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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患癌被开除”的悲剧不再重演

2017-02-18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患癌博文患病

本刊记者综合整理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因开除患病女教师而被推到了风口浪尖,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谴责其冷血做法,它在引爆全社会的愤怒,人们纷纷发出“一个冷血无情的学校怎能担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詰问的同时,也引发了如何保护职工(尤其是患病职工)合法权益的讨论。

令人心寒患癌女教师被学校无情开除

2012年,刘伶利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来到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工作,成了一名大学教师。2014年6月,刘伶利被甘肃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双侧卵巢)增生性(交界性)浆液性肿瘤,高级别。

但随后刘伶利却被校方开除,其家属提供的一份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显示:“经2015年1月19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该两位同志(包括刘伶利——编者注)连续旷工已违反兰博人字(2009)6号文件规定,违反了劳动协议的相关约定。为规范我院用工,决定开除刘伶利同志,解除与该同志的劳动关系。”

此事一经报道,即引发舆论热议。8月14日,事件的主人公刘伶利因为癌症并发心脏病,离开了人世。

开除一个正在癌症治疗期间的员工,这样的决定不但让人寒心,更让社会愤慨。经过多方联系,涉事的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相关人员首次对媒体进行了回应。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院长陈玲称,2015年1月15日左右,因为学校年终要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系里就提出,刘伶利老师从请假到现在半年多没有到学校上班,严重影响教学。2015年1月15日左右,就形成了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决定解聘刘伶利老师。因为她请假时出具的是甘肃省人民医院的盆腔炎证明,所以我们就一直认为她患的是一般的病。

陈玲称,之所以一直认为她患的是盆腔炎,是因为刘伶利在北京看病期间曾托人在甘肃省人民医院开具了一份证明,这份证明上确实有手写的“盆腔炎”三个字。

对于这份证明,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表示,当时是刘伶利找人替她请的假,对于请假的病由,她并不知情。“写的啥我不知道,不知道就是不知道,不能胡说。一开始,我女儿不知道病情,我没有告诉她是癌症。病理报告出来后要化疗了,我才告诉她。”

当刘伶利托人把那份诊断为盆腔炎的请假单递到学校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批准刘伶利59天病假,从2014年9月2日至10月31日。按照兰博院发[2015]14号文件内容显示,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文件印发之日,刘伶利一直旷工。

根据学校规定,教师旷工15天以上的,可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刘伶利的行为属于旷工么?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人事处处长江雪芸表示,一般情况下快到假的时候,考勤员会提前联系对方,通知其续假。相关人员通知了刘老师,得到回复说正在看病,没办法续假。

刘伶利的母亲也确认,学校在2014年10月中旬曾打过电话询问续假一事。我女儿说我们都在北京,家里没人。对方说知道了,那续假的问题就算了,你就不用管了。

刘淑琴介绍,虽说电话里说不用管续假的问题了,刘伶利还是在就诊的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开具了补假条。这份假条注明了诊断结果为双卵巢浆乳癌,开具时间为2014年9月2日。刘淑琴说,2015年1月14日,她曾携带这张病假条找到博文学院的人事处处长江雪芸补过假。

面对学校的开除决定,刘伶利以及家人向相关机构提起了仲裁和起诉。经过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认定博文学院开除刘伶利的决定无效。2016年6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刘伶利不属于擅自离岗、旷工的情况。

虽然官司打赢了,但刘伶利最关心的事情却还没有解决。从2015年3月开始,刘伶利的社保就再没有缴纳过,这也就意味着她无法享受职工医保的报销。

8月22日晚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官网发出向刘伶利家人的公开道歉信,内容如下——

刘伶利老师的家人:

近日,社会上对我院刘伶利老师“因患癌被开除”一事极为关注,刘老师患病后,在没有掌握真实情况前,学院草率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实属不妥。而就在我们与你们商议即将解决相关问题时,刘老师却不幸去世,留下了深深的遗憾,令人痛惜。对于刘伶利老师的病逝,我们非常难过,因学院这一决定,对刘伶利老师及你们造成了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此,我们再次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几天来,我院积极配合,与你们沟通协商,全力妥善解决后续事宜,就是想以实际行动弥补我院的过失。

通过这一事件,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将深刻反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不辜负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逝者已去,逝者安息!希望你们一家人早日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来,我们再一次表示致歉和慰问。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

2016年8月22日

22日中午,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副院长左闯、党发育以及英语教研组副主任等在内的4位老师,来到了刘伶俐的家中。

他们还带来了三份文件,三份文件的内容一是坚决执行法院终审判决,恢复刘伶俐的劳务关系;二是对人事处处长江雪芸做出停职处理的决定;三是72000元的工资及丧葬抚恤金补偿。

刘伶利案件的二审代理律师蔡翔认为,这只是学院执行了二审法院判决,承认对刘伶利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没有涉及到真正的赔偿问题。“这个钱实际上是博文学院从今天才开始履行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以后,刘伶利应享的职工权益,这只是工资和丧葬费,不是赔偿!”

事发至今,从家长所称的博文学院院长陈玲一句“你别给我哭,这种事我见多了”,到如今的三份文件,期间的心酸让刘伶利的母亲刘淑琴终于忍不住嚎啕大哭。

如此冷血

如何担当教书育人的重任

老师患癌因治疗旷工,这是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即便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企,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何况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大学?刘伶利老师的医保被停缴,如今斯人已逝,兰州交通大学对待教师的冷血让人愤慨,其中是否有被淹没的“病灶”?

评论员程振伟撰文指出,刘伶利老师2012年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进入该校博文学院教授英语。既非名校毕业,又没有博士学位,在大学编制本就紧缺的当下,笔者怀疑刘伶利老师是没有编制的,而是现在大学里比较普遍的“人事代理员工”。众所周知,在中国的事业单位,没编人员干得再多、干得再好,通常和编制内员工没法比。收入差距是一方面,还难以享受到编制内员工完整的福利待遇,那么,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是否把编外人员看作“二等公民”,这才把患癌的刘伶利老师当作“临时工”,一开了之,甩掉这个包袱,而全然不顾这种野蛮行为对患者造成的“二次伤害”呢?

刘伶利老师的遭遇充分暴露了高校“青椒”的窘境。他们处于学校的底层,工资最低,没有地位,没有课题,以他们的知识和学历在其他行业,很可能过上体面生活,而在大学他们的诉求没人理会,他们的权益难以保障。可以想像,在社会和媒体质疑面前被迫应声时,这所独立学院很可能会搬出类似“没有编制没法享受正常员工待遇”这类理由,在亟需救助的员工面前摆出冠冕堂皇的理由,甚至说出“你别给我哭,这种事我见多了”这种让人心底发凉的怪话,背后其实是部分独立学院逐利性的走火入魔,和高校“青椒”令人担忧的底层困境。

大学的宗旨在于弘扬光明正大的品德,在于使人弃旧图新,在于使人达到最完善的境界。只要是大学,哪怕是自负盈亏的独立学院,都要有基本的人文追求。一个没有基本人文关怀、对教师冷血动辄以编制外幌子剥夺教师基本权益的大学,只会违背其公共事业单位的本质。

刘伶利是身处教学一线的教师,学校对她的任何处理和态度,学生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所以,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学校本该秉持教书育人的目标,在向学生教授知识的同时,也要向学生传递遵纪守法、积极向上的主流价值观。然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做法却背道而驰。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赤裸裸地给学生上了一堂“违法课”。《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而且榆中县人民法院已经明确判决“被告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兰交大博文学院在得知刘伶利患癌之后依然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在获知判决之后选择拒不执行。这种不遵法、不守法、不依法的行为在高校变得如此理直气壮,这让刘伶利难以承受病痛之外的冷漠,让学生更難领会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鲜活地给学生上了一堂“无情课”。刘伶利很坚强,虽然频遭家庭变故,但她依然乐观地坚持着。此时,作为供职单位,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不说伸出援助之手,组织捐款,帮助员工战胜病魔,至少去看望一次,给予刘伶利一些鼓励和支持也是好的。然而,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领导却不仅“忙得”不知道去“雪中送炭”,反而“见多识广”到直接“落井下石”,一句“你别给我哭,这种事我见多了”,一份开除通知,将刘伶利一家打入了人生的谷底。此时,不光刘伶利内心是崩溃的,学生们似乎也很难理解为什么要“敬业”,何为“友善”。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恶意开除患癌教师刘伶利的行为,法律已经给出系违法的定论,伦理道德也给出了其冷酷无情的判定。如今,刘伶利带着无奈离开了人世,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行为带给她的伤害已经无法挽回。眼下,唯有希望法律给予的公正判决能及早执行,也希望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能正视自己的违法无情行为,积极改正,主动承担起对教师的管理和关爱之责、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之责。

患病职工的权益如何保障

最终让博文学院认错的,不是道德层面的自我反省,而是出于舆论的压力。从刘伶利被解聘事件可以看出,当前,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相关保障机制仍存在着不完善之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失业保险不足以应对突然下岗,医疗保险在大病面前捉襟见肘,同时又缺少其他的支持和援助。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牵头,不断加以改进。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单位是否可以开除患病职327患病职工享有哪些权益?

相关专家认为,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于患病职工的权益保障规定得非常清楚,有些单位明知故犯,对于给职工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专家解释,患癌职工有两年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的行为显然违法,应该尽快为患病去世的女教师刘伶利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因为医疗保险未连续缴纳导致的不能在医保中心报销的部分,由学校负责。学校还应当赔偿由此可能给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实践中,单位以职工旷工为由开除职工,通常是该职工没有请假也没有提交病假条的情况。

但是,即使该职工没有提交病假条,单位也应该核查该职工是否为真的生病,如果像刘伶利这样患重病,忙于治病,而没有来得及提交病假条或者相关诊疗证明,单位也不能将其开除。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病职工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患病职工享有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享有病假工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社保由用人单位继续缴纳。

如果你权利被侵害,可以通过工会维权,工会既包括单位工会,也包括各级工会组织。还可以以法律为武器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等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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