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金融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
——以S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为样本
2017-01-31方逸翔
方逸翔
乡村金融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
——以S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为样本
方逸翔*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023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发展,金融市场从繁华的城市走进偏远的乡村,成为乡村经济体系和经济生活的核心。然而,在百姓贴近金融、感受金融强力的同时,乡村金融刑事案件出现引人触目的境况。本文从实证的角度,以S县人民检察院近4年的案卡数据为依据,对乡村金融刑事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探讨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
乡村金融;犯罪征表;治理策略
自2013年1月到2016年8月,S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金融刑事案件89件,涉案人数239人,其中乡村金融刑事案件83件,涉案人数229人,乡村农民所涉金融刑事案件占全县金融刑事案件93.2%,人数占95.8%。与城市相比,高比例的乡村金融刑事案件一方面严重扭曲农村金融秩序,另一方面流露出对乡村金融刑事案件探讨的迫切性。
一、乡村金融刑事案件特点
(一)案件罪名集中
金融犯罪通常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共涉及38个罪名。《刑法》关于金融案件罪名的规定虽多,但S县乡村金融刑事案件只涉及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个罪名,涉案罪名集中;在整个乡村刑事案件中,比例最大的罪名为贷款诈骗罪,涉案件数为69件,占到案件总数的83.1%,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涉案件数比较少,分别为6件、4件、3件、1件。
(二)案件具有群集性
在S院受理的83件乡村金融刑事案件中,有26人属于单独涉案,另外203人分布在57个案件中,单位案件涉及2-5人的案件数为47件,单位案件涉及6人以上的案件数为10件,最多一个单位案件涉案人数为14人,案件群聚性明显。
(三)涉案人员受教育程度低
S县乡村金融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偏低,在涉及乡村金融刑事案件的229人中,29.70%的人员文化水平是小学水平,61.14%的人员为初中水平,两者人数占总人数的90.84%,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涉案人员不足10%。上述情形的出现与我国目前农村受教育状况相吻合。
(四)案件金额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金融处在经济的核心地带,天生连接着大额资本,导致金融刑事案件涉案金额远远超过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数额。S县近四年的乡村金融刑事案件涉案金额都在万元以上,十万以上的案件占到总案件数的60%以上,甚至一些案件达到百万元,给农村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例如,在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嫌疑人以办厂为名非法吸收群众资金,最后造成102万元的款项无法返还。
二、乡村刑事案件原因分析
从S县乡村金融刑事案件的状况来考察,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金融专业化下的法制意识淡薄。金融是经济的专业领域,法律技术要求高。而生活在农村的农民远离城市,有效接受金融信息的范围有限,加之目前我国广大农村文化教育程度不高背景下的法律知识匮乏,使得村民对何种金融行为合法、何种金融行为违法没有清晰的界定,如此致使布衣难以建立起对金融法律的信仰与忠诚,金融刑事案件的发生不可避免。例如,在S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违法者与受害者都没有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在大量的贷款诈骗案件中,贷款者没有意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对伪造信用证明、伪造证件等行为视为无可厚非。
二是转轨时期下的道德滑坡。不可否认,主流农民群体在道德自律方面,能够坚守法律的底线,不做越轨违法事情。但是在金融开放的时代,特别在分别农民目睹城市繁华后,不再想通过奋斗争取、享受劳动果实,在利诱面前,没有守住道德的底线,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很明显的乡村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不再出于生活的贫困与艰难,即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这在乡村信用卡诈骗案件表现最为突出,一些年轻村民抵不住高消费生活方式的影响,在“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支配下,办领信用卡恶意透。
三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各种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金融是纯贪利型犯罪,面对金融,犯罪的成本极低,它不像盗窃物品一样,需要花费将物品折现。从这成本与收益方面讲,犯罪决策的动力增大,骗取金融贷款后,逃之夭夭,类似金融案件的渲染会造成乡村金融案件愈演愈烈。制度不健全或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贪图眼前利润,完成工作任务,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放大风险。
三、乡村金融刑事案件应对对策构想
有效解决、遏制乡村金融刑事犯罪,法治、诚信理念根植于心是基础,金融监管制度健全是保障,拓展融资渠道是根本。
一是构建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思想支配行动,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必然与金融主体深受错误思想的影响密切相关。因此,防范和抵御金融犯罪,司法主体应该采取多种途径对乡村金融涉案主体进行思想教育和道德控制,不断提高农民的免疫力。其
二是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从思想上,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培养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还要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金融犯罪危害性。
三是拓展融资渠道。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调动各方积极性,整合现有资源,综合运用信贷、证券、保险、信托、担保等金融手段。首先,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资本实力,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第二,引导现有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拓展涉农业务范围、加大支农力度;加快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组织。
[1]刘宪权.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的质疑.法学评论,2007(4).
[2]刘远.金融欺诈犯罪立法原理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10.
方逸翔(1983-),男,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F320;F
A
1006-0049-(2017)16-01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