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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家讲座费”开票金额确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7-02-23徐卫红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开票税法劳务

徐卫红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会计教研室,海南 海口 570208)

浅析“专家讲座费”开票金额确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徐卫红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会计教研室,海南 海口 570208)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单位外请“专家讲座费”代开发票业务涉及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及附加费等,涉及国税及地税两个税务部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以税后多少金额讲座费聘请专家,开票时需要确定开票金额,目前税务代开发票时确定开票金额的方法多种多样,确定金额也不一致,以税法为依据,就如何规范“专家讲座费”开票金额谈谈自己的看法,供同仁商榷。

专家讲座费;开票金额;问题;建议

一、税后金额确定情况下,目前税务部门“专家讲座费”确定开票金额方法及问题

按规定,目前“专家讲座费”金额一般以专家职称、级别分别确定每次税后1000元、2000元等,现到税务开票时税务部门确定开票金额方法有以下几种(以海口市区单位支付专家讲座费税后2000元情况为例):

(一)假设所有税费均由劳务购买单位来负担的情形

1.国税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2060元:专家授课费金额2000元;税额2000*3%=60(元)。

2.地税税收完税证明金额为:城市维护建设税:60*7%=4.2(元);教育费附加: 60*3%=1.8(元);地方教育附加: 60*2%=1.2(元); (以上三项合计为7.2元)。个人所得税(劳务所得):(2000-800) *20%=240(元)。

税务部门目前一般按这种方法确定开票金额。

最终专家得到税后2000元授课费。

国家及地方税收(含附加)收入=60+7.2+240(代扣代缴,下同)=307.2(元)

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如果个人所得税由购买劳务单位负担,按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应先要计算出含个人所得税在内的一个出票总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正好专家得到税后2000元。所以对于购买劳务单位,所负担的专家讲座费实际高于2000元。

(二)增值税及由此产生的附加费等由劳务购买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负担的情形

1.国税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2369元:专家授课费金额2300元;税额2300*3%=69(元)。

2.地税税收完税证明金额为:城市维护建设税:69*7%=4.83(元);教育费附加: 69*3%=2.07(元);地方教育附加: 69*2%=1.38(元); (以上三项合计为8.28元)。个人所得税(劳务所得):(2300-800) *20%=300(元)。

最终专家得到税后2000元的授课费。

国家及地方税收(含附加)收入=69+8.28+300=377.28(元)

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由于个人所得税由购买劳务单位负担,要确定税后专家净得2000元,所以要换算出含个人所得税在内的专家讲座费标准(即税前金额),购买劳务单位负担的专家讲座费实际为2300元。

(三)假设所有税费均由劳务提供人负担的情形

1.国税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2377.56元:专家授课费金额2308.31元;税额2308.31*3%=69.25(元)。

2.地税税收完税证明金额为:城市维护建设税:69.25*7%≈4.848 (元);教育费附加:69.25*3%≈2.078 (元);地方教育附加: 69.25*2%=1.385 (元);(以上三项合计为8.31元)。个人所得税(劳务所得):(2308.31-800-8.31 ) *20%=300(元)。

最终专家得到税后2000元授课费。

国家及地方税收(含附加)收入=69.25+8.31+300=377.56(元)

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因为要确定税后专家净得2000元,所以换算出含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在内的专家讲座费标准,相当麻烦。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与其相关的附加税等由劳务提供人负担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由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最终都是专家得到税后2000元的授课费,但由于开票方式不同,同样的一个业务给单位带来的支出不同,最终的税负不同,严重违背了税法的严肃性。

二、应付金额确定情况下,“专家讲座费”开票金额确定的方法及问题

如果是税前总金额确定,所有税费均由劳务提供人自行承担,税务部门确定开票金额就相对简单的多(以海口市区单位支付专家讲座费税前2000元情况为例):

1.国税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2000元:专家授课费金额1941.75元;税额1941.75*3%=58.25(元)。

2.地税税收完税证明金额为:城市维护建设税: 58.25*7%≈4.08(元);教育费附加: 58.25*3%≈1.75(元);地方教育附加: 60*2%≈1.17(元); (以上三项合计为7元)。个人所得税(劳务所得):(1941.75-800-7) *20%=226.95(元)。

最终专家得到税后1707.8元的授课费。

国家及地方税收(含附加)收入=58.25+7+226.95=292.2(元)

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与其相关的附加税等由劳务提供人负担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

三、规范“专家讲座费”开票金额的建议

(一)理论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购买者)负担。对于“专家讲座费”这种劳务,支付给专家的讲座费不应包含增值税,应由劳务购买单位承担。三种附加税(费)的性质是一种附加于流转税上的税(费),就“专家讲座费”而言,是附加于讲座费产生的增值税,因此也应由劳力购买单位来承担。个人所得税理应来源于个人所得需由发放单位从个人收入中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需尽快出台相关规范

由上述依据可以看出(特殊情况除外),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方便税务部门开据税票,国家税务总局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如果政府出台如“专家讲座费”等标准时(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一律视同标准含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他税(费)。

(三)“专家讲座费”确定开票金额的正确方法

依据税法及以上建议,正确的开票金额确定如下(以海口市区单位支付专家讲座费2000元(含个人所得税)情况为例):

1.国税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2060元:专家授课费金额2000元;税额2000*3%=60(元)。

2.地税税收完税证明金额为:城市维护建设税:60*7%=4.2(元);教育费附加: 60*3%=1.8(元);地方教育附加: 60*2%=1.2(元);(以上三项合计为7.2元)。个人所得税(劳务所得):(2000-800)*20% =240(元)。

税务部门目前一般按这种方法确定开票金额。

最终专家得到税后1760元(2000-240)的授课费。

国家及地方税收(含附加)收入=60+7.2+240=307.2(元)

与前述一(一)中假设所有税费均由劳务购买单位来负担的情形相比,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来承担,单位的税负减少了240元,专家最后净得少了240元。但国家及地方的税收(含附加)还是307.2元,体现了税法的严肃性。(注:由本事项带来的总支出少了240元,与一(一)情形相比,企业所得税多缴240*25%=60元。)

“营改增”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需要自上而下的指导、自下而上配合、基层税务税门应根据相关已有规定积极探索实践来共同解决。在税务部门开据“专家讲座费”税票时,要根据税法规定、各种税的性质等来合理、合法确定开票金额。不但要考虑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主体,还应考虑后续给单位(特别是企业)交纳所得税带来的影响,考虑是否会有漏税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赵 峰)

On the 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Confirmation of Invoice Amount of Experts’ Lecture Fees

XU Wei-hong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ainan R&TV University,Haikou 570208,China)

In May 1, 2016 a comprehensive "replacing business tax with value-added tax(VAT)" unit outside experts to lecture fees (including school teachers course etc.) and Invoicing business related to value-added tax, personal income tax and surcharges, involving two state and local tax department. In general, each unit tax amount to lecture fees to hire experts, to determine the billing amount, the tax invoice when the invoice amount of a variety of methods to determine the diversity,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money is also inconsistent, this paper takes the tax law as the basis, on how to regulate "expert lecture fees" to share the views with peer for discussion.

experts;lecture;fees issue;invoices

2016-11-09 作者简介:徐卫红,女,汉族,新疆呼图壁人。硕士。海南广播电视大学会计教研室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F812.42

A

1009-9743(2017)01-0134-03

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7.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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