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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理行政原则的简述

2017-01-31李佳鑫王金鑫

山西青年 2017年16期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法比例

李佳鑫 王金鑫

对合理行政原则的简述

李佳鑫*王金鑫*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当下的社会,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领域涉及得越来越广,管理的事务多之又多。要使法治政府的目标实现,这需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只要合法律之规定,而且应合乎理性之要求。合理行政意味着其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加理性之效果。探究合理行政原则,对提高政府的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法治政府的进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管理国内事务、执行国家决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行政职能和行政权也有了发展、扩大。行政法的出现,建立了控制与制约行政权的机制。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将行政权限制在了一个静态的框架下,行政主体必须在这个框架之下作出一切行政行为。但是要行政主任的自由裁量权客观公正地行使,还需要在这动态的行为之中,规定一个合理的限度。为了促进政府的法治化,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正是依法行政基本要素的重中之重。而合理行政原则,其产生的时间较早,同时也是世界各国采用较为普遍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

合理行政原则,主要用于限制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在控制行政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代社会的法律规则,很难规定的事无居微,当面对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合理行政就有了施展身手的机会。合理行政原则所主要要求的是行政行为应具备正常人之感性,合乎社会之公德、科学之公理。

二、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它的基本内涵就是要求行政主体面对相对人,一视同仁,客观公道地处理事务。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不基于相对人的身份资格等因素而鄙夷或者偏斜,必须合法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相对人。而平等也不代表绝对平等,其即是同样情形下的无差别处理,也是根据不同情形有条件区分对待。后面的“平等”对于少数民族、或者对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应该适当地给予照顾。

(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时候,应当合理选择与法律的基本精神有关的因素,禁止考虑毫无关联性的因素。决不能依靠自己的主观看法和推测,随意地、专横决断作出和实施行政决定。例如,某市政府在公务员招考的过程中,以考生为A型血为由,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这就违反了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因为血型与履行公务的能力并没有绝对的、科学的关系。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也称为适度、均衡原则,是从行政行为所欲达成的目的与所采取手段之间适当性的角度考察行政行为。尽可能少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比例原则是大陆法国家一个重要的公法原则。德国法中,比例原则要求采取一项措施以达成目的时,该方法必须是适合目的的、必要的、相称的。在日本与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中,也能看到比例原则的影子。

比例原则之中又有三个层次的要求。首先是目的性。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必须契合法律基本目的、精神。比如限制某种本地商品向外地流通,是因为这种商品已经被检测出来会对人体造成巨大的危害,为了公共利益控制危害波及范围,这当然是很好的。假如是因为某个领导为了自己的利益,针对一个企业设置关卡障碍,这就不符合比例原则了,因为其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公共的利益。

其次是,适当性。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某种行政目标,选取的方式与结果之间存在正当性。所取得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最后,损害最小。行政机关应当更着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其受到损害最小。行政机关应当更倾向于采用柔和的方式解决问题,做到侵害最小化。例如某政府下令全城灭鸡的的行为,看其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一个层次,检验该杀鸡行为的目的。如果是该城市出现了难以控制的禽流感疫情,为了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公共利益进行的杀鸡行为其目的是正当的;但如果是市领导对鸡过敏,讨厌鸡,上任后要求全城杀鸡则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第二个层次,手段能否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如果真能做到全城没有一只鸡,并且疫情也得到了有效地控制,那么通过第二个层析的检验也是没有问题的。第三个层次,杀鸡是否是侵害最小的手段。如果科学表明通过注射疫苗等其他方式也可以控制疫情,那么说明彻底屠杀并不是侵害最小的手段,当然就不合乎比例原则的要求。

比例原则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的体现。在行政处罚中,相对人有多大的过错,行政机关对其的惩罚程度应该想符合,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在行政许可中,表现在许可制度的精简化,取消不必要的许可证,减掉复杂冗余的许可程序。在行政强制之中,表现在行政机所采取的执法方式上,禁止采取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活的方式。

合理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可以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1]我国的行政法起步晚,确不失为后起之秀。或许在许多方面,我国行政法的设定并不能足够实现合理完善地行政目的以及最优化的配置。但这项基本原则在实际中,为行政行为提供了相对公平、正义之衡量标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合理行政原则也会不断的发展,更好的维护社会各方的利益。

[1]姜明安.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2005.

李佳鑫(1997-),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王金鑫(1997-),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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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6-0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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