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湖北省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成效
2017-02-11张革文韩慧芳
文/张革文 韩慧芳
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湖北省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成效
文/张革文 韩慧芳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被提到新的高度,法治政府的建设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随着改革开放的加快,取得了初步成效。下一步,武汉市将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依法行政法治体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以此为起点,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7年,是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起步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一次在党中央文件中要求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各个方面都要依法办事。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党中央文件第一次提出“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此期间,国务院发布了若干政府法制建设的文件,政府立法开始起步,政府法制机构开始建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开始形成。
这一阶段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行政立法的探索,行政执法的推进,行政法制监督的起步。1984年7月9日,中共武汉市委党政机构改革办公室以武改〔1984〕186号文批复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厅的前身)设立法规处,当时只有行政编制3名。1985年12月22日,市编委以武编〔1985〕210号文批复同意成立市人民政府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该中心既是一个研究咨询机构,又是一个拟定经济法规的工作机构,为事业单位,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规处合署办公。
1987年武汉市第七次党代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市”的基本市策,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制定了依法治市实施方案,提出“把武汉市建设成为民主与法制日益健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繁荣,社会安定团结的现代化城市”的宏伟目标。
1988年6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市编委以武编〔1988〕075号文决定,将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划出,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市人民政府的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市政府法制行政工作,使其具备了以独立的政府机构名义对外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机构规格为副局级,行政编制增至18人。从全国范围来看,武汉是在全国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最早的城市之一,也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首批法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
随着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又得到进一步加强。1996年12月8日,市编委以武编〔1996〕103号文印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按照该方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设机构增至5个,即综合秘书处、法规一处、法规二处、法制监督处、行政复议处。人员编制增至30名。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能的不断扩展,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武汉市政府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1984年在市政府办公厅内设置法规处时,还没有明确的职能。1988年市政府法制办设立时,其职能是在总结了以往办公厅法规处工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具体包括编制规章计划含提请市人大列入地方性法规的计划、审查规章、检查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组织清理法规规章、对区县和市政府委办局部门法制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等项主要工作任务。1990年,增加了行政复议职能。1993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以武政〔1993〕78号文作出了《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府法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有一个明显的提高。1994年,市政府发文明确将市政府法制办定位为市政府领导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并增加了行政赔偿等项职能。
第二阶段:1997年至2012年,是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加速建设时期。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此举标志着我党治国理政方略的根本性创新,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后,全国人大随后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部级。在国家层面,政府法制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法律地位确立了下来。2001年机构改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升格为正局级,这在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中是绝无仅有的。
在此阶段,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进入了总结历史经验、探索新突破的时期,突出表现在行政权力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行政职权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式正从以干预惩罚为主向指导服务为主转变。2000年武汉市政府作出进行行政审批改革的决定,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变化对武汉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制发《武汉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2008年,针对武汉市的几个火车站地区情况复杂,出台了《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由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统一实施火车站地区的相关管理活动和行政执法工作,一举扭转了火车站地区管理不顺的状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阶段:2012年至今,是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发展时期。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明确要求到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基本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认为,必须按照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发展提供持续动力。武汉市按照党中央的指示和精神,进一步加快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
2012年,武汉市开始清理规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对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主体、权力依据、执行标准、运行流程、行为责任等进行逐一清理,并编制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运行流程图,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清理规范,力求达到行政权力流程最简、审批时间最短、行政成本最低、相对人最方便,以推进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公开透明运行,打造阳光透明政府。
2012年,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开始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实施时间在5年以上市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通过与规章实施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和一线执法人员面对面交流,全面掌握市政府规章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由法学专家撰写书面评估报告,分析政府规章各项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提出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处理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同年,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建立政府规章译审工作制度。为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武汉市的规章政策和投资创业环境,树立武汉市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市政府法制办积极建立政府规章译审工作制度,于2012年5月提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市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2〕73号),明确规章译审范围、翻译、审定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2013年出台了《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通过地方性法规对武汉“大城管”工作格局加以规范,形成城市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2013年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通过对行政复议各个环节工作的规范,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2015年,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市政府出台《武汉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同时修改《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为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提供了制度依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逐步增强。二是政府立法步伐加快、质量提高。三是政府理念初步实现了转变。政府工作开始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四是行政权力运行逐步规范。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初步形成;不断推进行政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了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五是行政执法日益规范,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六是行政权力监管和行政问责力度明显加大。武汉市掀起治庸风暴,对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不断强化。
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初步成效
经过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武汉市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对照纲要要求,对武汉市近年来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了梳理,归纳为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减项目、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下放审批权”的要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由2011年的748项削减至目前的240项;保留事项的审批流程控制在5个以内;审批时限整体压缩50%以上;不收费项目占97%。86项原市级审批项目下放各区办理,保留事项中158项委托给各区办理。优化审批服务体系。市级政务服务中心——“武汉市民之家”有43个行政审批部门、6个公共资源交易单位、67家中介机构、10家公共服务单位入驻办公,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依托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了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二是全面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先照后证”“企业网上年检”等新制度全面实施。东湖高新区在全市首创外资企业注册“四证联办”(在一个窗口,填一张表格,一次性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证”),外资企业注册由2周缩短为2个工作日办结。市场活力有效释放,今年上半年,全市新增各类市场主体9万户,同比增长12.4%。三是启动行政审批3.0版改革。目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成立了行政审批局,东湖高新区试点成立了政务服务局,统一行使全区审批职能,已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2.积极推进大部制改革。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整合组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文化局、园林和林业局。稳步推进经济发达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蔡甸区奓山街、黄陂区武湖街、江夏区金口街等试点街行政事业资源整合基本完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展顺利,下放管理权限有序推进,配套支持政策正在完善。
3.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围绕“助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在清理规范基础上,逐一明确了562家市属事业单位的具体类别,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4家、经营类事业单位33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05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104家,调整90家,其他26家;着力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九定”工作,在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等九个方面进行严格规范。
4.建立健全“三联单”制度。为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建立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机制,去年武汉市编制公布权力清单、程序清单、责任清单,在全国率先建立“三单联动”制度。今年,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及时布置启动了新一轮精简优化权力清单工作。坚持“职权法定”原则,坚决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职权,进一步加大向基层下放行政执法权力度,切实将量大、面广、面向基层的行政职权实行属地管理。目前,该项工作已进入集中审核阶段,审核结果将于9月初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把政府工作的重点、政策支持的重点、财力保障的重点逐步向社会民生、公共事业倾斜。2014年,全市公共财政用于民生领域的支出达793.7亿元,增长9.8%,民生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达67.3%。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明确调整或下放规划、投资项目、城市管理、环保等30余项管理权限到各区,建立权责明晰、责随权移、费随事转、各尽其责的管理体制。积极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宏观经济下行带来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1.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起草过程中严把调研关、公众参与关、专家论证关、廉洁评估关和立法协调关。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坚持每年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实施时间满5年的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完善政府规章公布制度,自2010年起,所有市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均统一在《长江日报》上全文刊登,并配发规章解读,提高政府规章的透明度和公众知晓率。
2.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的行政立法。本届政府已出台政府规章43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4部、城市建设管理22部、民生保障8部。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组织起草《武汉市格式条款合同监管办法》《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组织起草《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武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武汉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武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组织起草《武汉市学校安全条例》《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围绕加强城市管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国内第一部城市综合管理地方性法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以及《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和《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组织修订《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和《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制定《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容貌规定》等;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组织起草《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山体保护办法》等;围绕促进武汉市精神文明建设,组织起草《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武汉市志愿服务条例》和《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使城市管理各个领域的制度建设得到全面加强。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事前合法性审查、有效期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办复规范性文件公众异议审查申请。
4.及时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2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开展了5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主要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强制法、促进全民创业、民营经济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等领域。围绕促进全民创业、民营经济发展以及“两型”社会建设等主题,清理规范性文件3196件,修订规范性文件27件。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为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出台《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为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随后制定《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5个配套执行文件。
2.坚持重大涉法事务合法性审查制度。凡重大涉法事务,市政府都要求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据统计,每年经审核把关的重大涉法事务达到300件以上,内容涉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在审查过程中,既坚持依法依规、又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这些涉法文件出台后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没有出现违法问题。
3.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聘请21位知名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团。出台《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建立法律顾问工作长效机制。在立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法事务处理等工作中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推行各区(功能区)、政府组成部门及街乡镇法律顾问全覆盖。制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武法字〔2015〕10号),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建立以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此外,为防范政府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还出台《关于加强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和执法重心下移。在大力推进城管、文化、水务等领域和火车站周边地区综合执法的基础上,对农业、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领域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专题调研,建立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推动市级农业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和涉农服务体制改革,建立了“监管执法以区为主、市级监督统筹、街(乡镇)协助配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体制。出台《关于优化整合武汉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资源的指导意见》,成立了武汉市卫生计生执法督察总队,推动卫生计生执法督察重心下移。目前,正在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区、街道(乡镇)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按照“区属、街管、街用”的思路,推动区级行政执法力量向街道下沉。派到街道(乡镇)的执法机构,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区城市管理、食药监、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派出(驻)机构服从所在街道(乡镇)的指挥调度。
2.全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针对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处罚畸轻畸重、执法随意等问题,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执行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行政执法案卷加强监督检查。今年以来,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目前已初步梳理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93项。
3.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制定评查标准,坚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常态化。评查内容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流程、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等各方面。2014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共抽查16个区(含各管委会)和39个市直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卷493卷。针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制发反馈意见函,督促执法部门整改。同时,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编撰典型案例,指导执法部门规范执法。
4.清理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主体。
认真贯彻实施《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定期组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梳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今年,市政府作出专项部署,对全市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执法主体基本情况、单位性质、主体类别进行全面清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对临时工、合同工、借用人员、工勤人员等从事执法工作的,坚决清退、调离或调整工作岗位。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和工作监督。主动报告重大事项,每年报告当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认真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近三年,共办理议案、代表建议1257件。主动接受司法监督。今年,出台了《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了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7种情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了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启用全市行政投诉管理系统平台。认真调查处理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时间紧迫、事实清楚的,加大直查快办力度。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成了全市政务信息公开网络体系。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等规定。组织各级行政机关,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事项外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2012年以来,市政府出台的行政规章及非涉密文件已全部公开。各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共1600项计116.8万余条。大力推进办事公开。政府部门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推进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3.深入开展治庸问责。按照市委统一部署,连续四年开展“十个突出问题”承诺整改,并通过暗访督查、民评民议、电视问政、网络问政等各种措施增强整改成效。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出台了《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以来,依法行政问责4501人,其中局级干部30人、处级干部231人。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不断拓宽复议申请渠道,在政务网站上开辟行政复议专栏、设置网上申请平台。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程》《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文书制作和档案管理等。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和公信力,在市、区均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采取听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审理等方式,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找准法律依据。灵活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信访工作机构认为信访事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积极将信访人引导到复议轨道上来,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012年至今,市政府本级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328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555件,不予受理、告知转送或作其他处理773件。对立案受理的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其中,维持2347件,驳回15件,确认违法、撤销、责令履行共63件,终止102件。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近年来,武汉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法治理论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出台《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要求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在全市政府系统中起到良好的学法示范作用。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明确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申领执法证件。近几年,市政府法制机构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数十次,累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近4万人次,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
2.建立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述职述廉述法考核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总结一年来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法治创建工作开展情况;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措施;与“述职述廉”一并作为年度考核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述法及其测评情况按有关规定存入档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