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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2017-02-01李朝燕李晓鹏

山西青年 2017年13期
关键词:组织化农地经营权

李朝燕 李晓鹏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 茂名 525000



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

李朝燕**李晓鹏*

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广东 茂名 525000

中国的现代农业发展需要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让农地资源集中起来,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的农业生产经营,同时大量农民会离开农业生产而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工作,并通过市场将承包的土地流转出去。在这一进程中要实现“农民权益不受损”而让农民放心、安心地流转土地进入城市,就必须要通过“农民组织化”将农民组织起来。农民通过组建或参与各种农民组织形成团体合力、增强议价能力,以平等地进行市场谈判与政治协商,才能切实维护与实现其合法权益,并使他们无论在土地流转还是进城工作中都能够以平等交易主体的身份获得尊重与保护。

现代农业;农民组织化;“四化同步发展”

现代农业是农业生产力发展到较高水平而呈现的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形态,它的出现和发展不仅意味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及广泛应用,更从根本上推动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发展真正进入现代化。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的现代农业发展问题,十八大报告就明确地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公报更是进一步提出了“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发展目标。作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目标,在我国建立现代农业不仅是带促进农村发展、带动农民致富要求,也是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尤其是2017年中央一号文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发展战略,从农产品的提质增效、增强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拓展农业产业链价值链等方面提出了农业农村发展的目标要求,这就促使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型升级——即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以满足新形势、新条件、新要求下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所需要的丰厚的农业基础。

一、我国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迈进了新的阶段,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色、安全的农产品需求的持续增加,加上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农业科技成果的大量产出,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型、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并最终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在我国建设现代农业的任务日趋迫切。党和政府也高度重视我国的现代农业发展问题,从2012年中央一号文明确提出“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开始,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努力走出一条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2015年中央一号文《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更加明确要“在优化农业结构上开辟新途径、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寻求新突破”,2016年中央一号文《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清晰表明了“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的目标要求,再到2017年中央一号文《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的“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发展战略。可见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快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十分清晰,要求日益明确,从而也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从我国农业农村的现状来看,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工业化的农业生产,其主体的农业企业,是高技术与高资金有效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二是产业化的农业生产,即“公司+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将农业企业的主导作用和广大农民的有效参与充分结合起来;三是家庭式的农业生产,即在中国历史上占据主要地位的“小农经济”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这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导模式①。改革开放之初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让中国亿万农民从“人民公社”体制的束缚解脱了出来,以家户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农业生产方式的重新确立不仅在基本上解决了全国人民“吃饱饭”的问题,也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强有力的农业基础。“小农经济”的家户式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仅构成了改革开放后粮食产量的持续增长与农民温饱的基本实现的关键保障,而且也为城市和工业的发展输送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以为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但是,以家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推动农村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其本质上仍然是“生存型农业”②,既难以使农业科技成果普遍且广泛的应用,也无法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更是把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束缚于土地上而最终极大地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因此,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必须突破“小农经济”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体制改革并加大科技成果投入、发挥市场经济作用,促使“家庭式农业生产”向“产业化农业生产”、“工业化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变。

与以“小农经济”为特征的传统农业不同,现代农业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之上的、以农业科技成果为动力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它是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农业工业化生产经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转的、以农业科技投入为引领的现代农业才能彻底消解长期以来“小农经济”生产模式所造成的中国农业生产多年的“过密化”③,在推动农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的同时,也让更多的农村劳动力离开土地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工作,从而加快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加快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因此,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情况下,促进家庭式农业生产向产业化、工业化的农业生产转型升级,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建设的步伐,是必要且紧迫的。

二、农民组织化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现代农业所采用的是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它需要将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依托科技成果与市场体制加以生产经营。尤其是需要将耕地资源集中起来,以改变“小农经济”下零散、粗放、孤立并主要依靠经验的农业种植方式,运用科技、资金投入与农业机械集中进行大规模的标准化农业生产。因此,这就需要通过土地等农业资源的流转承包,打破家庭式农业生产模式下更低分散于众多农户手中的状况,而把耕地、山林、睡眠等资源集中于农业企业、种植(养殖)大户以工业化、产业化的方式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由此,中央近年来通过一系列的政策调整与改革深化,不断推动农业资源的流转承包以为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条件。2014年中央一号文中就明确提出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要求,为大规模、标准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基础;2015年中央一号文也明确指出了要“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要求在维持农地所有权和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农地经营权的流转让耕地等农业资源更好地集中以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保障。2016年中央一号文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实施“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在保证农地性质不变、耕地用途不变、农民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农地集中提供了保障;2017年中央一号文更是要求各地要“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办法”,并“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由此可见,作为现代农业发展基础的耕地流转集中经营通过“三权分置”改革的推动以得到了充分的政策保障,从而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现代农业的运转与发展要求将耕地、水面、山林等农地资源集中于农业企业或能人大户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的工业式农业生产经营,这必然就要求对改革开放后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进行新的突破,把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并让农地经营权通过市场流转,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推动正为这一要求奠定了有力的政策基础、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农地经营权从农户向市场(农业企业、能人大户)流转、农地资源的集中科学耕种必然会让大量的农民完全脱离农业生产而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工作,并同时依托其农地承包权而(通过租金、股份等方式)获得部分农村财产性收益,即满足“农民权益不受损”的要求。但是,个体农户在面对市场和国家时均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他们缺乏与企业、与政府平等议价的能力④,因此无论在农产品销售中还是土地征收与流转的谈判,个体农户的权益往往是难以得到切实维护的,他们经常沦为资本的权力榨取的对象。因此,要在农地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中真正实现“农民权益不受损”,就必须要让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组织起来的农民形成合力以增强其平等议价能力。所以,农民组织化是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民合法权益得以维护与增进、农民离开土地后仍能有效发出其声音影响政策的核心条件。

“农民组织化”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农民组织”,而是要让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合力,以团体的方式作为一方交易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谈判和政治协商,从而摆脱“弱势”地位而有效地实现、维护与增进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民组织化的实现既可以是“自组织”的也可以是“被组织”的,即农民可以自行组建维护和代表其合法权益的组织,也可以加入认为其能维护和代表农民合法权益的组织。但无论是“自组织”还是“被组织”,农民都应该是自主、自愿、自由地的组建或加入这些组织的,而且能够平等、民主地参与和监管该组织的各项活动,以确保组织工作切实维护、代表和实现了该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发出该组织成员的意愿与呼声。由此,通过自主、自愿、自由地组织或被组织起来,农民才能真正作为一个阶层、一个群体平等地进行议价、谈判与交易,以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争取利益,也才能在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切实维护与增进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实现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三、结语

2015年中央一号文明确提出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要求。今天再让农民“组织起来”不仅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新型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下维护制度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通过“自组织”或“被组织”而实现组织化所组建起来的农民组织大体可分为经济合作组织、社会互助组织与利益表达组织三类,通过这些组织的协调运作才能充分保障农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交易而流转农地经营权,并且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后仍然能通过组织的力量维护与增进其合法权益、反映与表达其意愿诉求,从而既不被资本或权力压榨、也不会在新的环境中被边缘化。因此,只有让农民能够组织起来形成团体合力以维护合法权益、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策制定、平等市场交易,“农民权益不受损”的要求才能真正实现,农民也才会放心流转农地经营权并进入第二、三产业工作,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同步发展的目标也才会实现,并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 注 释 ]

①李晓鹏.打通农业科技推广的“最后一公里”[N].南方日报,2012-2-11.

②党国英.农村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103-106.

③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M].北京:中华书局,2000:16-17.

④李晓鹏.农民组织化:小农经济的出路[J].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报,2012(2):19.

*茂名市2016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农民组织化与茂名现代农业发展——基于‘CSA’的分析视角”(2016QN01)成果;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15年科研基金博士启动项目“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与社区建设研究”(2015bs04)成果。

F323.9;F

A

1006-0049-(2017)13-0019-02

**作者简介:李朝燕(1986-),女,广东信宜人,本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设备处,研究方向:社会组织发展;李晓鹏(1984-),男,河北保定人,博士,广东石油化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城乡基层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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