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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认识“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

2017-02-06陈怀川甘文秀

广西民族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辨析

陈怀川+甘文秀

【摘 要】概览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利益保障和维护相关研究领域,笔者发现,一些研究者著述中存在易于混淆“民族利益”“民族地区利益”的观点。鉴于“民族利益”“民族地区利益”等相关问题往往是引发民族矛盾冲突的主要因素,也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分子进行蛊惑煽动、制造民族冲突、实施民族分裂的切入点,因此,在切实保障和维护我国少数民族利益的同时,明确认识“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正确引导社会民众思想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族利益;民族地区利益;辨析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 454X(2016)05 - 0032 - 005

保障和维护我国少数民族利益,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消弭历史遗留的发展差距,既是党和政府不懈努力的建设目标,也是学界积极关注的研究话题。概览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利益相关问题的研究,笔者发现,在一些研究者著述中,存在易于混淆“民族利益”“民族地区利益”的学术观点。鉴于“民族利益”“民族地区利益”等相关问题往往是引发民族矛盾冲突的主要因素,也是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分子进行蛊惑煽动,制造民族冲突,实施民族分裂的切入点,因此,在切实保障和维护我国少数民族利益,大力发展我国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建设的同时,明确认识“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正确引导社会民众思想认识,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少数民族利益及其分析视角

“利益”既是人类追求的核心目标之一,亦是人类社会始终无法规避的话题。无论司马迁所提“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1 ]3256还是亚当·斯密“利己心”为基点的经济理论体系,以及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2 ]82这些理论都充分表明,利益追求乃是人类必然的本能选择。

从一、二次世界大战,亚非拉民族国家的独立运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到当前中东北非的民族冲突,以及加拿大魁北克、英国北爱尔兰、乌克兰克里米亚、俄罗斯车臣等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无论国家之间还是多民族国家内部,民族之间的矛盾冲突始终是困扰人类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探究民族冲突的产生根源,虽然和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文化差异、历史记忆、突发事件等,都有一定的影响,但其根本的原因都在于对“利益”的追逐,无论政治的、经济的还是其他的。当一、二次世界大战的硝烟最终熄灭,亚非拉民族独立运动落下帷幕,多民族国家内部族际冲突便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协调民族利益,尤其是对少数民族或者少数族群利益的保障和维护,更是学界热议的话题。无论是自由主义思想家和理论家所坚持的赋予个体基本的公民政治权利而不是少数民族特定的群体权利,[3 ]还是族群政治的维护者所主张的少数民族或者少数族群整体权利更应该受到尊重和承认,[4 ]22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理论的追求的既要承认和尊重少数群体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也要赋予少数群体“差异的公民身份”,[5 ]等等,都无不指向了一个共同的话题:如何看待和维护少数民族或者少数族群的利益。

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利益既是人类社会应有之义,亦是多民族国家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多民族国家历史与现实表明,民族“和”则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安居乐业;“乱”则社会动荡,百业凋敝,民不聊生。对于我国而言,情况同样如此,而民族关系不仅关乎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我国政治稳定和国土安全,民族关系的所有影响因素中,少数民族利益的保障和维护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有研究者指出,(少数)民族利益易于引发民族事件和民族冲突 [6 ],乃是民族矛盾冲突的根本诱发因素 [7 ];重视少数民族利益,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少数民族的自信心,有利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边防稳固。[8 ]基于这种明确的认识,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也一贯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利益的保障和维护。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保障和维护我国少数民族利益,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建设目标,我国制定了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为核心的民族政策,明确了少数民族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政治事务的平等权、语言文字使用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权利,这为我国少数民族实现当家做主、平等分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相对落后的状况,党和政府还就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利益,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消弭区域发展差距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照顾性政策法规。

概览相关政策法规,我们会发现,我国照顾性政策法规所指获益对象主要为我国少数民族群体和少数民族地区,照顾性政策法规的制定既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权益,也是为了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一方面确保了我国少数民族在整个国家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治发展、经济建设的参与管理权,少数民族自身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权;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基于我国照顾性政策法规所指收益对象为我国少数民族群体和少数民族地区,在相关领域,谈及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利益、少数民族地区利益时,研究者多采用“民族利益”和“民族地区利益”的概念和分析视角。问题在于,我们应该如何认识“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

二、“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

一般说来,民族利益是指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需求和权利。[7 ]在其概念理解上,民族利益有两种定义指向,一是国家层面的民族利益;二是多民族国家内部不同民族的利益。按照惯常,我国学者在讨论少数民族利益时,一般将之称为“民族利益”。① 因此,本文中所探讨“民族利益”即指我国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包括了少数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权益。民族地区利益则是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相关权益。根据学界和民间习惯性称谓,我们一般也将少数民族聚居并实施区域自治的地方称之为民族地区,因此,民族地区利益就是事关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域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各项权益。

我们知道,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惠及聚居于此的少数民族,会促使少数民族民众经济收入的增加、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文化生活的丰富,同时,少数民族群体的发展又可以带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因此,“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那么,“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又有怎样的区别?

(一)利益相关主体、利益受损性质决定“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之别

谈及利益,必然不能绕过利益的相关主体。从利益的相关主体来看,民族利益的相关主体是指特定的、具有排他性的、某一民族的构成成员,呈现民族单一性特点。当我们谈及苗、满、壮等民族的利益时,其利益主体无一例外地涵盖了所有从族别上归属于苗、满、壮等民族的社会成员;但民族地区利益的相关主体不是某个特定民族,而是居住和生活在某一民族地区的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民族多元性特征。我们知道,虽在称谓上我们将少数民族聚居区称之为少数民族地区或者民族地区,但在我国三级共154个民族自治区域,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由单一民族构成。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一,新疆虽被命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但从域内居民构成来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并非只有一个民族存在,除了数量众多的维吾尔族民众之外,还有为数不少的回、汉、锡伯、朝鲜、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塔尔等其他民族群众居住生活于此。因此,论及新疆“民族地区利益”的相关主体,我们所指并非某个特定民族,而是繁衍生息于新疆这片土地上所有的民众。

相关主体不同,利益受损性质及其社会后果也必然不同。“民族利益”的主体是某个特定民族,利益主体的民族单一性决定了利益受损的只是某个民族及其社会成员,这种利益受损有着明显的民族身份特征,与民族歧视、民族排斥和民族不平等存在密切的关系,由此而引发的矛盾冲突必然也是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民族地区利益”的主体是民族地区所有民族及其社会成员,利益主体的民族多元性决定了利益受损的不是某个特定民族而是所有居住和生活在民族地区的各族群众,这与民族身份、民族排斥和民族不平等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因此,从理论上来讲,民族地区利益受损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在于地区之间而非民族之间。

(二)我国民族政策决定“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之别

为了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的照顾性政策法规。仔细研读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会发现,“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同样存在区别。

“民族利益”的实现并不局限于民族地区,这一社会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了“民族利益”并不吻合于“民族地区利益”。为了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利益,我国制定了各族人民当家做主、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建设目标。对于“当家做主”的实质,有学者指出,少数民族的“当家做主”不仅是指少数民族在区域自治地方“当家做主”,更主要的是在整个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当家做主”,[9 ]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我国各民族在国家政治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平等地位。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各少数民族在自主参与、自主管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事务的同时,还可以通过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区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任职国务院相关机构、非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的公务人员,来行使当家做主、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① 同样,对于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权益的实现,情况亦是如此,我国少数民族既可以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现其经济、文化教育权益,亦可以在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现其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利益。[10 ]

“民族地区利益”不是某个特定民族的利益,而是生活在民族地区各个民族的利益。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这一法律规定的实质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通过“自治机关”来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权力,而不是赋予哪个特定民族的权力。我国法律中虽然有“自治民族”的说法,但法律所指“自治民族”实质上是指某个民族或某些民族的一部分(不是整体)在某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导地位,[11 ]既不是对民族地区的独立管理,也不是对其整个民族自身的自我管理。我国法律与现实表明,自治区域的各级权力机关中,既有自治区域冠名少数民族的代表,亦有非冠名民族的代表,因此,“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含义是指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各民族通过“自治机关”自主地、平等地、共同参与和管理自治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因此,混淆“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既有悖于我国现实,也有违于我国法律规定。

三、相关论点之辨析

在探讨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关系等问题时,有研究者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数据,西部12个省(区、市)GDP、地方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等各项指标均远远低于东部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导致民族地区部分群众的心理失衡,也是现阶段民族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12 ]地区(发展)差距会引发民族矛盾; [13 ]边疆民族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发展差距的继续扩大将加深民族间固有的隔阂和猜忌,使民族矛盾由此深化,分布在西部边疆不发达地区的少数民族,在东西部发展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产生严重的挫折感和“相对剥夺感”。[14 ]

此外,还有研究者认为,与民族利益相关的矛盾冲突主要源于不同地区之间由于区位优势和自然差别而导致的不平等利益转移和交换,“西气东输”“西电东运”和“西煤东运”并没有体现民族利益共享……这不利于少数民族利益的维护;[15 ]民族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经济资源争夺是导致民族利益矛盾的经济原因,而通过资源输送造成民族地区环境生态恶化则是加剧这种利益矛盾的问题。[16 ]

对于上述学者的观点,虽然其出发点无可厚非,目的都在于保障和维护我国少数民族利益,但不容忽视的是,此类论点正好模糊了“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的实质性区别。就地区发展差距而言,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较,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依然十分落后,影响了我国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力度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但我们也应该清楚,这种发展滞后的现状不只是影响着某个民族或者某些民族的社会成员,也影响着所有居住和生活在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毫无疑问也包括为数众多的汉族群众。如果说地区发展差距导致民族矛盾冲突这一论点成立,那么,我们又该如何解释,同样生活在贫困落后的甘肃河西地区的藏族、裕固族、蒙古族、哈萨克族等为什么能够与其他民族和谐共生而鲜有矛盾冲突发生?因此,从理论上讲,地区发展差距导致的矛盾冲突应该在于地区之间而非民族之间。那么,为什么地区发展差异会成为民族矛盾冲突的诱因?为什么会有人将地区发展差距导致的不满指向其他民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人错误地或者蓄意地认为民族地区贫困落后的受害者只是少数民族或者某个少数民族,从而牵强附会地将之与“民族”相挂钩,将贫困落后导致的不满情绪强加于其他民族之上。其原因就在于混淆了“民族利益”和“民族地区利益”,扩大了 “民族利益”的涵盖范畴,缩小了“民族地区利益”的相关主体,是地方民族主义的直观体现。

笔者对于“西气东输”“西电东运”和“西煤东运”是否存在地区交换不平等尚不清楚。但是,纵使“西气东输”“西电东运”和“西煤东运”确系地区之间不平等交换,这种不平等交换也是“民族地区利益”受损而不是哪个特定民族的“民族利益”受损,利益受损主体不是某个民族社会成员而是民族地区的所有民众。如果将“民族地区利益”受损直接认定为某个民族的“民族利益”受损,或者仅仅强调或者直接认定地区之间的利益转移和不平等交换就是对少数民族利益的损害,并将民族矛盾冲突的根源归咎于此,这种错误的思想认知容易使人产生国家政府在制度层面有意损害少数民族利益的错觉,这不仅不利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还有可能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和国土安全,实在是有百害而无一益。况且,就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与民族地区获益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库热西·买合苏提曾指出,“新疆不仅仅是新疆各族人民的新疆,更是中华民族的新疆……,新疆的财政收入,整个税收的60%是来自于石油、石化的税收。”[17 ]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在西部民族地区资源开发的同时,内地省市也确实给予了我们边疆民族地区长期的、不遗余力的支持和帮助,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混淆“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尤其是将“民族地区利益”视为“民族利益”,既不符合我国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也有悖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其实质是缩小了民族地区利益主体的涵盖范畴,是对民族地区其他民族利益的漠视和否认,是“地方民族主义”思想的直观体现,认为民族地区所有一切都属于某个特定民族,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必然会导致对民族地区其他民族的排斥,也必然会引发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实质上,这种错误的思想认识在某种程度上正好符合了“疆独”分子所谓的“内地掠夺新疆资源”的荒谬言论和“藏独”分子关于建立“大藏区”的虚妄设想,无助于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也无益于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结 语

关注并积极维护我国少数民族利益,促进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消弭民族发展差异,改善少数民族民众生产生活条件,既是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也是社会科学研究者应尽的职责。但在我们的学术研究中,对普通民众加以思想认识引导,为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认知环境更是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的社会责任所在。因此,在探讨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民族关系等问题时,我们务必要做到厘清事实,明确观点,断不可在我们的学术研究中忽视“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的实质性区别而混淆“民族利益”与“民族地区利益”,更不可产生“民族地区”就是“少数民族”,“民族地区利益”就等同于“民族利益”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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