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2017-02-01纪文秀
纪文秀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美国陪审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纪文秀*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在现有条件之下,人类社会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未敢断言其获得了一个理想的、具有普世价值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案或制度。但可以确定的是,未来具有普世价值的解决方案,只有可能是在现存的法律中结合其中合理的因素共同造就社会未来的、高校的和公正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①
陪审团;陪审员;司法公正;效率;社会公正
所谓陪审制度,就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制度。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颁布实施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与变化成了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主要讨论陪审制度中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之间的价值关系,通过我国与美国的陪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比较两者之间的相同点与相异点,分析其内在的原因,以此在现存的法律中结合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合理因素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一、我国与美国陪审制度的相异点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与美国的陪审团制虽都称陪审制度,但实质上有着天壤之别。本文着重探讨我国与美国陪审制度的相异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设置理念
我国的陪审员从普通民众中挑选出来,并且赋予他们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力,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参与案件的审判,在审判中体现社会公正。
美国的陪审团不是与法官共同参与审判案件,而是先于法官审判案件,法官只有宣告陪审团决定的权力,陪审团才是手握实际裁判权的主体。因此美国司法更加看重民间力量所认同的社会公正。
(二)功能比较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该规定说明我国的陪审员是参与审判,适当纠正或者弥补法律专业人员的不足。
美国的陪审团的主要功能是为了认定案件事实以及给被告定罪。若陪审团认定被告无罪,法官则宣布释放被告;若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法官则决定量刑等具体环节。
(三)人数规模
《决定》第三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审理的陪审团的具体组成人数,但在刑事案件中,一般来说其陪审团是由12人组成,较小的案件与民事案件是由6人组成。可以看到美国的陪审团人数规模是远远超过中国的规模,因此民众所代表的社会力量就更大,更能体现民主的声音。
(四)程序比较
我国的陪审员与审判员同步进行对案件的受理到事实的认定与结果的投票评议。而美国的陪审团有审判案件的优先权,他们先于法官审判案件。
(五)人员资格的认定
我国对陪审员资格的认定在最高人民法官《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中有所规定,陪审员必须为年满23周岁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可以跨区域担任陪审员,并且需要拥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
美国恰好相反,《美国法典》规定,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在司法区居住满一年的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美国并未规定陪审团的组成人员需要拥有法律背景,甚至拒绝挑选拥有法律背景的人担任陪审团的组成人员。
二、利弊分析
中国的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参与审判,在实践中,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几乎是不发言的,即便发言也是附和审判员的审判意见,“陪而不审”,中国的陪审制度在实质上仅剩下一个驱壳。
由于美国的陪审团的人数较中国多,而且其先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陪审团制度能够保证案件的结果是符合社会公正的,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专断。但在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必须做出一致裁决,否则就继续评议。这样的规定为了使得案件结果最为公正的代价就是时间。12个人的观点各有不同,要使得他们做出一致裁决需要大把的时间。
因此中国与美国相比,办案效率较高,但结果公正性较低,陪审员只是一个花瓶摆设;而美国则是在公正性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大大降低了办案的效率。
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事实上弊大于利,但全盘引入美国的陪审团也不切实际。但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部分来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
(一)如果我们在程序上不能让陪审员先与法官审判,参与审判时可以增加陪审员人数。可以考虑使陪审员人数占合议庭的三分之二,一般可以由两个陪审员与一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实行投票制,使陪审员不再是花瓶摆设。
(二)对于陪审员资格选任中可以再借鉴美国的制度,要求陪审员必须与犯罪嫌疑人同一个行政区域,让陪审员更加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以此来增强案件结果的公正性,并且不需要必须拥有法律背景。
(三)关于陪审员的来源,一般都是由审判员挑选出来担任具体案件的陪审员。但是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员由审判员产生,对审判员负责”的政治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这一方面进行完善,成立遴选委员会专门负责陪审员的来源。
[注释]
①刘锡秋.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389.
[1]威廉·L.德威尔.美国的陪审团.华夏出版社,2009.
[2]刘锡秋.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
[3]王利明.治社会需要司法公正.人民司法,1998(2).
[4]王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与美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5]吴明童,段莉琼.人民陪审制的理念与发展.中国司法,2004(8).
纪文秀(1993-),女,江苏泰州人,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D926.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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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23-00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