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筹划
2017-02-04高小杰
高小杰
摘要:我国2000年推行出了一个新的法律规定,科技公司开发软件后,对其开发的软件产品自行销售,应按照17%的税率进行增值税的纳收。但对增值税进行纳收后,科技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应实行即征即退的纳税政策。本文通过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对科技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筹划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国科技公司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科技公司 软件产品 增值税 即征即退
为帮助我国科技企业的发展,我国从2000年开始就实施了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政策。不仅对我国对重点扶持行业的发展以及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公司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税负的情况时,那当月在申报缴纳税款完毕后即可办理即征即退的手续,还有效减少了公司对留东西进的占用。但在对其的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此项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我们应该完善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人为控制税负、超额享受优惠政策的现象
我国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按照每月来进行结算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算规定。所以说,一般纳税人就可以通过改变公司收入的确认时间以及进项税款的抵扣时间,来进行人为的调节即征即退的税负。例如,可以通过在三个月内尽量的少安排抵扣进项税,多确认一些应税收入,或者在某一个月中多申报一些缴纳税款,当然目的是使得当月的税负要高于退税所规定的的税负要求,从而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同样的,还要在另外一个时期内进行进项税的集中抵扣,把之前少安排进行抵扣的进项也要安排进去,再通过少确认一些收入的零申报或者是少申报一些缴纳税款,使得这一个年度内公司总体处在少担负税款的状态。
(二)不当的纳税筹划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我国现在执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并没有对进项抵扣的发票做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导致不正当的纳税筹划层出不穷,搅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流失了大量的税收收入。从对目前的税收情况来看,有很多的纳税筹划方案。例如,一些单位为了对购进设备的价格有所降低,提出让销售方不要开具增值税专用票,而是去旧设备二手市场开具二手设备发票,因此购进设备的单位没有进项抵扣税额,应缴纳的税款又增加了,但是超税负返还又弥补了多缴税款的损失,那销售方就有了可以帐外经营逃避缴纳税的机会。
(三)部分纳税人享受不到政策的优惠
我国增值税税负是以“收入型”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主要基础的,而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是有限扣除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属于“消费型”。因为“收入型”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消费型”增值税有所区别,所以说,同一个公司在持续的经营下,要想达到同一个产品或者是同一个劳务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的趋同,就必须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或者是完成一个投资生产经营周期以后才可以。现在我国实行的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就是以实际税负为基础,按照每月来进行计算的。因为是阶段性的,因此有一部分新办的企业或者一些公司在试点期间对新增项目投入过大,需要抵扣的进项税额过高,导致公司存在增值税留抵税款或者直接处于低税负的状态,即便企业是按照“收入型”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来对经营项目进行税负计算的,且计算出来的税负也都超过了税法规定的税负要求,但是由于公司的总体税负仍然低于税法所规定的税负要求,所以公司还是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而且一旦这项优惠政策停止实行,那这些公司纳税人就会永远享受不到这方面的政策优惠。我国税收征收系统中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人群是单个纳税人,如果公司是多业经营的状态,也会出现即使符合超税负退税条件却无法进行退税的现象。
二、对纳税筹划的看法以及思路
(一)从应税收入来看
我们以嵌入式软件为例。
根据我国2011年推行的财税100号文件中第四条作出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嵌入式软件的产品销售总额=这一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同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合计-这一期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的销售额。则说明,如果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软件的销售收入与硬件的销售收入呈反比。硬件的销售收入越低,软件的销售收入就越高,反过来说就越低。我们还可以按照下面的顺序对计算机硬件的销售额以及机器设备的销售额作出明确的确定。通过纳税人最近对于同期或者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计算作出明确的确定;通过其他纳税人最近对于同期或者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计算作出明确的确定;通过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作出明确的确定。例如,A公司并没有单独的向客户销售过硬件,同时其他的公司也没有销售过同种类型的产品,为了对增值税超税负多退一些,在双方进行合同的签订时,就不用对软硬件分开订价,而是在一起进行统一的定价。则在纳税申报的时候,因为没有同类货物进行参考,就只按照组合在一起的定价来进行计算了。
(二)从进项税额来看
1、专门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此项进项税额主要包括软件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和劳务以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和工具,它与即征即退税额是成反比的。
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才能抵扣。如果专门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抵扣的话,那这部分待抵扣的进项税款就会转会为成本,就会减少公司所得税应纳税的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2、无法进行划分的进项税额
我们可以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和调节发票的抵扣时间的方法。第一、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增值较多,相对应的收入也随之增高,但是硬件产品是比一般货物的利润低的,增值范围也比较少,所以即征即退的税款在总收入中的占比相对较高。第二、调节发票抵扣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在开具的三个月内去认证,并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的申报期内,向机关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可以通过调节无法划分的进项发票的抵扣时间,影响软件产品应该分摊的进项税额,来获取最大限度的即退税款。使得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结束语
增值税的即增即退政策的实施,不仅对我国对重点扶持行业的发展以及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公司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税负的情况时,那当月在申报缴纳税款完毕后即可办理即征即退的手续,还有效减少了公司对留东西进的占用。
参考文献:
[1]李红梅,李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探析[J].会计师,2014
[2]苏强.新税制背景下的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及其风险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10
[3]张佃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