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语境下的关键词展开
2017-02-05魏晓娜
魏晓娜
随着刑法立法观日益转向积极,刑法修正案不断增加罪名、降低入刑门槛,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均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从宽”可以是三种行为的结果:认罪、认罚以及积极退赃退赔。对认罪认罚的行为人从宽处理,从内在逻辑看有两方面的依据:客观上行为人通过事后行为,修补犯罪后果,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主观上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不再有通过严厉刑罚实现矫正效果之必要。从外在价值上说,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均需要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正当化机制,而被告人认罪认罚反过来需要以从宽处理作为动力机制。
随着速裁程序的试点,我国刑事审判已形成“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三级“递简”格局。但这一格局存在以下问题:着眼于简化审判程序的改革无法有效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总量;三种程序之间的繁简分化程度不足;在进入法院的案件中,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适用率整体上不够理想。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在实体法方面,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需要系统化、总则化。就程序法方面而言,一是不能脱离我国现有的程序环境,二是必须着眼于这一制度所应承载的价值和所应发挥的功能。应着力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第一,立法重心应从审判程序简化延伸至审前分流机制的构建,以实现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总量的控制。第二,进一步分化审判程序,拉开各程序之间的繁简差距,提高程序针对性。第三,改进激励机制,除了量刑减让,还应构建与之并行不悖的程序激励机制。
(摘自《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第79-98页。)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教授[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