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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罪犯矫正效能差异实证研究

2017-02-13冯卫国

关键词:监禁罪犯两国

王 超 冯卫国

(1.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处,河北石家庄050061;2.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中美罪犯矫正效能差异实证研究

王 超1冯卫国2

(1.河北政法职业学院科研处,河北石家庄050061;2.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中美两国无论在监禁矫正还是社区矫正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国在矫正制度、理念及矫正方法等方面的差异是造成矫正效能差异的主要原因。在矫正方法的科学性及矫正效能的量化评估等方面,美国的经验可资我国借鉴;在矫正结构方面,我国应继续降低监禁矫正比例,扩大社区矫正适用。

监禁矫正;社区矫正;矫正效能;中美差异

矫正是现代刑罚的基本功能之一,矫正效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现代自由刑存在与发展的基底。中美两国由于在矫正理念、矫正制度、矫正措施等方面有所不同,矫正效能也存在一定差异。美国学者较早就关注了矫正效能问题,马丁森(R·Martinson)早在1974年就发表了题为《是否有效?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矫正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明显效果即“矫正无效”的结论,成为震撼矫正界的著名的“马丁森炸弹”(Martinson’s Bombshell)〔1〕,在全美引发了关于矫正是否有效的激烈争论。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出现了矫治观念的复苏,循证矫正模式被提倡并广为推开。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日益开放,近年来监狱矫正效能问题逐步得到学界及社会的关注。通过对中美两国矫正效能进行对比分析,分析两国的矫正效能差异,审视我国现行监禁矫正措施存在的不足,有助于为我国矫正效能的提升探寻更有效的路径。

一、中美两国罪犯矫正的现状

中美两国的矫正情况,可通过两国的监狱和社区矫正人数、监禁率、惩罚指数、矫正比例及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等指标直观反映出来。

(一)中美监禁矫正压力差异

1.中美的监狱人口数差异。监狱押犯人数是影响监禁矫正效能的重要因素。储槐植教授认为监狱规模、囚犯人数多少与监狱效能成反比〔2〕。监狱押犯人数越多,监禁矫正的压力越大,而矫正效能则越低。通过对中美两国20多年的监狱押犯人数的对比,可以看出两国的押犯人数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我国的监狱押犯人数明显多于美国,近年来两国押犯人数较为接近。需要说明的是,两国统计押犯人数的计算方法并不一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并不影响二者总的趋势①美国监狱押犯人数是指各年的判处一年以上监禁刑罚的监狱服刑人数;我国监狱押犯人数统计时并没有那样细分,包括了被判一年以内的押犯人数。即使全部计算美国的矫正机构的年度押犯人数的话,近年来美国矫正机构押犯人数也少于我国。。比如2012年美国矫正机构(仅指监狱,不包括社区矫正机构)的押犯人数为1,570,397,而我国该年的监狱押犯人数为1,657,963,我国押犯比美国同年多87,566人;再如2011年美国矫正机构的押犯人数为1,598,968人,我国同年押犯人数为1,641,931人,我国押犯比美国同年多42,963人。通过对中美两国多年押犯人数的均值计算,可看到我国自1984年到2012年23年的有效数据中,平均押犯人数为139.09万人,而美国自1980年到2013年的34年的有效数据中,平均押犯人数为104.98万人。我国监狱押犯平均比美国押犯多34.11万人。具体趋势图,见图1。

图1 中美两国1984-2012年押犯人数趋势图

从图中也可看出,我国的押犯人数经过了一些波动,其中受“严打”活动的影响较大,但每次严打过后都会有押犯人数的波动。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押犯人数也较少,1980年押犯仅为315,974人,1981年为353, 673人,1983年上升为419,346人,1986年增加到522,084人,1990年就上升到739,980人。可见,美国在80年代是监狱押犯人数上升较快的时期。而我国的监狱押犯人数近年来也呈现上升趋势,从1988年的105万人上升到2012年的165万人。虽然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行社区矫正制度,但并未从根本上大幅减少监禁人数,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监禁人数快速上升的趋势。

(二)中美监禁率差异

监禁率是指每十万人口中的监狱押犯人数的比率。中美两国1984—2012年的监禁率趋势,见图2。

图2 中美两国1984—2012年的监禁率趋势图

通过以上监禁率趋势图可看出,美国的监禁率明显高于我国。美国监禁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在近年来略有下降但依然很高。而我国的监禁率则一直保持相对比较平缓的发展趋势。结合两国的监禁人数分析,尽管我国的监狱押犯人数一直高于美国,但基于我国的全国总人口数量较大,所以监禁率还是比较低的,而美国的监禁人数虽略少于我国,但其全国人口数较少,故其监禁率会很高。美国的监禁率较高还与其刑罚理念和刑事政策有关。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调整了惩罚理念,实行了所谓的“公平惩罚模式”,从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矫正的价值,强调了监禁的公正惩罚,使得大量罪犯被关进监狱。

(三)中美惩罚指数差异

惩罚指数是一个国家的犯罪控制对刑罚的倚重程度。一般用监禁率与犯罪率之比表示〔3〕。通过对中美两国的刑罚惩罚指数分析,可以观察到两国刑罚对控制犯罪的作用程度。中美两国的惩罚指数趋势,见图3。

图3 中美两国的惩罚指数趋势对比

通过上图并结合中美两国的惩罚指数均值分析,我国的惩罚指数相对较高,在有效的21年样本中,均值为61.13,其中最大的年份为184.03,最小年份为25.17;而美国的惩罚指数则相对较小,在33年的有效样本中,均值仅为8.58,其中最大的年份为14.94,最小的年份仅为2.34。可见我国的惩罚指数从目前来看仍比较高,远高于美国。美国的惩罚指数一直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但是其也呈现出一个向上的趋势,特别是在1995年之后,上升也比较快,对监禁刑的适用也出现较多趋势。我国从2002年以后,控制犯罪方面对刑罚的倚重程度逐渐趋于平缓,位于一个相对偏低的程度了。这与我国实行社区矫正的政策有很大的关系。在1986—1999年间,控制犯罪还在很高程度上依赖于监禁刑罚。在1991—2002年间出现了一个小的反弹。这与其间的“严打”政策有关。2012年我国的惩罚指数仅25%多一点,这说明,我国更大程度上控制犯罪已不再依靠监禁刑罚,换句话说,就是监禁刑罚在控制犯罪方面所起的作用范围已不那么大了。这反映出我国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我国已开始尝试综合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开放式行刑和矫正理念,且其在社会犯罪治理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中美矫正人数及比例差异

1.中美矫正人数差异。中美两国2002—2013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人数,见表1。

表1 中美两国2002—2013年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人数

续表

中美2003—2012年矫正人数趋势图,见图4。

图4 中美2003—2012年矫正人数趋势图

通过中美矫正总人数及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人数的对比可以看出,美国的矫正总人口数远多于我国,美国的社区矫正人数也远高于我国,我国的监狱矫正人数多于美国。美国2013年底的矫正总人数已达到近690万人。平均每35个成年人中就有1个人在接受矫正;平均每51个成年人中就有1人在接受保护观察或假释;平均每110个成年人中就有1人在监狱或看守所接受监禁〔4〕。2012年底也为每35个成年人中就有1个人在接受矫正;平均每50个成年人中就有1人在接受社区矫正;平均每108个成年人中就有1人接受监禁。而在我国的矫正人数中,以2012年数据为例,计算出的结果为每1000个成年人(15周岁以上)中有1.96人在接受矫正,即每510个成年人中有1人接受矫正,平均每682个成年人中有1人接受监禁矫正,平均每876个成年人中有1个人接受社区矫正。可见,我国的矫正人数比例远低于美国。

我国的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人数近十年来均呈现上升趋势,尤其以社区矫正人数上升最快。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监狱矫正人数还是远多于社区矫正人数。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很快,从2003年到2012年的十年间社区矫正人员从最初试点的不足五千人,快速提升到129万余人,社区矫正适用比例从0. 3%(2003年的社区矫正人数除以总矫正人数换算出的比例)快速提高到了25.38%,可见发展非常之迅速。美国的监狱矫正人数也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社区矫正则有明显下降趋势,但是美国的社区矫正人数仍是远多于监狱矫正人数。

2.中美监禁矫正比例差异。矫正分为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两种。监禁矫正比例是指监禁在矫正总体中的比重。通过中美两国的监禁矫正比例趋势图,可看出两国的监禁矫正现状及走势。(如下页图5所示)

图5 中美两国的监禁矫正比例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美国的监禁矫正一直处在30%左右,相对变化不大。而我国的监禁矫正在2003年以前一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只是在2003年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后,这一情况才得到改善,监禁矫正的比例呈现快速下降趋势。但总体来看,我国的监禁矫正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与美国相比,差距仍很大。

3.中美社区矫正比例差异。通过中美两国的社区矫正比例趋势图(如图6所示)结合相关统计数据,可看出,美国多年来实施社区矫正的比例一直较大,多在70%左右;而我国2012年的社区矫正比例最高,也只有25.38%,我国十年来的社区矫正比例平均仅为2.77%。可见,我国的社区矫正比例仍然较低,但发展势头很好,增长很快。

图6 中美两国的社区矫正比例

(五)中美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差异

1.监狱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差异。监狱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是检验监狱矫正效能好坏的标准之一,甚至是重要的标准。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监狱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可以看出两国监狱矫正效能的差异。由于我国重新犯罪数据的统计及公布情况等方面的问题,故只收集到了部分数据。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数据并不是监狱内部的罪犯中二次犯罪以上的人数,而是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以及各年的法律年鉴中)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人数而计算出来的比例。该数据包含极少地被解除劳教的人数比例。对美国的重新犯罪情况也需要说明一下,美国监狱矫正人员的重新被判重刑率是指被判一年以上监禁刑的人数比例。

通过以上中美两国监狱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情况的比较及计算均值后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重新犯罪率的15个有效样本中的均值为1.30%。美国的36个重新被判刑率样本中的重新被判刑率均值为51.53%,12个重新被判重刑率样本中的重新被判重刑率均值为11.36%。美国的监狱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比例远高于中国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即使按重新被判处重刑的比例计算,美国的比例也远高于中国。但需要说明的是,中美两国的重新犯罪率计算方式并不一样,所以直接对比并不十分科学。另外,由于我国并没有权威发布监狱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所以具体到每年的监狱内押犯的详细重新犯罪情况并不清楚。我们只能依据以上相关统计数据作为参照。

表2 中美两国监狱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比较

2.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差异。由于我国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时间较短,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统计并不完善,仅从相关部门的部分数据来看,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可见,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效能还是比较高的。

美国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可通过其假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来体现。通过对1980年—2012年美国社区矫正中的假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进行统计,结果可以发现,美国社区矫正人员的假释再犯率平均为24.86%(结果见表3)。可见美国的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情况仍是比较严重的,起码是远高于我国的。

表3 美国社区矫正人员中的假释再犯率

综上,美国的监禁矫正压力远大于我国,我国的监禁率和惩罚指数远高于美国,说明我国在适用刑罚方面还较多依靠监禁刑;我国的社区矫正人数远低于美国,监禁矫正人数略高于美国;我国的社区矫正适用比例上升很快,美国的社区矫正基本维持在70%左右的水平;我国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无论是监禁矫正还是社区矫正,均低于美国。可见,总体来看我国的矫正效能要好于美国。

二、中美罪犯矫正效能差异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中美矫正效能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和分析,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无论在监禁矫正还是社区矫正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中美矫正理念的差异

由于中西方文化和监狱制度多方面的不同,中美两国矫正理念存在较大差异。比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崇尚个人自由理念,表现在矫正罪犯方面就是他们并不强制矫正罪犯的思想。“要知道违背罪犯的意志是不能改造他们的,只有那些自己想改变生活道路的才能从监狱所提供的帮助中受益”〔5〕。而对于强制矫正,他们认为:“在心理学领域强制矫正是危险的,所谓矫正只能是幻想。心理学公认,心理治疗,特别是心理分析需要建立在自愿基础上才能有效果”〔6〕。他们认为矫正是不能强制的。他们既不强制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也不强迫罪犯劳动,还不对罪犯普遍实现军事化管理①西方国家也有军事化管理的矫正措施,但并不对全部罪犯普遍实现军事化管理。。这一理念与我国的矫正理念完全不同,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对罪犯普遍实现准军事化管理。又如监狱的警戒问题,我国监狱普遍实现武装警戒,即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监狱外围的警戒任务,且武警官兵均为持枪上岗。这显示出较强的武装威慑色彩。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则很少对监狱实现武装警戒。监狱警戒多分级实施,监狱管理多由聘任的监狱官员负责。再如罪犯的活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高度警戒监狱多为单人监舍,双人监舍往往是在监狱中的罪犯增加太快、监狱建设速度太慢的情况下,为了解决监狱中人满为患的拥挤状况,由单人监舍改建而成的。双人监舍或多人监舍通常在中等警戒度监狱、看守所、拘留中心等机构中使用。而集体食宿一般建在最低警戒度监狱、开放式监狱和其他特殊的监狱中,如矫正训练营等〔7〕。而我国由于罪犯人数较多,监舍楼大多数是6层以下的楼房,绝大部分罪犯住在集体监舍楼内,仅有极少数单人监舍和双人监舍。罪犯在监舍区和劳动厂区内一般活动的自由空间较大,罪犯可以与监区内其他罪犯进行交流。通过人际交流,可缓解罪犯的改造压力,培养其人际沟通能力等等;这样也可加强罪犯间的人际监督,有效防止其自杀、自伤等事件发生。因此,从我国监禁刑的工作实践来看,集体多人监舍在有效预防狱内安全事故和实现管控效果方面还是较单人监舍具有明显优势的。

(二)中美对重新犯罪率的定义存在差异

在国际社会,重新犯罪率是类概念,重新犯罪率包含四个具体概念:重新被捕率,重新被定罪率,重新被量刑率,重新被监禁率。在这四个概念中,重新被捕率最高,我们通常说的国外重新犯罪率高达60%,通常指的是这个概念。据美国司法统计局在20世纪90年代的调查:罪犯刑释后3年,重新被捕率是67.5%;因犯新罪重新定罪的为46.9%;重新被量刑率是25.4%,其中,51.8%的人重新返回监狱。1990年监狱中的罪犯是748,000人,重新入狱人数是467,000人;2000年监狱中的罪犯是1,357,000人,重新入狱人数是728,000人〔8〕。美国约翰杰刑事司法学院院长Jeremy Travis认为:2000年美国有60万名罪犯出狱,有67%的罪犯在释放后3年内被捕;有30%的罪犯在释放后半年内被捕;有47%的罪犯在释放后3年内因重新犯罪而被定罪;有25%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3年内因新罪而重新被量刑〔9〕。由于现在我国没有发布重新犯罪率的平台,重新犯罪统计内容、统计标准等都不得而知。但有学者已经认为,中国的重新被监禁率与西方国家走向接近〔10〕。2006年底我国在押重新犯罪人员为23万余人,重新犯罪率为14.8%〔11〕。天津市重新犯罪率1999年为11.7%、2002年为13.1%、2005年为20. 6%〔12〕。北京地区截止到2003年底,重新犯罪人数占押犯总数的20.1%,同期全国押犯中重新犯罪的罪犯所占比重为12.86%〔13〕。福建省重新犯罪率2000年为10.1%、2001年为10.8%、2002年为11.4%、2003年为11.4%、2004年为13.0%、2005年为13.1%〔14〕。2007年甘肃某监狱对在押的三年以下短刑犯的调查,该狱服刑两次以上的罪犯占被调查罪犯的23.8%〔15〕。截至2008年底,上海监狱系统中曾经被判过刑的罪犯在押中所占比例是23. 3%〔16〕。可以推测出,我国监狱罪犯的重新犯罪比例已与西方国家相差不大。

(三)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差异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开发出了一系列的量化评估工具。这些人身危险性评估问卷主要有:美国《弗吉尼亚州罪犯危险评估表》《威斯康星危险评价工具》《宾夕法尼亚州危险评估工具》;加拿大《监督等级调查表》(LSI)、HCR20、《重新犯罪统计信息表》(SIR-R1);英国《罪犯评估系统》(OASys);瑞士联邦危险评估工具等。通过对国外评估量表的分析,可看出:各国均比较重视心理因素对罪犯再犯评估中的重要作用。美英等国家的风险评估技术相对成熟,评估因素选取有很强的代表性,评估因素个数适当,值得借鉴。

我国目前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的科学性还相对不足,适合我国国情的罪犯人身危险性评估量表还比较匮乏。我国学者和研究机构也开发了一些评估量表,比如:江苏监狱系统开发的《重新犯罪预测简评表》(CX)、《人身危险性检测表》(RW),黄兴瑞教授的《再犯可能性评估表》,以及由我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主持、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共同研制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也在一些监狱评估中推广应用,该评估系统包括六个心理测验量表:罪犯个性分测验(COPA-PI)、罪犯犯罪心理结构状况分测验(COPA-SCI)、罪犯刑罚心理状况分测验(COPA-MPI)、罪犯犯罪心理结构变化状况分测验(COPA-TCM)、罪犯社会适应状况分测验(COPA-SAL)、罪犯附加测验〔17〕。这些量表的应用为我国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工作补充了科学量化的成分,成为较为有效的评估工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大部分量表没有形成全国常模,没有在全国推广应用。虽然司法部开发的《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但由于操作过于复杂,监狱部门完全理解并能够使用和科学解释的心理学专业干警过少,加上监狱的现实原因,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而在监狱系统内应用较多的软件还是那些常用的人格量表,如《卡特尔人格量表》(16PF)、《艾森克人格量表》(EPQ)、《90项症状清单》(SCL-90)、《焦虑自评量表》(SAS)、《抑郁自评量表》(SDS)等等;个别监狱还选用了智力评估量表①量表的内容和评估方法,见相关专业和心理学书籍,如黄兴瑞:《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与控制》,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汪向东,王希林,马弘:《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年版。。但是这些量表虽有很大的通用性,专业性则差一些。因为罪犯是一个特殊群体,需要特殊的罪犯常模构建与解释,所以量表的应用会受到很大限制。在我国目前的监狱系统中,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仍存在着偏重经验评估,使用量表评估较少和重视不够等问题。甚至有许多监区完全根据干警对罪犯的平时考核表现直接填写罪犯危险等级,表现出形式化现象严重、而科学谨慎量化评估精神缺乏的倾向。

(四)中美监禁矫正方法差异

中美两国在监禁矫正方法和措施方面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说我国监狱对罪犯的矫正也与国际社会越来越接近。比如监狱都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分类管理、实行减刑假释制度、累进处遇制度、组织罪犯娱乐活动、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组织罪犯劳动,等等。但是对比中外矫正方法和措施,还是能够发现其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别。比如对罪犯的分类制度,美英等国都有专门的罪犯分类机构。犯人在分类机构服刑一段时间后,由监狱当局根据观察记录进行评价,然后分别送入其他适合该犯改造的正式服刑机构。分类机构除监狱工作人员外,还有有关专家从事罪犯分类调查工作,如由从事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精神病学、临床犯罪学等方面的专家共同完成〔18〕。此外,国外对罪犯的矫正方法较为多样,而我国则相对矫正措施局限性很大。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教育、训练或心理治疗对累犯施加影响的计划失败,在立法机构中出现了许多朝向更具惩罚性的立场。特别是在美国,近10年来,对犯罪人有一种逐步朝向更加严厉惩罚的倾向。这样的判决包括训练营和震撼监禁的使用;在社区中,则包括增强的监管、电子监控、随即毒品测试、宵禁和其他多种尝试〔19〕。相对而言,我国监狱对罪犯的矫正措施主要是监狱法规定的罪犯管理、教育矫正、劳动矫正等三大矫正措施,矫正措施适用的局限性很大。又如对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美国监狱对罪犯进行的职业技能教育往往得到国家或社会的支持,如美国马里兰州监狱对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得到了马里兰州教育局的支持〔20〕。这使得罪犯可以接受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技术,强化了罪犯技能培训的社会适应性。这样可以使罪犯得到更充分的技能培训,扩大了罪犯重返社会后的谋生机会。再如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多采用项目矫正等科学矫正方法对罪犯的专项问题进行专门矫正。而我国并没有建立项目矫正制度,也没有项目的审查认证机构。我国对罪犯多采用统一的管理模式和综合矫正方法。我国对罪犯的监禁矫正,是寓矫正于罪犯生活之中。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罪犯的矫正相对更加专心,强调矫正的专业化和针对性。

(五)中美矫正效能评估差异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多采用科学量化评估方法对矫正效能进行评估,而我国对矫正质量的评估多采用主观经验评估,亟待进行科学量化评估实践。评估方法的差异导致了许多矫正措施效能方面,中外并不能直接比较。但从综合角度来看,差异也较为明显:西方国家监狱更注重对罪犯的危险性评估(安全性评估),已开发出不少相对完善的科学评估量表〔21〕;而我国显然更重视罪犯的矫正质量,对罪犯危险性评估重视程度低一些,处于探索阶段。美国对矫正效能的研究表明,总的来看,对罪犯的矫正计划是有效的;由于治疗计划本身的差异及实施中的种种差别的影响,一些计划的治疗效果大一些,另一些治疗效果小一些。美国学者詹姆斯·奥斯丁(James Austin)对矫正效果进行了综合性评价,他认为:监狱治疗计划和惩罚对一般犯罪率的影响将是很小的;在一定条件下,治疗犯罪人可以产生积极效果;其中积极效果最强烈的是那些提供长期的释放后安置和能够提高犯人的安全就业能力的计划;惩罚犯罪人可以产生积极效果,也可以产生消极结果;很大一部分矫正治疗计划没有得到评价;治疗和惩罚对犯罪率仅仅有中等程度的效果〔22〕。综合我国对监禁矫正效能的研究来看,我国学者多认为监禁矫正具有较好的矫正罪犯功能,有些学者也认识到了矫正的局限性——对某些罪犯无法矫正好。但由于我国缺乏对矫正效能的量化评估,其结果的科学性有待验证。通过笔者对我国矫正效能的量化评估分析来看,似乎验证了詹姆斯·奥斯丁对矫正效果综合评价中的个别项目具有中等程度的效果的结论。但仍有许多矫正项目没有进行量化评估,所以,也很难进行效能结果比较。

三、实证研究的基本结论

本文从中美两国的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的实际数据对比入手,分析了我国与美国的矫正效能差异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可以看出,无论在社区矫正还是监禁矫正方面,我国的矫正效能均好于美国。但这并不等于我国的矫正措施和效能就是世界上最好的,没有任何瑕疵的,而恰恰是因为两国的制度差异和理念及矫正方法的差异才造成了矫正效能的差异。而我国的矫正制度和措施以及理念上都存在许多可改进之处。比如,我国矫正工作中科学方法的运用,包括人身危险性的科学评估及矫正效能的科学评估等方面,需要认真借鉴美国的方法和措施。又如,从矫正结构来看,美国更多地实行社区矫正,而我国目前还较多依靠监狱矫正,我国的社区矫正比例还应继续扩大。但是,盲目地赶超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唯有在不断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保持社区服刑人员较低的重新犯罪率的前提下,逐步扩大社区矫正适用比例,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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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Differences of Correction Efficiency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WANG Chao1FENG Weiguo2
(1.Hebe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icience and Law,Shijiazhuang 050061;2.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Xi’an 710063,China)

Obvious differences exist in the prison correction and community correc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different correction systems,concepts and method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result in different correction efficiency.China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United States in the scientific method of correction and the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f correction effectiveness.As for the structure of correction,our country should continue to reduce the proportion of prison correction and increase community correction.

prison correction;community correction;correction efficiency;differenc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A

D926.7

A

1002-3291(2017)01-0098-09

【责任编辑 至 仁】

2016-09-19

王 超,男,河北雄县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监狱学。

冯卫国,男,山西阳泉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研究”(11YJA820018);陕西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导向下的中国刑罚改革研究”(11JZ009)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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