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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青海广惠寺地方司法体制研究

2017-01-31李晓亮

山西青年 2017年8期
关键词:戒律僧人寺院

李晓亮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清代青海广惠寺地方司法体制研究

李晓亮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藏传佛教是佛教由印度传入我国藏区后与传统藏文化交融而形成的产物,在佛教的产生之初,并无专门的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寺庙的产生是伴随佛教的传播而产生的。随着佛教的继续传播。藏传佛教先后产生了不同的流派,例如:宁玛、格鲁等派系。格鲁派的形成又称“善规”派,以严守戒律闻名。该派先后在拉萨兴建了拉萨三大寺哲蚌寺、甘丹寺和色拉寺。本文的调查对象大通县广惠寺属于格鲁派寺院,而该寺的母寺就是拉萨三大寺之一的哲蚌寺。

一、广惠寺的概述

大通县广惠寺原名郭莽寺,藏语为“赛科合官巴”。清朝初年,西藏拉萨哲蚌寺郭莽扎赞波·端智嘉措大师,遵从四世达赖喇嘛的教诲“来安多地区传教。大师来到当时青海大通赛科合讲经说法,由于看到当地地势神奇殊胜,于是定址建寺。其后在赞波活佛圆寂之后,继任者赤烈龙珠(第一世敏珠尔活佛)继续扩建寺院,增设密宗经院、法相院,招收僧徒。渐渐郭莽寺成为声誉很高的寺庙,称为青海五大黄教寺庙之一。

(一)广惠寺的所辖范围

广惠寺作为著名黄教寺院,其世俗影响深远。有传统的九大属寺以及五大部族。九大属寺主要是指现今青海境内祁家寺、张家寺、龙曲寺、松番寺、朱固寺、班固寺、加多寺、洞塔寺,统称九寺。此外在内蒙古多伦诺尔、新疆塔城地区也有属寺。主要部族为分布在今大通、互助、门源县一带的向化(阿藏)、新顺(加多合)、归化(班因)、兴马(夏吾奈)、那童(那楞)等五族。

(二)清代青海广惠寺管理体制

广惠寺作为传承悠久的寺庙,有着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体制。藏传佛教寺庙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活佛世系,广惠寺最负盛名的两大活佛世系即敏珠尔活佛世系和先灵活佛,一般称作先灵佛两大世系,其中敏珠尔活佛又是广惠寺的寺主[1]。清代广惠寺由16个拉浪(方丈室)、6个扎仓(僧院)、3个赞康(赞康指供奉护法神的地方)以及若干札喜柯(僧人以亲缘关系组成的家)组成。寺主敏珠尔活佛的府邸就是大拉浪(相当于现在管理办公室之意),先灵活佛的府邸为布拉浪。当敏珠尔活佛外出时则由先灵活佛的布拉浪负责寺庙事务。其余剩下的各下属拉浪、扎仓各由本拉浪、扎仓的活佛或者堪布(管家)主管,管理各自的私产。

大拉浪管家即寺主的助理人,任期不定,一般负责行政事务。

二、主要依据法律

(一)寺庙的寺纪寺规

格鲁派以严肃戒律而著称,广惠寺作为也是如此。藏传寺庙的寺规有专门的文本形式即“佳有”,广惠寺同样有其专门的寺规,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在寺庙内的僧人,对具体寺规的规范体系进行区分,可分为戒律和僧规、仪轨。在佛教中,无论藏传还是汉传、大乘还是小乘,佛教戒律都是针对个人学佛和修行而设立的,在不同的修行次第上,有与之相对性的戒律[2]。广惠寺的最基本的的戒律就是受近事戒,包括有不杀生、不饮酒、不妄语、不偷盗、不邪淫。除了相关戒律外还有僧人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的僧规.以及宗教仪式中仪轨,例如:在广惠寺每年六月到七月的雅尼期间,僧人只能在雅尼杆子范围内活动,不准超出雅尼杆子的界限。续部院的僧人不准穿皮靴,要披黄袈裟等。各经堂打扫出来的垃圾,必须经三日后由专人筛选方可外倒。

(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与部落习惯法

在寺庙以外的属地,藏族部落头人大都从属于寺院,由寺院派遣,清廷任命。其部落司法所依据律法大都以《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和部落习惯法为依据。藏族的习惯法,即由各部落自己加以制定和认可,赋予法律效力并由部落强制力保障实施并依靠盟誓的方式用以规范部落内部之间关系[3]。习惯法属于诸法杂合的混合性法律,涵盖各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刑事、民事、军事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三、寺庙的司法机构及司法人员

在寺庙主要的司法机构为吉哇,吉哇老爷相当于总司法官,总揽处理僧人违戒以及寺内的盗窃等案件。此外还有在吉哇之下有专门的法监负责监管僧众纪律称为“格贵”(dge skos),又称纠察僧官。纠察僧官负责执行对僧人的处罚,当格贵巡视僧纪时,常携带铁杖,因此也被大家称为“铁棒喇嘛”,在广惠寺大经堂设有(协敖)大纠察僧官1人,小僧官3人,他们在寺内巡行时,扛着大僧官标识四棱铁棒,纠察触犯违反戒律僧规的僧人。

四、寺属属地的司法机构和人员

在大通县寺属属地,受政教合一制度的影响,政权从属于教权,但寺院不干涉基层政权的运行,而将政权委托给部落首领管理,寺院仅收取经济利益。在千百户制度下的藏族部落,千户和百户长握有地方司法权。他们对部落内部的案件和纠纷予以调节和审判。千户长下辖百户长,百户长以下的部落设有头人,千百户对部落内发生的刑事、民事纠纷有绝对的管辖权。

青海广惠寺的司法制度是一种司法权隶属于政教权的统治制度,完全不具有独立性。一方面在当时条件下没有绝对的公平而言,司法只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一种工具。其次,宗教、经济、文化等对司法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社会个体的法律意识、法律认同直接影响司法制度的构建,无论在现在抑或将来,法律意识的培养都应该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石。

[1]房建昌.青海大通县广惠寺创建历史及活佛考[J].青海社会科学,1990(1):93-97.

[2]华热多杰,位长城.藏传佛教寺院寺规研究[J].青藏高原论坛,2014,12(4):51-56(53).

[3]旺希卓玛.清代青海藏区的主要法律文本、产生年代、特点及历史影响[J].青海民族研究,2003,1,14(1):89-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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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08-02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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