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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以2012—2016年辽宁省阜新市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数据为依据

2017-02-13王继余

关键词:毒品犯罪家庭

王继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以2012—2016年辽宁省阜新市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数据为依据

王继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一些负面的问题,例如未成年人实施有关毒品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对良好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及其本人的生理、心理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创伤。2012年至2016年五年间,辽宁省阜新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说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其深层次的原因既有个体因素又有社会因素,为此既要铲除毒源、防控毒流、消除毒害,做到“三管齐下”,还要做到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综合防控。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数据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制造毒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变换花样,小作坊式的制毒情况时有发生,很多毒品通过不同的渠道流入到城市中,一些娱乐场所也助长了毒品犯罪的泛滥,为滋生毒品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同时,家庭教育的匮乏,由“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转变过程中人文关怀的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毒品犯罪道路的内在因素〔1〕。未成年毒品犯罪不仅关乎国计民生,更是关乎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然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在毒品犯罪中也必然呈现出与成年人不同的地方,其犯罪主观意识、具体犯罪方式、应受惩罚性及犯罪趋势等都表现出一定特殊性〔2〕。因此,通过未成年毒品犯罪的现象分析,从中摸索出其犯罪的一般规律,有的放矢地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进行防范和惩治,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有序发展、家庭的和睦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现状和特征

通过对以往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数据收集和整理,在2012年以后的五年中,辽宁省阜新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毒品犯罪的案件当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总共有85件,有92个未成年人被提起公诉,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占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总数的五分之一。在这些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受教育程度不高,大部分是初中毕业就进入社会,由于父母疏于管教,朋友的恶意引导,加上涉世未深、试试看态度作祟,使此类案件有其特殊性。

图1 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示意图

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犯罪人情况

阜新是辽宁西北部的一个内陆城市,相对沿海城市来说经济欠发达,对外交流不是十分频繁,因此其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没有外国人。在这些人当中,男女比例为42:23。女性人数占到男性毒品犯罪人数一半以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年龄有减小趋势。在92名被告人当中,有72人处于16周岁至18周岁之间,占到总人数的78%以上。其中,有10人是不满16周岁的。这些孩子这么小就参与毒品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家庭破裂造成的,缺乏家庭的良好管教,导致了未成年人毒品甚至是低龄化的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人数增多。

2.被告人户籍相对集中。虽然这些涉毒的未成年人户籍全部是阜新市户籍,但是各个县区的分布是不一样的。海州区和细河区因为是主城区,经济相对来说比较繁荣,滋生犯罪的土壤也比较多,故这两个区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人数占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彰武县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相对少一些,两个县人数加起来将近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身份情况“一低一多”。“一低”主要是指这些毒品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学历都是很低的,绝大多数是初中毕业,甚至也有小学毕业,相对来说高中毕业和技校毕业的少一些。“一多”主要是指两类人,一类是不愿意在农村务农,大多都是好吃懒做、不想付出努力就想成功的人,梦想着一夜暴富,正是这种思想使他们踏进了毒品犯罪的泥潭;另一类是城市里闲置在家的无业游民〔3〕。

图2 未成年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示意图

(二)犯罪主观心态

据调查,在案的绝大多数未成年人起初都是盲目自信自己不会上瘾,并且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进而染上了毒瘾,一发不可收拾〔4〕。因为吸毒是一个无底洞,很多未成年人没办法克服自己的毒瘾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并且在初次尝到甜头之后,人性的贪欲就不断暴露出来,变本加厉;同时,这些未成年人在涉毒的过程中也学会了一些自保的手段,其对自己的身份有一定的认识,认为有些毒品犯罪法律不会制裁他们,拿法律的人文关怀当作了自己的救命稻草,并且在案发之后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推脱自己什么也不知道。

(三)犯罪客观表现

1.成人化特征明显。其主要表现,一是单个犯罪率较高,在92个被告人中有60人是单独进行的毒品犯罪,大多目的就是想多挣几个钱;二是犯罪手段多样化,很多未成年通过各种交通方式来进行毒品交易,基本上现有的交通工具都使用到了;三是伪装性强,未成年人在社会上一般不会引起别人的注意,有的人还穿着校服进行毒品交易。

图3

图4 涉及不同毒品种类的案件数量

2.毒品种类相对固定。根据调查,阜新地区比较常见的毒品就是海洛因,但是随着化工技术的发展,毒品也在不断地精细化,冰毒在毒品市场也不断扩大,其他种类的毒品在阜新地区相对比较少。

3.零星贩毒现象突出。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一些特点,往往被一些大毒枭利用,在整个毒品交易的过程中,其主要承担了一个交接员的作用,从整体上来看就是大毒枭的一个下线〔5〕。在这个过程中,这些未成年人只是通过自己的倒手从中抽取一些差价,并且这些未成人经常在娱乐场所寻找自己的下家。

4.吸毒比例较高。许多未成年人都是从吸毒开始自己毒品犯罪的生涯。在92个被告人当中,有80个被告人自己在从事毒品犯罪的同时自己也吸食毒品。

(四)家庭背景因素

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单元,是人生幸福的基石,同时家庭也是抚育子女的一个载体。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家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关系紧张,其中受害最大的当属孩子了。在被调查的对象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是因为各种原因使他们得不到这份爱,从而使其走向了人生的另一面〔6〕。

1.家庭问题突出。调查发现,在这些未成年人当中,单亲家庭占50%以上,其中有的因为离婚导致家庭破裂,有的因为疾病导致父母其中一人死亡;还有家庭结构完整的,也存在一些父母外出打工,把孩子留在爷爷奶奶家的;还有一些孩子因为叛逆,借口出外打工来逃避父母的监管。

2.家庭收入较低。在这些未成年人当中,有3人家庭收入比较高,但是有59人家庭年收入不到五万元,占了总人数的一大部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家庭收入低,导致了这些未成人对挣钱更加渴望,进而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

图5 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年收入情况

3.教育方式简单。经过仔细阅卷发现,在这些未成年人当中,有很大一部分被告人在童年的时候遭到了父母的毒打,因为本身父母的文化层次就不高,导致了其对子女的教育也是简单粗暴,而不会和孩子进行心平气和的交流〔7〕。另一个极端就是尽管家里经济条件比较好,但对孩子是过于溺爱,造成其无法无天的性格。

(五)刑罚处罚的情况

法院在审理毒品犯罪的时候,是根据涉案的毒品数量并结合相关的犯罪情节来进行定罪量刑的。但是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我国在处理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时候通常采取从宽的原则。在被调查的92名被告中,没有一名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绝大多数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从案卷中也不难发现,法院对于毒品犯罪的再犯,还是采取从严的原则;即使是未成年人,刑罚也是比较重的。

二、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成因分析

从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来看,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社会上的流动人口也越来越多,加上政府管理的滞后,给未成人进行毒品犯罪提供了一个适宜的温床〔8〕。但是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类型,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更多的是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一)个体原因

1.社会认知能力弱。众所周知,毒品是对人体有害的,其引起的连锁危害更是家喻户晓的。毒品就是通过兴奋大脑神经,使吸食者自己的身体感觉到前所未有的舒服,进而对其产生严重的依赖。但是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发育还没有成熟,心智也不是很成熟,对社会的认知欠缺,又处于人生中的一个叛逆阶段,加上一些不良朋友的诱导,很有可能在自知或者不自知的情况下吸食上了毒品。据此,未成年人因为自身的一些特性导致其对毒品的易感性。

2.盲目的自信。在被调查的这些未成年中,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其对毒品的认识只是通过一些影视剧的表演得到的一个大体的感知,对毒品的种类相关知识都是十分有限的,甚至在一些未成年人认知中只有鸦片才是毒品。有些未成年人认为自己的控制能力比较强,盲目自信,认为吸食一两次不会上瘾。有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在自己吸食毒品成瘾后,自己的收入不能满足吸食毒品消费,就开始在利益和冒险的心理驱动下进行毒品犯罪活动。

3.家庭结构不完整,“坏孩子”标签效应。通过研究发现,一个未成年人进入涉毒的犯罪领域是由多种因素导致的。主要有家庭组成情况、接受的教育程度以及成长过程中的家庭经济情况。其中,对一个未成年人负面影响最大的就是家庭的不完整。首先,家庭的不完整导致这些未成年人从小缺少管教,自身感觉被抛弃了,进而向外寻求刺激或者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处世。其次,很多离异的家庭对孩子的管教也大多比较粗暴,有些时候父母把成年人之间的怨恨发泄在孩子身上,孩子的心理和身体都遭受了很大的折磨〔9〕。正是这一系列因素导致未成年人走向了毒品犯罪的深渊。

4.好逸恶劳的心理影响。毒品犯罪的最诱惑人之处就是高额的回报,这些未成年人大多是没有一技之能,还不愿意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收入,加上社会上一些不良朋友的诱导,毒品犯罪就成为他们眼中的一块“肥肉”。

(二)社会原因

1.文化教育错位。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实施了多年,但是在一些地区贯彻落实得不彻底,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更加明显。从调查对象来看,没有一个是在校生涉毒的。这些涉毒未成年人大多都是中小学毕业的,甚至有些未成年人没有毕业就进入到社会中了。由于他们的社会经验、生存能力都不成熟,为后来走上涉毒犯罪埋下了一个隐患。

2.政府管理的缺位。政府的一些管理有时是严重落后于现实生活的,有些管理规定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的管理就有很大的缺陷,未成年人涉毒犯罪的人很多都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公安机关对这些流动人口的管理往往流于形式。

3.司法上的关怀和改造失衡。众所周知,因为未成年人是特殊身份,国家在立法上及司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理都趋于轻缓化,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但是,司法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过于重视行刑的轻缓,却忽视了教育改造问题。当他们重新回归到社会之后,因为没有接受到充分的教育改造,内心的改过之念没有生成,此前的种种恶习随不良的环境影响会再次显现,甚至会变本加厉。

4.社会救济制度缺失。我国的救济制度主要是由民政部门负责,但是,通过调查发现,一些经济困难的家庭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救济中弄虚作假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未成年被告人就是为了帮助父母改变家庭经济情况,才提前步入社会的,他们对金钱的渴望更加强烈,这也为从事毒品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防范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对策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重刑不一定能取得一个很好的改造效果,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因为重刑只能加深其与社会的隔离,使他们认为社会不会再接纳他们,自己也只能堕落下去了,这样只能产生恶性循环,最终葬送这些未成年人的一生。如此的结果,对其本人、社会和国家来说都是无益的。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现象只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要想从根本上防治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问题,光靠从法律上予以规制是不够的。相反,以社会的全方位防控为主、刑罚的轻缓化为辅的防范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模式,乃是一种人道的、比较符合行刑社会化的需求。既要要铲除毒源、防控毒流、消除毒害,做到“三管齐下”,还要做到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综合防控〔10〕。

(一)实施积极的社会政策

政策乃国家制定,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共同实施的,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目的,针对犯罪产生的各种复杂原因所采取的根本性规定。要想从根本上防治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就应该实施积极的社会政策。

1.增强“三维”防护。家庭教育是基础,只有给未成年人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才能防止其误入歧途,并且家庭的教育是第一位的,可以最大限度地把毒品和未成年人隔离开;学校的教育是关键,学校在于传道授业,可以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社会的关爱是根本,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社会的关爱可以弥补家庭和学校的不足,可以更好地扶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增强家庭教育堡垒。家庭对未成年人来说,不仅是他们身心的港湾,而且还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是否健康发展,和家庭的和谐与否有很大的关系。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相反,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还可能诱发未成年犯罪。要明确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增强家庭对未成年人责任意识,更好地爱护自己的孩子。

(2)强化学校灵魂加工厂的作用。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学校可以弥补家庭和社会上教育的不足。学校相对于社会,是一个比较宁静的地方,也是更容易接受教育的地方,但是许多学校过于重视文化课的教育,对毒品犯罪等相应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这样不利于未成年人深刻地认识和了解毒品及其危害。

(3)加强社交媒体的宣传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交媒体也在不断更新,针对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危害的宣传也有许多平台和媒介。可以充分地利用公益广告等形式来宣传毒品犯罪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的地方,例如各种车站、广场及娱乐场所应该大规模地宣传。

2.多点管控,立体预防。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于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的预防也需要多点管控,对于容易发生未成年毒品犯罪的区域应该管理,对于敏感地带应该严格实施未成年人信息录入制度,防患于未然。

(1)转变禁毒观念,完善执法措施,开拓禁毒视野。对于禁毒工作,要努力做到禁一个,戒一个,逐渐减少未成年人涉毒总量;对于禁毒工作也要全面出击,既要重视大宗毒品犯罪,也要关注零星的小额毒品犯罪,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毒品犯罪。逐步使我国禁毒工作走向正规化的轨道。

(2)加强外来人口的管控。现阶段发生的许多社会问题都和外来人口有关系,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不能视而不见。

(3)提高技能培训的普及度。对于社会上的一些未成年人,他们没有办法选择自己的出身,在面临困难的时候,政府应该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从而使这些未成年人能有一技之长,能有独立生活在社会中的本领。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应该给予减免学费。

(二)完善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

1.增加“使未成年人吸毒罪”。不管以什么方式使未成年人吸毒都是有危害的,这种危害不仅仅是对未成年人本身,而且从长远来看对国家和社会都是危害很大的。尽管我国刑法中有对于利用引诱、教唆、欺骗等方式使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并设立了从重处罚情节,可是现在来看这样的规定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建议考虑从立法层面上构建,增加单独治罪条款,加重相应的立法定刑,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毒品犯罪。

2.确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如前所述,对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防治需要多部门的协同工作,才能取得一个良好的效果。因此,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势在必行,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11〕。

3.完善涉及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中,对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应该考虑的数量和情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因为未成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在审理毒品案件的过程中应该与成年人在量刑原则及量刑标准上都应该有所不同,才能体现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所以,建议在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进行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适用于未成人的量刑标准。

4.丰富刑罚措施。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有针对性给予刑罚,对于其改造效果可能更好。对于有吸毒习惯的未成年人,首先应该强制其戒毒,较严重的未成年人违法吸毒者,应该予以重点照顾;对于有贩运毒品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全面审查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后,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处理,同时加强毒品的教育和戒断工作。

〔1〕张红良.涉毒犯罪行为防控思路应予转换〔J〕.人民检察,2015(18):34

〔2〕周振想.当前中国青少年吸毒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1):66.

〔3〕姚建龙.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3):74.

〔4〕顾克非.毒品犯罪信息运行机制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4):47.

〔5〕袁林.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从严刑事政策的检验和修正——以某省法院系统近十年的判决为研究样本〔J〕.法学,2015(6):38

〔6〕张远煌.犯罪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96

〔7〕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2

〔8〕刘科,任宝强.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0(9):84

〔9〕宋鹏.网络背景下的毒品犯罪新动向及其规制〔J〕.法治论坛.2013(3):65

〔10〕唐伟.当前凉山州毒品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其对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2).

〔11〕张子辉.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附加刑有关问题探讨〔J〕.政法论丛,2013(6)::49.

Situation,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Juvenile Drug Crimes: Based on the Data of Juvenile Drug Crimes in Fuxin,Liaoning Province Between 2011 and 2014

WANG Jiyu
(College of Criminal Justic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some negative problems have emerged,such as the increasing juvenile drug crimes,which has severely damaged social order and hurt the family as well as the physiology and psychology of the juvenile themselves.Based on the cases of juvenile drug crimes tried by the People’s Courts of Fuxin City and Liaoning Province between 2011 and 2014,the autho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deep-seated causes of juvenile drug crimes,and furth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on the prevention of the crime.

juvenile;drug crimes;data analysis

D917

A

1002-3291(2017)01-0092-06

【责任编辑 至 仁】

2016-10-11

王继余,男,辽宁大连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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