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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法为不法排污套上“金箍”

2017-02-12张智全

21世纪 2017年1期
关键词:最大公约数环保法税法

文/张智全

环保税法为不法排污套上“金箍”

文/张智全

背景: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标志着环境污染的治理从此有望通过税与法的并举形成合力,从而实现治理效果的最大公约数。(2016年12月26日《京华时报》)

此次通过的环境保护税法,毫无疑问是环保立法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与新环保法相比,环境保护税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名正言顺地将企业排污费的征收纳入环保税法调整范围,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令企业多排污多缴税,少排污则能享受税收减免,体现了以“税负公平”原则治理环境污染的新思维。这对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绿色税制体系,倒逼企业在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众所周知,环境素有“易污染难治理”的特点,治理污染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持续时间长、治理成本高昂,而且还极易反弹。在这种意义上,仅凭某个方面的“单兵突进”,根本不可能实现污染治理的最大公约数,这需要多方面的综合施策和久久为功。面对当前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政府出台并实施环境保护税法,通过税收杠杆为企业的不法排污行为套上“金箍”,弥补了旧环保法单打独斗治理污染的短板,无疑为治污奠定了坚实基础。

应当说,自新环保法“按日连续计罚”等规定实施以来,我国对企业违法排污的惩治日益严格,但实践中治污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究其缘由,关键在于并未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可持续性的经济约束。一时的严厉制裁,无法根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制度弊端,再严的法律,也会陷入“老虎虽威猛,奈何缺了牙”的尴尬。有鉴于此,从税收杠杆入手,将其固定为法律,以严格持续的经济方式约束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不失为治理环境污染的优先选项。

同时,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看,用税收杠杆遏制企业违法排污,亦是赢得环境污染治理主动权的有效手段。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当前环境污染治理形势严峻、企业违法排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的现实语境下,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让税法合力,势在必行。

税收是宏观调整利益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而言,法律化的税收杠杆,不但可以直接加大企业排污的违法成本,让法律充分彰显威慑效果,而且还能倒逼企业主动在利益追逐与环境保护之间,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自觉转变发展方式,努力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真正树立起环境保护优先的企业发展理念,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需要强调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距离环境保护税法的生效施行还有一年多时间,环保、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清理工作,适时确立与新法配套的执法规范及其标准制度。如此,环境保护税法才能真正落地生根,确保其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中,真正实现税法合力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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