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的实现:基于法治标准之探索的审思
2017-02-23霍卓莉
霍卓莉
(中共湛江市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室,广东 湛江 524032)
善治的实现:基于法治标准之探索的审思
霍卓莉
(中共湛江市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室,广东 湛江 524032)
伴随着经济社会在各个历史阶段展现的不同发展状态,政府角色发生了深刻的转变:从统治者到市场主导者再到服务者。与此同时,公众对于政府治理的方式和效果亦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希望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增进,政府自身以更加廉洁、公正、高效的状态治理社会。这也意味着是时候转变治理方式,从法制过渡到法治。鉴于此,研究分析法治实施的标准应被纳入顶层设计中,同时通过实施法治,推动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达到最大限度的增进民生福祉的善治效果。
良法;法治;公平正义;善治
一、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需要法治
歌德曾经说过:“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这句话十分贴切地指出,良好的秩序有助于形成经济社会发展所期望的和平与稳定的环境。需要注意的是,安定的环境并不能由自身主动建立,因此,外在的刚性约束必不可少。而法治恰恰是能够赋予人们生活以及发展的环境以安定氛围的最强大力量,它通过契约精神贯穿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各个方面,象征着民主、公平、正义、人人自我认同、没有暴力左右,最终形成一个国家的最高制度,而这就是“法治”的内涵与意义所在。
中国漫长的历史岁月中,自商代起就有了“法制”的传统。但此时“法制”具体表现为严刑酷法,是为了维护统治的工具,其目的为迎合统治阶级对于违反统治者理念的对象所进行的惩戒与镇压,而非完全适用于维护黎民百姓的利益,并且,之后的封建统治者亦是无一例外地继承了这一理念。特别在这一历史阶段,统治者依靠个人权威治理国家,这属于人治方式。正如卢梭所言:“‘人治’社会中,皇帝的话就是法律(朕即国家)”。然而,卢梭所说的后半句为“而在‘法治’社会,法律就是这个国家的皇帝(法律至上)”。[1]但需要看到,几千年来“人治”的思想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至今仍旧影响着国人的思维方式,这也使得“法治”观念的生长在这样的氛围中处于尴尬的境地。
改革开放近40年,当下中国的发展已经到达了一个新阶段,无论政治、经济还是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发展皆呈现出新常态。在此背景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的提出,更加清晰完整地将党和国家未来的各项工作、重点领域、主攻方向呈现出来。同时,面对今天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与问题,公众的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及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而旧有的权力思维、人治思维已不再适应时代发展。以上情形皆为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形势,这迫切要求政府树立并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并推动社会发展,培养公民遇到问题通过规则处理问题的思维习惯。由是观之,并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后我们才发现法治的重要性,而是国家与社会的发展需要法治,它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善治的实现需要法治
善治,其英文名为“good governance”,可直译为“良好的治理”。关于对“善治”的理解,俞可平认为善治包含以下特性:合法性(legitimacy)、法治(rule of law)、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回应性(responsiveness)、有效性(effectiveness)、参与性(civic participation/engagement)、稳定性(stability)、廉洁性(cleanness)和公正性(justice)。[1]无独有偶,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也提出了善治的涵义,与上述内容非常吻合,并着重强调了“厉行法治(rule of law)”的理念。[2]显而易见,即使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亦或是新的社会元素出现,法治都是善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正所谓“天下大治”,指的就是善治,其目的是通过“良好的治理”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此过程中,法治是一个必要条件,原因在于“良好的治理”还应当是有效的治理,即通过法治方式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诚如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指出:“坚持共享发展,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3]由此可见,有了规则和制度的“善治”,才能够真正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繁荣富强,这也正是施行善治的意义所在。
美国宪法之父詹姆斯·麦迪逊曾指出:“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政府就不再被需要了,如果天使来统治人类,那么任何对于政府外在的和内在的制约都会成为多余”。[4]诚然,正是因为人不是天使,难以做到每时每刻都能够自觉约束自身的行为,所以需要接受刚性的具有强制力的约束和治理。同时,政府也需要来自内部与外部所施以的具备法定程序的监督和制约。
在梳理西方法治学说历史脉络后,可以发现公认的法治价值观集中体现了以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实现真正的民主,二是维护公平正义,三是主张法律下的权力运用,四是让人民有尊严、幸福的生活。而这些理念亦是善治最终要实现的目标与价值追求。因此,政府高层会议中反复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目的都是要建立一个法治化的政府,逐步推动形成法治化的社会,最终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化的国家,保障每一位人民的合法权利、自由,控制公权力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无疑,这也正是善治理念的呈现。
2500年前,从最古老的论述而言,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应包含的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5]概括而言:一是法治是守法的统治。统治阶级的统治行为必须守法,而不是以专横独断的命令压众;二是法律应当受到众人的尊重并保持至高无上的权威;三是上述所服从之法,应当是良法而非恶法。由是观之,善治以法治为基础,而法治又以法律尤其以良法为基础。实现善治,首先要实施法治,制定良法,执行法律,亦即将法治理念落地并付诸实践,真正做到“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支配……最骄傲的头颅也戴着这种枷锁”[6],为善治的实现夯实法治的基础。
三、实现善治——来自法治标准探索的审思
法治,英语释义中表达为“rule of law”。它不是“rule by law”(以法而治),也并非“rule of man”(人治),而是代表“法律的统治”。实行法的统治,意味着法治应具有可以被衡量的标准。关于法治的标准,虽然千百年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总体来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良法的制定与存续、法的预设和法的至高无上,权利的保障和权力的制约,司法的公正和守法的养成,这关乎着一个国家是否是合格的法治国家,是否能够实现善治。
(一)良法的制定与存续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表明法治不仅是规则之治,亦是善法之治,这是人类治国智慧和经验的科学总结。并且,良法对于实现善治是基本保证。这一点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无论古今中外,皆为一脉相承。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并不完备,体现在立法粗糙、不够精细、缺乏民主、可操作性与执行性不强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科学立法被提上议程。科学立法倡导立法公开、民主,所立之法符合正义以及具备时代精神。换言之,科学立法倡导立法应以客观现实为准,同时让更多的公民参与立法过程,并拥有话语权和监督权。如是,科学立法保障了良法的制定,更加关注“良法可依”,这对于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至关重要,亦是对实行良法善治的探索与推动。
但事实上,为一个国家立法必然不是易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7]看似调侃、实则严肃的结论表明立法特别是立良法的高难度及其对于后世带来的重要影响。那么,如何订立良法?学术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答案,但一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必须明晰:第一,立法质量是一部法律成为良法的关键。只有恪守以民为本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才能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第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保障。健全以立法机关主导、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拓宽公民参与立法渠道,实现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三者的有机统一。第三,立法需要与时俱新。事随时迁而法必变,诚然,没有一成不变的政令法度,立法必须做到趋时更新。当下的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已被提上议程,这也意味着立法要与改革发展相衔接,不仅顺应改革发展趋势,更要以立法引领改革发展和维护改革的成果,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改革的“破”与“立”中找到平衡点,实现稳中求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法的预设性与法的至上性
哈耶克认为:“法治的意思即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均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切个人有可能确定地预见到当局在给定情况中会如何使用其强制权力,并据此来规划自己的个人事务”。[8]这段话明确指出,一个法治国家中,法律制度是被预先制定完成的,并保证通过它的运行使得人们对于未来的发展可以得到预先的期待。需要指出,并不是政府利用法律约束人民,而是政府首先是守法的政府,才有合法的资格治理社会。与此同时,政府与人民共同在政治经济生活中通过法度的施行得出明确而唯一的结论。值得一提的是,哈耶克不仅提出法的预设性的观点,而且指出了法律应当是至高无上的,同时暗示了应将人治与法治区分开来。原因在于,人治无法保证上述内容中人民通过法律制度可以得出的对于明确结果的预期,因为人治强调的是个人意志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的作用,社会事务的发展结果需要依靠统治者的权威和想法而定,这种随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统治否定了法律的至高无上性,甚至有可能践踏法律的尊严。因此,人治与法治精神是相悖的。
综上所述,如果众人通过制度的运行反而得不到对于事务发展预期的结果,可以肯定的是,随之而来的将是人民的怨气充满社会、整个国家、政府失去公信力、毫无形象可言……试问这样的社会发展又如何能够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社会公平正义、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繁荣富强的问题则更不用提。故而,作为法治的内涵与标准的考量,法的预设性与法的至高无上性关乎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关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关乎法治在一个国家的实现与否,需要政府自上而下执行与维护。
(三)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制约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制阶段,强调政府行使权力,公民履行义务,因此,法律主要用来“治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现在进入法治阶段,强调公民对于政府权力运用的监督,所以法律的主要作用是“治官”。然而,无论上述哪一种观点皆有失偏颇。事实上,“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中,法治意味着公民守法必须以统治阶级的立法者守法、护法为前提......它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一道屏障,既能够保障整个社会的合法状态,也能够保障个人不受“治者”不当行为的侵害”。[9]从中可以得知,一个法治国家,政府一定是守法的政府,如此,方能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既不受外来侵害,也不受公权力的侵害。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明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是法治之目的,国家权力则是手段。公民赋予政府以合法权力执政,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非公民权利是通过国家权力来赋予,背离了这一目的所行使的国家权力是被滥用的公权力,需要被问责。本末不可倒置,否则即是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和公平正义,这关乎着社会安定有序与国家长治久安。另外,相对于公权力,私权利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公民思想的活跃和法治观念的提高,这一点至关重要。诚是,私权利的弱势这一属性难以改变,而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却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后,关于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司法公正的各项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加强并深化,这本身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制度硬性保护,也显示出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坚定步伐。
不可否认,我们无法将权力与权利分开来谈。事实上,每一个发展阶段,自人类形成一定规模的组织直至构成一个社会后,就必须进入政治社会,因为原有自然散乱的状态可以借助公共权力得到改善。然而,从古至今,关于公权力未被加以有效制约而侵犯私权利的案例不胜枚举,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拥有强大资源与影响力的公权力如果不能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那么公权力原有的服务民众的属性很有可能会被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各种问题覆盖,导致侵犯私权利的恶劣后果。因此,法治的目的就是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这既是一种良性的约束,也是一种保护,使公权力真正依法行使,在得到约束的同时亦尽职尽责地发挥作用,实现其服务人民、增进民生福祉的正向价值。这需要来自内外部的有效监督,确保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第一,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透明。真正践行法治之路的国家必然由透明、开放型的政府所主导。2009年,奥巴马签署开放政府令,要求“政府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应用新技术手段公开其决策和运行情况以供公众随时获取”[10],旨在建立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反腐败、治理导向的政府。这启示着当前中国政府改革:权力运行公开必须依靠法律制度予以推动。为此,应制定专门的权力公开法规,对公开的内容、范围,公众的权利、如何问责作出规定,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二,强化权力运行的内外部监督。一是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民主监督的作用。当前,除主流媒体外,以互联网为载体衍生的各种新媒体业已成为舆论监督可资利用的工具。由此,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状态十分必要,这既关系到新闻舆论监督自身的合法性,也关系到其能否保持公正独立,而不受外界力量随意干涉。此外,在规范、整合新媒体资源的前提下,政府可以借助新媒体,创新、拓展人民监督渠道,做到及时回应,保障人民合法权利。二是继续强化内部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到:“党内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11]如今党内反腐形势虽然严峻,但党的十八大后,党内监督力度不断加大。2016年10月,党内又召开十八届六中全会,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主题,创新组织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形成长效机制,为全面从严治党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震慑腐败还要做到赏罚分明,既要让犯了错的领导干部接受问责,亦要对德才兼备者选拔重用与嘉奖。如此,政治形势安定,则有益于国泰民安。
(四)司法的公正
法治的国度,司法被视作解决冲突的最终方式,原因在于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如果连司法都存在不公正的行为,则更不用提一个国家的社会公正能否得到保护。
首先,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权独立行使。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则,亦是司法公正的前提。然而,中国法治建设初期,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确实比较严重,即使在法治建设取得巨大进步的今天,对司法的行政干预行为也依旧存在。孟德斯鸠更是痛斥:“把司法权放在已经拥有行政权的人们的手中,这是再坏不过的事情”。[12]但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不久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由此,以制度进行约束不仅维护了司法独立,并且有助于司法机关“只服从于法律”的意识提升。诚是,只有保障每一起司法案件都能够不受外界干扰,得到公正的审判,那么人民才能够在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从而决定对待法治的态度。可以说,司法这道“纯净的水源”必须不受任何不公正行为的“污染”,才能够源源不断提供强大而稳固的力量,使人民得以安居乐业。
其次,司法公正要求维护司法权威。具体而言,司法行为必须坚持按照先有程序公正、再有实体公正的逻辑司法。对于实体公正而言,程序公正有着双重价值:其一,程序公正能够排除司法过程中随意性的元素,继而保证司法审判的客观正确,“所以是实体公正实现的一种路径,具有工具性的价值”。[13]这也是为什么当人们看到法官因腐败行为落马后,自然以怀疑的眼光审视那些经其审判的案件。而这也是我们对程序公正的普遍认知。其二,当我们进一步认识程序,会发现程序公正本身就是一种正义,它不依赖实体而独立存在。换言之,当法律程序自身的公平、公正、合理的内在价值得到保障,当事人及其他参与司法过程人员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护。由是观之,程序公正的价值不可被夸大更不能被忽视,它以独立的价值维护了实体公正,需要被慎重对待。并且,司法过程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重要,但程序的正义有助于维护并实现实体的正义,保障司法活动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公正进行,从而让人们更加信服司法审判的结果,使司法权威得到维护。
(五)守法的养成
徒法不足以自行。虽然法治是一种良好的治国理政的方式,政府为此担负的责任亦是重大,但理想法治国家的建成仅仅依靠政府的努力远远不够,还需要公民力量的加入。换言之,公民守法意识的养成是决定法治效果的关键所在。众所周知,法治思想缘起于西方文明中的契约精神。在西方文明发展过程中,宗教文明占了极大的部分,人们信仰并遵从神的旨意,认为神意不可违背,否则必然会遭受惩罚。随着时间推移,人们对宗教的信仰逐步上升成为遵守规则的契约精神,不仅催化着西方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同时夯实了民众守法理念形成的基础。与此不同的是,几千年来,浸润了传统文化的中国社会,被重农主义和人情关系思想所影响,并未形成对经济发展有利的平等交易的秩序。在这样的语境下,人们遵守规则是出于对宗法礼仪、人伦秩序的遵从,而非出自契约精神。然而,今时不同往日,过去民众对法律规则持模棱两可的态度且被动地遵守和今日法治中所强调的人民对于法律真诚地信仰和发自内心的拥护相比,二者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与西方国家以公民自觉守法为前提而制定法律不同,我们还要花费极大的功夫教育人民,方能从良法走到守法,而如何教育,便成为了中国法治化进程的重要而关键的环节。
环顾当前的中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是从根本上为经济社会的发展筑牢根基,为改革保驾护航。但同时要看到,现阶段中国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也就是说,法治之路于中国而言虽然正确但根基并不牢固,正因如此,才必须借助外在的力量推进法治进程。纵观全球,凡是社会治理有道的国家,大都将法治奉为治国的“圭臬”,同时非常注重用道德调节民众的行为。正所谓“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外在的他律规范行为,德治--内心的自律守卫人心,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而言,一个人独自在路口红绿灯前等候,如果周围没有监控,当红灯亮起,前方无车通过,他是否遵守交通规则,只有当事人自己知晓,而此时依赖的正是内心的自律,且不论他是否遵守,此时其选择都体现出个人德行的一面。诚是,中国悠久厚重的传统文化中,德行天下,国人也同样认可以德教化人的方式,故而,借助道德教化的力量,突出法治内涵,培养民众法治精神,在中国具有切实可行的现实基础。
一是要挖掘传统文化、推行法治精神。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蕴含了无数的道德资源,也孕育了诸多法治思想。例如“以法治国”(《管子·明法》)、“法之必行”(《请稽查章奏随事考成以修实政疏》)、“公生明,廉生威”(《官箴》刻石)、“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等等。深厚的文化底蕴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对法治国家的建立更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故,我们在实践中深入挖掘这些法治思想精华的同时,还要对之加以合理运用,“同时采取措施,推进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得到继承发扬”,[14]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二是彰显道德教化之固本功能。通过道德教化,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传递正能量,使真、善、美的阳光文化得到弘扬。此外,还需注意针对人情和趋利思想氛围厚重之地多宣传培育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使自觉遵守规则秩序、履行法定义务成为公众生活中离不开的“诫命”,并因此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三是彰善举,弘扬美德义行。一个合格的法治国家,惩恶的同时必定扬善,正如一句老话所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然而,实际生活中诸如“扶起摔倒老人者反被讹”“救助者勇斗歹徒获救人悄然离开”等新闻屡见报端,长此以往,必然导致社会冷漠、诚信缺失等道德失范的恶劣后果。如是,“一个有爱心、有责任感的人能够为别人带去温暖,同理,一个有道德感、充满正义的社会才能让其社会成员幸福”。[15]由此,必须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善行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制定制度对其进行表彰和嘉奖;并让充满正能量的“暖新闻”占据主流媒体的头条,褒扬施善者的善行行为,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结语
只要人类存在,便会无时无刻地寻找和平与幸福,这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自然法则。而当争端发生,法律——这个公平的仲裁者便会对争端进行处理,使社会秩序恢复以往的平静。所以,法律是人类社会永恒的存在,而良法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更进一步说,法治在一个国家实现的良与劣对于后世的影响巨大而深远。经济繁荣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不仅是法治要达到的目的,同样是善治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指月亮的手并不是月亮。为了实现善治,法治必须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在此前,我们必须明晰法治的内涵与标准,以利于推进法治高效而良性的实施。同时谨记,不论法治还是善治,它们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不能舍本求末,忘记原有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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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hieving Good Governance:Reflection on Exp loration of Rule of Law Criterion
Huo Zhuoli
(Political Science of Teaching and Research Section,The Party School of Zhanjiang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Zhanjiang 524032,China)
With the suigenderism of economy and society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stages,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China has undergone profound changes:from the ruler to market leader to service provider.Furthermore,also the public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way and effect of government governance,they exp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can be maintained,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can be safeguarded,and government who manage society in a more clean,fair and efficient manner.Therefore,it is time to make governance way transforming from"rule by law"to"rule of law".Consequently,analysi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top-level design.Moreover,we can promote social equality,public mind stability and a country's lasting good order through rule of law and maximize the effectiveness of good governance to improve people's well-being.
good laws,rule of law,fairness and justice,good governance
D920
A
1673-1573(2017)02-0047-06
2017-01-20
霍卓莉(1984-),女,河北石家庄人,中共湛江市委党校政治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为政府治理现代化、政府公共服务。
秦学诗
●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