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利用无人机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2-23何敏
何 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38)
① 耶利米·格特勒:《美国无人机飞行系统》,华盛顿特区:国会研究服务中心,2012年1月3日。
② 郝英好,严晓芳等编著:《无人机发展概览》,国防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根据民航局定义,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根据技术特征划分,无人机可分为固定翼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复合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无人伞翼机等。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军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其中警用无人机属于民用无人机类别。 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利用无人机辅助警务工作已成为必要手段,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重点指出原动力不足、客观因素干扰、专业操作人员少、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无人机的发展与应用
(一) 无人机的发展
公说认为,无人机诞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到了二战时期,无人机主要用于军事目标轰炸和标靶。进入冷战时期后,无人机系统除了作为训练目标或敌军雷达的诱饵飞行以外,还开始执行侦察与情报收集等任务①。20世纪80年代,以色列发动“加利利和平行动”,利用多种型号无人机配合地面武装,成功夺取了黎巴嫩的制空权,无人机再次登上了战争舞台。进入21世纪,“9·11”事件进一步推动了无人机的研发与量产,以美国“捕食者”为代表的携弹无人机在阿富汗战场上发射了第一枚“地狱火”,由此,无人机成为当代战争的宠儿。根据最新数据显示,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拥有无人机系统,40多个国家正在进行无人机研制,无人机类型高达300多种②。相较而言,我国军用无人机起步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20世纪80年代开始投入使用。从早期的无侦-5,到2006年珠海航展的“翔龙”无人侦察机;再到2007年巴黎航展上的“暗剑”,至2010年珠海航展时,我国已能同时展出“翼龙”“刀锋”“夜鹰”等多种型号无人机,研发技术已相当成熟。
(二) 无人机的应用
在军事领域中,无人机主要应用于监视、侦察、打击目标、电子对抗、通信导航等方面;在民用领域中,无人机在农业植保、电力应用、遥感测绘、专业航拍、物流、检查、警用等方面使用广泛。无人机正式进入警用范围,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已有500多架警用无人机。其在火灾救援、防暴搜捕、大型活动监控、反恐处置、急突发事件调查、交通管理、聚众驱散、救援搜索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2015年6月,在打击一涉黑团伙时,广州警方出动无人侦察机进行航拍,侦查获取精确信息,协助警方将作案团伙一网打尽;再如,在天津爆炸事故救援中,相关部门曾利用无人机对事故现场进行高空侦查,为救援决策提供了部分的参考依据,由此可见,无人机在消防部门的使用也在逐步常态化;近期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举办的《联合国防止沙漠化公约》第十三次缔约大会安保中也有无人机的身影。此外,还有高速公路执法辅助、边防警务工作辅助等。本文主要阐述了无人机在刑事案件取证方面的使用。
二、无人机在刑事案件取证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诉法之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笔者认为,无人机在刑事案件取证过程中,其证据类别具有多样性,应根据无人机拍摄影像的可视情况,划分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书证。比如:在追踪犯罪嫌疑人、监视某些不法交易场所、侦查犯罪团伙窝点等案件中,其所捕获的影像信息,作为一种记录客观事实的载体而存在,应属于证据分类中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人机在刑事案件取证中的作用有利有弊,下面是无人机在刑事案件取证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原动力不足导致执行任务范围受限
以md4系列工业级四旋翼无人机系统为例,目前,包括公安部、武警部队、武警反恐总队和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省市在内的备装部门采购了该系列无人机系统。多旋翼无人机操作相对简单、容易上手,但是适用于警方的工业型无人机价格高、续航时间短、承重力有限。如md4-1000,作为一款高级的垂直起降四旋翼无人飞行器,整机具有抗风能力强、续航时间长、安全设计突出等优点,是目前全世界最大型的四旋翼无人飞行器系统。即便是md4-1000,在搭载 6S3P的电池组时,留空时间也仅为60分钟左右(技术数据),作为全球第一个产品化的系留无人机,md4-1000可以依靠地面线缆供电从而达到24小时不中断地停留在空中执行任务,但在具体应用中,这种如同“放风筝”般的持续供电方式,很难完成情况复杂的侦查、勘验任务。我国幅员辽阔,边境线长,接壤国家较多。边境地区地形复杂,毒品交易、走私、偷渡、恐怖主义渗透等活动频繁发生,给边境(海上)巡逻造成很多困难。无人机参与边境(海上)巡逻,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复杂地区的巡逻任务。通过无人机传送的图像信息,能够快速锁定可疑人员的位置,在第一时间部署警力出击。但是无人机有限的续航能力,很难完成超视距飞行任务,故而在实际应用中还是有所限制。
(二)客观因素干扰大
如上所述,因为目前警方使用的多为多旋翼无人机,故在客观条件上,本文主要探讨气象因素、信号因素、地面环境对警用多旋翼无人机的影响。
1.气象因素
一是风,包括风速、风向、乱流、风切变等多种状况。风直接影响着无人机的稳定性、续航时间和航向等,所以在任何一架无人机的使用说明书中,都标明了该型号飞行器的抗风等级。在飞行作业前,一定要明确其所能适应的飞行环境。二是环境温度,环境温度可以改变聚合物锂电池的充放电性能,低温会使电池内部的化学反应迅速下降。此外,环境温度的高低,还会影响到螺旋桨的转速及气压高度计的指示准确性。三是湿度,空气湿度高不仅会腐蚀多旋翼无人机的部分金属零件,还会加大螺旋桨所受的空气阻力,直接影响到电池的续航能力。四是能见度,在能见度低的天气状况下飞行,存在极高的安全隐患。
2.信号因素
多旋翼无人机是依靠外部的地磁信号及GPS导航来进行飞行控制的。如果在复杂的电磁环境中飞行,机身磁罗盘会受到干扰,产生错误数据。不同地理环境中的地磁也是不同的,有时就算是从室内移到室外,地磁信号也会有所变化,因此,有必要在飞行前校准磁罗盘。GPS信号,直接关系到无人机的定位悬停等重要功能,在一定范围内,接收到的卫星数量越多其导航精度也越高。如果飞行区域建筑众多或地形凹陷,会影响到GPS信号的接收,导致能够接收的卫星数量过少。此外,还有影响遥控控制信号的因素,主要包括遮挡物、同频信号干扰等。
3.地面因素
一是地面建筑、树木、电线等障碍物。不仅干扰无人机的GPS信号,还易导致飞行事故。二是视觉差,这也是无人机飞行中的常见问题,因为操作人员对无人机和障碍物之间距离的错误判断从而导致飞行事故的发生。因此,城区、森林、山地等地理环境中,更不利于警用无人机作业。
(三)专业操作人员少
从无人机所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中不难看出,警用无人机的操作,远比说明书或者培训课程中所讲的复杂得多,特别是执行任务时的环境复杂,城市、高速、山林……再配以不同的气象条件,操作起来需要绝对的专业和谨慎。无人机在使用和保障方面,70%的损失源自人为失误,通过对于无人机加强保障与培训,可以有效提高无人机使用效率*范殿梁:《警用无人机应用分析与检测》,《中国公共安全》,2016年第4期。。但从目前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警用无人机使用、保障、信息备案一体化系统,各地在购买使用、人员培训、信息备案等方面很难做到步调一致。有些地区警用无人机辅助执法办案已经常态化,有些地区还停留在不到万不得已不亮“家底”的阶段。笔者通过一些调研走访了解到,由于警用无人机的价格较高,走政府采购配置后,就登记成为警队的“固定资产”,而这种昂贵的固定资产,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使用的。一是怕操作不当造成损毁,二是顾虑操作人员不具备操作资质。根据民航局对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之规定:“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民用无人机的等级分类,符合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中关于执照、合格证、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据本咨询通告运行。”而这里所说的“操作资质”,不仅指经过注册备案的无人机驾驶员,还包括辅警人员。这两类没有操作资质的人员如果在使用警用无人机的过程中造成损失,很难向上级做出“交代”。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某些地区的警方,宁可把一些非涉密业务外包给无人机公司,也不购置或使用自有的无人机。具体到刑事案件取证中,航拍时光线的强弱、角度,可能影响到犯罪现场图像的客观性,无人机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坠机或迫降,可能破坏犯罪现场甚至造成财产、人员的损失或伤亡。
(四)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2014年,公安部将无人机纳入警用航空管理范畴,并于2015年年初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应用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将无人机航拍设备纳入移动无线视频监控系统,这就为警务实战中无人机的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撑。公安部门在肩负监管民用无人机的同时,对自身也负有监管的职责,而这种自我监管缺少了第三方的监督。笔者了解到,一些民用无人机公司的飞手对公安部门警用无人机的监管有所质疑,认为警方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黑飞”的现象。而想不“黑飞”,则需要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具备无人机驾驶员资格、“在隔离空域内飞行”,具体要求包括“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显然公安部门在出警时使用无人机不能完全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但是目前又没有关于警用无人机使用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民用无人机执行一套标准,好比在马路上开着警车却不按交规驾驶,“用”则意味着成为群众眼中的“黑飞”,“不用”有些情况确实难以处理,使警方在“用与不用”之间陷入尴尬的两难境地。当需要出警搜集某地区无人机“黑飞”的证据时,警方首先不能令自身处于同样“黑飞”的被动境地。
三、解决对策
(一)加快警用无人机的研发
目前,市面上研发的民用工业型无人机,都有其鲜明的特点和针对性,如气象无人机。笔者认为,警用无人机在技术层面可以走军民融合的设计路线,使其在性能上有独特的特点。借鉴我国部分警务信息系统建设的案例,可以自主研发或委托校、企等联合研发具有不同用途的警用无人机,其功能应满足稳定性高、承载力大、续航持久、图像传送稳定、可携带小规模杀伤性武器或约束型武器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建立无人机管理平台,区分工业型无人机和消费型无人机,备案单位、组织和个人持有的无人机机型与型号;接口空司航管部空域申报系统,及时备案、查看出警区域内是否有其他飞行器处于工作状态,有效避免无人机空中碰撞事故的发生;建立无人机驾驶员信息库,对接民航局无人机驾驶员信息库,定期备案,并将持有无人机驾驶执照的民警对接到警员信息库,方便抽调警力时调取数据。将操作无人机民警出警的具体空域、时间、事由进行备案,方便日后核查情况。
(二) 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培训
警用无人机培训应当像警察驾驶课程一样,由专人进行培训,而且对培训内容按照不同警种进行细化,根据不同警种的需求飞不同机型。比如,交警在市内执法时,侧重于视距内运行,拍摄违章车辆、事故现场勘查、肇事逃逸摄像等;刑侦部门侧重于扩展视距运行,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监控和追逃;公安边防部门侧重于超视距运行,监控偷渡、走私、边境巡逻等。对于已经考取执照的民警,如其从事操作业务,应设立定期培训与考核机制,最大限度地保证操作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良好的操作水准,减少或避免在无人机取证过程中,由于操作原因造成的证据灭失。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民用无人机的售价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消费级无人机的普及,必然导致无人机不按规定飞行的乱象。根据民航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发生无人机干扰民航事件4起,2016年共发生23起,整体呈上升趋势。对于无人机干扰飞行秩序的行为,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当如何处罚,但是对于干扰飞行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刑事诉讼。上述的“黑飞”现象,在公安部门来说,属于出警中正常的警务活动,但是在适用同一法规的民众眼里,就成为具有特权象征的“黑飞”,究其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上的缺失。警用无人机作为一种新型警用装备,需要在法律层面加以界定和规范,包括登记备案、空域限制、人员要求、外观标识等。目前还没有出现因为质疑警用无人机“黑飞”而对其执法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案例,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黑飞”搜集到的证据,面临效力待定的可能,这样就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审判结果。
(四)加大监管力度
警用无人机的使用好比警车,不能特权化、私有化,甚至无证驾驶。警用无人机的规范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公安机关作为无人机监管的主体,更应该以身作则,设立监督举报信箱或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结语
警察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不同于工厂流水线或其他可以被机器代替的环节。警用无人机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出警时的不便情况、减少了人员伤亡,但仍不能完全替代警察,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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