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浅析

2017-01-31李洪海

山西青年 2017年16期
关键词:阜新市养老老年人

李洪海

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浅析

李洪海*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阜新 123000

本文在阐述养老服务基本内涵及特征基础上,以阜新市为例对其养老服务法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完善养老服务法律规范、发挥社会功能、强化力度、强化基层组织保障以及促进司法服务进社区等方面探讨了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

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所创办的,以充分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所提供的各类服务互动。一般而言,养老服务是一种公共福利性事业,是由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并以“三无老人”为主要的服务对象所建立的非营利性的机构。养老服务的特征体现在:一是,具有竞争性的准公共物品;二是,养老服务的提供主体主要是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三是,可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服务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是暴露了诸多弊端。本文中,将重点围绕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政策现状及问题,探讨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

一、阜新市养老服务事业的现状

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阜新市现拥有的老年人口已经超过40万人,占阜新市全市人口比重的21.16%。综合观察当前阜新市养老事业的发展情况,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阜新市老年人数量持续增长。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阜新市1999年已经达到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且老年人数量仍处于持续增长的状态。现阶段,阜新市依然处于进入老龄化社会的爬坡阶段,尚未达到增长的顶峰。与此同时,空巢老人问题也异常严峻。原因主要是因生活方式发生改变,多数青壮年选择在外求学、就业、经商等,导致了许多老年人独居空巢家庭,且这种现象已逐渐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现象。

二是,阜新市现有养老机构不足。根据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阜新市开设的养老机构共有99家,其中公办性质的占据比重超过半数,达到59家,其实际拥有的养老床位的数量是6925张。但是,相对于阜新市的老年人人口数量来讲,无论是养老床位,还是养老机构,均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单纯依靠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显然是不现实的。

三是,阜新市养老制度与本市实际契合不足。目前,国家层面、各地政府建立的法律法规体系均对养老制度有所涉及。早在199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国内第一部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作为里程碑式的法律,对老年人权益保护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随后,全国各地纷纷给予了养老服务工作及制度建设以高度重视,并形成了富有各地特色的养老制度。但是,目前来看,阜新市尚未形成具备本地特色的养老制度和完整的法律体系保证。下文将主要围绕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展开详细的探讨。

二、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政策中存的问题

根据现阶段阜新市养老服务事业现状分析可知,阜新市养老服务仍然需要继续努力,特别是尽快建立起具备阜新市的特色的养老服务法律法规体系。而在目前的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政策中主要存在下列三方面问题:

(一)尚未构建起符合地方实际的法律实施细则

根据1996年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可知,大部分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均比较宏观,大多提出了相关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针对各地的具体实际,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针对老年人养老,特别是精神赡养等方面做出明确的固定。但是,就目前阜新市的养老服务法律政策现状来看,尚未构建起契合本地区实际的法律实施细则。

同时,目前备阜新市尚未形成具备本市特色的老年服务政策,缺少确定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入住协议(合同),也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与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存在较大的的距离。

(二)尚未形成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体系与机制

近年来,阜新市近几年赡养案件非常多,占民事案件中的1/4。同时,老年人遭受的权益侵害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广泛涉及到了老年人的人身权、健康权、医疗权益,消费者保障权益、财产问题等方面。在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实践中,涉及到的法律较多,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均有所涉及。但是,就当下针对阜新市的老年养老问题来讲,尚未形成比较完整的的法律法规体系予以保障。具体体现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养老服务法律法规宣传体系、老年人养老服务相关的政策倾斜有待进一步加大以及老年人养老条件有待进一步优化等方面。因此,有必要尽快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关于阜新特色的养老制度,形成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完整体系和机制。

三、探讨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

为保证阜新市养老服务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使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必须加强对养老服务法律体系建设。具体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

在充分结合阜新市的实际情况基础上,应借鉴先进国家和取得成功经验的地区所积累的经验,构建起适合阜新市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打造其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中介为纽带、民办养老机构为导向、农村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延伸,统筹城乡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老年人生活无法脱离家庭和社会,要想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是,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将我国几千年孝文化发扬光大,使老年人能享受到天伦之乐;二

是增强社会养老功能,在整个社会营造起敬老、养老氛围,形成养老合力,使老年人享受到优质服务。应当加大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发挥社会性中介组织的重要作用。

三是,应建立起养老服务队伍培训机制,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法律规范

应通过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法律规范,为养老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在逐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具体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以发展的目光审视现行法律,还要对福利机构进行规划,使福利机构能够满足福利事业发展的需求。

二是,立制度标准,确保规范运营。要使现行养老服务法规得以完善,就要发挥出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在最短时间内制定出服务标准,使养老服务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

三是,以立法角度使问题得以解决,使法律空白得以填补。可以参考精神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对现行各项条款进行修订,增设“精神损失赔偿权利”内容,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

(三)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

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养儿防老一直受到中国人的推崇,子女赡养老人得到了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但在当代社会,物价上涨、房产增值,由于赡养老人、继承房产所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一般情况下,老年人受到亲情的牵制,会一再选择退让,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保留证据,发生纠纷时,就成为弱势方。也有的老人,总以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因此,在社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宣传过程中,要立足于老年人的知识结构、心理特征,尽量采用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如送法上门、法律案例剖析、法律知识讲座、文艺汇演等。通过多途径,使老年人了解到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同时,加强宣传,使尊敬老人在社会上蔚然成风,增强每个人爱老、养老责任心。发挥出社区力量,提高老年人的维权意识,为他们提供和谐、稳定、幸福的生活环境,为他们安度晚年提供有力保障。

(四)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的作用

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发挥出社区力量,为他们提供帮助。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社区应该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老年人家中,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一旦发现有违背老年人利益的现象,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主动寻求帮助与保护,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此外,社区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立足于社区实际情况,充分把握社区内各方面人才情况,通过宣传发动,使法官、民警、律师等加入志愿者行列,发挥出他们的职业优势,请他们深入社区生活,为老年人带来法律知识,使老年人及时了解到关乎到自己生活的各项法规。可以列举身边发生的鲜活案例,为他们进行剖析、解读,增强老年人的维权意识,为他们排忧解难。也可以请这些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当产生家庭纠纷时,请他们从法律化、专业化角度进行调解,为老年人化解矛盾,使他们感受到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政府职能部门也要牢固树立起服务意识,充分把握老年人实际需求,在各社区设立法律咨询处,为老年人答疑解惑,为他们寻求帮助提供便利。也可以设立公证便民点,为老年人提供与财产、房产相关的法律服务。

(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重要作用,为老年人维权提供切实保障

一是,社区可以与当地司法机关保持联系,在社区内成立法律援助点,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服务。尤其要满足没有经济来源、诉讼能力较弱的老年人的法律需求,为他们解决各种法律问题,以法律途径帮他们讨回公道,使他们感受到法制社会的力量。其次,社区可以与高校保持联系,通过宣传,使法律专业大学生加入志愿者行列,这种做法有两种优势,既可以为大学生提供参加实践的机会,使他们的多种能力得到锻炼,也为老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使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是,在社区设立联系站。社区可以与司法部门保持联系,聘请执法人员走进社区,加大服务力度,提供多样化司法服务,这也是司法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可以在社区设立联系站,定期安排专业人员到联系站提供服务,深入群众生活,了解到老年人生活中切实存在的司法困难,使多数民事纠纷得以化解,提高社会司法资源的利用率。面对前来咨询的老年人,要努力提供微笑服务,耐心听取他们的遭遇,了解他们的处境,努力为他们提供帮助。如果老年人遇到的问题不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要予以指导,使问题在最短时间内得以解决。多措并举,将社会资源的优势发挥到极致,依靠国家强大的法律体系,使大部分诉前纠纷得以化解,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结语

总之,必须尽快完善阜新市养老服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既要符合本地区实际,也要体现本地区特色。当下,人口老龄化日趋明显,使我们面临着严峻挑战,要发挥出整个社会的力量,形成养老服务合力,使老年人利益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要制定社会化养老服务配套法律法规,真正使养老服务有法可依,服务纠纷处理有章可循,从而使老年人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1]武萍,付颖光.对我国居家养老服务法律保障的思考[J].贵州社会科学,2016(11).

[2]涂晨铭.规范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5(34).

[3]熊金才,曹琼.社会养老服务法律化进程比较研究[J].净月学刊,2015(5).

[4]高源.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5.

[5]王汝洋.我国社会养老服务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2.

[6]李嫦宏.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保障研究[D].兰州大学,2008.

李洪海(1982-),男,辽宁朝阳人,本科,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

D

A

1006-0049-(2017)16-0008-02

猜你喜欢

阜新市养老老年人
奇妙的音乐盒
认识老年人跌倒
老年人再婚也要“谈情说爱”
阜新市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量评估
养老生活
老年人睡眠少怎么办
辽宁省阜新市粮食局 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机构和执法制度建设
越来越多老年人爱上网购
养老更无忧了
关于阜新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感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