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有权益性基金的存在模式
2017-02-15戴灵灵
戴灵灵
摘要:国有权益性基金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但是国有权益性基金应该是以什么模式来发挥出作用呢?在文中为了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从实际情况出发,就国有权益性基金的存在模式进行了分析,以期可以更好的为国有权益性基金的作用发挥提供借鉴。
关键词:国有权益性基金 模式 作用
近年来,南京市政府为了鼓励扶持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帮助解决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成立了不少国有权益型基金,例如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小微企业应急互助基金、小微企业创业贷基金等。这类基金的实质实际上是通过改变以往政府的财政补贴的方式,采取更加灵活、积极的形式对小微企业进行服务,是政府服务创新、金融创新的新模式、新方法。
一、传统的基金存在模式
以往的政府性基金是采取设立专门的基金公司,委托相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的模式。这种模式有着明显的优势:
(一)产权明晰,符合现代法人治理结构
一般是由财政局先出资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公司,然后以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公司名义再设立公司,是单纯的国有企业。基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按照国有企业的规则进行管理,财务核算清晰透明。
(二)基金公司性质为国有企业,直接归属于国资委领导
每年需报送相关报表、快报,安排年终审计等,利于国有资产管理;年终决算分别报送财政与国资委,便于政府比较、核对。
(三)税务管理清晰,依法按章纳税,不存在特殊形式
然而,在新的市场条件下,政府新基金成立基金公司也有它的局限性:
1、不能反映出财政专项资金的特点
作为国有企业的基金公司,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约束,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而财政专项资金往往不负担这种义务。
2、只适合省、市财政的单独出资的情况
因为省、市国资委下面有直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公司,方便管理。而实际状况下,往往要求区县(开发区)财政也相应出资,从层级上来说就没法理顺出资关系。
3、必须有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作,基金管理费的负担较大
一般国有权益性基金属于非盈利性,不适合支出过大的基金管理费,相对会影响基金的运营效果。
二、新市场条件下,国有权益性基金的任务
新形势下,国有权益型基金的任务一般有以下三种:第一是以往政府的财政补贴的变形,采取改补贴为权益性资金的模式,投资风险性较大;第二是一种特殊的保证金,是为了和合作的金融机构共担风险,也就是补偿基金,需要通过财政不断补充资金;第三是天使投资基金,直接面對的是初创型企业或者是政府目前希望大力扶持的大学生创业企业,风险很大,投资本金很容易损失。
三、国有权益型基金的新模式
新成立的国有权益型基金应该采取委托国有企业专户管理、专账管理的存在模式。这样做有如下优势:
(一)基金成立手续简单,性质明确
成立时,只要政府批文,出台相关基金管理办法,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委托的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在银行开户,财政将资金划入即宣告成立。托管企业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所选择的银行负责对相关账户协助监管,保证了基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二)出资方可由省、市、区县(开发区)财政等多方组成,灵活多样
区县(开发区)财政可以积极参与基金筹集,支援区县(开发区)内小微科技企业成长,能够充分利用资金杠杆,享受省市财政资金的配套服务。
(三)基金管理费负担较轻,运作方式灵活
企业一般不需要额外的人力、物力支持就能够运作基金。而企业通过基金的运作往往能够扩大本身经营和影响力,对企业本身的服务对象能够给予额外的服务。同时企业对基金收取的管理费相对较少,能够达到双赢的效果。
(四)基金的日常运营可以不适用于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
根据会计定义,企业实际不负担相应的成本和收益,因此不确认为资产,不应并入企业本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以无论在账务和报表上,基金都独立于企业报表之外,就不适用于国资委的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只需要定期向财政报送基金运营报告。
这种运营模式在某些方面有部分局限性,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通过合理的办法进行解决,以发挥其作用。
1、税务风险问题
基金使用的是企业的账户,具体运营时相关税收也并入企业处理,包括发票、相关增值税等,同时,基金又因为进行专账核算,不并入企业本身的财务报表,从而使得税务申报与企业本身的账目无法统一,缺乏勾稽关系,存在税务风险。
这样在具体操作中,由托管企业履行国有权益型基金的税务代扣代缴义务,同时定期对税务部门做好税务说明和解释工作。税务部门也可以配合出台相关政策,对国有权益型基金的广泛应用做出相应服务。
2、基金的资金监管问题
由于基金的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因此在基金管理办法中往往明确规定了使用范围,而基金由于本身的特殊性,使用时有一定的周期性,一般不会占用全部资金,会有较大的闲置时间,闲置资金日常只能在专户上,无法选择利率较高的存款形式,产生额外收益,导致基金的相关收益会更低,对基金的保值增值有较大影响,进一步削弱盈利性。
3、国资委对基金的日常监管问题
由于基金不在托管企业的账务和报表中体现,因此不适用于国资委的日常监管。
基金的日常监管可以通过要求托管企业进行日常基金运营报告实现。对基金的特别监管可以从财政局、审计局这条线进行加强。另外,应该对基金的所起到的效果进行考核,而不仅仅是针对基金的盈利的绩效考核。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成立的国有权益型基金应该采取委托国有企业专户管理、专账管理的存在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基金的独立性和特点,又能突破传统国有企业的桎梏,更好的为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符合政府服务创新、金融创新的精神。
参考文献:
[1]李艳春.国有控股、基金持股与公司绩效[D].西南财经大学,2012
[2]方赓.江苏省政府创业引导基金效率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5,(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