值观念的强烈冲突。
而同时,这种双重社会转型产生的社会矛盾也非常尖锐。当这些问题通过网络释放出来时,网络社会就表现出很强的对立性。社会转型期出现的现象包括: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秩序受到冲击;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纷争突出;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引起社会强烈不满。加之,在双重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出现严重分化,表现得非常复杂。所以,当这些矛盾和问题在网络社会呈现出来时,网络舆论就会表现出较强的对立性。这种对立性显示社会价值层面缺乏共识,并且很多时候,这种价值观念和利益诉求的冲突难以找到有效的消解方式,其结果就是在网络社会出现非常强烈的话语暴力,甚至演化为现实社会中发生暴力活动;或者少数人通过网络进行社会动员,演变成网络突发事件,并且向现实社会延展,导致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都是单一治理主体凭借单方面的力量所不能解决的。
第二,中国网络社会的高度政治性。中国网络社会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并导致治理形势非常严峻。这种高度的政治性可以从很多方面体现出来,例如,中国网络中所讨论的内容相当大的部分是政治内容,包括小到个人的政治诉求,大到国家大事。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网络发展经历了第一代的电子布告栏(BBS)、第二代的点对点的即时通讯(MSN、QQ等),进入到第三代的互动网络社区(面书、推特、微博、微信等)的阶段。而中国尽管微博微信迅速发展,但第一代BBS依然大量存在,并且BBS中主要集中着大量的政治性内容,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许多BBS实际上就是网络大字报。当然,微博微信中政治性内容也非常多,言辞也非常激烈。
中国网络社会的政治性可能与多种因素高度相关,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现有政治系统中,中国普通公民缺乏政治参与的渠道,也就是说,相当多数的普通公民无法通过正常的政治制度设计参与政治过程,从而实现个人意见表达和参政议政的政治诉求。在正常的政治参与渠道不畅时,网络正好提供了一个公民自由宣泄和表达自身政治诉求的渠道和平台。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来考察受访者的情感程度与网络集群行为参与之间的关系,其结论是情感越强烈,参与网络集群行为的可能性越大[8]。这是中国网民特别热衷于网络集群行为的重要原因。其过程往往是,大量的政治诉求被宣泄到网络平台,并且经过各种个体和组织之间的互动与发酵,有些政治诉求积蓄到非常强烈的程度,甚至会在现实生活中宣泄出来。这样,经过网络放大和发酵后,一些现实的政治诉求又重回现实生活,构成现实的政治诉求,导致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解决。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合作进行协同解决。
第三,中国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强关联性。如果不是网络生活会影响到现实生活,从功利的角度,公共管理机构当然可以不去理会网络社会发生的事情,也就谈不上对网络社会进行治理的问题。但是,中国网络社会表现出很强的虚拟与现实的混合态,彼此之间的影响非常密切。这种强关联性主要由两方面原因造成:一是中国传统政治对于民意的重视,强调统治者要重视民意。这种重视民意的传统在网络时代就体现为政府需要对网络民意高度重视。二是与前面提及的中国网络社会的高度政治性相关。如果不是高度的政治性,网络社会中各种思潮的汇聚也不会危及到实际治理体系的运行;而如果不是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强关联性,网络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就不会对现实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冲击。
同时,网络作为一种广泛应用的工具,很容易造成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延展到网络社会中去。许多网络犯罪主体正是利用这一工具,促使违法犯罪行为在网络社会中广泛存在,这又反过来对现实社会形成严重威胁。本课题组在2016年展开的社会调查发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恐怖活动、网络谣言、网络色情、网络诈骗、“人肉搜索”和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等等)较为猖獗,很多人都曾经遭遇过计算机病毒、网络谣言、网络色情和网络诈骗等四类网络不端行为。在中国网络生态系统中,网络运行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面临严重问题,并且网络开始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阵地,国际恐怖主义、极端宗教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也开始利用网络对中国展开活动。可见,一些问题尽管是通过网络呈现出来的,但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非常强烈,并可能冲击现实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全。
三、中国网络社会多中心协同治理的基本思路
由于网络社会的状况非常复杂,单纯依赖某一治理主体,肯定难以实现有效的治理。应在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推进多中心协同治理,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的治理作用,并注重发挥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协同作用,各治理主体彼此之间进行协调合作,发挥所长,弥补不足,从而加强中国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建设。
(一)转变传统的治理思路,营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环境
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在治理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在某些治理领域,社会组织和个人甚至比政府拥有更大的优势。因而,我们也应将视线从政府主导的“应当如何”的规范范式转移到“实际如何”的现实范式上来,并从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中去发现社会治理的新范式。治理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协作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但是政府不应成为治理的唯一主体。随着信息化过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共事务变得日益复杂,这对治理提出巨大的挑战,传统的治理理念亟待转换,特别是必须重塑政府职能以及改变政府发挥作用的手段。应充分认识到,在网络时代,政府的力量是有限的,并不具有解决一切公共问题的能力,应发挥其他社会主体的治理作用;并且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权力或权威等手段,而应当善于运用对话、交流和沟通手段进行引导与协调。
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政府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权力依赖就是指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无论其是公营还是私营,都不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独立解决所有公共事务问题,它们必须彼此依赖,进行谈判和协商,通过合作实现共同目标。由于存在着权力依赖关系,所以治理过程必然成为一种互动过程。在此过程中,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就会建立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关系。
对于中国而言,由于党和政府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起着领导(或者主导)作用,并且掌握着大量社会资源,因而,其在网络治理中的领导(或者主导)作用不能削弱,但是,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党和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则值得深入探索。我们可以注意到,近年来,在网络生态治理中,党和政府部门的领导(或主导)作用是非常强的,有较好的发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有些地区,网络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有待加强;政府部门进行网络社会治理的权责难以界定,治理主体的集体行动存在困境;与互联网安全相关的宣传教育不足,网民对网络安全问题缺乏深入认识;尚未探索出一套完备的进行网络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没有形成协同治理的能力。
当前,党和政府在网络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应该体现为:进行合理的网络资源调配,协调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利益;提供网络政策引导,建构充满活力的网络生态环境;出台硬性的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网络用户的利益,约束网络违规行为。其基本策略应定位为:党和政府必须转变治理理念,以“权利理性”代替“权力理性”,尽可能做到在尊重各方利益的同时又明确各自的责任,在加强协调作用的同时又不过分干涉控制,使网络参与主体的自律与对网络参与主体的硬性管理彼此相益,促进网络参与主体利益的最大化与均衡化。党和政府还需要针对网络社会面临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引导网络社会各参与主体发挥各自的治理作用,并加强彼此之间协同治理的能力。
(二)发挥网络运营商的治理作用
网络社会治理,并不是由政府通过管制单方面提供公共服务,而是由社会中的各个主体共同在基本的网络社会准则和规定下通过协同互动而实现公共秩序供给的过程。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的位置和角色,是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应考虑的问题。政府、网络运营商(包括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网络媒体等单位)、网络行业性组织、网民的行为取向及自利性表现,也是网络社会治理必须关注的内容。应当说,在实际运作层面,网络社会治理的推行和实施,要针对的是网络组织机构和个人的网络行为活动。网络社会治理的终极指涉对象,不是虚拟电子网络空间内的“物的要素”和“技术的要素”,而是使用和操控“物”或“技术”的那些作为网络行为活动主体的人,尤其是其所展开的网络行为活动[9]。无疑,从网络社会治理的对象来看,网络运营商参与治理过程至关重要。
网络运营商应当承担一定的网络生态治理责任。其主要原因在于网络平台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中枢,许多网络平台具有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技术能力,网络平台具有遏制有害信息广泛传播、防止损害扩大的能力[10]。网络信息监管体制不健全以及监控技术有限,网络运营商没有发挥积极作用,这样,就难以对网络信息在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这是导致网络舆论出现混乱的重要原因。加之,网络媒体之间缺乏导向合力,由网络主流媒体、网络自媒体以及各种其他性质的网站媒体构成的网络生态系统非常复杂,难以进行有效整合。一些商业门户网站甚至无视社会责任与国家安全,对已有的网络法律法规,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执行,这无疑助长了网络舆论的混乱状况。发挥网络运营商的治理作用,必然有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
网络运营商有义务负责部分网络管理活动。网络运营商能够及时发现、管理诸多网络问题,并能够通过制定网络规则来促进网民自治。同时,作为互联网内容的提供者、网络信息的前沿把关人,网络运营商应自律与自觉,积极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了包括网络运营商有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和配合信息安全执法的义务,明确了信息泄露后受害人有要求网络信息泄露者改正错误并通过法律诉讼获取赔偿的权利,明确了信息安全的公益性原则。《决定》公布后,许多网络运营商公开表态支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从而起到治理主体的作用。
(三)加强行业组织的自治自律
多中心协同治理理论认为,治理存在多元主体,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治性运行机制来实现的。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为了获取他人的支持和帮助而放弃自身的部分权利(社会组织和个人放弃自己的部分经济自主权,政府放弃自己的部分强制权),各个治理主体依靠自己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以增进理解,树立共同目标并相互信任,建立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合作以减少机会主义,相互鼓励并共同承担风险,最终建立一种协同治理的联合体。这种联合体的特征不再是监督与控制,而是沟通协作;不再是权力向单一中心集中,而是权力在纵向和横向上的分散;不再追求整齐划一和步调一致,而是追求在多元化基础上实现相互间的共同利益。
网络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互联网企业与网民之间,通过对话与交流的方式对行业事务进行沟通与协调的自治性社会组织。网络行业协会有助于培养协会成员的理性自律意识,避免非理性的情绪化行为,促进网络社会治理的制度化和理性化。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大都具有较为成熟的网络行业协会组织,它们都能积极参与互联网治理,并起到良好的效果。例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摩西十戒”来规范网民行为,计算机协会提出“网络伦理八项”要求其成员用伦理道德和职业规范来约束自身行为,“在线隐私联盟”致力为商业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推进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等。这些行业协会管理方式对中国网络社会治理有一定的启示,中国亦可大力发展网络行业协会组织,通过网络行业协会自律来推动网络社会的有序治理。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网络社会要求一定的自治权限和自我管理的空间,从而促进了一些相关行业性社会组织的出现,例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中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业协会、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中国计算机行业协会、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等。从数量、影响力和覆盖面而言,这些行业协会已经初具规模,并能在网络社会治理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相对于国家直接治理而言,行业自治具有一定的非常明显的优势。行业自治的方式更为直接,更有效率。通过确立行业自治规则,能够综合运用更多的技术手段,直接实现治理目的[11]。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倡导网络文明、培养良好风尚,在打造良好网络安全生态、营造健康网络舆论环境等工作中,为中国网络社会治理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注意到,中国各类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行业组织的体系性不足和自我发展能力有限,导致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有待进一步加强其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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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loration of Multi-centric Cooperative Governance Pattern of Cyber Society in China
XIONG Guang-qing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29, China)
Multi-centric cooperative governance pattern provides an operable practice plan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capability.Because of the decentralization of the cyber society and the strong interaction of the participants, the multi-centric cooperative governance pattern can be effectively applied to the governance process of the cyber society.The environment of China's cyber society is very complex,and the governance is very hard,so it is difficult for a single subject governance model to deal with this complex situation effectively.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cyber society governance, we must promote the multi-centric cooperative governance pattern during the process of governance, make full use of the function of government, market, society, multi subject and so on, and als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cooperative function of the multi-subject.
cyber society; multi-centric cooperative governance;governance capacity building
D630
A
1009-1971(2017)06-0030-06
2017-07-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网络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研究”(16AZZ011)
熊光清(1968—),男,湖北潜江人,副院长,教授,从事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网络社会治理等领域的研究。
[责任编辑:张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