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书论中的伦理性批评
——以人品论书为例
2017-02-14林浩琦
■ 林浩琦
在中国古代书论中常见以书家人品高下论其书作之优劣,或因其人品节操凛然而特拔其书。尤其是宋代以后,世人尤重颜鲁公书,颜书的批评与接受俨然成为忠义气节的膜拜,但是颜真卿在中国书法史上的地位也并非全是其人格力量的彰显。颜字在书法史上以篆籀笔法融入楷书之中,结体宽博,章法茂密,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和崇高的审美感受。这一崇高感足可代表唐代的宏伟气象,无怪苏轼称之为“诗至杜子美,文至韩退之,书至颜鲁公,画至吴道子,古今之变,天下之事毕矣。”“人品论书”这一现象背后值得引发我们思考的是为何论书不以书作的优劣工拙为依据,而是参入更加难以评定的人品。姜澄清先生提出的“儒家的伦理观与书法的人格主义批评思想”给予了我们很大的启发。
儒家一直将艺事视为“成教化,助人伦”的重要方法,认为艺术当成为宣扬政教,树立人伦道德的一种手段。并提出“尽善尽美”的审美标准,唐太宗于是对王羲之推崇备至,将他的书法奉为经典,唐人尊王羲之为“书圣”,临摹传拓王字,怀仁历二十四年从王羲之所传墨迹中进行集字,而成《大唐三藏圣教序》。儒家的文艺观影响中国数千年,几乎涉及到艺术的各个门类,如在文学上讲究“文以载道”“诗言志”,音乐上要“音通伦理”,绘画上“澄怀观道”,儒家的文艺观将各类艺术都与伦理教化相联系就是将“美”与“善”紧密联系在一起。很显然,诗文的善可通过文辞内容表现,多以现实主义手法,奉劝时弊,表现现实的生活表达真实的经历和感受为主。绘画中的植物、高山、流水也多有其特定的象征寓意。书法作品中的线条、章法、结体等诸多元素都不足以明确地表达善,而常常是借助于作品中的文学内容来传达,如书法史上的三大行书《兰亭序》《祭侄文稿》《黄州寒食诗》,不仅是一流的书法作品,更是流传千古,感人至深的文学作品,另外书家的人品也是高尚不屈的、正气凛然,讲气节,不屈服于各种的磨难和打压,都是感人至深的精神榜样。“人品论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先是人品作为评价书法的一个重要标准,苏轼曾言“古之论书者,兼论其生平”[1],再发展到以人品评定其书法,“人品”甚至具有一票否决书法的权利。如冯班评价赵孟頫的书法为“赵文敏为人少骨力,故字无雄浑之气。”以书家人品否定其书作,这样不对等的逻辑关系时常出现。
在更深层面的“人品论书”涉及到审美与伦理二者的相涉关系,即艺术的发展是纯粹追求其个性的抒发还是成为宣扬政教伦理教化的工具。李泽厚曾说:“中国艺术历来强调艺术在伦理道德上的感染作用,表现在美学上,便是高度强调善与美的统一。这成为中国美学的一个十分显著的特征。”[2]书法亦是如此,张怀瓘言:“文则数言其字,书则一字已见其心。”说的正是书法不需像文章那样大篇幅才能表达书者意图,只须一字便可感知书家的内心情绪。书家将情感投于笔纸,呈现出富有个人意味的作品,而观者又可以从作品中读出作家这一意图,这是作家、作品、读者的一个良性互动。
在西方美学中也有伦理与审美的大讨论,在古希腊时代,柏拉图的文艺观中,美与善几乎是一体的,他说:“美是一种善,其所引起快感,正是因为它的善。”此后贺拉斯的“寓教于乐”,将审美活动置于伦理道德思维之下。认为文艺作品要引导人心向善,成为一种道德感化力量。但这一思想在日后的文艺学发展中屡遭质疑和挑战,出现了不少反抗功利思想的观点,如影响传播范围极广的唯美主义就提出著名的言论“为艺术而艺术”,认为艺术应该冲破伦理道德的枷锁,伦理观念对审美活动的参与,会干涉文艺的发展,成为审美的束缚,而美就变得不纯粹了。康德也曾说过:“如果艺术的目的被狭窄化成为教益,上文所说的快感、娱乐、消遣就被看成是本身无关紧要的东西了,这就相当于说,艺术没有自己的定性,也没有自己的目的,只是作为手段而服务于另一种东西,而它的概念就要去另一领域寻找了。”[3]而在二十世纪之后,评论家回归作品本身,关注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他们开始排斥伦理对于审美的干预,伦理的干预会压抑创作者的思维也会使得审美更加狭隘,无法给予创作者自由无碍的空间发挥其艺术构思。这既是人性的解放,人本主义强调人的自我实现,艺术作品的被动从属性质开始扭转。之后兴起的形式主义和结构主义,对艺术作品审美特征的深入研究,伦理批评的话语权似乎被剥夺。
西方的伦理批评经历了由盛转衰的过程,而中国古代书法伦理批评,至清代依然可见人品论书,尤其是刘熙载的书论中反复谈到人品对书法的影响“善书者不出廉、立、宽、敦四字。然则欲从事于书,莫如先师夷、惠。不然则顽懦鄙薄之书,且将接迹于世也。”[4]意思是善书的人品格不外廉洁,刚正、宽厚、敦实这四种品德,要想学习书法,必先学习伯夷、柳下惠。不然鄙陋粗俗的书法就会遍布。在这样的观点笼罩之下,有大量的书法家就因其在历史上的所谓“污点”而在书法评论中同样受到诟病,赵孟頫、张瑞图、王铎等等。因人废其书的例子不在少数。但还是能听到更加理智的声音如乾嘉学者中的钱大昕,他在题跋张瑞图的手迹时候,就曾专论此事“盖一艺之工,不可以人废。况若晋江龌龊守位,非有蔡、秦专权误国之迹。后之评书者,当赏其神骏,勿以其素行而訾及翰墨也。”[5]钱大昕以治史的态度秉承事实为依据,不以人品废书,这一观点是十分难得的。清代的张之屏也有相似的观点,认为书法的审美不当与人品相涉及:“技艺之事,与人品固毫不相涉也。然据吾所见,字之美者,未足代表正人;字之恶者,适足代表邪人。今略举一二:如颜鲁公、柳诚悬,论者以为书如其人,不虚矣。然如蔡京之圆劲瘦逸,严嵩之骨重神寒,张瑞图之古丽精峭,王铎之清回高迈,固皆各具优长,不可一世,方之颜、柳诸贤,实足抗行而有余。”[6]不应以人品而否定其书法,事实上他们的书法有不少可观之处,说来并不是不可与颜柳等书家相提并论的。并一一列举了蔡京、严嵩、张瑞图、王铎的个人风格。其实早在宋代苏轼也曾提出过类似的看法,他既提出过支持人评论书的观点,也有持相反的态度:“观其书,有以得其为人,则君子小人必见于书。是殆不然。以貌取人,且犹不可,而况书乎?”[7]人们都知道以貌取人是不可取的,会有片面的判断,而以人品论书岂不与此相同。苏轼的“矛盾”伦理批评观,前后观点截然不同,是他对于自己之前伦理性书法批评观的修正,给予我们不少启示。
在历史发展的今天,伦理性批评固然是不符合学术独立的要求,其对书法审美的干预,会影响我们对于书法的客观评价,这样一刀切的品评方式,会存在很多的误读和误判,我们必须承认将人品作为书品的评判这一方式是不合理的。然而我们在反观古代的这些伦理性批评,也应以一种历史的眼光对待,一方面这是古人受到儒家文艺观的影响,文艺作为教化人心,培养道德的手段,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完全像西方那样撇开伦理批评,那这样书法的内涵就会变得空洞,书法就变身为纯粹的笔墨游戏。书法是中国文化开出的灿烂之花,根植与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之中,受儒学影响深刻也是避免不了的,而伦理化批评对于书法的发展并非完全没有启示作用。“以人论书”丰富了书法品鉴的内涵,使得书法鉴赏不仅仅关注作品中表现的笔墨技巧,还应当包括书家的“字外功”,书家丰富的学识,和开阔的眼界和胸襟。对美和善便会有自觉的追求和探索,使作品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生命意味。对于习书者而言,在书写时,自觉地提高文化素养和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得作品能传递出更加深刻的动人之处。这应当是伦理化批评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
[1]苏轼:《书唐氏六家书后》《苏轼全集校注》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9册,第7892页.
[2]李泽厚,刘纲纪:《中国美学史》(先秦两汉编)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 1992年:第22页.
[3]黑格尔:《美学》北京:人民文学出版,1958:第66页.
[4]陈文和、刘立人点校:《刘熙载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5]钱大昕:《跋张晋江札》,《嘉定钱大昕全集》第九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16年,第530页.
[6]崔尔平:《明清书法论文选》.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年:第1042-1043页.
[7]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第2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