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反腐路径建设
——基于农村基层的小样本研究

2017-02-17李玮舜刘剑玲

惠州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集体土地农村基层村民

李玮舜,刘剑玲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反腐路径建设
——基于农村基层的小样本研究

李玮舜,刘剑玲*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将村委会作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研究对象,对建设覆盖全面的反腐网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五个行政村村委会及其村民进行深度访谈,获取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权责行使信息。结果显示,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的众多环节极易滋生腐败问题。问题的成因既有国家的顶层设计不足,也有村委会自身的制约因素,还有整个社会监督系统的不完善。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反腐建设可依循法治与教育两个维度上的“顶层设计—地方指导—乡镇审查”及“道德约束—法制宣传—社会监督”的双重路径展开。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村委会;腐败问题;反腐建设

一、问题提出

(一)农村基层反腐的政策背景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到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为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奠定了基调。早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要“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而自十八大以来,2013年至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相继提出要“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和纠正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和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加大对农民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的监督审查力度”,从国家政策层面为农村基层的反腐建设给予了重视,也表明了中央对农村反腐的坚定态度。加强对农村基层的反腐建设不仅成为我国基层政治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研究课题。

(二)村委会反腐倡廉的战略地位

基于政治行为的惯性,村委会作为行政机构的末级触角,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授权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从事农村行政管理工作。借助学界的审思,村委会虽然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实际上却是国家行政权力在基层的延伸。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肃清严查贪腐行为,是全社会的共识,也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具体落实。近年来,我国的反腐斗争成效十分显著,但反腐形势依旧严峻,尤其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委会腐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根据国家民政部的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58.5万个村委会[1]。如此庞大的农村基层组织数量不得不引起关注。对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而言,既要打“老虎”,也要拍“苍蝇”,还要灭“蚊子”。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直接面向农村群众,村委会的廉政建设关系到农村群众最直接的利益,也是让农村群众感受反腐倡廉工作成果的最好方式。将村委会作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研究对象,对建设覆盖全面的反腐网络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成腐败重灾区

农村基层的反腐建设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对于农村基层的反腐建设研究无法面面俱到,需要有所侧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用地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城乡建设一体化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日益突显,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腐败案件也越来越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基层腐败的重灾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具体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了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和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在2003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鼓励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和再流转,流转的方式多种多样,有出让、出租、转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合作和联营、抵押等,文章所研究的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次流转。

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里,土地问题便是农村的核心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既是农村基层治理的重点,也是农村基层反腐建设的难点,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农村基层反腐建设开展相关研究非常有必要。笔者查阅大量文献发现,虽然新闻媒体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腐败问题多有报道,但从学术研究的层面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农村基层反腐建设开展相关研究的成果还十分匮乏,只有杨静和蒋红中等人的学位论文有所涉及①。为了进一步丰富该领域的研究成果,笔者选取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村委会为研究对象,选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为切入点,结合实地调研的结果,探讨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腐败问题及其成因,并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反腐路径建设提供理论见解和实践指导。

二、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腐败现象表现

笔者选取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五个行政村(分别用B、D、G、T、X表示)作为调研地,深度访谈了各村的村委会干部及村民代表。为尽可能多地收集研究所需的信息,对各对象的访谈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并根据访谈记录的整理结果进一步开展研究。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1),在五个农村基层的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其村委会大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现象。这些腐败现象具体表现在非法流转集体土地、截留或贪污征地补偿款、违反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内容、违法确定集体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屏蔽集体土地流转信息等方面。

表1 受访行政村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腐败情况

同时,有必要做出补充,调查村G在调研中出现缺失值,并不等于其就不存在腐败的可能,出于严谨的态度,笔者对G村的访谈结果进行特殊处理,仅采信其事实部分。从表1中可以看出,除了非法流转集体土地、截留或贪污征地补偿款、屏蔽集体土地流转信息这些方面,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腐败情况最为严重的是违反集体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违法确定集体土地流转合同的期限,从而谋取巨大非法私利,严重损害村集体及村民的合法权益。

结合实地调研的结果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过程,笔者发现,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的如下三个环节极易滋生腐败:

(一)村民会议决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和我国各级政策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应视为无效。可在一些农村的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村民会议因受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并没有发挥出固有的基层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功能。村民会议决议的效力得不到实施,村委会干部伪造村民会议决议,无视村民会议制度的情况多有发生。以至于村民成了弱势群体,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流转合同签订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双方需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也容易滋生腐败。尤其在流转土地的面积、流转期限的确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贪腐空间。无论是擅自更改流转土地的面积或期限,都是通过合同文本玩文字游戏,挑战法律的权威以及损害村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这既有部分村委会干部贪图私利、铤而走险的因素,也体现了相关利益主体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不足。

(三)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过程的最后的一个环节是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登记机关颁发土地使用证[2]89。仅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这一环节而言,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未对流转土地过程的前面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就给予办理登记,难免存在失职渎职之嫌,而村委会与土地管理部门互相包庇的情况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也有所反映,这些都给腐败提供了温床。

三、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腐败现象成因分析

面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腐败现象,进一步分析其成因,方能更好地对症下药。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正是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上的众多缺漏与不足,给贪污腐败提供了生存的缝隙。结合对农村基层的调研结果,笔者认为,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腐败现象的成因蕴含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存在法律漏洞

在我国行政村的组织成员里,除了村委会,还有其他为数不少的村级组织,其中最为有名的要数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大队、村党支部等。这些村级组织有的已经改名换姓,有的则是名存实亡。对于那些不复存在的村级组织,其职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村委会的身上,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适时的变更,仍然由原有组织作为责任主体,这便让村委会钻了空当——有权没有责,也让心术不正的村委会干部在利益面前以权谋私有了可乘之机。比如,就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而言,在《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和《顺德区规范集体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中,凡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的,该等规定均以“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并没有提及村委会。在五个调查村中,无一例外地已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一说。倘若严格执行上述两法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才是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那么某些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的实际把持便是钻了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缺失的法律漏洞。所以,有必要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界定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明确村委会的责任,使其达到权责一致的良性状态。

(二)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职能范围缺乏明确认识

据调查得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行政村中,规定村内集体土地流转事项应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其中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村内农用、非工业用地的流转事项,资产管理办公室则负责工业用地的流转事项。并且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应保持自身的独立,不受村委会的干预。

在实际的操作中,各调查村对此解读不一:X村由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全部集体土地的流转事项;T村的工业用地流转事项由村委会负责;G村的土地流转事项需得到村委会的批准后,再相应交付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只有B、D村严格遵守了上述规定。

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职能范围缺乏明确认识,使得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混淆了其与股份合作社、资产办公室的职能,视股份合作社和资产管理办公室为自己的下属机构,错位、越位地行使了本不属于自己的职能,管得过多过严、错误用权,给腐败孕育了温床。为此,有必要加强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职能范围的认识,从而明确村委会的职能限度。

(三)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权力和角色过度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村委会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具有管理权、经营权和发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村委会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具有调解监督的权力。据此,村委会几乎囊括了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的全部权力——村委会既是农村流转土地的发包者,也是农村流转土地的管理者、经营者,还是农村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督者。另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实中的虚化,使村委会的权力得以放大;而村民会议、村党支部等村级组织在现实中的弱化,也进一步使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享受诸多权力、扮演多重角色。[3]64村委会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过度集权,使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多重角色的扮演往往使村委会出现角色转换的困难,难免出现错位、越位、缺位的现象。在调查村B、D、T发现的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腐败问题,无一不是表现为村委会越权滥权、漠视村民会议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由此,解决好村委会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权力和角色过度集中、越权滥权的问题是关键。

(四)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监督力量十分薄弱

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村委会的权责行使情况实行有效监督是不言而喻的。但从行政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重视角来看,目前对村委会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村委会的行政内部监督,在五个调查村中,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几乎未曾对其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行为及结果进行过监督,以致某些村委会干部的腐败行径能够瞒天过海。至于村委会的外部监督,村民会议是村民意愿与诉求的决策平台,村党支部则主要发挥政治保证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村民会议和村党支部一直被认为是对村委会实行外部监督的重要力量。根据B、D、T村的调查结果,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村民会议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事项中并没有体现最高的决策地位,村民代表实则人微言轻,实际权力牢牢把握在村委会干部的手里。而村党支部由于没有具体参与村务的管理,其所起到的监督作用也极其有限。而外部监督的另一重要力量——普通村民,受制于自身素质不高、自治意识薄弱、民主生活缺乏等因素,只有在自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才会主动关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情况。因此,加强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监督建设并不是老生常谈,而是百谈不厌。

(五)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本体性价值缺失

如果说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集权过多、扮演多重角色且缺乏监督仅为其权力寻租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那么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上的价值取向的异化则为其贪污腐败提供了内在驱动力。在与个别村委会干部的访谈中,了解到其对村委会工作“辛苦且工资低”的抱怨,而从一些村民的口中进一步了解到,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上出现腐败行径的村委会干部无非是热衷于大吃大喝和贪图享乐。受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思潮的影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从“为人民服务”到“为人民币服务”的价值观扭曲现象也蔓延到了农村基层,部分村委会干部不再克己奉公,而是处处打着小算盘想要以公谋私。这种价值取向异化的结果就是使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本体性价值出现缺失、工具性价值膨胀,让村委会脱离了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为村民利益服务的主体的存在。一旦有机会,村委会就极易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为不耻之徒所利用。[4]58故而,重塑村委会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本体性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四、建设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动态反腐系统

针对上述提出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腐败问题的成因分析,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笔者拟建构一个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动态反腐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法治与教育两个维度,并由“顶层设计——地方指导——乡镇审查”和“道德约束——法制宣传——社会监督”两条路径交错而成。

对于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反腐建设,法治和教育这两条路径是缺一不可的。法治主要体现为外部约束力,而教育是内部约束力与外部约束力共同发挥着作用。法治与教育这两条路径不是互相平行或孤立的静态关系,而是互相交错、互相融通的动态关系。法治与教育的结合,既可以是对村委会干部进行法制教育,也可以是村委会干部对于法制观念的自我道德内化。此外,教育尤其是德育可以融合在村委会法治过程的任何环节,而法制观念应该得到村委会成员的高度重视,成为村委会成员日常学习、接受德育的重要内容。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动态反腐系统见图1所示:

图1 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动态反腐系统

(一)加强与农村基层实际情况紧密结合的顶层设计

对于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面临的法律上责任主体不清的问题,是由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滞后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而造成的。出于对法的稳定性的考虑,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变更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往往导致实际情况已经发生了改变,法律法规却没变,从而出现法与实际相冲突的情况,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钻的漏洞。要想克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与农村实际情况相脱节的现象,必须重视法的制定和修订,使顶层设计与基层实情紧密结合,确保法制建设与时俱进,保证法律法规始终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发挥积极作用。

因此,在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制度时,不仅要关注宏观上的设计,还要考虑到地方基层的特殊性。另外,在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修订时,应尽量全面顾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譬如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职能范围的界定等,从而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工作是不断变化的,广大农村在积极的探索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立法机关应深入基层调研,收集第一手资料,及时制定或修订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法律法规,从而杜绝法律漏洞,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反腐提供制度保障。

(二)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和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作用

国家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基于宏观的角度,没有而且也无法兼顾到各个地方的情况,所以由地方根据国家的立法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切合国情的。上文提到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和《顺德区规范集体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便是地方性法规的例子。然而,从二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条文表述情况来看,其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实际指导作用远没有发挥出来,反而给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腐败行径提供了便利。

地方人大和政府理应充分发挥其对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指导作用,其主要包括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地方政策指导作用和行政业务指导作用。地方政策指导主要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负责对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相关政策进行切合地方实际的解读和补充,以提高政策的适用性。行政业务指导主要由地方政府如地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负责对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工作提供业务帮扶,以规范其业务操作流程。综上,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和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村委会的行为,解决村委会的权力和角色过度集中、越权滥权的问题,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反腐提供方向引领。

(三)加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村委会的审查力度

村委会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囿于其业务水平有限,往往未能正确履行职能,出现一些贪腐问题。乡镇政府作为村委会在行政权力延伸体系上的实际上级,在不干涉、不影响村委会自治的情况下,乡镇政府给予适当监管、由乡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村委会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过程及成效进行审查,有助于村委会正确履行职能,避免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从而消除贪腐隐患。具体而言,对村委会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乡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有很多,既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程序、合同条款、收益分成,也包括村民会议的决议、村民的意见;既包括正在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也包括过去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尤其要对流转出去的土地进行长期监控。土地流转审查的力度要大、审查的范围要广,对于审查出来的不法结果,必须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绝不姑息养奸;对于审查出来的优异成绩,也要予以肯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加大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审查力度,有利于督促村委会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上正确用权、恪尽职守,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反腐提供行政内部监督。

以上三点对策是从法治的维度出发,依据科层组织自上而下的权力传递过程糅合而来。可以说,顶层设计是法治的逻辑起点,地方指导是法治的中间变量,乡镇审查是法治的真值检验。将顶层设计、地方指导和乡镇审查三者串联在一起,就是构成了村委会法治的逻辑链条,强化了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行为的外部约束,突出法治在村委会反腐建设中的作用。

(四)重视村委会干部的自我道德约束

以德治国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经验积淀,但近年来由于道德滑坡引发的社会问题愈发严重,不断弱化了道德的力量。对于村委会腐败问题的治理,需要不断加强法治建设,然而法治不是万能的,法律会有漏洞,法治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同时兼顾好法治与德治才是中庸之道。[5]86所谓有耻且格,重视村委会干部的内心自律,让村委会干部养成知耻之心,重塑道德的力量,实现依法治村与以德治村并重,对于治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腐败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进一步而言,要强化村委会干部的伦理精神、责任意识和服务精神,培育其提高综合素质的自觉意识和控制自利行为的道德需求,使其重新回归到“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追求上来。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从对新招选村委会干部及对现有村委会干部的道德塑造两方面进行。首先,在招选村委会干部、工作人员时要对其道德品质进行严格审查,即使能力再强,品德不良、动机不纯的人也不能获聘。其次,要做好对现有村委会干部、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村党支部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树立道德典范、加强道德奖励、加大道德宣传等方式,建设一支甘于奉献的村委会集体队伍。

(五)改进对村委会成员的法制宣传方式

法制意识淡薄在我国公民当中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加强法制宣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6]166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而言,加强对村委会干部的法制宣传,是增强村委会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村委会干部的法制素养、推进依法治村的基础。然而,从五个行政村的调查结果来看,其并不缺乏法制宣传,而是法制宣传的效果一直不明显。笔者认为这与其对法制宣传的方式不当、重视程度不够不无关系,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干部的法制宣传的重视,以及改进法制宣传的方式。

首先,对村委会干部的法制宣传必须摆脱以往以简单的黑板报、传单、会议来代替专业学习的方式,要真正对村委会干部开展关于法律专门知识的系统学习。在学习方式上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到当地有培训资质的学校上课,也可以邀请法律专家学者到村内开讲座,有条件的村委会还可以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开展学习。其次,对村委会干部的法制宣传是长期熏陶及潜移默化的过程,并不是一时半会可以见到成效的,需要建立常规化的制度,定期组织村委会干部进行法律专门知识的学习,并配给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以检验其学习成果。最后,必须要指出,对村委会干部进行法制宣传的目的不是要其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是要其深刻地认识到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以及贪污腐败的沉重代价,让村委会干部做到人人懂法,人人惧法,人人守法。

(六)充分发挥对村委会的社会监督力量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村委会的监督是有明确规定的。但在调查中发现该监督远未得到有效落实,这当中既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不力的问题,也有村民会议、村党支部等监督主体弱化、无力监督的情况。这表明对于村委会的监督,不能一味依靠传统的行政内部监督主体,而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力量。外部监督主要包括社会监督和法制监督。[7]34以新媒体为代表的社会监督成为近几年最主要的反腐曝光力量,而新闻媒体通过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反腐报道的也不在少数,取得了显著的反腐效果。相信加强对村委会的社会监督力量的引导,对解决目前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上存在的监督问题是大有裨益。当然,强化对村委会的社会监督并不意味削弱或排斥法制监督和行政内部监督,而是要将社会监督作为法制监督与行政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力量。因此,村民会议、村党支部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村委会的社会监督提供便利条件,做到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充分表达,从而实现下情上传。此外,加强对村委会的法制监督的建设,强化村民会议、村党支部等监督主体的权威,决不允许村委会在村民会议的决议之外胡作非为亦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三点对策是基于教育的维度提出——自我约束是道德教育的一种方式,法制宣传是法制教育的重要表现,而社会监督是一种极好的民主教育方式。通过区分由内而外的强制力作用方式将道德约束、法制宣传和社会监督三者串联到一起,进而突出了教育在村委会反腐建设中的作用。

五、结语

笔者通过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五个行政村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到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腐败现象的具体表现及其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各环节的具体体现,分析了该腐败现象的成因并建构一个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动态反腐系统。笔者选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村委会反腐建设为研究内容,旨在引起学者们对农村基层反腐建设研究视角的思考——农村基层的腐败体现在农村工作的方方面面,不存在一种反腐对策能适用于所有的农村基层腐败问题。对于农村基层的反腐建设研究万万不可好大喜功,必须针对具体的工作进行因事制宜。笔者对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工作上的反腐路径建设的研究尝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注释:

①杨静的硕士学位论文《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基层干部行为失范的原因与预防体系研究》(2011年)和蒋红中的硕士学位论文《“村官”涉土腐败问题研究》(2015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6-77.

[2]闰拥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定及程序[J].投资北京,2010(8):88-89.

[3]李玮舜,潘伟民,黄阳凯,等.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中的法律地位及功能[J].法制与经济,2015(20):63-66.

[4]刘行玉.村委会行为倾向考察与分析——以鲁东南夏村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11(2):51-58.

[5]文立君.对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法治与德治的反思[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1):85-87.

[6]徐学惠,李晓.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4):166-167.

[7]汤艳红,李昌庚.试论我国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体制[J].湖北社会科学,2007(12):34-37.

【责任编辑:赵佳丽】

Anti-Corruption Path Construction of Village Committees in Rural Collective Land Circulation——Based on Small Sample Study of Rural Grass Root Organization

LI Weishun,LIU Jianling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6,Guangdong,China)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build a comprehensive anti-corruption network when regarding the village committee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of China's anti-corruption work.Obtaining the information of village committees'exercise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in rural collective land circulation by an in-depth interview with five village committees and its villagers in Foshan City,Shunde District,Guangdong Province,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village committees are easy to breed corruption in the various links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circulation.The cause of such problem is not only due to the country's top design,but also has its own constraints,including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whole social supervision system.The village committees’construction of anti-corruption in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circulation can follow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education.

rural collective land circulation;village committee;corruption problem;anti-corruption construction

F321.1;D262.6

A

1671-5934(2017)01-0031-07

2016-10-22

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立项项目(pdjh2015b0216)

李玮舜(1992-),男,广东湛江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

*通讯作者:刘剑玲,女,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Email:1074808227@qq.com.

猜你喜欢

集体土地农村基层村民
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变迁研究
定点帮扶让村民过上美好生活
张存海:带领村民过上好日子
如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能人选出来 村民富起来
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
加强新形势下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考
蒋虚村村民为何没有获益感
参与式治理与农村基层民主创新的探析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问题的若干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