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研究*
2017-02-01孙丽俊
史 威 孙丽俊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研究*
史 威**孙丽俊**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犯罪方式不断涌现,政府需要充足的治安人员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辅警队伍应运而生。因此辅警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解决当前的警力不足的现象有显著的缓解作用。但是,新时代的辅警队伍建设仍然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2016年年初,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从整体情况看,各地区辅警定位不明确、招录体制标准不规范、管理机制不健全、工资福利保障力度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经济水平的发展差异,全国各地辅警制度五花八门。所以公安机关要想规范化建设辅警队伍要从根本上解决这四个问题:明确辅警的社会定位、规范统一辅警的招录体制、健全辅警队伍管理机制、保障辅警的工资福利待遇。
辅警队伍;规范化
近年来,我国的警察队伍建设不断规范化,各级公安机关深入持久的推进“三基”工程建设,警察队伍的结构日益改善,各级民警的协同作战能力日益提升。但面对依旧尖锐的人民内部矛盾、复杂的社会局势、高发的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力依然不足以应对现有态势。在全国警力不可能短期内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通过招用辅警这个渠道,借助社会力量维持社会治安。但由于辅警在管理方面缺乏权威性的规定,权力往往得不到社会认同,使得辅警队伍游离于规范化队伍之外。随着公安队伍的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社会对辅警执法活动的猜忌和不配合最终会影响到警察队伍维护社会治安的效率。因此,进行辅警队伍规范化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辅警的概念
我国目前虽然有各种各样冠以辅警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例如“特勤”、“协警”一类的称号,但是对于辅警来说却没有一个权威的规定与解释。[1]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说到认识指导实践,但正是由于这种对辅警社会地位的认识困惑,所以在实践上往往也会带来困惑与偏差。近年来,国内警学界对辅警也有多样的解释。
二、辅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一)明确辅警的社会定位与法律地位
认识上的模糊往往会造成实际操作上的混乱。我国的警学界的理论尚且不统一,实践中的情况更是五花八门。
1.辅警应定位为警务辅助力量而非辅助警察
单单着眼于辅警的警字,认为辅警也是警察,将审讯犯罪嫌疑人、执行强制措施等警察权力移交给辅警,会造成实际警务处理过程中的混乱。执法主体的随意变更,严重违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大陆法系的国家不同于英美法系,认为政府应当负起社会、公共安全的全部责任,公权力除政府以外任何社会团体、组织不得行使。我国在结合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下,发展了比大陆法系更适合本国国情的警察制度。国家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发动广大群众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秩序。联防队等群众性组织在维护国家治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因其具有显著的群众性特点,不能像专门机关行使公权力。所以,辅警首先要定位成国家的警务辅助力量,对警察执行公权力时进行协助,而并非辅助警察,不能拥有警察所享有的警察权。[2]
2.辅警的法律地位应明确
辅警虽然不是人民警察,但和警察一样都是我国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主体。但长期以来,我国却对辅警没有清晰的立法规范,造成了辅警的法律地位不明、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明确辅警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消除辅警的质疑,有利于辅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任务,防止失职与不作为的情形发生,甚至有利于辅警在管理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与建设。
(二)规范统一辅警的招录体制
构建规范统一的辅警招录体制是建设新时期辅警队伍的现实需要,是维护公安机关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各省市虽然响应中央号召,完善公安辅助人员各项制度,但由于全国缺乏统一的权威规定,辅警在招录中存在着方方面面的问题。
1.辅警招录主体多元
目前的辅警招录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是基层公安机关招录,有的成立的专门的招录机关,更有甚者挂着“临时工”的牌子直接进入了辅警的队伍。除此之外,有的地方政府劳动部门也负责起了辅警的招录。招录主体的多元化必定会造成辅警队伍的混乱,辅警队伍对自身没有归属感,更有不同势力不同辅警的不当看法,此态对辅警队伍自身建设毫无帮助。应明确辅警的招录主体为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只得起协助作用。辅警和公安工作息息相关,跟基层公安机关与派出机构休戚与共,在招录时公安机关不应缺位,而是占据主导地位。
2.辅警招录方式不规范
目前辅警招录的方式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填单子、有的是面试,甚至有的熟人打个“招呼”就可以成为辅警。所以,辅警的招录方式、过程一直存在着不规范的问题。因此,为践行建设新时期辅警队伍的需要,我们首先要规范与统一辅警的招录方式,公开透明地进行必要的笔试,体能考核和政治审查。在源头处把关,挑选、培养符合新时期要求的优秀辅警。
(三)健全辅警队伍管理机制
当前,我国的辅警队伍管理机制尚未完善,缺乏明确、权威的体系与规章进行管理。只有加强对辅警的管理,才能发挥其全部效率,更好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截至目前,我国的辅警队伍建设首要目标是加强体系化建设:现有的辅警缺乏自身的组织机构,在基层上甚至完全依附于基层民警,没有统一的自我体系,内部无法进行准确、快速的沟通,无法完全发挥辅警队伍自身的效力[3]。所以,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辅警队伍体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省、市行政区划中建立辅警总队、支队的类似组织,增强内部的管理与交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在服从公安机关的领导的前提下,提升辅警队伍的指挥与管理。通过一系列辅警队伍体系建设的方式方法,健全其自身的管理机制,在新时期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尽可能的发挥辅警队伍的真正效能,而不是像现在的辅警队伍一样散乱,不具有整合性,无法全部发挥辅警队伍的资源效力。
(四)保障辅警的工资福利
经费与保障不足是我国辅警队伍建设的又一大问题。当前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辅警个体上的收入无保障、出路无保障、福利无保障。辅警不光是在正常收入上很难保障,甚至在公伤待遇上也存在着问题。要想发挥辅警队伍的全部效能,辅警的工资福利保障是新时期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4]
1.建立科学、正规的工资福利保障制度
辅警队伍作为警察辅助力量,是一个与公安部门紧密联系的准公共部门。工资福利无法保障,那么会使这支队伍丧失应有的战斗力、向心力与凝聚力。对于专职的辅警,应按照月薪制发放薪酬,其标准不应低于当地的生活标准。保障最基本的工资收入是辅警投身于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基本前提。赫茨伯格双因素理论提到,“只有激励因素才能够给人们带来满意感,而保健因素只能消除人们的不满。”所以,仅仅是保障工资收入只能防止产生消极的不良情绪。除此之外,还应保障辅警的福利待遇,采取一定的福利激励,定期对表现优良的辅警发放不等的奖金等福利措施,提升其对辅警职业的认同感,才能使每个辅警个体都能迸发出对社会治安维护工作的热忱。
2.建立辅警抚恤政策
抚恤是国家对因公牺牲和病故的人员,对其家属支付给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对其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期付给一定数额的伤残抚恤金。同时,对伤残人员和家属给以精神上的安抚的一项人道主义政策。由于维护社会治安是一项艰难、危险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务辅助力量,辅警自然也有其危险性。所以,笔者认为,在随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公牺牲或致残的辅警人员,可以比照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享有抚恤待遇。这样不仅是人文主义的现实体现,更是消除辅警后顾之忧的一大良方。[5]
综上所述,建设符合新时期要求的规范辅警队伍,只有抓准辅警队伍建设的前提与核心:明确定位,建立队伍管理与工资福利保障机制,控制辅警的招录源头,才能最大程度解决这四大问题。在实践操作上,还应充分借鉴国外与国内部分地区先进的辅警队伍建设理念,才能少走弯路,让正确的认知指导实践,[6]争取早日完成辅警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1]政工言.建设正规化辅警队伍若干问题探讨.公安研究,2008(9).
[2]赵永昌.论辅警的法律地位及特征.科技信息,2012.12.
[3]周亚君.新时期辅警队伍建设的路径探究.法制博览,2015.12.
[4]杨雪.辅警规范化建设研究.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5]孙瑞祥.新时期辅警队伍发展方向初探.北京警察学院院报,2013(1).
[6]政工言.建设正规化辅警队伍若干问题探讨.公安研究,2008(9).
* 2016年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一般项目“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研究”的研究成果;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自主项目(TAPP)(编号:PPZY2015C203);2015年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点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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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史威(1997-),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2015级治安管理系学生;孙丽俊(1997-),江苏南通人,江苏警官学院,2015级治安管理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