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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国外惩戒教育的启示

2017-02-18肖雅思

新班主任 2017年6期
关键词:体罚监督机制惩戒

□肖雅思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国外惩戒教育的启示

□肖雅思

国外惩戒教育实施现状

目前,国外对于惩戒教育主要存在两种认知。

第一种以德国、波兰等国家为代表,允许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但严禁体罚。以德国为例,其教育惩戒手段分为两个层次:教育性措施和维持秩序性措施。其中,教育性措施较为温和,包括约谈家长、训斥、剥夺不包括学习权在内的部分权利等;维持秩序性措施则要求做到依法行事,针对的是破坏正常校园学习秩序或社会秩序的学生,惩戒手段包括书面通报批评、告诫、强制暂时离校、转班等,情节严重者会被要求停学、退学、开除学籍。不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般不会要求学生退学或开除其学籍。

第二种是允许教师惩戒甚至体罚学生的国家,包括韩国、新加坡、英国、美国等。例如,韩国对教师鞭打学生的戒尺尺寸、鞭打的身体部位、鞭打的次数等都进行了明文规定;新加坡的普通教师没有体罚学生的权利,但可由拥有鞭打权的校长对其授权,允许其对学生进行鞭打;英国2006年颁布的《教育与督学法》使教师的惩戒权得到了明确保障,同时保证家长享有知情权;美国各州都对惩戒教育的条律进行了细致规定,要求既便于学生遵守,又利于教师操作,重点是防止惩戒教育的滥用。

国外惩戒教育措施的启示

从上述国家的惩戒教育实施现状来看,如果我国要开展行之有效的惩戒教育,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1.改变教师惩戒权缺位的现状。我国在教育惩戒权立法方面长时间处于空白状态,无法可依,增加了教师实施教学管理的难度,让教师处于不敢惩戒、不能惩戒的境地,无法对难以用言语转化的顽劣学生进行威慑性训导。2017年青岛市出台《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让“惩戒”第一次被写进法律,这无疑是一次积极的尝试。

2.建立教师惩戒权使用的监督机制。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起完善的教师惩戒权监督机制。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惩戒权使用监督机制,着眼点有两处:其一,监控教师的惩戒行为,防止其误用或滥用权力;其二,去寻找监控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及时进行反馈修正。

3.加强教师惩戒权的家校协作。建立家校协作机制,让家长及时知悉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情况,确保家校沟通顺畅,以此争取家长对教师进行惩戒教育给予支持与理解,强化教育效果。

惩戒教育需秉持的原则

借鉴上述各国实施教育惩戒的做法,可见进行惩戒教育时要秉持一定的原则,例如:

公正性原则。教师在实施惩戒教育时,要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对事不对人,不戴着“有色眼镜”看学生并随意对学生施加惩戒。教师对学生所犯的错误要进行理性分析,理智选择适度、适量的惩戒方案。

经济性原则,也叫节约性原则。这是针对教师使用惩戒教育的频率而言的,提醒教师要慎用惩戒的教育手段,避免因为滥用而让本性顽劣的学生“破罐子破摔”。建议教师适当将教育重点向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方面倾斜,争取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确定性原则。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前,要确定两点:其一,学生所接受的惩戒是确定的,不会随意变更的;其二,惩戒的动机是为了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品行,而不是单纯对错误行为本身进行惩罚。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刘潭实验学校)

(特邀编辑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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