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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拧紧纪律“发条”

2017-02-13

四川党的建设·城市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函询四种形态执纪

护好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使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总结管党治党规律认识得出的理论成果,在党内法规中首次亮相,为今后开展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早在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正式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把纪律挺在前面提供了具体路径。2016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则对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部署。

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安排,我省不断探索挺纪在前、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途径,着力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各项工作。

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强调的是“护好树”理念,使党员干部守住纪律、远离底线。近年来,全省各地党员干部频频体验到了约谈的威力。

“你购买的铺面在园区管辖范围内,开发商属于你的管理服务对象,这个优惠你不能享受。”2016年底,绵阳市某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某在购买铺面时享受了3万元购房优惠,没想到这件事刚发生不到一周,王某就被市纪委约谈。

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党组织在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苗头时尽早提醒,很多违纪违法问题就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尤为关键。

为将第一种形态落到实处,我省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逗真碰硬,积极探索有效实现途径。省委常委班子和省级领导干部带头,以上率下、作出示范,带动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真做好谈话提醒工作。

针对脱贫攻坚中发现的问题,凉山州探索运用约谈形式,有力促进了脱贫攻坚中各级责任的落实。普格县对21名第一书记约谈后,全县107名第一书记纪律意识增强,全部从原单位脱产,每天吃住在村上,为村民精准脱贫尽职尽责。

“知耻后勇。”冕宁县金林乡党委书记卢自斌2015年5月被约谈后,迅速调整乡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自己和乡长担任“双组长”,短短3个月各村就种了上万株花椒苗。

2016年1月—8月,全省纪检机关谈话函询8344人(次),同比增长778.3%,“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极大增强了源头管治的力度。

纪律“量尺”更精准

2016年初,双流区东升街道纪工委在对干部进行督查时,发现街道经法科副科长刘某、双流区农发局综合服务站驻东升街道工作人员田某经常不在岗,经查实,两人常在网吧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最终,东升街道纪工委给予刘某党内警告处分,双流区农发局给予田某降低岗位等级的较重处分。

同样是轻微的违纪行为,为何两人受到的处理不同?原来,两人对于违纪行为态度不同,一个态度端正,一个执迷不悟。

在实践中,由于现在还没有相对完善的规则、方法、标准,如何运用好、把握好、操作好“四种形态”,考验着干部的履职能力。

针对这样的情况,为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操作性和精准度,我省出台在纪律审查中准确适用“四种形态”的意见,明确每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处置方式,严格标准和程序,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

具体到地方,操作更细化、明确。绵阳市为提高谈话函询的针对性,一方面突出重要时间节点,盯紧党员干部“履新期”“闪光期”“调整期”等重要时刻,把问题发现、控制、解决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针对不同类别的问题线索,将谈话细分为提醒教育谈话、询问警示约谈、纠错诫勉约谈、问责处分约谈四种类型,切实增强谈话函询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种形态” 一个都不能少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钟建川开除党籍处分;成都市双流区政协副主席李天夫被“双开”;武胜县委原常委、县政府原副县长杨永福被“双开”……在廉洁四川网站,党员干部因严重违纪受到处理的案件不时被发布,让群众拍手称快。

从政治上考量,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恢复良好政治生态,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在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对干部问题“抓小”,并不意味着“放大”。对重处分占“少数”、立案审查占“极少数”的强调,并不意味着不查大案、对干部出现的严重问题高举轻放。

我省起底清仓,对“极少数”重拳惩处。省纪委出台《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完善的动态管理机制,对问题线索大起底,紧跟线索顺藤摸瓜,严格按照“五类标准”一一处置。

用好“四种形态”,执纪一寸不让,四川用数字给出了答卷。2015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或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31543人(次),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21843人,给予党纪重处分或重大职务调整6301人,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1120人,分别占“四种形态”的51.9%、35.9%、10.4%和1.8%。

《党内监督条例》系列解读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是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运用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准确理解“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四种形态”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要求,如果纪律都守不住,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贯彻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党员干部蜕变都有一个过程,如果一开始就受到严格监督和约束,就可以避免违纪走向违法;深化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的认识。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失去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这把“尺子”。要始终扭住“常态”,各级党组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合理把握“大多数”和“少数”,将“治”与“惩”结合起来;紧紧盯住“极少数”对严重违纪问题要严厉惩处,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切实扛起监督执纪的政治责任。对党委(党组)来说,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使党员干部受到纪律严格约束。对纪委来说,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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