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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激活民办教育

2017-02-09

教育 2017年1期
关键词:举办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扶持措施、过渡安排等事宜。无疑,这在中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昭示一个与国际接轨、体现法治精神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体系正式拉开序幕,将开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纪元。

我国民办教育历史悠久,私学传统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孔子讲学”,其勃兴于战国时期“稷下学宫”,兴盛于南宋书院,对于中华优秀传统的传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代以来,震旦公学、南开大学等一批私立学校异彩纷呈、灿若群星,谱写了中国近现代教育史上的绚丽篇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迅速复苏,迅猛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点。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3万所,占全国总数的31.8%;在校学生数4570.4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7.6%。从这一串串数字中不难看出民办教育的重要性,其地位和作用不言而喻。

虽然民办学校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快速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亦逐步暴露。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人身份不够明确,管理制度不够配套,办学地位不够平等,办学行为有待规范,财政扶持尚未到位,相关政策存在抵牾,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模糊不清,等等。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部分试点省市先行先试,但是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和保障,大大降低了改革的成效。

实践表明:“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民办教育不是孤立的现象,深化民办教育改革,不能零敲碎打,必须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立法先行,通过修订一揽子法律,无疑抓住了民办教育乱象的“牛鼻子”。

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对于民办学校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压力与动力共生。总体来看,对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是一大利好消息,这是我国教育领域重大的思想突破和改革创举,有利于在顶层设计上解决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深层次体制障碍。实行分类管理犹如一针强心剂,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必将对我国民办教育生态产生深远影响,有望破除民办高校管理混沌不清、“剪不断理还乱”的局面,民办高校将从“灰色地带”走向“泾渭分明”,从“有法难依”走向“有法可依”。

对于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而言,政策的保障性、支持度更大,公益性、透明度更为鲜明。依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可以理直气壮地享受公办高校同等待遇,包括税收优惠、划拨土地、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在收费方面,由各省制定,目前已有陕西、云南、上海等10多个省市允许民办学校自主收费。针对我国民办学校大多属于投资办学的现实国情,在财产处置上,新修订的民促法作出创造性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有剩余的,可根据出资、取得合理回报、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这样,既保证了非营利性法人制度与财政、税收、会计等制度的吻合,又保护了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与积极性。正如世界银行组织在一份报告中所指出的:“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从其使命和结构来看与公立教育机构往往非常相象”,政府的支持保证了较高的安全边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更加走向公益化。

对于选择营利性的民办学校而言,投资的收益性更明晰,同时,市场的竞争性、风险性更强。举办者可以名正言顺地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举办者可以光明正大、合法合理获得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定价;在新建、扩建时,地方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供给土地;在税收问题上,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税收的政策;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进行财务清算,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可以预见,未来将有一批民办学校走上营利性道路,完全依靠个性化、品牌化、职业化的教育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精准锁定用户需求,求得生存和发展。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民办学校面广量大,办学形式多样,投资主体不一,发展背景各异,还需差异指导,支持其自主选择道路,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权益和诉求,保障其教育管理权、决策权等非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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