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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法律思想对国家主权认定的影响

2017-02-01

山西青年 2017年9期
关键词:奥古斯丁中世纪基督教

李 琴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基督教法律思想对国家主权认定的影响

李 琴*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对基督教法律,特别是中世纪时期的法律如彭小瑜所说我们“有意识的了解还不多,无意识的误会却很深”。基督教是继罗马帝国统一后黑暗时代的精神与世俗领袖。完全符合国家的构成要件:领土、人民和主权。笔者从不认为基督教影响了哪些国家,基督教法律思想本就是欧洲各民族国家的精神财富。今试图对基督教中世纪负有盛名的几位法学家的观点进行观察、剖析、归纳,指出从不承认“国家”到“主权至上”的发展中,基督教发挥了重大作用。

基督教;教父哲学;主权学说

公元1世纪,基督教发源于罗马的巴勒斯坦省。基督教主要包括天主教、正教、新教三大教派和其他一些较小教派。在中国,因为历史翻译的原因,通常把新教称为基督教,为了说明“基督教”的确切概念。因此基督教一般也被认为是教会法。

关于基督教对西方法制的影响已多有论述[1],更多限于基督教对宪政、刑法、婚姻、诉讼等方面,今试图从法律思想角度出发,探析基督教法律思想对西方国家形态的影响。法制史不同于法律思想史,法制史是制度的回顾,法律思想史则是思维的累积。法律思想与法制制度的关系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法律思想是人民在认识法律现场的基础上产生的,法律制度是法律现象的最主要的构成部分。[2]二者更是一与多的关系,同一时期盛行于当时的法律思想可以有多种,但最后凝结为法律制度的只有一种。因此研究法律思想的流变相当必要。今试图对基督教中世纪对负有盛名的几位法学家的观点进行观察、剖析、归纳,指出从不承认“国家”到“主权至上”的发展中,基督教发挥了重大作用。

虽然在公元392年基督教就已经成为罗马的国教,但直到中世纪的欧洲才是基督教神学的时代。因此集中于中世纪的法学家,基督教在罗马帝国分崩离析后,封建建制从确立到消亡,各民族意识觉醒,需要一个统治的力量,欧洲长时期的政教二元并立,基督教逐渐占据了精神和世俗领地。

一、《圣经》为源头的“国家”虚无主义

虽然集中论述中世纪,但《圣经》不可不提。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以《圣经》为源头。主要集中在《旧约》中的《律法书》和《新约》的《保罗信札》,传递出一种对世俗的冷漠,追求灵魂救赎。耶稣就说:“我的国不属于这世界”。提出了“双重忠诚”和“上帝选民”的概念。强调虽然世俗诸多不好,但是在神权至上的基础上仍是要遵守世俗的义务。应该说,这一时期的贡献有三,首先世俗意义是促使大众对社会规则包括法律的遵守,这也是为何欧洲失去了罗马帝国、查理曼帝国的强权统治后仍能正常运转;深一层意义是将平等的观念植入大众的脑海中,所有人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更何况在面对世俗政权和贵族呢?最为重要是种下反抗意识的种子,任何企图为不平的人或事都可以被推翻的。这对中世纪末期结束千年大幕的民族国家建立,不可说无功。

二、教父哲学——神学自然法

捍卫《圣经》正典地位并对其进行研究的派系为教父哲学。贡献最大者为圣·安布洛斯、圣·杰罗姆、圣·奥古斯丁,其中以奥古斯丁最甚。奥古斯丁将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融入基督教中,赋予基督教中的神自然的来源,将自然和神联系在一起,解决了基督教的信仰问题。

主张“两国论”,中世纪虽然是罗马时代的后一阶段,但是受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的影响却一点儿也不少。奥古斯丁是这种自然法与基督教结合的集大成者。

“神权法”和“世俗法”的划分。法的分类是古代罗马法学家的重大贡献。奥古斯丁吸收了西塞罗的理论,并融合神权思想,将法律划分为“永恒法”和“世俗法”。“永恒法”,是上帝的旨意,包含了所有善意和正义,将亘古长存;“世俗法”则是“永恒法”的派生,虽然必须符合正义的,但是是对人类恶的一面的规束。“世俗法”的存在是为了不善者。[3]

奥古斯丁是阐述公民社会问题的第一位著作家,将柏拉图的思想引进拉丁世界。其主要思想是对地国与天国的双城划分,并极力主张天国厌恶地国,从他文中一个故事即可看出,亚历山大大帝抓获一个海盗并质问他,借海盗之口,奥古斯丁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大帝问“你在海上劫掠,意欲何为?”,海盗回答道:“和你在陆上劫掠的想法是一样的。只是因为我驾驶小船劫掠,所以我被称为海盗;你拥有一支强大的海军,被称为皇帝。”[4]

三、阿奎那——神学话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中世纪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东方文化的冲击和各地方不平静的躁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广泛传播,基督教逐渐发展出将经验主义哲学、政治学融入基督教神学的经院神学派系。“托马斯·阿奎那的难题,是如何调和亚里士多德的城邦与奥古斯丁的罪人之城”[5]

亚里士多德主张积极入世的理性观,阿奎那突破神学局限性,开始承认人的理性,赞同人是社会的动物。为了维护好这一社会需要的秩序。落实到国家形态上,阿奎那将国家分为正义的和非正义的。正义的有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平民政治,最好是君主政治;不正义的政治有暴君政治、寡头政治和暴民政治,以暴君政治最坏。阿奎那主张君主政治是因为历史经验证明权力最后往往会集中于个人手中,且权力集中于个体手中更易产生和平。这种观点在美国国父们的《联邦党人文集》中也多有体现。从效率角度出发君主政治确实会迅敏些。但是最好与最坏之间取决于君主个人,而对君主进行制约的应该是公共机构。蒙昧状态下的公共监督意识已经觉醒,权力制衡在萌芽,不再万事诉诸于上帝。这是伟大的一步。

四、让·布丹——主权学说

“共同体所有的绝对且永久的权力”,是“凌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6]包括立法权、战争和媾和权和吏任免权等权力。不过让·布丹的主权学说难免走入另一个极端,认为主权至上,这种至上是相对于其权力来源公众也是如此。其在名著《主权伦》中这样提到“主权性权威和绝对权力的精义就是不经臣民的同意可以颁布对全体臣民都适用的法律”,这种说法过于激进。布丹自己也认识到,主权者权力的边界应该限定在上帝的约束范围内和“自然法”,但这种规制显得有些无力,毕竟历史的车轮已经前进到群雄逐鹿中世纪末期。

“主权一词,非布丹首创,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将这个词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是让·布丹,是他赋予了“主权”绝对的最高的意义。从这时起,国家无情地超过宗教、君主等概念了。

基督教对西方法制的影响有很多,但是由于对罗马法的崇敬之情,往往首屈一指的是教会保留了许多罗马法的珍贵资料,即使退一步也会想到教会大国的神权与世俗政权并存,再或者是基督教耳提面命式的驯化了大多数为文盲的欧洲中世纪人,使得他们遵守法律,在1000多年里相安无事地生活。但是就笔者而言,我更愿意从那些闪烁着智慧光芒的中世纪教士的书中寻找法律思想的流变,并追寻这些流变对今天社会的影响。

[1]朱曦.基督教对西方法制史的影响.青年与社会,2013(02).

[2]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2016.2.

[3]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2016.69.

[4]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第4卷,第4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7-148.

[5][英]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海南出版社,2003:136.

[6][法]让·布丹.主权论.李卫海,钱俊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

李琴(1993-),女,华东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外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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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9-0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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