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悔改 飞车抢夺“二进宫”
2017-02-18周秋元曾辉
周秋元 曾辉
2015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经事先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南昌市南京西路某公交站台附近,见被害人姚某手挎挎包路经此处,便驾驶摩托车尾随姚某,之后趁姚某不备夺取其挎包后迅速驾车逃走。被害人姚某被抢现金人民币500元、价值人民币3257元的苹果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10元的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40元的眼镜1副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告人夏某抢夺得逞后,将上述2部手机予以销赃,销赃所得及所抢得现金人民币500元均被其挥霍,所抢挎包及眼镜、身份证、银行卡等被其丢弃。2015年4月22日20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情报线索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网吧内将被告人夏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对以上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公开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8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夏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悔罪表现,依法以被告人夏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由此可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