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辩论的双重维度
2017-02-23张昌辉王晶晶
张昌辉,王晶晶
(1.安庆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安庆 246000;2.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从辩论到法律辩论
(一)辩论及其类型
辩论始于分歧,是持不同见解者围绕争议点所进行的寻找证据、阐述理由、进行推理、辩驳论证等活动。在现代辩论学看来,辩论以逻辑为命脉、以语言为艺术,是通过逻辑与语言的思想交锋活动[1](P47)。通过辩论的批判性思维交锋,不同观点或意见得以展示,认识的片面性与局限性得以矫正,分歧与争议也由此获得消解的可能[2]。可见,消解分歧、谋求共识、探寻真知是辩论的基本功能,而发现与捍卫真理、提升人类事务决策的合理性则成为辩论的价值使命。
在性质和目的上,辩论可划分为应用性辩论和教学性辩论两种基本类型[3](P19-21)。应用性辩论是实践面向的,这种辩论是在对相关争议存在现实倾向性的辩手之间展开的,评判者有权直接对辩题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其目的在于切实地解决相关现实争议。诸如政治竞选辩论、法院辩论、议会辩论、商业辩论即为几种典型的应用性辩论。教学性辩论则是理论或学术面向的,这种辩论是在教育机构指导下进行的,发生在对相关争议点存在学术性兴趣的辩手之间,辩论评判者无权直接对辩题、只能针对辩论整个过程做出拘束性决定,其目的在于学术探讨或教育教学。学校课堂上的辩论、辩论协会组织的辩论赛、学术辩论等即属于教学性辩论形式。
(二)作为辩论类型的法律辩论
作为一种具体的辩论形式,法律辩论是主要发生在法律场域中、围绕法律性质的辩题、运用法律知识和原理进行的辩论。所谓法律场域,是指这种辩论主要是发生在法律实践运行、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过程;所谓法律性质,是指这种辩论主要是围绕法律上事实、规则或程序性争议而展开的;所谓法律知识和原理,是指这种辩论主要依据的法律规范与法律理念等法律材料。当然,如政治、经济领域等其他社会领域也会进行法律辩论;法律辩论所辩之题也会与政治、道德、宗教等争议相交叉;辩论学、逻辑学、语言学、美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原理、知识与方法也会介入法律辩论中。
从辩论的基本定性与分类来看,鉴于法律辩论的概念理解上还存在一些分歧或含糊之处[4](P1-2),笔者以为,我们总体上可以从应用性与教学性两个维度或层面上来深入把握法律辩论这一话题,即在法律实践领域作为法律方法而存在的法律辩论、在法律教育与研究领域作为教学方法而存在的法律辩论。
二、作为法律方法的法律辩论
(一)核心含义
作为法律方法的法律辩论,发生在法律实践运作过程中,是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人分析解决法律上的事实、证据、规则或程序性争议的专门方法。方法从运用的角度看就意味着技能,作为方法的法律辩论同样意味着一种法律技能与素养,这种技能“关涉应变能力、表达技巧、心理素质、逻辑思辨等的较量,是对论辩者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人格意志等各方面的综合检验[4](P12)”。基于辩论的基本特性,法律辩论以法律逻辑为基础、以规范语言为载体。法律辩论的逻辑不同于传统逻辑,传统逻辑中的可靠性标准是真实性,法律辩论的逻辑评价标准主要是事实和证据的可接受性。法律辩论的语言表达强调理性化、专业化,兼顾通俗化、口语化,避免情绪化、政治化,具体表达上力求准确严谨、简洁明晰、庄重严肃[5]。
(二)基本结构
法律辩论中的辩手角色是法定的,不管是立法辩论中的立法者,抑或是司法辩论中的原被告或控辩双方,其角色及其辩论权利与义务并非自由选择的结果,彼此之间展开的论证、辩驳活动受到法律程序或程序法的规制和指引。法律辩论中的评判者有权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对双方争议问题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其中,内容评价主要涉及辩论的合法性、真实性,方式评价主要涉及辩论的合逻辑性,“从逻辑的角度看,一个有论证性的法律论辩,除了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论或法律规范依据以外,还应做到论题观点明确,论据材料充分,论述结构合逻辑,语言明晰规范”[6]。
(三)主要价值
“我们不仅通过辩论制定法律,而且也通过辩论执行法律”[3](P5)。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诸环节,辩论都是不可或缺的方法。法律辩论的价值功能首先体现在对法律实践主体的言论自由的保存和展现上,“在缺乏真正辩论时,言论自由就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它就失去了使之法律化和合理化的原则——逻辑和证据指导下的辩证法”[3](P20)。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辩论能够有力促进法律决策的合理性,是切实提升立法、执法或司法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基本保障。诚如法学家阿列克西所言:“法学是否具有科学性,法官的判决是否具有正当性,均取决于理性的法律论证的可能性。”[7](P264)
(四)具体类型
作为法律方法的法律辩论在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就具体化为立法辩论、行政辩论、司法辩论等形式。立法辩论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围绕立法准备、法案审议、法律完善等问题所涉之争议而进行的辩论。行政辩论主要体现行政立法、行政裁决、行政听证等活动中。司法辩论是在司法这一纠纷解决机制运行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司法诉讼过程中各方诉讼参与人遵循司法程序和证据规则围绕案件争议而展开的辩论[4](P1),“以期对争议或纠纷从事实和法律上得出正确的认识并获得正确、合法、公正的解决”。司法辩论尤以法庭辩论为集中形式,法庭辩论的主体是纠纷或争议的各方,主持和评判的主体是法官,针对的是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和程序问题[4](P7),在法定程序规则指引下进行,最终目的在于公正裁判。此外,诸如仲裁、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领域也存在法律辩论的空间,可将其视为准司法辩论形式。
三、作为教学方法的法律辩论
(一)含义与特色
辩论式法学教学法既保留了辩论活动的风采,又有着教学方式自身的特色:首先,辩论式教学以辩论为方式、以辩题为导向,从而既区别于理论讲授法,也区别于提问或讨论、案例分析、庭审观摩、影像观摩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法;其次,辩论式教学是一种参与式教学法,在设置辩题、搜集资料、分析论证、辩驳与说服、评议与总结等环节中,师生均能够充分参与;最后,辩论式教学是一种平等式教学[8]。
(二)主要价值
1.辩论是一种言论自由行使的方式,而自由又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辩论在法学专业课程中的应用是对未来法律人的自由意识的熏陶和自由行使能力的培育,有助于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在未来职业生涯和日常生活中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观念,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输送和塑造合格甚至是卓越的法治人才和守法公民。
2.辩论往往是对特定社会和时代中重大、前沿尤其是富于争议的问题或现象的探究,法律辩论的教学法运用由此有助于将学生推至研究性学习和批判性思维层面。研究性学习和批判性思维均要求获取和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知识的综合性和看问题的多角度性的倡导者们不妨再从争辩和讨论参加者那里学一下实践经验和方法。辩论者们所要解决的任何问题几乎都直通这些知识领域”[9](P59)。
3.落脚在教学上,法律辩论教学法优化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平等互动关系,既能激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性,也会推动教师在教学方法上的转变、在教学内容上的更新。法学课程中的法律辩论一方面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学理论与法律规范的钻研兴趣、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催动教师对法学教学的实践认知和法学研究的现实关怀,从而有助于实现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的双赢。
(三)应用程序
1.在辩题设计方面,“明订辩题成为正式辩论的基本要件”[10](P15)。作为辩论管理者与引导者的教师负责设计辩题,但教师的设计务必立足于法学学生的学习能力,应该考虑学生的兴趣点和设计建议。教师既可以在相关教学内容未展开之前设计,以辩论来完成教学内容,也可以在相关内容讲授之后设计,以辩论来补充或增强教学效果。在设计内容上,辩题代表着有待解决的争议点,争议点的性质决定了辩题的类型,即所谓的探讨“某事存不存在”的事实辩题、探讨“某事是好是坏”的价值辩题和探讨“某事该不该做”的政策辩题[10](P50)。法学学科与课程知识体系蕴含大量的事实性、价值性或政策性争议点,这些争议点均可有针对性地设计辩题。
2.在辩论准备方面,首先是程序性准备。在角色上,根据自主选择和个人能力划分正、反两组、遴选正式辩手;设置评议员、主持人、记录员、计时员等。在时间上,应基于法学课程的课时总量恰当配置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辩论与其他实践教学的课时比例,进而具体确定辩论次数、所占课时等。教师可在辩论理论、辩论分工上给学生以宏观指导,这种指导应是居中而公平的,既不应有所偏向也不应涉及具体而实质的观点,以保证学生的独立学习和辩论的公平竞争。
3.在正式辩论环节,首先,正式辩论应有明确程序规则或赛制的指引,典型赛制有“1对1”的林肯—道格拉斯式、“2对2”的牛津式和俄勒冈式、“4对4”的新加坡式等[11](P39-45)。华语高校范围内最为流行的国际大学群英辩论会、国际华语辩论邀请赛的赛制可借鉴适用。辩论双方人数可采取“4对4”模式,辩论流程可分为陈词阶段、提问回答阶段、自由辩阶段和总结发言阶段。其次,法律辩论服务于教学目的和任务,参与学生立场的选择是自主的,具体主张也是稳定的,最终目的不是胜负输赢而是深入学习,这都与一般辩论赛形成鲜明差异[1]。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学生应对学术保持尊重、对知识保持真诚,遵循相关辩论道德,诸如不得歪曲法言法语的意义,不可捏造法律资料或信息,不应运用似是而非的诡辩。
4.在辩论评议方面,首先是教师评议,其目的在于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质量,强调评价的全面性和深入性,适宜另行安排、单独进行。教师评议不是对辩题做出孰是孰非的决定或提供某种标准答案,而是引导学生领悟法学分析和批判性思维的真谛。教师还应以对法律和社会负责的姿态认真公允地对待每一方的观点及其解读。其次是学生评议,其主要目的不仅在于让更多的学生实质性参与到辩论中,还有助于营造一种同行评价的公平感。学生评议宜安排在一次辩论式教学的最后环节,以保持一次辩论式教学的完整性和现场效果。学生评议的着力点在于辩论本身,可就正、反双方的论证观点、逻辑思路、论辩技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看法。
(四)注意事项
1.法律辩论的教学法应用对法学专业学生自主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法律辩论的推行应建立在不同阶段学生的学习习惯、能力和效率基础上,同时,应适当安排课时或课外时间对辩论式教学法所要求的学习方法论及其基本操作原理进行集中培训。
2.法律辩论教学法只是法学实践教学方式的一种,实践教学法的应用也不能替代理论教学的优势,因此,需要在辩论式教学与其他实践教学法、与理论教学之间进行合理的课时分配和协调。只有将实践教学与理论讲授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辩论式教学法的价值优势。
3.辩论这一综合性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既需要课程或课堂培育形式,也需要诸如学生辩论赛等训练形式,这些不同培育形式之间是互为促进的。因此,法律辩论教学法的成功应用需要这一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综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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