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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蓝图 稳步推进探索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路径

2017-02-14陈惠明

21世纪 2017年5期
关键词:海事审判司法

文/陈惠明

专题研究

规划蓝图 稳步推进探索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路径

文/陈惠明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就我国海事司法工作提出了“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工作目标。该工作目标的提出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明确了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我国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开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司法路径。比较当今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经验及发展道路,我国在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时,应适应基本国情,建设以海事司法机关为主导、海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为辅助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浙江宁波海事法院积极从海事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入手,开展多项富有成效的工作,探索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路径。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全会上提出了“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工作目标,为我国新时期海事审判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宁波海事法院立足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实际和海事审判实践,基于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衡量指标与顶层设计的研究,于2016年7月出台了《关于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实施规划》,以在“十三五”规划末期发展成为全国一流、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海事审判机构为目标,将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作为推动本院科学发展、争创一流海事法院的重要路径,拓宽视野、科学统筹、合理规划、稳步推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力服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努力开创海事司法事业新局面。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背景与使命

近年来,各国围绕海洋利益产生的争端、冲突越来越频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21世纪,人类进入了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的时期。海洋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更加显著,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竞争中的战略地位也明显上升。”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强有力的海洋方略,党中央提出的海洋强国战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正是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现代海洋经济的发展对海事司法提出了新要求,要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的制定,并争取从参与者的身份向主导地位转化,在全球海事法治建设进程中有所作为;必须牢固树立海洋国土意识,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为纵深推进海洋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宁波海事法院于1992年12月4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正式成立,1993年起正式对外受理案件,专门管辖浙江省港口、岛屿、沿海水域和通海内河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路径与探索

(一)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格局演变及启示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历来不是一个孤立的体系,而与各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国际航运中心的建立息息相关。伦敦、纽约等西方城市作为先驱者,伴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步伐,制定并实施行业规则,逐渐建立传统海事法律规则制定者的地位,取得在国际海事仲裁方面的长期优势,是无可争议的传统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打破这一西方传统格局的是作为东方新兴海事司法中心的新加坡,其发展的关键正是抓住亚洲海运贸易迅速增长、世界航运业与造船业重心东移的机遇,以建设世界一流航运中心为目标,在港口建设、集装箱吞吐等硬实力及海事仲裁、保险、融资、物流等航运服务等软实力双方面加大投入,通过二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航运中心各项指标质的飞跃。在海事仲裁方面取得与伦敦、纽约仲裁相当的国际中心地位之后,新加坡树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同时也成为了全球首位的国际航运中心。

虽然发展道路有异,但他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历程给予我们有益的启示。在宏观模式方面,各国都将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统一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进程中,与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紧密联系。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既依托于航运经济,又为航运经济提供司法引领、规范和保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不仅应从海事法律体系、仲裁制度等纯司法领域着手,更应整合、汇聚航运中心各要素的助力,共同成就。在微观要素方面,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均具备发达的航运经济,拥有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先进完善的国际海事法律体系和海事仲裁制度,均是海事法律体系“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并配备高素质的海事法律人才等,这些共性特征揭示了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一概念丰富、复杂的内涵,为我们评价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了科学的衡量指标。

(二)大胆开拓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新思路

在共性特征方面,伦敦、新加坡等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都具有先进的海事仲裁制度,形成以海事仲裁为主导、立法司法机关给予仲裁司法支持的海事司法体系。与之相比,我国并不具有突出的仲裁优势,海事司法的重心在于法院,在规划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时需认识到这一体系上的根本差异。同时也应看到,国外海事仲裁的影响力之所以广泛,很大程度是由于仲裁比法院审判更为经济、便捷,而我国海事审判在收费标准、审限设置等方面相较国外法院系统甚至仲裁机构存在优势。认识到上述差异与优势,我国在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时应与基本国情相适应,走以法院建设为中心,带动海事仲裁发展的道路。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注入仲裁司法公信力的同时,充分发挥现有海事审判的优势。在司法公信力、透明度等方面切实完善提升,并通过加强对外宣传,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建立以海事司法机关为主导,海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为辅助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三)有序搭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具体架构

现有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均是某一特定的港口城市,故在国家层面规划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时需明确具体架构。我国海域辽阔,海洋经济发展较为均衡,目前已形成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三大重点海洋经济发展带。多个沿海城市提出了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可采用以点带面、以城市带动国家的发展模式,为加速形成资源配置型国际航运中心提供司法支持,这或许是我国建成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一条有效路径。浙江目前具备良好的海洋经济发展格局,在贸易、海运、港口、造船等航运经济领域具备较高“硬实力”,舟山群岛新区、江海联运中心、自贸区建设方兴未艾,应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这一契机,全面加强海事司法工作,助推浙江航运“软实力”成长,争做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排头兵,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经验。

浙江参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思索与实践

(一)浙江参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具备充分条件

1.发达的海洋经济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成长沃土。自2011年国务院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将“浙江海洋经济”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纳入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来,浙江海洋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着力打造“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为空间布局的海洋经济总体发展格局,构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海陆联动集疏运网络、金融和信息支撑系统“三位一体”的港航物流服务体系。2015年浙江省海洋生产总值达6180.40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4.41%,占全国海洋生产总值的9.56%。宁波舟山港2016年货物吞吐量突破9亿吨,在实现全球货物吞吐量“七连冠”后也成为全球首个“9亿吨”大港;2016年集装箱吞吐量达2156万标准箱,同比增长4.5%,增幅位居全球前五大港口之首,在2015年首次击败香港跻身全球港口四强后,有望实现蝉联。海洋经济已成为浙江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良好的海洋产业结构、完善的海洋基础设施、丰富的海洋生态资源,为海事司法事业向高层次的目标发展提供了充分条件。

2.成熟的海事审判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供建设基石。宁波海事法院作为我国成立的第九家海事法院,虽然起步较晚,但成长迅速,自2012年起收、结案数量一直稳居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之首,2011年至2015年期间累计受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22260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数量占比约为12.13%,收案总数约占同期全国海事法院一审收案总数的20.8%,2013年、2014年、2015年在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测评中获三连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实质为纠纷解决之地,宁波海事法院在审判经验、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良好积累,为进一步在国际层面树立影响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浙江参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定位

当今世界经济格局瞬息万变,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更加快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日新月异的环境要求我们的工作需更具备前瞻性、预判性。宁波海事法院结合自身实际,以服务浙江海洋经济为主旨,定位以下四个目标,积极参与、逐步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海事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海事审判质效,实现司法决策过程透明高效、裁判说理充分深入、权益保护平等统一,树立良好公信力,彰显司法权威。二是深度构建一个以精品裁判发布为中心的多方位对外宣传体系,输出浙江司法经验与智慧,以参与和推进国内、国际海事规则制定、完善为载体,努力争取海事争议解决话语权。三是培养造就一支纪律严明、作风扎实、懂法律、懂英语、懂专业,站在国际海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前沿、能够参与国际交流的高素质复合型法官队伍。四是积极打造一个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的信息化平台,建成“网络法院”“阳光法院”“智慧法院”。

(三)积极迈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实践步伐

自从周强院长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工作目标以来,宁波海事司法积极响应,从理论研究、实践尝试两方面着手,在2016年7月出台《关于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实施规划》后,根据实施规划制定的方案,半年内开展了多项富有实效的工作。一是建立专门组织机构,成立院长任组长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分设精品示范组、培训交流组、舆论宣传组三个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参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各项规划内容;二是实施“审学研一体化”工程,加强与高校合作,与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签署了《合作共建框架协议》,通过建立海事法律研讨合作平台、促进海事司法宣传交流活动、完善海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等方式方法,共同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三是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打造复合型高端海事审判队伍,组织法官到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实习,建立对口行业专门实践基地,成立法律英语学习翻译小组,学习英美海商判例、国际航运规则,拓宽法官国际视野;四是加大对外宣传,召开涉外涉港澳台与民生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先后发布六份不同主题的海事审判系列白皮书,开设了英文门户网站,在本院主办的内部期刊《海事司法论坛》上增设英文翻译内容;五是以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为方向,探索建立与国际专业组织的有益互动模式,派员参加了由BIMCO主办的NYPE2015研讨会,BIMCO的高层管理人员也实现回访,取得了良好的交流效果。

(四)统筹规划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层次要素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不仅与海事司法机关相关联,更牵涉到政府、航运企业、协会、金融、贸易、物流等各部门,需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经济社会关系,抓住重点、要点,稳步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统筹规划建设事业的各层次、各要素。

1.健全统一的涉海法律体系。准确把握涉海法律体系技术性、涉外性、专门化的突出特点,体现海事司法的独立价值;将带有专业化和国际化色彩的海事行政、刑事案件和其他涉海民事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范围;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加大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宣示国家海洋主权;重视在法律规范中引入国际通行的规则,将其内国法化。

2.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海事司法体系。强化海事司法的组织保障和专业性,更好地整合海事司法资源;优化海事法院审判工作机制,通过走精品审判道路、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式,主动服务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大局;理顺和完善海事法院管理体制,与司法改革的要求相适应,服务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加大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支持力度,提高海事仲裁的公信力。

3.强化海事行政机构管理服务职能。整合并理顺现有港口及航运管理服务体系,为建立先进航运体系提供政策与机构服务保障;研究出台能够激励航运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措施,切实推动航运集群建设,刺激船舶融资、航运经纪、海上保险、法律服务等航运服务业的发展;促进航运业多部门合作、建立公私领域协作关系。

4.打造具有普适性的“区域规则”。需航运企业提高认识、仲裁机构发挥职能、司法机关转变思路,各行业协同一致,主动参与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推动国际治理秩序的构建,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输出“中国智慧”。

5.创新海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着力打造一支具有国际视野,“懂法律、懂专业、懂英语”的复合型高端海事审判队伍;提高仲裁员的仲裁职业素养,面向社会引入高素质海商法律从业人员,通过注入新鲜血液推动海事仲裁队伍良性竞争机制的形成;畅通与海事法院、仲裁机构、航运实务单位的人才交流合作渠道,培养具备海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优化人才结构,引入他国先进经验,为外来人才提供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外来人才共同助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

2017年4月20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发布中英文版《2016年浙江海事审判情况报告》(白皮书)。这是宁波海事法院继2012年发布海事审判白皮书以来,首次以中英文双语向社会发布海事司法报告,开启了向国际社会公开审判执行工作、提升司法透明度的良好开端。中英文白皮书以2016年审判工作为基础,通过具体的工作情况、丰富的案例数据、翔实的图示表格,全方位、多角度地介绍了一年来各项工作情况,指出审理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并随附5起典型案例。

结语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从我国提出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这一目标到其实现,历时十七年,要实现更高层次的飞跃,亦需时间的积累,不可能一蹴而就。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路径在于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进程相融合,重心在于大力发展海事审判事业,而海事审判工作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则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中国海事审判的权威性与影响力。是否能获得国际海事界的一致认可,改变涉外合同格式条款默认国外仲裁的传统,成为国内外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等,最终都将由实践检验。宁波海事法院走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海事审判工作和法院建设现已跻身全国海事法院前列,但在公信力、透明度、权威性等方面仍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未来将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以成为全国一流、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海事审判机构为目标,紧密围绕服务大局的要求,牢固把握发展机遇,乘势而为,勇于开拓,再谱新篇。

(作者系宁波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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