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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引入保险增信机制的相关研究

2017-02-09李伟群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

上海保险 2017年1期
关键词:网贷借贷保险公司

李伟群 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

P2P网贷平台引入保险增信机制的相关研究

李伟群 华东政法大学保险法研究所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余额宝、百度百发、微信理财等先后面世,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地快速增长。其中,最为抢眼的是P2P网贷平台,其发展势头十分强劲。截至2015年10月底,P2P网贷平台数量一度达到3598家,2015年的1月至10月间的交易额则高达7154.32亿元。

特别是2015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的行动计划,使“互联网+”的提法达到了从未有的高度,形成了诸如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交通、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新生态。

可是,也就是在近一两年互联网新生态急速发展、遍地开花的大背景之下,P2P网贷平台在经历了一场野蛮增长之后,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陷入了兑付困境,发生限制提现、卷款跑路或者倒闭等问题的平台数量也在逐渐增多。仅2015年6月就新增“问题平台”125家,10月新增“问题平台”47家。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总数43.1%。特别是e租宝、融宜宝、e速贷等北上广知名P2P网贷平台相继崩塌后,引发了多起区域性社会风波。

P2P网贷平台在迅猛发展的同时,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网贷的发展呈现“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针对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找出适应我国现实需要的具体监管方法无疑十分必要。那么,P2P网贷平台到底有哪些问题需要监管?究竟该怎么监管?怎么通过保险来增加网贷平台的信用?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围绕P2P网贷的主要风险源进行介绍和分析,并对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监管细则进行评析,最后对P2P网贷平台引入保险谈几点个人的思考。

二、P2P网贷平台的各种风险解析

2007年,P2P网贷进入我国以来就备受“宠爱”,近些年更是呈现出爆发式增长。可是,2014年之后,据有关部门统计,平均每天至少有一两家平台经营困难倒闭。至于诈骗跑路、卷钱走人的平台更是比比皆是。P2P网贷平台为什么问题会如此多?这是因为P2P的准入门槛太低,通常情况下只要实名制登记绑定银行卡就能成为会员,故会员规模庞大。再加上我国参与投资的这些会员以普通个人为主,带有明显的“草根性”。由于他们接受金融知识教育少,风险意识比较薄弱,在高收益的诱惑下就会跟风涌入。因此,一旦发生平台倒闭,涉及的受害者人数众多,往往引发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社会震荡。

安全性是投资理财的前提。可是,由于P2P网贷行业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监管乏力,所以问题多多也就不足为奇。以下,简单介绍信息中介模式、保证本金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自融模式这四类网贷平台所存在的风险。

1.信息中介模式

信息中介模式,是指网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收集、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在P2P网贷的运作模式中,这种方式应该说是比较正规的操作模式,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它只是单纯的提供信息服务,自身不会介入借贷双方的交易之中,自然也不会对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出现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即便信息中介的这一模式在循规蹈矩地操作进行,仍然会出现以下的常见风险。一是借贷双方都要在网贷平台上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诸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邮件地址、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和家庭固定电话号码等,这些信息如被网贷平台有偿转卖或滥用、恶意使用的话,除了借贷双方的个人隐私权被侵害外,还可能会遭受其他经济损失的风险。二是网贷平台可能因经营亏损而中途倒闭,出借人在尚未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因无人负责管理而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

2.保证本金模式

在保证本金模式中,网贷平台自身为投资者的本金或者收益提供担保,或通过担保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来担保。这种商业模式由于提供了担保服务,已不再是金融脱媒的纯平台模式。其风险在于,第一,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P2P网贷平台或者其他非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违反了这一规定。虽然担保公司有权提供担保,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而实践中很多担保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到处宣称自己有实力担保而往往突破了这一限制,结果当平台真的出现危机的时候担保公司已经入不敷出、力不所及,使得风险外溢。第二,网贷平台直接担保的情况下,将借款人的风险统一转化为网贷平台的经营风险,最终可能导致网贷平台因无力还款而倒闭。

3.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借贷双方并不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与平台关联的专业放贷人先行放贷,平台再将债权拆分成不同的期限和金额,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这种模式的风险在于其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所受到的监管,建立了资金池,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嫌。

4.自融模式

所谓自融模式,是指P2P网贷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信息获取出借人资金,实际用于购买商铺、厂房等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将之用于海外投资,因此,其风险点在于网贷平台以虚假的信息获得出借人的信任,从而实现融资目的,其行为同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种。更有一些网贷平台直接就是为了诈骗,其行为的非法集资性已经显而易见。

三、P2P网贷平台监管细则的评析

长期以来,我国P2P网贷行业处于“无监管机构、无准人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境地,整个行业良莠不齐,乱象丛生,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诸多问题,亟待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管体制。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共47条。若对其梳理,可将之简单概括为三大特点:第一,强调了平台本质属性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第二,提出了底线监管思维,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十三项禁止性的行为。第三,创新了协同监管、联合作战的监管方式。以下,笔者就《暂行办法》中一些比较重要的部分条款进行解读和评析。

1.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

《暂行办法》第35条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根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又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有2349家,以此来算,完成银行资金存管、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不足3%,97%的平台面临转型或出局。实现银行存管将会逼退九成的平台,可见这一条的清理力度之大可谓是空前的。

2.贷款限额

《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虽然小微企业、弱势群体、“三农”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小,但是,之前他们一般很难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支持,而网络借贷的初衷就是要实现大众化、低成本的普惠金融,为此《暂行办法》再次强调了坚守小额分散,为小微企业、弱势群体、“三农”等领域提供资金支持的原则。

如此一来,原来在网贷平台上的借款额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这些平台,由于贷款限额令其大量业务必须面临整改,同时也会对这些平台的投资者造成挤出效应。解读《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可以预知,以消费金融等为代表的小微分散业务才会是网贷行业今后的主业方向。

3.ICP许可证的申领

《暂行办法》第5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信业务(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站由于直接牵涉投资者的资金、个人信息、银行账户等敏感信息,故其存在的网络安全漏洞造成的危险性比一般网站更高。可是,此前ICP许可证一直被忽略,而这次终于得到强化并被放到重要的位置上。

4.信息披露专章规定

《暂行规定》第30至32条规定了信息披露。P2P网贷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互联网金融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则不可或缺。不过,这次《暂行办法》中对信息披露未作详细的规定,主要是担心规定得过细反而会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目前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银监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5.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暂行办法》第四章(25—29条)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该《暂行办法》强调,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予以全面保护。对于“出借人”要进行尽职的评估,未经分析评估则不能提供服务。另外,对于“借款人”也有相应的规定,资金除了要符合银行存管的要求外,还要符合对其隔离的要求,以免出现与网络平台自身的资金账号相混同情况。此外,对于网贷平台的整顿清理和纠纷处理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之宽延条件。显然,这一点也是着眼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以防止平台快速撤退而给消费者保护带来巨大的问题。

6.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

《暂定办法》第10条规定对网贷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自融、不得债权转让、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等共十三项禁止性行为。该《暂行办法》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由上可见,随着监管重靴落地,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已经成为过去时。同时,2016年10月13日,银监会公布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彰显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重要作用,突出了其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另一方面,P2P风险专项整治要落实普惠金融、实现P2P本质的回归,当然,其终极目标还是落在对金融消费者实现保护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对网贷行业的监管日益趋严的走向,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项整治大幕已经拉起,网贷行业必然将进入“最严酷的冬天”,所以,模式违规、实力不足、风控能力不够的平台被淘汰出局已指日可待。

四、P2P网贷平台引入保险增信的意义和模式创新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P2P网络借贷掀起了我国“全民投资”的狂潮。普惠金融的时代背景下,P2P网贷行业不仅盘活了民间资金,活跃了金融要素,更倒逼金融体制改革,因此其发挥的积极作用自然不容抹去。

但另一方面,e租宝、融宜宝、e速贷等“卷款跑路”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P2P网贷行业的深度信任危机和无限忧虑。为了解决这一痛点,如上所见,监管层积极出台了多种监管措施整治方案。当然,除了监管发力以外,笔者认为,我们还需要寻找各种有效的手段,助推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P2P网贷平台探索引入保险增信的新模式已经逐步成熟并正悄然进行中。这一积极的尝试,与我国的央行等十部委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保监会制定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业务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的“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战略方针高度契合。

笔者认为,P2P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优势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P2P网贷平台进一步稀释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性;二是保险作为相对成熟的金融产品,“P2P+保险”能够与P2P平台自身的风控体系形成互补,保险公司能帮助P2P网贷产品完成到期兑付责任,无形间等于给P2P网贷平台提供了双重保障。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保险业与互联网金融业可以紧密联系、深度合作,实现共赢。保险公司通过对网贷平台大数据的挖掘研究,分析用户的交易习惯和保险需求,对投保人的风险进行分析控制,还可以充分发挥保险公司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功能。据此,笔者推测,这种优势互补的合作模式很可能会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潮流。另据不完全统计,目前P2P网贷行业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平台已有超过90家。国寿财险、天安财险、中国人保等多家保险公司也陆续与P2P平台开展合作。总体来说目前的运行还是很稳健的,风险也是可控的。综上,监管层的肯定和实践上的应用,充分证明了P2P网贷平台引入保险增信机制的优越性,这种模式能够成为整治P2P网贷行业乱象的金钥匙。

目前,我国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按照保险对象的不同和合作方式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1)风险准备金保险。平台将风险准备金托管于保险公司,按月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为风险准备金提供保障,确保风险准备金能够覆盖坏账,一旦出现风险准备金不足,则由保险公司进行垫付。(2)投资人资金账户安全保险。主要是平台针对支付账户安全性进行投保,若账户被盗刷、盗用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按约进行赔付。(3)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借款人因事故无法偿还贷款,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关于这一业务,保险公司在担保、信托行业早有涉及,现在逐步拓展到了P2P网贷行业。(4)履约保证保险。所谓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出借人)承诺,如果投保人(即债务人,P2P平台中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以上四种模式中,履约保证保险成为业界公认相对比较安全有效的保险形式而受到热捧,呈爆发式增长之势。然而,事实上,近年来该险种的爆发式增长背后所隐匿的风险,也早已引起保监部门的高度关注。为防范化解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规范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监会拟于近期下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规定得非常详尽,不仅明确了经营原则、产品开发要求,还对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等进行了量化的规定。

具体言之,其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1)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名称应清晰、准确,能够体现承保的具体风险,承保的基础合同内容和指向应当具体和明确。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不得承保投资或投机风险,不得承保风险确定的标的。(2)保险公司应按照谨慎原则评估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各项责任准备金,评估时给予足够的风险边际,以充分反映有关风险的不确定性与赔付责任的滞后性。(3)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4)在保险金额控制方面,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一般而言,网贷平台牵手比担保公司规模更大的保险公司可以给网贷平台增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融资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可是,目前有些保险机构偏偏深度介入金融产品风险承保业务,以履约保证保险方式试水承保私募债的履约风险,为私募债发行增信。例如,2016年12月20日爆出的侨兴集团旗下侨兴电讯、侨兴电信两家上市公司私募债违约事件中,为其承保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浙商财险不幸卷入该风波即为一例。浙商财险年报显示,从2009年开业至2016年前三季度,该公司累计亏损超过2亿元,按照目前两家违约的企业涉及的无法兑现的金额共计3.12亿元计算,而浙商财险的赔付额将远远超出保监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遵循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稳健运行的原则,并与其资本实力、资产状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同时,开办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该《征求意见稿》中还在多个方面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限额”,以防止网贷平台的风险过度向财产保险领域传递。为此,笔者认为,该《征求意见稿》能够对保证保险中的具体问题问诊把脉、对症下药,十分期待其能够早日出台。

五、结语

P2P借贷平台,因其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聚集小额资金实现借款人的融资需求,从而完美实现大众化、低成本、高效率的普惠金融的目的而一度备受追捧。但随着e租宝、融宜宝、e速贷等知名P2P平台相继出现问题,P2P俨然被贴上了卷钱跑路、圈钱骗人的“特殊标签”,再次备受公众的苛责。毋庸讳言,发生在P2P网贷平台上的欺诈行为、自融自担、涉嫌非法吸存、非法集资等问题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的破坏力不容忽视。

P2P行业在我国已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而与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对应的却是监管政策的滞后与缺失。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并出台了较为严厉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在野蛮生长中暴露出来的风险进行精确打击。同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十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如今监管落地,一场正式且大规模的P2P网贷行业洗牌已经到来。在这场行业大洗牌中,能够经受得起考验的才是真金。

不过,即便是通过严格筛选留下的优良的P2P网贷平台,其在正常运营中也难免还会遇到各种风险。俗话说,“无风险就无保险”。保险作为经济互助的制度,以危险的存在为制度基础,并以分散危险为制度功能。化解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已不是新鲜课题,帮助P2P网贷平台破解风险难题,对保险公司自身发展来说正可谓是遇到了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

在这样的大环境里,特别是在去担保化的大趋势下,许多P2P平台将“联姻”保险公司作为新思路而受到关注。P2P引入保险,对投资者来说确实有“定心丸”的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那么,如何为P2P平台“联姻”保险公司打开一条绿色通道,认真做好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对于保险业界和保险法学界来说,既是一个光荣而重要的任务,更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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