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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的研究*

2017-02-01黎家秀

山西青年 2017年13期
关键词:进项专用发票建筑业

黎家秀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郴州 423000



“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的研究*

黎家秀

郴州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郴州 423000

为避免企业重复纳税,“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部分改革行业在“十二五”期间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一直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也在2016年5月1日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以来,受“营改增”理论推算与自身实际情况差距甚大的影响,建筑业减税面临着许多困难。本文就建筑业的特殊性,从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存量资产、分包工程等方面分析建筑业的税负变化,再结合“营改增”的必要性,对建筑业和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应对“营改增”,切实减轻建筑业税负。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一)“营改增”能避免重复增税

在国家实施“营改增”前,建筑业一直缴纳营业税。纳税范围可以概括为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房屋建筑等)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等劳务,当期应纳营业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收入*相应税率(5%或3%)。其中,当期营业收入包含了各类劳务成本,如:为完成建筑、修缮等劳务购买的沙石、混凝土等材料。部分沙石、混凝土供应商为增值税纳税企业,建筑业购入这些材料而支付的货款中已包含交纳的增值税,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营业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已计入劳务成本,算在不含税销售收入中,再次计征营业税。因此,不实施“营改增”,容易引起建筑业重复纳税,税负压力大。

(二)有助于提升行业质量并形成产业链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当期进项税越大,当期应纳的增值税越少。企业的当期进项税额等于已认证且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金额之合。因此,建筑业为减轻自身税负,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会充分考虑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型材料供应商就不再会处于价格劣势,建材质量将得到有效的保障。买卖双方也将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链条和抵扣链条,有利于建筑业上下游企业的整合。

(三)有利于提升行业竞争力

首先,由于改革后不动产及设备的购买能获得有效抵扣,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对高科技设备的投入实现双赢。一方面,获得的增值税专用票能从销项税中扣除,减少企业税负。另一方面,首先,购入新资产能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推动企业完成转型升级。其次,世界已有140个国家完成了税收改革,以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增值额的一定比例纳税,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能与国际税收结轨,方便与国外企业进行贸易往来。最后,我国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相比出口营业税免征政策力度较大,增值税在进出口方面优惠政策更多,我国对出口商品一般适用零税率。这样更有利于建筑业“走出去”,实现产业发展国际化,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营改增”后建筑业税负变化的成因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是以我国实施增值税以来的政策为理论依据,没有考虑建筑业收款周期及金额、材料采购、发票风险管理、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建筑业如果以现行“营改增”政策进行改革,受自身实际情况影响,建筑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无法抵扣,几乎是按销项税全额纳税。改革后,建筑业增值税率(11%)远远大于其营业税率(3%),使得建筑业税负不减反增。引起建筑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的因素有以下四点:

(一)人工成本

据统计,建筑业绝大部分成本为人工成本,人工成本与总成本的比例为3:10.而建筑施工人员是从包公头自组小分队及社会零散劳动力中聘用,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建筑企业的建设项目如果采用承包制,建设材料、建筑设备等都由发包方自行采购,那么分包成本与总成本的比例则为9:10,目前大部分发包方是以游击队的形势存在,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因此,根据“营改增”现行政策规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无法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则不得从销项税中扣除,受税率变动的影响,建筑业的实际税负仍会增加。

(二)材料成本

建筑业的建设项目一般施工量大、工程复杂、涉及面广,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不同的材料及产品。但建筑施工中,企业所用量较大的原材料,如沙、石、混凝土的供应商大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甚至有的供应商为农户,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建筑企业承担的施工任务在偏远(县、县级以下)地区,除了主要材料外,辅助材料水、电的采购受水电公司在偏远地区不能单独开户的影响,也无法取得可抵扣发票,税负实为增加。

(三)存量资产

国家现行“营改增”政策是以成立一家新建筑企业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购买的新设备和新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建筑业绝大部分企业是设备齐全的“老企业”,基本不需要购入新设备。特别是大型建筑企业,为日常施工顺利进行,已囤积大量原材料和周转材料。因此,政策的推行对已有存量资产的建筑企业不公平。

(四)利息成本

建筑企业的建设项目施工周期长,除施工前向客户预收少部分项目款外,施工期间的开支都由企业自行承担。对比其他行业,建筑企业的日常开支需求额度高,大部分建筑企业会选择贷款应对日常周转所需。“营改增”政策中明确规定,利息支出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对建筑业提出应对建议

(一)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业务素质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越多,可抵扣的进项税就越多。供应商的选择直接决定进项税额的可抵扣情况。建筑业的采购人员在采购时,要尽量先选择一般规模的供应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销项税。如果选择的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衡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与不能取得之间的价格优惠,力求效益最大化。同时,财务部要派出专门的财务人员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管理者不仅要熟悉和掌握税法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认证可抵扣发票,避免涉税风险,而且还要能妥善的保管专用发票,及时督促采购人员向供应商索要应收未收到的专用发票。由此可见,建筑行业员工的工作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因此,在“营改增”的当口,建筑企业的各位领导应引导员工认识“营改增”的重要性,定期邀请专业人士来企业进行讲座,或者输送企业员工外出培训、学习,从实际出发改变员工原来的工作思维,减轻企业税负。

(二)增强纳税意识,组织好纳税筹划

“营改增”前,建筑业应纳营业税额是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计算,不含税销售额越高,应纳营业税额越多,不含税销售额越低,应纳营业税额越少,不需要进行纳税筹划。“营改增”后,建筑业应纳增值税额是按不含税销售额的11%减去进项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不仅受不含税销售额影响,还受进项税的影响。因此,建筑业需要全面分析“营改增”的内容,统筹规划自己的纳税工作。首先,以固定资产为例,以直接购入和融资租赁方式增加固定资产,购入付款时或在每个月(约定时间段)内付租赁费用时,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税收筹划不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还能提升企业的施工技术。其次,以人工支出为例,建筑施工人员不再聘请包公头自组小分队和社会零散劳动力,而从专门的劳务公司聘请,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工程也能得到保障。最后,以销售为例,在投标时,对客户报价可将增值税纳入销售报价中,积极转移税负。

(三)优化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在“营改增”初期,建筑业对税改政策的了解还是不够完善与健全,正在慢慢消化中,那么与税改新政策相呼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也是在逐步模索中形成。第一、规划建筑业的业务运作模式。建筑业无出包业务的,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筑业有出包业务的,如果不是全部或大部分材料自行采购,应采用清包方式及甲供工程方式出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清包、甲供工程等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完善合同管理办法。施工合同与采购合同是引起建筑业税负变化的主要合同。因此,一方面,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尽量避免出现甲供材料条款;施工用水、电费如不能取得专用发票,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建筑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增加必要的违约条款,在出现发票纠纷时有据可依。第三、应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建筑业应在每个纳税期末统计成本费用及其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本期有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费用,应在下个纳税期间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获取更多的可抵扣发票。

四、对政府提出建议

(一)做好税改宣传工作

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阶段。政府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税制宣传工作,让每个建筑业都能意识到“营改增”给其带来的重大影响,让已试点的建筑企业通过自身的示范作用来带动剩余的建筑企业,使其能够更好的适应现行税收体系,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完善税收体系

由于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特殊性,只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势必会导致其税负加重。因此,在全面实施以新税收体系纳税之前,应给予合理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不仅要对试点中税负较之前增加的建筑业就增加部分给予税收返还,而且在新税制下要重新制定符合建筑业特色的行业增值税收减免政策,还要制定差异税率,对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业按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三)加大专项建设基金的投放力度

建筑业的大型施工项目资金需求大、建设时间长、回报率较低、回收周期长。因此,建筑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获取施工所需资金,利率为4.5%左右,利息成本高,且该成本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如果建筑业申请专项建设基金,国家贴息90%,利率为0.4%左右,虽不是抵扣项目,但利息成本的骤降,可以减少建筑企业因资金短缺造成的税务风险。但我国专项建设基金的投放范围小,不能满足建筑企业的各类需求,建议政府扩大专项建设基金的投放种类,对难以抵扣进项税的建筑业加大投放力度。

五、总结

综上所述,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将完善我国的税务制度、促进产业链形成、推动产业转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受理论与实际的影响,在建筑业推行新税收政策时面临许多困难,导致税负不减反增,建筑企业应抓紧时间适应新政策的规定与要求,仔细研究应对措施,切实减轻税负,提升竞争力保持继发展。

[ 注 释 ]

①本文的建筑业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公司和有建筑业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1]周晓静,刘婷.“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影响及政策建议的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6(01):103-105.

[2]徐潇高,孙金金.“营改增”对建筑业财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2016(05):123-125.

[3]闫俊.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后合同的签订技巧[J].新经济,2016(06):62-63.

[4]王甲国.建筑业应对“营改增”之策略[J].税务研究,2016(01):99-102.

*2016年湖南省科技处课题编号为16C0218的研究成果。

F812.42;F426.92;F

A

1006-0049-(2017)13-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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