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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2017-02-14张可心

21世纪 2017年5期
关键词:海事审判司法

文/张可心

专题综述

迈向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文/张可心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仅用30多年就从一个涉外海商海事立法几乎空白的国家走向一个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和标准、相关法律制度基本完备的国家;中国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仅用30多年,收案数量就从1984年的18件攀升到2016年的1.6万件,远超英美等西方传统航运大国,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海事案件收案最多的国家。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提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海洋强国等战略实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和其他核心利益。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一阐述迅速成为世界舆论场中有关中国报道的一个爆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是中国迈向海事司法强国的点睛之笔,是中国海事司法“由大转强”的战略转折。“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备受瞩目,体现了中国的法治建设成败关乎其能否在世界范围发挥与其大国地位相匹配的作用,同时也直接影响现代国际法发展及国际法治进程。

周强院长的讲话有何玄机?中国为何选择此时建设这一中心?如何准确解读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中国应建设什么样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围绕上述内容,国内外各界学者专家、业内人士进行了许多卓有见地的研究工作。

国际海事中心的提出背景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提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199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十七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在2010年之前,使我国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之一”。在海事法院成立30周年之际,回顾海事审判在案件数量、制度体系、国际影响等各方面的成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海事审判白皮书(1984-2014)》宣布,将我国建设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经实现。再过3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是中国梦的第二个宏伟目标。与中国梦同行,中国海事审判如何确立自己未来30年的奋斗目标?中国海事司法登高望远,将目光投向第二个阶段“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早在2013年11月,第二十二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首次提出“大力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努力打造具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海事司法品牌”。2015年7月,“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出现。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海事审判工作改革和发展专题会议,再提“把我国建设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2016年3月,“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正式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内涵

回瞻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提出,举国为之精神提振,好评如潮。一些西方媒体则躁动不安,夹杂猜忌与歪曲之声。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报道称:“南海紧张酝酿,中国将建海事司法中心”,“报告对于该中心如何运行没有给出细节”;报道重提中国拒绝参与菲律宾对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提起的仲裁案。法国国际广播电台评论:不难想象,在国际仲裁威胁下,北京现在是想放出大招了。日本《产经新闻》声称:有人认为不服从国际仲裁对中国不利,所以在这种形势下,中国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可以视为旨在对抗不利的形势。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刘敬东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作出回应:联想南海领土争端,扯上国际仲裁事件,西方误读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中国要建成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这是中国海事审判达到国际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并非要设立一个解决国与国之间争端的机构。我国可以通过对我国所属海域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样可以彰显国家主权,对于维护国家主权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消息》撰文《两高报告突出国家安全引关注》,说明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主要处理经济案件,而不是国际公法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于2016年3月18日发布《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5)》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取得的显著成就及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重大意义。3月24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刊发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的文章《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需要顶层设计》,文中系统阐释了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背景、原因和路径。上述两篇文章受到了境外专家的关注和引用。至此,外媒关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质疑逐渐平息。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目标的实现,需要国际国内广泛认同与支持。“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描述的是一种地位和状态,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海事司法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面向“加强海事审判工作”所提出的目标,并非设立取代国际海洋法庭或解决其他国际争端的实体机构。

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意义

学者们对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基本达成共识,主要观点有: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具有诸多因素,既有执政党和国家政策方面的因素,又有国家主权和安全方面的因素,也是适应海事审判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

美国学者Susan Finder撰文《美国专家看中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及其建议》,剖析最高人民法院乃至中国政府如何看待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该文认为,从周强院长的讲话可以看出,将中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其目的在于提升中国海事法院的国际影响力和权威性。把中国的海事法院打造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正是中国政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话语权以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权益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学者中较为重要的文章《海运大国应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和《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需要顶层设计》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文广。他指出,中国提出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源于中国自身发展的需要,目的在于提升中国海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中国需要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国家长远利益、战略利益、核心利益。

国内外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法治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在世界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聚焦核心竞争力,以“法治第一保障”更好服务“发展第一要务”,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正是切题之笔。

中国连续14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国际航运中心正在向亚太地区转移。中国正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海洋事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及发展空间。我国沿海地区及其腹地通过海洋经济带,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形成紧密联系,将释放出巨大的经济需求,具有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历史条件与现实需求。

发展海洋经济既要面对经济领域本身的风险,同样可能面临国际关系及政治方面的挑战。一段时间以来,美国、日本、东南亚部分南海主权相关声索国,对我海上正常经济活动采取的是抵触、反对甚至敌视的态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途不少国家,存在政权更迭造成的社会动荡、极端势力及恐怖主义影响、海盗等诸多政治及非传统安全风险,中国海洋权益的保护形势面临错综复杂的变局。海事司法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必不可少的手段,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服务于维护中国司法主权的紧迫要求。

中国于1984年开始设立海事法院,先后设立10个海事法院,39个派出法庭,分布于全国15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司法管辖完全覆盖我国管辖全部海域,受案类型涵盖所有涉海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全国海事法院年收案数量从1984年的18件,递增到2016年的1.6万件;同期共扣押船舶9223艘次,拍卖船舶976 艘,涉及全球所有航运大国和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共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很多问题,在西方找不到答案,但在中国却可以找到现成的案例。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在海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同时切实保障海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和创建公平有序的国际海事规则,是负责任大国的应有担当。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衡量标准研究

关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衡量标准,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法院法官结合海事司法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陈亚娟和董敏合写的《人民法院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路径研究》一文指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不是传统的理论概念,而是基于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服务于当前国策目标的政策性概念。其内涵包括形成具有国际领先地位的海事司法竞争力,使中国成为国际海商事规则的引领者,实现在私法领域护航海洋经济,公法领域保障海洋权益,保障“一带一路”和海洋强国战略等;成为海商事争议解决的世界中心,具备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完善,具有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汇集高端专业人才等特征。

青岛海事法院法官丁启学撰文《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路径与行动初探》认为,构建专业审判组织体系,建立海事高级法院,受理海事刑事案件;海事审判队伍优良;司法透明度较高及国际影响力较大,均是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特征。

宁波海事法院课题组调研报告《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衡量指标与顶层设计之构想》,从传统的伦敦和新兴的新加坡海事司法中心的特征对比得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应该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经济等“硬实力”指标,以及完善的国际化涉海法律体系、普遍适用的“区域性规则”、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先进的海事仲裁制度、高素质的海事法律人才等“软实力”指标。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在国内外并没有规范定义,但有一些基本认知。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涵盖领域广泛、内容丰富,涉及大量海上运输、海上保险、国际贸易、航运政策等领域的国际法规则,以及各国不同的民商事、海事、仲裁法律等法律制度,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工作将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并不仅局限于司法层面,还与海洋经济发展、航运中心建设、海事审判、仲裁制度、海事高端人才培养等密切相关。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旨在实现公法、私法领域,政策层面等多元阶段性价值目标,但终极目标是为国际海洋经济治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常规衡量标准至少应当包括案件数量、案件质量、国际影响等方面。一是涉外海事案件数量有一定规模;二是海事案件的公正和效率可期,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程序、裁判的充分认可与自觉遵从;三是海事法治体系对国际海洋经济发展发挥重要影响,不仅海事案例可以规范航运贸易秩序,而且内国航运法律、规则、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足以形成全球航运“软实力”中的核心资源配置能力。总而言之,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必须具有法治的核心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竞争和发展过程中所独具的、最为核心和关键的吸引、控制资源与市场,以及创造价值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能力。

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短板研究

放眼世界各国或地区竞争战略,法治作为核心竞争力是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通例。国际竞争力排名靠前的国家或地区,无不具有法治化程度较高的鲜明特点。一个国家或地区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崇法治、实现善治已成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所在。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面临着以伦敦为代表的传统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新兴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强劲竞争。伦敦具有百年的航运发展历史优势、丰富的海事审判及海事仲裁人才资源,长期在国际海事司法中占据核心地位。新加坡航运中心近几十年来在体制、机制方面做出多项积极、有效的改革创新举措,大力发展海事仲裁、各项政策充分支持、广泛参与国际海事事务,在亚洲范围内也产生了集聚效应。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未来格局的变化将取决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进一步发展。

从客观现状而言,中国设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虽然已经明确,具备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潜力和可能,但我国海事司法的软实力指标尚未跻身世界前列,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有待提高,我国海事法院要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市场的领跑者,还任重道远,挑战重重。具体表现为:

我国海事审判事业起步较晚,精品审判战略也是2010年提出并实施,海事司法实践缺乏理论和实务以及长期厚重的积淀;英语是国际航运用语,我国海事司法人员缺乏英语语言优势,对外宣传交流不足,导致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事司法的法律环境、司法裁判意见和司法动态缺乏了解。我国海事案件的国际关注度与欧美传统航运大国有一定差距,缺乏较多能够引领、发展、创新国际海事规则的主导性案例。

中国贸易企业、造船企业等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谈判博弈能力尚需增强,在国际缔约谈判中容易受制于人。国际商贸出口选用FOB条款与进口选用CIF条款的比例较高,容易丧失对运输的控制权;船舶建造或买卖合同倾向选用欧美人士起草的格式合同范本,并通常约定外国仲裁或者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大陆法院及仲裁机构尚不如英国伦敦等欧美和新加坡、香港司法机构受到青睐,西方传统海运国家长期垄断国际海事仲裁所形成的“马太效应”仍在持续。

我国海事法律国际化人才短缺,长期以来缺乏培养国际海事法律人才的工作机制和培养渠道,海事法官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谈判的能力有限。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旧法已经逐渐失去国际领先地位;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受案范围、审判资源长期存在机制体制问题,如海事专门管辖“一审专门,二审不专门”,裁判尺度难以统一;海事法院未能“海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人财物保障还存在薄弱环节;海事法院与海事仲裁的协作交流尚待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外国法查明和适用等尚待强化、平行诉讼问题等。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设计构想研究

随着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司法战略全面破题,各地各界研讨对接热情高涨。法院、仲裁机构、律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航运实务界携手做大做强海事审判,共同致力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蓝图的绘制。

各级法院纷纷立足比较优势,探求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方案,对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目标要求、实现路径、重要抓手、工作机制等提供大量的建设性意见。浙江省高院出台《关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几点建议的报告》;宁波海事法院制定《关于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实施规划》;上海海事法院设立自贸区海事司法中心,制定《推进上海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广州海事法院出台《学习周强院长讲话精神 争当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排头兵》,成立广州国际航运司法研究中心;大连海事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报海事司法中心研究基地;北海海事法院出台《为北部湾经济区和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上海海事大学、上海海事法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和上海市法学会共同主办“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研讨会,就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健全我国海事法律体系、提升海事审判国际话语权、海事审判和海事仲裁、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联动机制、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与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及律师服务水平的提高等问题深入研讨。

业内专家、学者、法官则从不同角度探赜索隐,为增进司法政策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提供了很多有效的建议和指引,涉及传统、新兴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发展特征比较,国际国内两个大局统筹,国家战略政策层面、海洋经济发展、海事司法环境、海事审判仲裁机制体制等多领域。

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文广副研究员在《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需要顶层设计》一文中指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界共同努力,还需要顶层设计,稳妥推进。一是完善涉海法律体系,制定海洋基本法、海员法,修改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是改革海事审判体制,成立海事高级法院。三是提高海事司法公信力,加大海事司法公开力度,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四是加强案例指导工作,重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和指引作用,适时推出《中国海事审判报告》,打造中国版的《劳氏法律报告》。

美国学者Susan Finder建议借鉴香港、新加坡、伦敦的经验,妥善解决协议选择司法管辖效力问题和平行诉讼问题;为中国海事法院构建统一的、更好的英语互联网平台;可在海事法院试点建立外国用户委员会或咨询顾问委员会对某些涉及外国当事人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宁波海事法院课题组针对目前我国存在的“软实力”欠缺问题,对我国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提出几点顶层设计构想,包括健全统一的涉海法律体系,打造具有普适性的区域规则,构建公正、透明、高效的海事司法体系,推动海事仲裁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创新海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国际海事中心建设应尊重海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遵循立法—司法的逻辑进路。完善海事海商法律体系,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制定;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依法行使管辖权,适度放宽涉外协议管辖效力认定,公正高效司法,推进精品战略,提升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设立一个能够整合全国海事司法资源的常设机构。

青岛海事法院法官认为,应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保障国际海事中心建设。在立法层面,完善外延涵盖较宽的海洋、海事立法;行政层面上,各级政府加大对海事司法和仲裁的财政支持力度;司法层面上,积极行使相关海事司法管辖权,准确适用法律;加强调研,提高海事审判的前瞻性水平;加强与海事行政机关的联动,多元化化解纠纷。

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研究的总体情况

我们可以把现阶段研究的进展总结为: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内涵、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明确,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路径安排方面,学者们已经关注到包括人才建设、法治建设、司法体制建设、案件质量、科技建设促进公开透明化环境、治理秩序的协同共建等多领域。

在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法制建设方面,加快航运法、船舶法、船员法等基本法的立法;推动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修改;将海事刑事案件纳入专门管辖;制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审理海洋生态资源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完善仲裁实体和程序法律,适时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减少法律对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赋予仲裁机构更多程序自由。

在海事司法体制完善上,设立海事高级法院,以适应海事审判专业特点,培养高层次海事审判队伍,统一法律适用,增强海事审判国际影响力。同时,提出设立海事高级法院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符合中央的司法改革方向。

在国际海事中心治理秩序的协同共建方面,国资委、商务部、法院等国家有关部门应多渠道沟通协调,加强相关政策指引。指导相关行业起草中国版本船舶租赁、建造、买卖以及海事工程等合同范本,积极推荐扩大使用,并选择中国法院或仲裁管辖;指导中国贸易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中方控制航运、选择中国司法管辖的比例,争取在本国解决纠纷。政府部门、科研院校、航运企业、贸易企业、行业协会,司法或仲裁机构取得国际海事中心建设的广泛共识,结合我国企业在境外仲裁大量败诉的案例,积极倡导“国货国运”“用尽本地救济”等观念,逐步形成向中心聚集的合力;发挥海事仲裁地域聚合性强、市场贴合度高的特点,探索建立和形成总部宏观管理、分支机构平台操作的体制格局,增强仲裁机构的内功,提高国内海事仲裁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加大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支持力度,统一司法审查尺度,增强法院对裁决执行力度。

在精品战略的推进方面,一是完善海事精品案件的发现、审理和提炼工作机制,加强对国际影响大、具有规则确立和宣示意义的海事案件的审理,如“加百利”轮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美国康菲公司渤海溢油事故案、玻利维亚船舶买卖案、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无单放货系列案、“闽霞渔01971 轮”船舶碰撞案、韩国韩进海运株式会社域外申请破产重组相关案件,逐步实现由学习、认知、适用国际规则到影响、引领、发展国际规则的重大转变。二是实现中国精品案件的统一权威发布,方便国际社会感受中国海事法治的稳定性。三是有历史传承、成体系地全面打造海事精品案件,在基本海事法律问题和重要海事案件类型上均要积累相应的精品案例来表明中国司法意见。

在司法公开方面,一是要将海事司法公开提至战略高度。对司法公开提出刚性要求,变“软要求”为“硬约束”。二是打造中英文版专门的中国海事司法公开平台——中国海事审判网和海事诉讼服务平台,切实方便中外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境外申请立案和扣押执行船舶,阅读英文版案例,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海事司法服务,为国内外当事人和专家学者查询研究提供便利。三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对各海事法院及相应上级法院进行测评,定期发布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

由于国内学者对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研究时间较短,研究还不是很充分和深入,研究的缺失方面表现在:

一是研究时间较短,成果少,尚未引起广泛重视。虽然有的学者尝试结合中国国情提出有针对性的观点,总体来说,真正有建树的、创新的、务实的观点数量不多。着眼于宏观顶层设计较多,对于具体的司法服务供给则论述较少:如裁决机关如何尊重合同自由原则、建立外国法查明和适用的司法协助新机制,增强审理涉外案件的司法能力;如何提高司法裁决的效率、提供诉讼便利、降低诉讼成本;如何正确适用国际公约并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如何促进海事司法裁判在外国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如何培养及保障法官或仲裁员的国际司法裁判能力和公正廉洁中立的职业操守;如何为司法中心市场培育能够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咨询委员会、鉴定机构、专家证人、律师、司法辅助人员等。

二是定性分析多,定量调查少。关注本国的司法实际较多,比较法研究相对欠缺,尤其缺乏对于国外传统或新兴海事司法强国发展历史的深度背景研究,以及与我国海事司法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比分析研究。

三是尚需处理好“蓝图”与“施工图”的关系,要全面实现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配套制定相关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探索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考核体系,充分发挥指标体系引导、激励和规范作用,定期加强考核评估。

(作者系北海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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