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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担责年龄拟降至6岁

2017-01-31

新传奇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定代理熊孩子民事法律

“熊孩子”担责年龄拟降至6岁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规定延续到草案三审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下调,意味着什么?举个例子:一个不满十周岁的孩子用自己母亲的手机在朋友圈中发了数百元的微信红包,母亲发现后,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有些人将红包钱退了,有些人没有退。如果按照“六周岁”的规定,孩子母亲就不能以孩子不满十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钱。

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李适时作草案说明时说,这一修改的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要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器合法权益。据报道,对于下调年限,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龙电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亚兰举例说,现在一个六七岁孩子的智力水平,和三十年前十岁孩子的智力水平差不多,甚至更胜一筹。草案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的规定,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3月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指出,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在9日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指出,下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从小培养未成年人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

(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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