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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案件分流主干工程

2017-02-12陳驚天

21世纪 2017年1期
关键词:相济被告人嫌疑人

卷首语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案件分流主干工程

案多人少,是刑事诉讼程序体系构建过程中亟须解决的一个主要矛盾。以轻刑为条件鼓励被追诉人主动认罪服判的程序设计,逐渐成为优化司法资源、落实宽严相济、提高诉讼质效、实现繁简分流,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最优解决方案。

我国一贯主张“坦白从宽”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部分地区开始进行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制度探索,如速裁程序等,积累了相当的经验。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部分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随后,最高法、最高检均开始正式部署试点调研与改革工作。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涵盖包容了刑事政策、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在内的一种集合体,当前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立法上,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还比较粗疏。实体法上,如刑法,在总则中有体现认罪认罚从宽精神的条文,但在分则中却付之阙如;程序法上,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层次不清,体系性不足。二是对“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解还存在偏颇。一方面对“认罪认罚”的理解僵化,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对指控的罪名和刑罚都予以一致认可;另一方面是“从宽”的应然性不足,对于很多普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并不必然导致“从宽”。三是追诉方对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还存在认识误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并不当然地使原本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发生变化。实践中,出现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后,追诉方不重视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质证的情况。四是认罪认罚的主体性和自愿性保障不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保障不足,缺乏有效辩护和反悔后的回转机制。五是被害人的诉求得不到充分重视。在一些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实务部门为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一致,忽视了被害人的诉求。六是重案疑案尚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只适用于简单案件,对于影响较大性质较为复杂的重案疑案,实务部门出于各种考量,不加考虑,未能充分发挥程序优势。

认罪认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点在于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白后得到“从宽”的惩罚,从而实现效益和公正的双赢。在今后理论研究和试点改革中,须完善的要点如下:一要在法律规范上实现特色化、体系化和统一化。在立法上,可分别细化,也可以单独分篇章专门规定,但是要注意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间的衔接和统一,实体法上也要进一步明确重罪、轻罪与微罪的概念。二要进一步放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最大程度地吸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对于认罪认罚的标准,可以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给予指引,加强可操作性。同时,要从可以从宽变为应当从宽。对于重案,尤其是疑案,建议探索适用。三要坚持证明标准,实现“当简则简、简而不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虽然一些证明环节可以省却,但证明标准不能变,要切实防范冤错案件。四要细化认罪规范指引,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并适度吸收被害人的合理诉求。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全面的权利告知,让其了解程序和后果,同时加强法律援助和有效辩护。五要完善程序回转制度和救济制度。在自愿的情况下,对于选择后又反悔的或者之前没有选择中途又选择的,都应允许在普通程序和从宽程序中转换,并有相应的救济制度。当然,也要同时明确程序后果,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是推进案件分流的主干工程,我们期待这一程序能够尽快得到优化与完善,从而让正义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得以最优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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