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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反腐败国际合作新秩序

2017-02-12彭新林

21世纪 2017年1期
关键词:行动计划成员国腐败

文/彭新林

努力构建反腐败国际合作新秩序

文/彭新林

导 读

当今,腐败已成为困扰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我国近年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9月在我国召开的G20杭州峰会将反腐败列为会议重点议题之一,围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事项达成多项共识,对未来反腐国际合作新秩序的形成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腐败已成为困扰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且越来越呈现出跨国(境)发展趋势,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腐败的威胁,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携手打击跨国(境)腐败,加强包括追逃追赃在内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不仅是我国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诉求。

前段时间,在我国成功召开的G20杭州峰会更是将反腐败列为会议讨论的重点议题之一,围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事项达成多项共识,取得了丰硕的反腐败成果,包括通过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制定“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积极打造原则、机制、行动“三位一体”的国际反腐败格局。这些反腐败重要成果的取得,既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领导力和影响力,同时也会对未来反腐败国际合作新秩序的形成产生深远影响。

G20峰会作为当今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其始终关注反腐败议题,并为深化包括追逃追赃在内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出了不懈努力。自2008年由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机制升格为领导人峰会后,历次G20峰会对反腐败议题都有所涉及和关注。2008年首次华盛顿峰会宣言提到要促进金融市场诚信,预防权力滥用行为,加强跨国境资本流动等的监管。2009年4月伦敦峰会公报提出要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出现令人无法接受的利益冲突。2009年9月匹兹堡峰会发表的《领导人声明》,明确承诺要保持应对腐败所得行为的势头,防止发展中国家资金非法流出,并呼吁G20成员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10年4月多伦多峰会宣言再次呼吁所有G20成员国批准并全面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鼓励其他国家采取同样行动,并同意建立反腐败问题工作组,明确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关键领域。2010年11月首尔峰会发表的《领导人宣言》明确承诺通过《反腐败行动计划》预防和消除腐败,支持以共同方式建立有效的全球反腐败机制。2011年戛纳峰会公报提出要加强反腐败力度,强调有必要迅速实施强有力的国际法律框架、采取国别措施防止和打击腐败和海外贿赂、加强反腐败领域国际合作以及促进公共和私人部门共同行动的必要性。2012年洛斯卡沃斯峰会发表的《领导人宣言》重申加大反腐败力度,呼吁所有利益相关方在反腐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承诺加强国际合作,全力实施反腐败立法,拒绝为腐败提供安全港,并致力于被盗财产追缴。2013年圣彼得堡峰会发表的《领导人宣言》明确表示将致力于落实G20反腐败行动计划,打击国内外贿赂,应对高危部门腐败,加强国际合作,增强公共部门诚信和透明度,并核可圣彼得堡反腐败战略框架。2014年布里斯班峰会公报中提到G20成员核准支持增长和抗风险的“2015~2016年反腐败行动计划”,采取行动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包括加强司法互助,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并承诺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透明度。2015年安塔利亚峰会宣言承诺将继续有效落实“2015~2016年反腐败行动计划”,促进国际社会形成对腐败问题的零容忍环境,并核准《G20私营部门廉洁透明高级别原则》《G20反腐败公开数据原则》和《G20推动公共采购廉洁原则》,进一步加强在民事和行政程序上的国际合作,以此作为有效打击贿赂、支持腐败资产返还、拒绝为腐败官员及造成官员腐败的人提供避罪港的重要工具。2016年杭州峰会则核准了《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并决定在华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

由上可知,从最初的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利益冲突,到成立反腐问题工作组、通过年度反腐败行动计划,再到落实反腐败行动计划、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成立相关反腐败研究机构,反腐败议题在G20峰会中的分量是逐年加重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日益受到重视,交流越来越深入,内容越来越丰富,机制越来越完善,共识越来越多。这次G20杭州峰会取得的反腐败重要成果,可以说是对历届G20峰会反腐败成果的继承、丰富和发展,同时也是反腐败国际合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逻辑延伸和实践展开,为新时期反腐败国际合作注入了新的内涵和时代精神,奠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新秩序的坚实基础。

G20杭州峰会高度关注反腐败议题,尤为重视反腐败追逃追赃务实合作,这不是偶然的。一方面,这表明世界主要经济体对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深化,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在国际反腐败领域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国内重拳“打虎拍蝇”与海外强力“猎狐”双管齐下,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营造了有利于追逃追赃的强大法治声威和舆论氛围,国际社会给予高度评价。综观近年来我国参与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历程和实践,不难发现,反腐败追逃追赃就是其中最为鲜明的主题,也是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着力点。G20杭州峰会反腐败重要成果,正是建立在我国近年来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追逃追赃工作、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基础之上的,可谓顺势而为、因势而动。

G20成员国携手打击跨境腐败,在追逃追赃事项上密切合作,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我国腐败分子外逃的主要目的国是G20成员国,腐败分子外逃以及大量腐败资金外流,除了助长腐败的嚣张气焰之外,也会冲击逃入国的经济金融秩序,损害其人民利益和国家形象,损害其法治尊严和反腐败成效。因此,加强G20成员国反腐败追逃追赃务实合作,是符合各方利益和关切的“双赢”选择。当然,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毕竟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法治等多个方面,而G20成员国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各国国情不同,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的需求、重点和主张也不尽一致,难免会存在分歧甚至障碍。对此,G20成员国应当树立合作共赢理念,在平等互利、求同存异、注重实效的原则下,尊重彼此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核心利益,照顾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关切,要以建设性的方式管控分歧。尤其是要努力克服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深入开展追逃追赃合作相关重点专题的研究,不断拓展合作的突破口,找到合作的最大公约数,尽力提高合作效率。

事实上,只有推动G20杭州峰会反腐败成果落实,才能放大峰会效应,更好地促进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开展。因此在G20杭州峰会就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达成重要共识的情况下,要确保相关反腐败成果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关键就在于敦促各国切实履行承诺,进一步明确、具体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目标、措施和路径,制定落实方案,探索开展反腐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灵活框架。特别是我国要发挥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领头羊”作用,提高我国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研究和吸取国际反腐败经验,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难点及对策等重点专题的研究,努力寻找合作突破口,牢牢把握合作的主动权,积极推动G20成员国为追逃追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重点开展追逃追赃信息情报交流、个案合作、劝返、资产返还与分享等务实合作。

G20杭州峰会业已取得的反腐败成果,必将成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国际社会有足够的意愿和决心进一步筑牢反腐败追逃追赃务实合作这一“压舱石”,这无疑是G20乃至全球范围内反腐败国际合作之福。与此同时,深化和拓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还应当综合施策、多管齐下,要充分运用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机制、亚太经合组织(APEC)框架下的反腐败合作网络,积极推进我国与外国尤其是外逃腐败分子较集中的国家开展司法协助和引渡合作,推动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决不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逍遥法外。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也深刻指出:“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推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框架下的国际合作,实施重大专项行动,把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撒向全球,让已经潜逃的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论述,集中体现了对反腐败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洞察和准确把握,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行动指南,也为构建新时期反腐败国际合作新格局指明了方向。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紧扣反腐败追逃追赃务实合作这一主题,不断加大追逃追赃力度,着力解决制约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深化发展的关键问题,在当前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的薄弱环节上下功夫,我国就一定能够在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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