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抢票当以“自愿”为前提
2017-02-06文丽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3期
文丽
据报道,2017年至少有58家平台推出了抢票软件,平均收费30元左右,就可以提升50%甚至更高的抢票概率,甚至有平台还推出了“抢票险”。
根据规定,非铁路运输企业代售火车票,需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但每张最高不得超过5元,并需出具专用发票。
尽管舆论普遍以此为据指责这些平台是在钻互联网监管的漏洞,但个人认为,如果付费抢票以“自愿”为前提,且并未附加一些购票委托人不自愿、不知情、不认可的相关无用产品进行捆绑销售的话,是否违法还有待商榷。
只因一点,人家的“便民”理念值得铁路部门好好学习。
存在即合理。
抢票软件究竟是否合法,还要结合具体的运用场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应简单下结论。无论如何,对一个迎合了市场需求的新生事物不应一味否定,而应该持有开放、包容的审慎态度,在实践中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
铁路和监管部门与其埋怨抢票软件不公平,要求消费者慎用抢票软件;或者忙于约谈相关软件公司,倒不妨将其视为检测自身技术与管理漏洞的“镜子”。
更主要的功夫还应下在升级官方票务系统上。年年都说“一票难求”,到底紧张到什么程度?哪些区域和线路紧张?先用数据说话,再以政策和线路优化购票体验。此外,票源到底是如何分配的?这个问题也需要解决。
官方票务系统改革,不妨大方拥抱“外脑”。情绪性指责互联网平台和消费者“利用抢票软件抢票,就像是在道路上驾车的闯红灯、逆行”,对解决问题没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